第1篇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锅炉发生事故后,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以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二、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将事故的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汇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总调度室,以便协同做好抢救工作。
三、在事故调查汇报过程中,在场的有关人员要将事故的细节认真详细汇报清楚,任何人不得隐瞒,更不准弄虚作假无理取闹。
四、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辞,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处罚不落实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各辅机设备发生的一般事故,队长、安监人员、技术人员要组织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将处理结果上报中心安全经理,并存入设备事故档案。
六、发生一般人身轻伤事故,中心组织分析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
七、因工作不负责,造成较大损失和事故的责任者,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尽快落实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2篇 新地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报告制度
新世纪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和报告制度
'安全第一',是幼儿园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在幼儿园日常教育活动中,随时都要注意安全,在保证正常教育活动的同时,万一发生事故,要及时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和报告工作,为此特设以下预案:
一、假如发生火灾,应先组织幼儿迅速疏散,在疏散人员同时,拨打火灾电话'119'和'120',具体疏散方案:三楼四个班和二楼两个班走正楼道,二楼两个班走侧楼道,附楼两个班走附道。
二、做好食物卫生,若不慎发生食物中毒,首先要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立即送中毒人员去医院进行抢救。
三、若幼儿发生跌伤、烫伤、碰伤等一般事故,应立即送保健室进行处理,若保健医生处理不下,立即送医院进行治疗。
四、若发生触电、溺水等现象,首先将人员救治脱离电源或水源,然后进行人工呼吸,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进行抢救。
五、若园内发生传染病,应立即将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同时,保健室立即将班级、教室进行彻底消毒,病愈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园。
六、若发生以上各项事故,均按一定的程序报告有关部门。
第3篇 附二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4篇 安装、维修过程中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
一、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使用这类设备的单位,发生安装、维修事故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
三、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四、设备处理的权限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上报。
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项目中心、施技部、技术中心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设备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保护现场,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3、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设备质量性能;
4、收集资料,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5、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6、运用事故案例,对事故责任者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六、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5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在十二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七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6篇 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药品、药械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追究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篇 工伤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一、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报告程序:轻伤事故报告质安部,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项目经理;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项目经理报告集团公司经理和安全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快报,呈报集团公司。
二、项目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集团公司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四、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重伤、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及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
六、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九、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十一、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十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十七、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及时通报。
第8篇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报告程序:轻伤事故报告质安部,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项目经理;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项目经理报告集团公司经理和安全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快报,呈报集团公司。
二、项目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集团公司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四、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重伤、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及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
六、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九、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十一、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十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十七、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及时通报。
第9篇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目的:加强本公司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0条。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5.1.1 重大质量事故:
5.1.1.1 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5.1.1.2 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5.1.1.3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5.1.1.4 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1.2 一般质量事故:
5.1.2.1 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1.2.2 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5.2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公司负责人。
5.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负责人在24小时内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4 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5.5 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公司负责人,必要时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6 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顾客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10篇 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11篇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范例
一.医院不得购进、销售假劣药品。
二.医院不得购进和销售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的药品。
三.验收人员不得误验,漏验造成假劣药品调剂室销售。
四.在陈列中不得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药品变质、失效。
五.以上情况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质量事故发生后,各岗位人员将发生事故的该品种批次的药品收回。
六.质量管理员将发生问题的情况,及时填写“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单”报质量管理组织。
七.药房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组织,必要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医院重视发生的质量问题,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对药剂人员进行教育,针对性的指定政改防范措施。
九.对发生的质量事故不得虚报隐瞒。如发现虚报瞒报者严肃处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第12篇 事故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安全信息反馈,做到事故处理及时、快捷,特制定事故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一、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肇事现场,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并将事故及估计损失报公司安全科。
二、安全科接到事故报案,应认真填写事故登记表,根据报案情况对事故做出初步判断,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保险公司。
三、安全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勘查,到现场后应首先了解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损失。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派员现场定损。
四、现场处理结束后,安全科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公司领导汇报,不论事故大小,要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五、安全人员要准确、及时、规范的填报安全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月度报表分别报、分管经理、经理)。
六、事故处理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明确事故责任不放过、不拿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与职工得不到教育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