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缺陷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身安全或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施工单位先填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监理人员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统计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第一手资料,认真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上述报告先分别经设计院代表、监理、项目法人审查认可后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并经监理部查验认可。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有关监理人员都应参加由业主组织的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会议,并指派专人进行书面汇报,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指派专人填写相关质量事故报表。
2、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处理按照国家现行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执行。
第2篇 基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6、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第3篇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构建诚信体系与公路建设市场联动,明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004年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文件》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订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告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组织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区农村公路和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中告知指建设过程中由临河区交通局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向中标企业法人单位告知其在项目管理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规定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本制度告知事项由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并对督查或监督记录负责,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本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实绩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告知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要求: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2-0.5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岗位责任制、施工组织计划等项目图标不健全或未上墙及相关施工规程规范用书不健全的每项扣除0.2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总工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试验、测量仪器、整理资料必须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不满足工地要求的,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足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足的,扣除0.2分;
5、各项进场原材料未办许可证未批复进行施工作业的,扣除0.3分;
6、已开工未能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内业资料原始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施工原始记录缺失的,扣除0.4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未经业主、监理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3分;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施工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2分;
3、使用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一次不在现场、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3分;
5、违反设计要求、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6、应通知监理检验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无影像资料或不报验的,扣除0.2分;
7、不按规程进行自检,检测项目自检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三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九条 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施工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保险责任:企业应健全保险责任制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工人意外保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安全帽及安全反光马夹的发现一次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的,扣除0.4分;
4、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扣除0.3分;
5、“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有一例,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企业工地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的,扣除0.3分;
7、不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现一次,扣除0.4分;
8、施工单位应制定与其施工性质相关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的,扣除0.3分;
第四章 施工监理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进场情况: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3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岗位责任制等项图表未上墙及工程监理规程规范用书不落实的,扣除0.4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满足工地要求的,扣除0.2分;
5、重要配比、材料、构配件等许可标准不符合要求或不准确造成施工失误的,扣除0.2分;
6、已开工未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抽检原始资料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抽检原始记录缺失、施工方替整理资料的,扣除0.2-0.5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质量评定不及时,未经业主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的;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2分;
5、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2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监理监管情况:
1、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文件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3分;
3、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4、现场监理人员有一次不在场或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2分;
5、应通知业主单位检验的关键程序、隐蔽工程而不通知的、无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扣除0.2分;
6、监管不力导致违反设计要求的、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7、不按规程进行抽检或不进行抽检检验,检验项目抽检频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监理人员未经过监理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为工人购买意外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5、监理安全生产每周上报不及时及监理安全生产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3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 安全反光马夹及安全帽情况,如违反一次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的,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负责监督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设警示标志情况,如违反要求的,扣除0.4分;
4、负责监督施工场地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如违反的,扣除0.3分;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每人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单位监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扣除0.3分;
7、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如违反扣除0.4分;
8、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情况的,扣0.3分。
第六章 告知程序和处理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或监理单位有涉及违规违章事项的,由临河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向施工或监理单位发出“告知函”,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以签字为确认违规违章事实。
第二十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应派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到现场督促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并由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整改后书面、影像资料报至发出“告知函”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告知函”扣分累计分数决定业主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发放第一笔工程款项的时间,扣至1分推迟一个月发放,扣至2分推迟2个月发放,扣至3分推迟3个月发放,扣至4分推迟半年发放,扣至5分列入黑名单并报至巴彦淖尔市公路系统、市政务中心通报,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巴彦淖尔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本告知制度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告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河区交通局
2023年4月15日
第4篇 工程质量员安全责任制度
1、编制施工方案时,要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机具或施工条件变更时,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交底。
3、主持安全技术专题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4、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防止因工程质量和成员、半成品质量低劣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检查工程质量过程中,协助安全、安全员发现,反馈安全生产问题。
签名: 年 月 日
第5篇 钢结构网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qc小组,开展qc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7、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7、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8、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9、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老井、河道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0、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1、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3、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4、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5、网架吊装时,应注意被吊工作物的重量及使用钢丝绳的允许荷载力,并向吊机指挥人员说明吊运的目的地,并事先清理目的地周围的障碍物。
16.吊装工作就位时,应注意安装人员的手和脚,要做到稳、准。
17、高空安装工作时,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工作高空就位后要有临时固定措施,各类工具、材料、配件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
18、使用油泵千斤顶要注意压力负荷,要垫平放直。
19、使用撬棒注意放稳和力的支点,防止滑脱、弹出滑脱、弹击伤人,多人操作时要注意齐心协调。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22-06-05
第6篇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企业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现以国家建筑施工的“两个标准,一个规范”为准则,结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条例》来制定本企业的奖惩条例。
一、 安全生产方面
1、公司的质安部门定期对各分公司、处、部所属工地和厂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国家的安全评分标准来评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罚公司2000元,而得分达到优良的,则每次奖励1000元,各部门对工地现场的奖励由各部门另行制订。
2、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罚公司经理2000元/人,罚工地直接施工责任人3000元/人。
二、 工程质量方面
1、要求总公司下属各部门完成工程为优良率达45%(以工程造价计)为管理目标。经验收达到国优标准的工程奖造价的2%;达部优的工程奖1.5%;达省优的工程奖1%;达优良的工程奖0.5%,如达不到总公司提出的优良目标,增收公司1%的上调管理费。
2、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补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1000 ~ 2000元的,其经济损失额的5%罚工地;如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以上的,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追究分公司经理、工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罚损失额的5%或刑事责任。
3、工程验收资料在工程验收的前10天整理好送总公司质安部检查,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则增收其工程总值1%的上调费。
4、工程验收前10天,总公司质安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每项工程罚款500元。
以上规定希望各级管理人员遵守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施工规范,省市质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将按章罚款。
第7篇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制度
1、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携有关资料到监督站领取并如实填写《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监督登记手续由站办公室负责办理。
3、在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时,须核收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报监单位的印鉴):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和有关人员资质资格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图设计文件;
(6)工程地质勘探及水文地质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
(8)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要求和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等;
(9)余泥渣土排放证;
(10)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4、收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用。
在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时,根据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先按工程合同价计收监督费,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进行调整。
5、申报资料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第8篇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市政雨污水管道及道路、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现场委托一名(或若干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应当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批认可,再上报建设单位,然后组织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配有专职质检员、安全员。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同意。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害基坑安全等。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施工警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胸卡,以表明身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甲方及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每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保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章安全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要向甲方和监理报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监理有权清退出场。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报甲方、监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清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员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1、立杆地面要夯实,并要底部放置底座或垫木;
2、脚手架要按规定与建筑物拉结牢靠,并设防护栏杆和挂安全网;
3、脚手架必须满铺并固定牢靠,不得有探头板;
4、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要有安全措施,并报甲方、监理审核,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向甲方、监理单位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做好沟槽开挖、化粪池开挖基坑的安全围护工作及安全巡查工作,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八条:施工用电要求:
1、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四线五相制架空或地埋敷设,并要求简捷;
3、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要求刀闸器件完备无缺损;
4、总配电箱位置要适当,分配电箱的位置宜靠近用电机器及设施,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并设箱门,由专人负责;
5、不准乱接乱拉线路,更不准使用电炉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电器。
第二十九条: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必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规定,专人持证上岗操作,并悬挂操作规程牌,电动机械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锯、钢筋机械要有防护罩。
第三十条:施工中使用电弧焊、气焊、气割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火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质量罚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开工报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其他必须报批的技术资料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责令补报并经济处罚100~500元。
2、对于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编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更改需重新上报批准后方准执行,否则每更改一项罚500~1000元。
3、对于已批准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其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其工作时间每月25个工作日以上,否则缺一天罚200元。
4、使用的砂浆、混凝土、外加剂等无试验配合比即进行施工的,责令返工并每次罚款200元。
7、所有进场材料及设备未随带质量证明、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或不全、内容不符,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准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8、凡以欺瞒手段进入现场的进场材料及设备,一经查实将给予重罚。
9、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见证取样、复试,未经报验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200~1000元。对于未按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提出的使用要求采购,购进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应责令马上拆除并清理出场地且返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5000元。(详见:材料进场验收流程)
10、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完好或未报验的,责令退场或补报,每次罚款500元。
11、施工中发现明显的偷工减料时,责令改正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13、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违反监理正常的工作程序,通知整改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通知停工整改罚款1000~2000元。
14、主要工序作业和隐蔽工程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验,未经交叉验收确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所进行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检查鉴定或返工作业发生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2000元。(详见:主要工序、隐蔽验收流程图)
15、施工中各道工序未经交叉验收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50~200元。(详见:检验批质量验收流程图)
16、白天及晚上加班施工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断岗,脱岗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7、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验的三级检验制度,在报验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预检,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应责令施工方重新进行预检,每次罚款200~1000元。
18、施工中出现其他不规范施工和质量问题,可参考上述条款执行200~1000元罚款处理。
19、对于钢筋工程,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施工处罚500元。处罚较重
20、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未能进行有效保护,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应责令进行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
21、要求返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工程不予计价。
22、施工中其他不按照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规范、进度计划等要求施工的,视情况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第三十二条:进度罚则
1、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或内容不全、前后计划不符、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处罚200元。(项目开工前上报总进度计划、每周六例会上报周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月计划要求注明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
2、施工单位未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工期明显滞后的,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方案,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3、工程延误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计划,总工期拖后时,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4、无特殊原因造成周计划延误的,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100元,并采取措施挽回工期;无特殊原因造成月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
5、协调好与各种配套施工单位人员的关系,因施工进度缓慢、滞后,造成其他配套施工单位无法施工,除承担经济赔偿外,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6、若月进度赶上当月周计划延误造成的罚款归还,总进度按时完成所有进度罚款归还,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罚款除外。
7、确保工程高峰期间与农忙期间,施工人员数量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如造成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处以每天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成本控制
工程量变更签证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工程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资金计划
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要求计划准确,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由此造成的工程款延付后果自负,我方将严格按照上报资金计划进行控制,对资金计划上报后未按时完成节点的由项目部承担该笔资金利息。
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
1、设计变更、洽商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认生效后方可实施。否则相应工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返修或返工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处经济罚款2000元。
2、索赔管理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3、延期管理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情况需要申请工期顺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建设单位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第三十五条:安全施工罚则
1、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照安全方案施工者,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2、特殊工种要执证上岗,无证上岗操作者,没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3、开挖的沟槽和化粪池开挖的基坑未进行安全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500元。
4、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若发现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当日整改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5、认真执行主管部门颁发的现场文明施工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于施工人员习惯性违规(如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施工现场穿拖鞋、随地大小便等),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7、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处罚100~500元。
8、各种机械设备未及时报验,视情况处罚500~2000元。
9、其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者,视情况处罚100~2000元。
第三十六条:制度与其他罚则:
1、 不服从工程部、监理部管理的,视情况处罚500~5000元;威胁、打击、报复工程部人员、监理人员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0元,并保留向司法机关的申述权。
2、工程部、监理部下发的其他指令,施工单位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者,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3、检查整改通知不按时回复者,处罚100元;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者以及弄虚作假者,处罚500~2000元。
4、各项资料须及时上报,逾期不上报者,视情况处罚50~500元。
5、所有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每发生一次联系不上者罚款100元。
6、通知的各种会议和例会,各方应按时派人参加,会议指定参加人员不提前请假,无故不到会,每人次罚款200元;参加会议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5分钟)或早退(5分钟)者,每人次罚款50元,超出5分钟每人次罚款100元。会议期间手机响铃者,每人次罚款50元。
7、故意刁难、不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8、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批评处罚的工程,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不低于10000元罚金。
9、对施工单位开出的处罚(考核)单,施工单位须上缴现金。如有疑义可提出申诉但不得拒领罚单。拒领罚单或不交现金者,处罚单将转财务部双倍扣除。
第六章附则
1、以上条款与建设单位的其他相关规定相矛盾者,以建设单位的规定为准。
2、此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建设单位:
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公司工程部(签章)
监理机构:
开封建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章)
第9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
第10篇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三、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实施。
四、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必须由公司审批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五、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修改图纸均需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岗位培训制度
一、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二、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况,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三、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四、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证优秀者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工程技术复检制度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况,下列必须复核:
一、放线、定位、基槽(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符合设计规范。
二、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式、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三、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沙垫、砼、砂浆配合比(作为计量资料)要符合标准。
四、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副总核实。
技术交底制度
一、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旷、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个结构施工前,项目部(分公司)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二、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用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三、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四、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五、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副总经理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二、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副总经理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指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三、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管道无损探测由有资质专业单位负责,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单位由工地资料员保管,竣工整理成册,纳入工程档案。
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
一、材料进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二、钢管、接头、表阀、材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工程部门负责人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三、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工程部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副总经理批字,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四、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五、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不同材料分类堆放,并根据不同性质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热等保护工作,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和领用。
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一、自检: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二、互检:
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承担责任。
三、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管沟开挖回填、管道试压制度
一、管沟开挖、回填必须按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严格按图纸和规程要求执行。
二、尺寸、数量、填沙和高、宽度、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回填后的复耕和护坡堡坎要有利农田和管道保护。
三、管沟开挖、回填和护坡堡坎要作好隐蔽记录,并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现场负责人和施工方同时签字负责,收集资料准确无误。
四、管道试压前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搞好吹扫,强度试呀压时,先行报告公司技术监督、安全管理、消防和特种压力管理部门、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场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达到压力等级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管道试压不合格或有漏气,及时减压修复再复试,合格后由各方面参检负责人签字汇合技术资料汇总成册。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二、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可分层段)经项目部(分公司)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分公司)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第11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建筑施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
1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凡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 20000 元。
1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第12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