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工有限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作业安全和个人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方(甲方)必须对外来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设备、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科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公司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安全科要同乙方签订外来施工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生产区内,并须按公司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绝对保证甲方人员、生产和设施安全;及保证自身设施和人员安全。如果因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损失或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第2篇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和杜绝重特大安全机械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机械设备使用原则
1. 按机械设备规定的性能指标使用,严禁不合理使用机械。
2. 使用机械时要保证人身及机械安全,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转。
3. 机械使用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油料应符合规定,电压等级必须满足使用要求。
4.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员的正确指挥,确保工作质量,与施工员密切配合,及时完成任务。
5. 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和在用,提高其利用率,以满足施工现场生产所需。
三、工作职责
1. 物资设备部,对全项目的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项目机械设备需用计划申报。
2. 物资设备部对项目机械设备进行协调、调配,办理设备进出场和租赁手续。
3. 物资设备部应建立健全各种机械设备台帐,做好机械维修和运转记录,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机械设备使用要求
1. 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2、机械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动车交通安全法规。
3.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4.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5.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6.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 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8.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9.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10.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2. 根据施工情况,对不再使用的机械设备申请报停,办理调出手续。
12. 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卡片、台帐和技术档案,每台设备必须挂牌作业,注明统一编号,机械设备名称、技术性能、机长、操作规程。所有机械设备统一标识。
13. 为了保证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确保生产安全。
14. 注意机械防雨、防洪及防风工作,要采取措施防止机电设备及输电线路因洪水及风灾造成的损失。
15. 各类机械使用和操作人员,应做到撊凇⑺亩⑷即:勤学习、勤检查、勤保养,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熟练操作、会维修、会排故障。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 物资设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投入使用前应由项目部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试吊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发证后方能使用。
4.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给予及时报废。
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请物资设备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7. 物资设备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环保部、设备物资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3篇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晨检制度范本
一、每天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上班后,由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三、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4篇 放射诊疗单位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制度
一、本单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放射诊疗影像质量控制:
1、人的因素: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定期培训,提高影像诊断操作技能。
2、定期检查检测设备的运转程度、性能的情况。
3、各种材料的选择要严把质量关(包括对x线检查所选用的各种材料、胶片、显、定影液、造影剂的类型及厂家)。
4、根据摄影位置的不同选用最优的摄影方法。
5、暴光条件要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型等进行选择,但要以高tv、低mv、短时间及使用最优滤线器为原则。
6、工作环境的质量控制、气候、地理位置、水的质量。
二、本单位的安全防护制度如下:
1、医用诊断x线机属于射线装置,使用不当具有一定危险性,操作人员首先要在思想上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使用机器。
2、医用诊断x线机应由专人操作,操作前须参加本市专业机构举办的放射防护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器。
3、为使医用诊断x射线机拍摄准确清晰,操作人员应学习并掌握人体相关部位解剖结构,了解不同部位与相邻组织的关系及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从而采取有效的投射角度加以避免。
4、操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采用临床诊断方法确诊的受检者尽量避免采用放射诊断,以减少射线摄入量。
5、保证门灯连锁运行正常,机房曝光前必须关闭机房门并开亮工作指示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候诊人员必须在候诊处依次候诊。
6、操作人员进机房前须随身佩带个人剂量仪,每三个月送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7、医用诊断x射线机拍摄前应向受检者做简要的交代,使其了解基本的辐射防护常识并取得其配合,对不适宜做放射诊断的受检者应做相应调整。
8、掌握并熟悉本医用诊断x射线机操作程序和意外情况的处理,使用前应在机器完成相关程序的正常自检后才能让受检者进入机房。
9、医用诊断x射线机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撤离受检者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
10、操作完毕后让机器及各附件复位,关闭电源开关,复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5篇 公路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合同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工区或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2. 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3. “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 对于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6. 项目部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 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3. 项目部应每15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作业班组或工区还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专项检查、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3. 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4. 项目经理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5. 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隐患排查内容
1. 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情况,签到施工班组一级;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及台帐建立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
(5)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2. 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
(1)桥梁工程吊机设备失稳、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跨越市政道路和河堤交叉工程等的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水中施工平台、墩台、墩柱施工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钢箱梁制造、运输及安装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五、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与整改
1. 排查登记
(1)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建设单位报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2. 公示公告
(1)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
(2)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
(3)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4)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车辆。
3. 防范与整改
项目部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临时驻地应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
六、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未得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记录
附表1 危险源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附表2 安全隐患处理意见书
第6篇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施工现场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分承包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
2、分承包工程应由总包单位统一领导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3、分承包单位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相应成立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安全防护工作,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4、总、分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订立安全条款,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机构协调事宜。
5、各分承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具体的施工方案当中。
6、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做到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如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现场作业区应安全有序、安全警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材料堆放应整齐稳固等。
7、施工现场的工地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落实。
8、分承包单位定期向总承包单位通报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情况,工程竣工后将各自的安全管理档案移交总包单位。
第8篇 d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9篇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考核制度
第一章 目 的
为了调动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监督、服务、指导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造良好的劳动安全条件,保障施工单位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我公司工程施工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考核办法'的目的是促使专职安全员发挥最大的安全监督作用,逐步形成工程部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驻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
第三章 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配合工程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二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第二条 特殊作业准备情况,是否按时、按要求准备完善,具备开具特殊作业证条件,特殊作业开证过程监督,保证开证过程无问题,
第三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检查施工方案、防护措施、安全措施等是否到位,监督、检查施工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每处施工场所每日检查不少于3次(不少于3小时),安全员发现问题可自行发放处罚通知单并交专业主管备案,处罚金由乙方负责人处理。
第四条 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第五条 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第六条 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第七条 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第八条 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作好监控记录;
第九条 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第十条 每日收尾检查,对工机具、施工场所卫生及相应收尾处理措施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配合专业主管进行周安全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责任人即为专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 每日形成晨会或晚会制度,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周例会,会议纪要交工程部;
第十三条 按照消防器材维护保养要求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相应消防要求合规;
第十四条 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月例会,并配合工程部专业主管完成月例会;
第十五条 新进施工人员和离职施工人员上报,并提交相应施工人员材料,新进场施工人员由安全员先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且合格才可交由工程部专业主管进行二级培训;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工程部完成各项ehs管理项,主动提交关于ehs方面的建议和方案,不断完善ehs管理,协助负责人制定施工方ehs奖惩制度。
第四章 具体考核方式
第一条 考核形式
1.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量化考核。
2.本考核工作由工程部负责对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进行考核。
3.考核与工资发放(建议施工单位执行):
第一档: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考核工资全发,并另外给予其全额考核工资的5%-10%进行奖励;
第二档:考核在80-89分,享受全额工资;
第三档:考核在70-79分,只拿工资的80%;
第四档:考核在60-69分,只拿工资的50%;
第五档:考核在60分以下,其工资全额扣除。
某月扣除安全考核分超过6分给予严重警告,该月前后3月内累计超15分或绩效考核连续3个月在60分以下,则该安全员免职,要求其不得再担任安全员的职务(工程部强制要求)。
第二条 考核项目
百分考核包括安全指标、专业知识、制度执行、现场检查、其他事项、安全事故分析及其他事项等六项。
第三条 百分考核具体内容
1. 安全指标20分
安全员所属单位全月无安全事故,此项考核满分;若发生安全事故,将视事故严重程度、性质和责任扣减2---20分。
2 .专业知识15分
(1) 熟悉掌握本部门生产系统各工序的操作规程、技术指标以及生产设备的性能特点;
(2)具有较全面的安全知识,能指导员工安全从事各项生产工作;
(3)对重大、难、险的项目,能制定较全面的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
(4)有一项不合格扣减5分。
3.制度执行20分
(1)对工程部的安全要求执行落实工作。
(2)对工程部的各类记录提交情况,施工单位周例会记录。
(3)配合工程部安全文件、通知的传达及时性;
(4)督促完成安全隐患通知单的整改;
(5)凡不符合情况的,有一项扣减5分
4. 检查现场情况30分
(1)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应不少于三次,并做隐患排查记录;
(2)发现安全隐患,有能力解决的应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要汇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工程部,采取进一步安全防范措施;
(3)检查、纠正现场员工违章作业情况.发现违章未及时制止违章而发生问题的,负连带责任;
(4)隐患排查记录与现场检查情况不符的
(5)凡不符合情况的,有一项扣减5分;
(6)对发现问题不汇报,未造成事故的,扣减5分/次;造成事故的,视严重程度扣减10---30分;
5. 其他事项15分
月度检查、安全科、工程部专项检查中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员工违章操作等内容,视情况扣减2-5分/项;
6.奖励处罚
(1)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论证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报请工程部同意,可增加5~20分;
(2)对由于失职或违章造成严重后果者,除上述处罚外,要求不再其担任安全员职务。
第10篇 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预防与排查:
1、岗位安全责任:
校长为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每一位教职员工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工作的安全,保证广大师生的安全。
2、安全大检查:
定期(开学前,放假后,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大检查;每月应对本单位安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3、日巡查:
每天应对校园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到相关人员,按相关制度存档备案。必要时应予以通报,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报告与整改
1、安全隐患报告:
(1)每一位教职员工均有发现、报告和处置(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的义务。
(2)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人员,学校应及时、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2、安全隐患通报与整改:
(1)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通报的形式,予以通告。
(2)安全隐患通告的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被通告的安全隐患。
第11篇 监理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 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 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 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 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 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 为确保现场安全施工,较好地完成安全监理任务,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2 凡我公司承揽的工程监理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各项目监理组必须严格遵守本《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3 全体人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发现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总监报告,总监根据情况在报告建设单位的同时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或局部《工程暂停令》,要求其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消除隐患。
4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出面协调。
4.1 收或接到整改令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且无意继续整改的;
4.2 收或接到《工程暂停令》后即不停工也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
5 整改未果的情况下,经公司授权可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6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当填写《安全监理重大情况报告》(gdaq4313),存档备查。
7 事故隐患除应在《安全监理重大情况报告》中记载外,尚应将隐患及报告等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8 对于违背本制度的项目组或个人,对尚未造成后果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或调离现岗的处分。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止工作直至开除处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