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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31 15:30:25 查看人数:40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 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 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 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 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六章财产清查

第十七条 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2篇 公司财务清点制度

公司财务清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清点的准确性,清点事物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职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点范围

(一)存货清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

(二)财务清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务清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清点。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

2、保管资产:指固定资产性质,但以用度报支的设备。

3、保管品:以用度报支者。

第三条 清点方式

(一)年中、终清点

1、存货:由资材部分或经营部分会同财务部分于(中)终时,实施全面盘点。

2、财务:由行政部分与财务共同清点。

3、财产:由经营部分会同财务部分盘点。

(二)月末清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营部分会同财务部分全面盘点一次。

(三)月份检查

由核检部分、财务部分做随机抽样检查。

第四条 职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清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清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项的政策。

(二)主盘人;由各部分主管担任,负责清点的实际工作。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职员负责清点监视的责任。

(四)清点人:由各部分及财务指派,负责清点计量工作。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分指派与清点人公项核对,确保数据正确。

(六)协点人:负责清点时料品的搬运及收拾整顿工作。

第五条 清点前预备事项

(一)清点编组

由财务部分负责人于每次清点前编排' 清点职员编组表'(附件表1-1)。

(二)经营部分将应行清点的财务及清点器具,预先预备妥当,所需清点表格,由财务部分预备。

(三)各项财务账册应于清点前登记完毕, 财务部分应将尚未入账的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节表(附件表1-2)一试二联,将账面数调整为准确的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分自存,第一联送经营部分。

第六条 年中(终)清点

(一)财务部分经总经理批准,签发清点通知,并召开清点协调会,制定清点计划。

(二)清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各出产单位所需的用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需标示出。

(三)清点原则上应全面清点, 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

(四)清点应精确,避免目测方式。

(五)清点物品时,会点人应依据清点人的实际清点数,详实记实'清点统计表(附件表1- 3)',并编制'盘存表(附件表1-4)'一式二联,第一联部分自存,第二联交财务,核算清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按期抽点

(一)总经理视需要可随时指派职员抽点,由财务部分填具'财物抽点通知单(附件表1-5)'。

(二)抽点日期以不预先通知为原则。

(三)清点前应由会计部分做好'结存调节表'。

(四)不按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清点讲演

(一)财务部分应按'盘存表'编制'清点盈亏讲演表(附件表1-6)'一式三联,由经营部分填列差异原因后一联送总经理办公室、一联送经营部分、一联送财务部分作为账项调整依据。

(二)不按期抽点由财务部分填列'清点盈亏讲演表'。

(三)盘盈亏金额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及其他应收款。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清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除年中(终)清点外,有关部分应有抽查。

(二)现金及票据的清点于当日放工后进行。

(三)清点前应将现金封存,并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职员与经办人共同清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清点数详实填列(附件表1- 7'现金(票据)清点讲演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分存,第二联财务部分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及各项所有权证应确实核对认定动态,会点人依实际清点数填列(附件表1-8表'有价证券清点讲演表')经双方签认后呈核。

第十条 存货清点

(一)存货的清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采用全面清点,如因本钱方式无须全面清点,或实施上有难题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清点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清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外协加工经办职员,会同财务职员,共同赴外清点,其(附件表1- 9'外协加工料品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营部分,第三联财务部分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二)销货退回的货品,应于清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

(三)经营部分应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影印本,送财务部分核查。

第十二条 留意事项

(一)所有清点职员,必需探入了解本身的工作职责及预备事项。

(二)清点当日清点职员休止休假,并须依划定时间提早到工作地点,向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铺排。

(三)所有清点财务都以静态清点为原则,因此,清点开始后应休止财物的进出移动。

(四)清点所使用的票据,报表内所有栏处如遇修改,须由清点人签认生效,否则查明其责。

(五)所有清点数据须以实际盘点,磅秤或换算的实际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伪造据登记。

(六)清点开始至终了期间,各组清点职员须受复盘人监视指挥。

(七)清点工作职员须依照本办法的划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给予奖励。

(八)违背本办法划定,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处处理。

第十三条 账载错误处理

(一)账载数目如因漏账,计错,算错,未结账或记账不清,记账职员应视情节轻重以处分。

(二)账载数据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收拾整顿难以查核或有机构数据者一律由主管报总经理处理。

第十四条 赔偿处理

财务管理职员、保管职员有下列情况者,应给予处罚。

(一)对保管财物有盗卖、掉包行为。

(二)对保管财物擅自转移、拔借或损坏不讲演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使财产被盗、损失或盘亏者。

第3篇 建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简介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部门职责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商品管理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七章工程、设备管理第八章车辆、大型设备维修管理第九章费用管理第十章工资结构与资金管理第十一章借支、报销管理第十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第十三章举债、担保第十四章审计第十五章附则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第二章财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负责贯彻实施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会计核算原则,组织好公司的财务核算,包括购进、存货、往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长期投资、费用工资、税金、利润及利润分配等核算,按要求建帐、记帐、算帐、结帐、对帐。

第七条 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编制月报和年报报表。

第八条 及时编制公司各门店,下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考核表,为计提工资和资金提供财务依据。相关推荐:仓库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专卖店铺日

第4篇 公司财务工作制度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为了规范财务工作程序及财务人员的分工考核,为了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从财务工作的角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门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及时做好财务收入与支出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及时有效的管理好公司及客户的资金,保证借贷业务的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准确到位;同时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开辟财源。

(三)加强财务日常核算与月度结算的管理,以保证每一笔业务数据及时准确的统计出表及记入帐薄,月度终了要提供会计资讯,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及时进行经济成果分析。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如电脑、空调、打印机、办公桌椅等。

(六)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组成,业务量小的时候可以一人兼多岗,比如出纳可以兼文员,会计兼后勤管理,但会计与出纳不能一人兼管。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不能为省事儿搞特殊化。

第五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核算、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每月终了出具公司成本和利润报表,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并,会计报表每月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会计现金银行总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明细帐相符。

妥善保管未归档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完成总经理及董事长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二)不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库存现金。

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及时与会计对账保证金额的准确。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签字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登记号码,签经手人备查。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配合会计做好相关帐务处理及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完成总经理及董事长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九条制度化、规范化使用和保管好公司内部的原始凭证,内部原始凭证是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及董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借款

员工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支取,超过经手人工资50%的需由董事长鉴字。

凡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与出纳约定,以便提前准备。

第十五条报销时间及报销凭证的规定。

(一)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均须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总经理及董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所有当月发生的费用应于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次月10日。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所有填制的报销单据,应字迹清楚、不能涂改,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所有由外部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局统一规定使用的正式单据,(印税务局章、财政局章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章)一切非正式单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抬头一定要写上本单位名称。

第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十七条发票的开具及管理:正式发票由客户经理亲自送达,或者由客户亲自来公司拿取。由于未按照规定送达发票,造成发票遗失,公司将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工资和提成由财务人员依据综合管理部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及提成表,交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次月日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会计报表应分月报、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利用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4、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5、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6、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7、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8、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9、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10、有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5篇 公司财务部管理制度范文

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 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wu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6篇 z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同时也有各种规章制度。对于金融保险行业,如何制定一些规定的财务制度呢以下是完整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资料,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八条企业可以采取吸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九条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六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企业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个别企业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现金资产

第三十一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企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准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五章放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企业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企业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入,高于放款本金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账准备金中冲减。

第三十九条企业办理租赁业务按下列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成本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企业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企业在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放款,企业要认真查明原因。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企业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3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呆账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呆账准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账准备金。

第六章证券及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可以采用购买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企业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也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款,企业对外投资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第四十五条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企业以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企业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六条企业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账面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企业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入。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买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第七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企业的其他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企业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入企业的开办费。

开办费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八章成本

第五十七条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准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赔款支出。指保险企业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赔款。

(三)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企业联行、企业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在办理金融、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掌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控制使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2.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入的规定比例控制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农业种植、养殖两业险),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业务为4%,农村种植、养殖业险种业务为7%.具体险种比例由企业根据代理业务范围和不同险种,按照专职代办高于兼职代办、农村代办高于城市代办、分散险种代办高于集中险种代办的原则统筹核定。

(六)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其中,银行为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七)防灾费。指保险企业为加强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5%控制使用,人身险按其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

(八)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掌握使用:全年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九)外汇、金银和证券买卖损失。

(十)各种准备金。企业的各种准备金包括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1.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账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2.投资风险准备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3.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企业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下年初冲减企业成本,已决赔款列入赔款支出。

4.坏账准备金。企业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准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企业的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金。

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企业成本。

企业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租赁收入等。

(十一)业务管理费。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

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咨询费是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

绿化费是指企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条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企业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1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三条企业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九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四条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是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等。

保费收入是企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等。

其他营业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分保费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外汇买卖收入、金银买卖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及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成本-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

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

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差错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准备金差额是指保险企业当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准备金分别按下列规定提转:

1.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

2.损益核算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3.人身保险业务由企业根据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和业务部门精算的结果,提取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转回。

第六十七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中央银行对企业因少交或迟交准备金的加息。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

第七十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七十一条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外币业务

第七十二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外币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企业,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三条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与投入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入企业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企业,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企业,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八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一条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企业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四条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五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企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企业应当按季(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企业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揭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动,要求反映企业营业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他附表包括利润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企业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九条企业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二)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九十条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本风险比率、固定资本比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企业本身各种存款、短期放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逾期放款/资本金×100%

3.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资本金×100%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赔付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费用率=业务管理费/(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100%

5.赔付率=赔款/保费收入×100%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二条企业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部门、各地区不再另行制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 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 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 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第五章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 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

第六章附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8篇 工程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 .公司为对外的独立核算单位,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财政、税务、监事会的监督,完成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和资本的安全营运;具体确定公司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各项收支预算,组织经营生产,审批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等。

2 .公司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领导人,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公司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指导各项财务活动,审查各项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协助公司领导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

3 .公司财务结算部门,在总会计师及部门主管的领导下,按照部门的岗位职责、行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编写各项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和实施职能监督。4 .公司设置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1 名。同时设置财务结算部,配备正、副部长各l 名。

5 .部门设总账、稽核、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往来结算、工资结算、出纳等岗位,可实行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往来结算。根据各内部核算单位工程规模等具体情况,由公司财务结算部统一委派财务人员。

6 .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根据总经理的提议,由董事会任免。财务结算部部长由公司总经理任免,其他会计人员由公司财务结算部及人力资源部共同进行考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录用。

7 .凡以公司冠名承接的各工程项目,承包给公司直属的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控股的子公司、非控股的其他成员单位或抵押承包的个人,必须服从公司驻地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由公司驻外办事机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的文件及管理制度,进行各项税金、建立行业管理费及经营管理费的统一征收。

8 .内部核算单位负责人,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协议中的责权、公司各项文件及管理制度,遵循项目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原则,组织经营、生产,确保各项经济指标的全面完成。

9 .会计人员因工作不称职、失职、违纪处罚下岗、因故调动工作、离职、机构合并、撤销等情况的,部门主管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由财务结算部委派人员办理移交、接收、监交工作。财务结算部将移、接交清册,按年度装订成册随会计档案归档。

10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事务中,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要坚持原则,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文件、管理制度的事情,应拒绝办理,同时及时向其单位领导及部门主管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制止、纠正;单位及部门领导收到报告后,应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其决定承担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和部门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9篇 g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初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工商企业的概念...工商企业制度的...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 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後,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後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後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10篇 某某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怎么写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帐、分类帐、辅助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 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帐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帐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 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 配合公司内部审计。

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资金审批制度

1、 总则

⑴ 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 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⑸ 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⑹ 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 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

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

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

3、 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 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 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 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 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 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 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

② 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

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 、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5、 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 的方式结算;

⑵ 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帐予以核销使用;

⑶ 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帐登记使用。

6、 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 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 办公室设立帐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⑶ 办公室财产台帐为财务部附设帐册;

⑷ 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⑹ 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7、 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 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 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

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 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 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帐收据给经办人;

⑸ 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 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章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 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 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 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 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 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 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 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 工程决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⑶ 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⑷ 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财产管理制度

1、 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 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 凡单项价值在 元以下或价值在 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 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 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 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帐,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 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 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帐;

⑶ 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帐;

⑸ 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 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 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 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生产管理职责

第11篇 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3

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十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纪律,用新型的财务管理对本公司的经济管理进行全面、准确的核算、反映、监督和控制,为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而发挥以财务管理为龙头的作用。

二、加强财务管理核算,按期编报会计报表,全面反映公司经营活动和资金变化情况,为公司领导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使公司领导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数字依据。

三、加强财务管理,认真编制执行财务计划,按时收缴小区业主的水、电、暖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管好财产、管好财务资料,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现金管理和支用,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精打细算、增收节支,提高管理经济效益。

四、搞好会计监督,严格履行公司赋予的工作职权,尊重宣传和维护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法令和纪律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

五、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要求每位财务人员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按财务制度办事,杜绝业务差错。

六、小区内有关重大经济协议或有关经济文件拟定要以财务参与和核算为依据,进行准确分析和管理。

七、所有财务现金支出必须有经理签字后,报总公司主管理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第12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推荐

第一章总则

1.1 __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财政部《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 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1.3 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期;b、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f、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5) 、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6)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7)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8)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9)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10)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3、 应收款的管理1) 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2) 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3) 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①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②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十二篇)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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