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学学校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管理现金,日库存量不得超过150元,加强防范措施。
2、 必须两人以上乘车取送大额现金,时间要保密。
3、 借款、领款、借取现金必须履行必要手续,及时报结。
4、 传票严加保管,不得丢失。
二、 帐票管理:
1、 及时下帐,月清月结,为领导当好参谋。
2、 帐本严加保管不得外存、任人翻看,票据随结随封,用时入库。
3、 传票存放处要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鼠咬。下班前要注意杜绝火种。
4、 翻阅传票必须经会计同意,当面查找,不得丢页。
三、 物品管理:
1、 建立健全国有固定资产帐,帐目统分结合。单位专人保管,及时上帐。
2、 坚持谁使用谁保管和年终查对制度。
3、 桌椅黑板等备品随班级使用保管,谁损坏谁赔偿,一年检查两次。
5、 贵重常用易丢物品集中存放,凭条借用。
6、 经常检查备品使用情况,及时保养检修。
7、 学校设备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2篇 某中心小学家长学校制度
z中心小学家长学校制度
家长委员会义务
1、有以各种可能的形式协调和帮助学校搞好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
2、有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的要求,宣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成果,和向学校提出教育改革的信息,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3、有以各种方式呼吁社会各界在财力、物力上支持学校,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义务。
4、有努力办好家长学校,带头学习家教知识,率先开展家庭争章、创建学习型家庭等活动,并发动其他家长订阅有关家庭教育报刊杂志,提高家长素质的义务。
5、有协助班主任进行后进生转化工作的义务。
6、 又协助学校、班级调解学校、班主任、家长之间争议的义务。
7、有与妇联、街道、社区、少工委和青少年教育组织保持横向联系,以实际教育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义务。
z中心小学家长委员会权利
1、 听取学校的工作汇报,交接学校工作计划,收费情况,有权对学校有关工作作出咨询。
2、 制订家长学校的办学纲要和办学计划,聘请家长学校教师并负责组织教学。
3、积极协助学校召开家长会,研讨有关事宜并做出相应决议。
4、 运用各种形式总结和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评选和表彰“十佳”红鹰好家庭。
5、有权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或向家长提出有关要求。
6、 由对学校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的权利。
7、 审议家长委员会筹集的资金开发的计划。
8、对学校评选的区级以上优秀队员、班集体、教师进行审核与表彰的权利。
9、又向其他学生家长解释学校有关决策的权利。
z中心小学家长学校工作制度
为全面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水平,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订z中心小学家长学校工作制度:
1、 认真领会各级文件精神,围绕家长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家长学校的工作实际,制订出家长学校的三年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加以实施。
2、家长学校的领导和老师根据工作计划要制订自己的工作目标。
3、坚持搞好家长学校培训工作,并定期抽查培训的效果。
4、对家长学校的教师备课要定期进行检查。
5、 每学期开好家长座谈会,定期向家长发出征询单,广泛听取家长的意见,提出好的建议,同时让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打分,进一步改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6、每学年进行家长学校的评优工作,对好的经验与典型作好总结。
z中心小学家长学校学习制度
1、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事先和班主任老师请假。
2、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鼓励做好笔记,认真完成作业。
3、尊敬老师,上课不吸烟,不随意讲话,不接听手机。
4、以主人翁姿态参加学习,讨论时积极发言。
5、学年末认真参加考试,并认真完成有关家庭教育经验书面作业。
6、学习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及时和教师沟通学生在家情况,鼓励经常沟通。
z中心小学家长学校学员考核制度
1、 每年对所有学员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分模范学员、好学员、合格学员、不合格学员四个层次。
2、根据家长学校学员出勤率、学习成绩、教育孩子等情况情况进行考核。
3、此项考核同时作为学校每年举行的“‘十佳’红鹰好家庭”的重要依据。
4、评出的“十佳”红鹰好家庭必须有成形的书面经验材料,符合“十佳”红鹰好家庭条件,学校每年在“六一”期间进行隆重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5、 对不合格家长学校进行个别补课培训。
6、家长学校学员考核要建立档案,考核结束后通知家长本人。
z中心小学家长学校职责
1、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科学的教育发展观。
2、 在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倡导以人为本,终身学习、发展自我的理念。
3、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家校联系。
4、 广开社会育人渠道,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一体化的教育体系。
5、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
6、帮助学生家长了解孩子生理、心理特征,帐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能。
7、 指导学生家长为孩子的成长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次进家庭文明建设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8、让学生家长通过家长学校这一主渠道更加全面地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工作。
第3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者的责任的义务,保证资产的完整和不受侵犯,减少财务支出,现将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制度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和使用分配,并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入库、保管、使用盘点等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购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完整,购建后财务部门应凭相应的手续记入总帐,明细帐,并填制固定财产卡,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门存档,一份由使用部门存查。
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负责维护,若发现丢失,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借出,同时并订立借据。对由保管人擅自借出而造成损失者,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四、原保管人因工作调动或财产转移时,应向管理小组说明,经专管员验收核对,同卡片填写相符后,方可办理其有关手续。
五、发生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必须申报主管部门和固定资产部门审查批准。
六、此项制度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监督执行,日常事务由专管员负责处理。
第4篇 一小学校校园网监管制度
郭溪一小学校校园网监管制度
l、校园网是为教学及学校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在于利用先进实用的计 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互联,资源共享,为师生提供丰富的网上资 源。但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止不健康信息在校园传 播,影响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 络服务器,工作站,学校网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 集成系统。
3、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 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 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 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侵犯他人权利,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和单位信誉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
4、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全校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树立正确态度,倡导健康网络意识 和品德,真正使网络成为学校广大师生加强学习,增强知识的广阔平台,为学校的教育和 教学发挥积极作用。
5、校园网由网络管理员统一管理,负责维护所有校园网络设备,对网络运行情况做如 实记录,校园网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不得低于6个月。
6、网络管理员每日上班后十分钟内检查网站运行是否正常,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检查 维护,如出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处理和排除,并做好记录。如问题严重不能及时排除,应 当上报局信息中心或向集成商保修,并通知各年级段和教研组,维持日常教学工作。
7、网络管理员负责对服务器的防毒和杀毒工作,每周对服务器进行病毒检查,做到防 患于未然。
8、管理员负责管理、监控学校舆论动向和网络信息,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过滤不 良内容,保持学校纯洁氛围。
9、建立合理的学生上网制度,规范学生上网。校园网安装合适的软、硬件来杜绝暴力 、***、黄色信息从互联网上流入,创造绿色上网环境。加强内部的管理,防止垃圾信息 及不良信息在局域网内传播。
10、人人都要预防计算机病毒,堵塞病毒传染渠道,外来软盘、光盘必须用病毒检测 程序确认没有病毒后才能在校园网内使用。如网络用户微机上发现病毒,应先自行杀毒, 然后通知网络管理员,以避免病毒扩散。
11、各教职员工上班期间不得沉溺于网络或玩游戏,不得浏览不良站点。未经管理员 同意不得随意改动预设的网络iP地址,如有需要对校园网做大的改动时,必须向学校领导 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12、网管员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13、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 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溪郭一小
第5篇 东方小学学校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制度
一、领导班子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
二、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抓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每半年由校党支部安排一次党课或全体党员大会,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三、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发出征求意见表,随时倾听内外的群众呼声。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周领导班子成员到各年级组、各教研组位参加活动或走访不少于1次,及时了解教师的现状和动态,做到服务有的放矢。
五、密切联系群众,做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党员责任制”,每位党员要与群众保持经常性的思想沟通;领导班子要带头作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走访。关心干部职工疾苦,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6篇 小学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小学(学校)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本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依据学校校情,特制定学生安全信息制度。
一、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二、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填写班级考勤,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教导处报告。
三、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教导处。
四、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教导处,教导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通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吉。
六、学校突发事故报告电话
第7篇 小学校园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扬州路第一小学校园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车持有者必须
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
个人用品。
3、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
人。
4、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
为偷窃论处。
5、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总务处协同查处。
第8篇 zx小学校内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中心小学校内集体活动安全防范制度
1、组织学生开展集体活动,有关部门和负责老师一定要周密计划,严格组织,确保安全。
2、集体活动前,各班应按时排队,有序前往指定地点,做到快、静、齐。如需带座椅,应规范执拿,轻拿轻放。
3、集体活动时,应坐姿端正,认真观看或听讲,不随便走动,不交头接耳。
4、集体活动结束后,应按序整队回教室。上下楼梯速度要慢,注意礼让不抢先。
第9篇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4)
1.制订全校学生总名册,新生入学要统一编号(学号)注册。
2.管理好学生学籍档案(学籍卡片、健康卡片、新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
3.学生每个学期的学习成绩,操行评语,出勤考核,劳动表现,奖惩情况等,要逐一登记在学籍卡片上。
4.学生因故休、复、转、退的应及时注明。
5.学籍卡片分班装订成册,由教导员负责管理,领导和教师都可查阅。
第10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财政部 教育部
*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附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11篇 师范附小学校政务、校务公开制度
尔哈滨师范附小学校政务、校务公开制度
一、学校设置政务、校务公开栏,民主监督校务工作。
二、每周将学校办公会决定的内容向全体教职工公开。重大校务、政务决策,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将决议及时通报全体教职工。
三、每月召开一次教职工民主生活会,征求教师对学校工作有哪些建议。每次会议有专人负责记录。
四、每学期定时召开社会各界与家长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家庭对学校办学情况的意见。
五、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总结一年工作,提出新的一年工作打算,公布学校一年来的财物工作,并由校长答复教职工的提议案。
六、学校实行校务督办制,及时解决学校一些热点、难点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并及时公开(如增新、孝核、评先、选优等)。
七、每月由学校报账员把每月开支项目总额数向教师公布。
八、学校建立家长来信来访记录本,并设监督电话:z
第12篇 中小学校档案查阅制度-4
中小学校档案查阅制度(4)
一、档案是学校工作的历史记录,因此,本校教师需要时需经学校领导、档案管理员允许,才能借阅、查阅,并登记在册。
二、查阅、借阅时不能弄破、丢失,阅后应及时归还,同时登记在册。
三、本校档案,不经学校领导、档案管理员同意,不得私自外借。
四、档案室由档案管理员专人负责,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非本校人员不得擅自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