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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现场带班作业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0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作业制度

第1篇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作业制度

1.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为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工作程序

4.1带班安排

4.1.1厂级领导带班安排

厂级领导按总经理、副总经理、综合部部长、销售部长、财务部长、机动部部长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厂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综合部统一安排并报安环部。

4.1.2车间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主任、技术员、工段长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各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名单安排报安技部门。

4.2带班职责

4.2.1厂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1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1.2负责当日的现场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车间领导带班职责

4.2.1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负责当日现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职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3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厂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4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 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的原则处理;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1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带班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现场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认真做好带班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5 考核: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30元;

5.2.2安全带班领导记录填写简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20元;

5.2.3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5.2.5未认真填写带班交接班记录,未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2篇 h公司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总则

调查研究是公司领导联系基层和群众的重要途径。开展调查研究对公司党委和公司实施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实现调查研究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研任务

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和内外经营环境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真实反映公司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公司党委和公司决策服务,为基层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指导工作。

第三条调研内容

正职主要了解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总体情况;副职重点了解分管业务工作情况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稳定工作,以及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督导管理局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落实;及时总结承包单位的工作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指导工作;参加基层单位组织的大型会议,如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党团员义务劳动等。

第四条调研时间

正职每年不少于60天,副职不少于80天。

第五条调研形式

1、集体调研:公司每年至少组织2次大型的生产经营或思想政治工作集体调研;或根据工作需求组织跨业务领域的课题调研。

2、分头调研:按领导分管业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研活动。

第六条调研要求

1、坚持深入基层,尊重实际,面对现实,听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2、重视调研情况的分析、总结、上报,负责组织的大的型调研课题要在1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一般的调研课题要在3天内写出调查报告,调研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和公司反映。

3、轻车简从,不给基层添麻烦;调研时一般不在基层就餐,确需就餐的一律工作餐,不上烟酒。严禁以调研为名吃、拿、卡、要。

4、加强理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调研程序、方式、方法和技巧,使调研工作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更有创意、更富实效。

第七条调研考核

1、基层调研情况,年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2、每年公司领导正职向管理局党委,副职向公司党委至少提交1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

第八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3篇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3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的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此致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在抗震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在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工资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篇 冶金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3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1、分公司经理、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下井,现场带班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1名领导,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分公司要制定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每月20日将计划上报公司安全部,并在井口、办公楼、局域网站公示。若遇特殊情况需调换人员时,应写出委托书并由分公司经理审批,批准后、方可替班。

.3、分公司每月21日在井口、办公楼、局域网站明显位置公示上月领导下井带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和举报电话6681707(安全指挥中心)。

4、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了解掌握当班生产作业人数及各生产区域安全情况,领导升井后,在入井签到处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将下井及升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5、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对本班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点交接。

6、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带班长或车间值班主任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7、分公司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带班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8、分公司下井带班领导跟班出井后(上零点班的当日下午)可以休息半天,其它时间班次的按正常上班时间照常上班。

9、分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按规定天数结合实际下井带班次数进行奖励,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领导按奖罚制度处理。

(二)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班前带班领导应了解当班生产作业面和人员分布情况。

2、接班后,根据交班情况重点落实上一班遗留问题,现场监护主要隐患的落实整改。

3、督促各车间班组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4、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5、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6、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严禁违章指挥,盲目组织施救。

7、领导带班下井检查时,必须做到“三个必到”即:最危险的工作面必到、最远的工作面必到、掘进独头工作面必到。

8、督促检查本班各班作业签证制度执行情况,车间主任值班情况,安全员、测风工班中检查情况。

二、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计划

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范围及次数:总公司领导也要下井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解决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指董事长(2次/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2次/月)、总经理(3次/月)、安全经理(4次/月)、生产经理(4次/月)、总工程师(4次/月)、技术经理(2次/月)、行政经理(四分公司2次/月)、财务经理(一、二分公司2次/月)。

(二)下井规定:

1、总公司领导下井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规定次数自行安排。

2、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对本班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点交接。

3、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带班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4、下井带班领导跟班出井后(上零点班的当日下午)可以休息半天,其它时间班次的按正常上班时间照常上班。

5、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按规定天数结合实际下井带班次数进行奖励,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领导按奖罚制度处理。

(二)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协助分公司当班跟班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检查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是否按带班下井计划执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3、检查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执行情况及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达到落实整改。

4、了解分公司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协调公司部室与分公司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5、督促检查当班生产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了解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6、发现“三违”现象及时制止,提出处罚意见。

7、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将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交接班记录应在检身工房填写,检身工保管分公司安全科月底汇总报安全部。记录本记完后交安全部存档备查。

第5篇 纺织公司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双基”管理,从跟上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有效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生产职能人员(总经办、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工会、安全办、动力分厂等领导)实行中夜班轮流值班制度。

二、值班时间:从每晚八点至次日七点。逢节假日由公司统一安排值班人员。

三、值班职责: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现场卫生、劳动纪律、人员在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一般性隐患要立即整改;需有关单位配合整改的必须在两日内整改合格,由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查出的较大隐患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由职能部门复查,形成闭环式管理。

五、对查出的各类安全违纪问题,依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考核规定》考核到单位和个人。

六、值班人员对每天的值班检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记录本设放在保卫队,是考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依据之一。

七、对值班时间内发生的较大级以上事故要组织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6篇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第7篇 公司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总则

调查研究是公司领导联系基层和群众的重要途径。

开展调查研究对公司党委和公司实施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实现调查研究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研任务

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和内外经营环境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真实反映公司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公司党委和公司决策服务,为基层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指导工作。

第三条调研内容

正职主要了解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总体情况;副职重点了解分管业务工作情况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稳定工作,以及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督导管理局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落实;及时总结承包单位的工作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指导工作;参加基层单位组织的大型会议,如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党团员义务劳动等。

第四条调研时间

正职每年不少于60天,副职不少于80天。

第五条调研形式

1、集体调研:公司每年至少组织2次大型的生产经营或思想政治工作集体调研;或根据工作需求组织跨业务领域的课题调研。

2、分头调研:按领导分管业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研活动。

第六条调研要求

1、坚持深入基层,尊重实际,面对现实,听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2、重视调研情况的分析、总结、上报,负责组织的大的型调研课题要在1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一般的调研课题要在3天内写出调查报告,调研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和公司反映。

3、轻车简从,不给基层添麻烦;调研时一般不在基层就餐,确需就餐的一律工作餐,不上烟酒。

严禁以调研为名吃、拿、卡、要。

4、加强理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调研程序、方式、方法和技巧,使调研工作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更有创意、更富实效。

第七条调研考核

1、基层调研情况,年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2、每年公司领导正职向管理局党委,副职向公司党委至少提交1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

第八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22 日起实施。

第8篇 g公司领导碰头会制度

第一条 总则

公司领导碰头会是公司党政领导进行工作协调、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快信息沟通,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内容

1、公司领导通报、沟通各自分管工作情况;

2、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3、督促处理日常事务;

4、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工作;

5、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工作;

6、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会议规则

1、公司领导碰头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遇有紧急情况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公司领导碰头会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

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领导碰头会。若需其它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参加时,由党政办公室另行通知。

4、公司领导碰头会主要沟通近期工作情况,加强协调,强化工作运行。

5、公司领导碰头会是酝酿协商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讨论决定公司党政工团的临时性事务。

6、领导碰头的决定所有领导成员都必须认真服从和遵守。

7、公司领导碰头会会议内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

8、党政办公室定期督促落实领导碰头会决定执行情况,重点事项立项督查。领导碰头会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党政办公室定期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实施。

第9篇 公司领导防火责任制度

1、负责全面领导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2、主持制定和修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3、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全体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制度和一切与防火安全有关的规定。

4、定期检查和了解上级有关防火的规定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季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小检查,并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等不安全问题。

5、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6、负责筹建消防设施,审批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主持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8、负责按有关规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理;同时,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10篇 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是指班子内部成员之间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发现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互相进行政治、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劝诫和帮助,以维护领导班子的整体形象,保证领导班子顺利履行上级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有力武器,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提高整体素质。

第四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不准以监督为名,进行窃听、盯梢、录音录像等活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决策、决议、指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负责、全力以赴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条 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特别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经会议研究,实行了表决制,是否有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

第七条 能否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互相补台,有无各自为阵的现象。

第八条 能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有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

第九条 是否插手工程项目、大型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工作。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是否有参与暗箱操作的现象。

第十条 是否有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的现象。

第十一条 能否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组织、廉政纪律,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能否在八小时内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内始终保持公仆形象,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不做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事,不说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话。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其他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向其他成员提出批评、劝诫、建议,并接受对自己的批评、劝诫、建议。

第十四条 党内生活会。在党内生活会上向其他成员提出劝诫。

第十五条 谈心。通过互相谈心,提醒他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会。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如有无介绍工程队,参与经营活动,干预项目审批,傍大款,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土地批租出租、股票上市、拨款贷款,为外商和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经济诉讼案说情等问题;在住房装修和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以及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中,有无违纪或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行为。通过回顾、反思,达到对班子成员进行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七条 向上级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有重要问题,不便当面批评或虽经劝诫但无效果的,可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劝诫。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要求,经常检查他们遵守纪律和制度的情况,特别是检查他们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廉政制度以及配偶子女不得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发现班子其他成员存在某方面的问题,可对其谈话劝诫;班子成员之间发现问题,可报告主要负责人处理,也可直接与之谈话劝诫。

第十九条 研究群众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众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群众意见经汇总后,在领导班子内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重大工作事项汇报。领导班子要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凡属违法和严重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处理。但本人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时的积极态度可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监督的情况一般应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年终,领导班子应以适当方式向上级党委汇总报告一次本班子内部监督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公司领导值班及项目部领导安全带班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建设工程管理局有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公司领导(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处处长、项目公司经理等)必须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项目部领导(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主任工程师等)必须在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带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三、各级领导轮流值班、带班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领导轮流值班、带班制度,严格按值班表进行值班。

(二)安全值班领导在企业生产作业时间内不得离开作业岗位。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建立领导值班带班记录。值班、带班领导应真实准确填写当天值班的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轮流值班、带班记录的交接手续。各级领导的通讯方式要在各生产作业场所公布,以便及时报告生产安全情况。

(四)领导安全值班、带班计划安排和值班情况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并建立档案。

三、公司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一)安全值班、带班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值班、带班领导在当值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并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清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值班、带班领导负责当日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

(四)安全值班、带班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四、监督检查

对项目部带班情况,由公司安全处每月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公司每半月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班记录填写真实性及交接班记录等情况。

五、奖惩措施

(一)在公司日常检查与月检查过程中,对认真执行领导带班制度的工地,通过简报形式进行表扬。

(二)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严厉追查和经济处罚。

第12篇 h公司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维护保障公司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秘密的范围

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上级下达的秘密事项。

2、公司组织、劳资、财务、审计、安全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3、《“秘书工作”*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党发[1999]24号)中的秘密事项。

4、《“秘书工作”*公司关于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规定》( *党发[**]5号)中的秘密事项。

5、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经济技术合作中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由公司保密办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三条 保密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保密观念,学习保密知识,能够识别秘密的标识和保密期限,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杜绝失泄密。

2、妥善保管密级文件,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文件柜内,阅办后及时退交机要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回家阅办、外出。

3、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要及时交有关部门登记,需要时在履行借阅手续。公司内部会议内容涉密的,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4、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5、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各种秘密事项。不准在普通电话、私人通信、网络邮件中涉及秘密事项。

第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委保密办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作业制度(十二篇)

1.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为切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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