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宣钢公司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2篇 宣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广大员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3条奖励内容
1、对避免重大伤亡及设备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奖励10000元。
2、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奖励100元。
3、发生事故后,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有功者,奖励500~2000元。
4、对敢于管理、擅于管理、能够长期保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生产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300元,生产管理部门、辅助生产单位按季度人均奖励200元,行政后勤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100元。
5、其它需要单独表彰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4条考核范围
1、安全基础管理考核范围:
(1)不按期召开安全会议或会议无记录,考核负责人100元。
(2)不按期组织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考核责任人100元。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网络不健全,考核责任人200元
(4)无故缺席安全会议者考核100元、迟到者考核50元。
(5)班组长班前(班后)会上不讲安全内容的,考核100元;记录本
上不体现安全内容的考核50元。
(6)对安全生产部门催报的资料、信息不能按时上报的,考核100元。
(7)各部门对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含临时性工作)不落实、未完成者考核100元。
(8)各类安全台帐未建立、健全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9)各单位领导未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有关通知的,考核100元。
2、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范围
(1)未按规定对新工人及转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考核2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考核100元;未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的,考核200元。
(3)三级安全台帐没有或不健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不了解本岗位《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的,考核100元
3、事故考核:
(1)工伤事故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标准执行。
(2)对事故瞒报、误报者,按相关事故管理规定的内容双倍考核。
4、电器及电气焊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电器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的,考核100元。
(2)移动电器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考核100元。
(3)使用行灯不符合安全电压的,考核100元。
(4)机电检修不执行相关行停、送电操作制度的,考核200元。
(5)临时电源线不规范、无管理的,考核100元。
(6)电器开关损坏或有裸露线头的,考核100元。
(7)电气线路老化严重,不予以及时更换的,考核100元。
(8)电焊机不断电,安、拆二次线的,考核100元。
(9)电焊机机壳不采用接地、接零保护的,一、二次线不符合规定的考核100元。
(10)踩在油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考核200元。
(11)电气焊作业不按标准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100元。
(12)氧气、乙炔气使用及运输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考核100元。
5、天车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天车安全装置构件失灵、失效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天车司机室电源线头裸露或刀闸无盖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天车作业违反“十不吊”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天车安全警示及保护装置不齐全者,考核责任人200元。
(5)天车车体上有杂物者,考核责任人100元。
(6)天车司机下车后不拉闸断电者,考核100元。
(7)天车司机吊重物时离开天车者,考核100元。
(8)操作有手柄的设备不用手去操作的,考核100元。
(9)非天车司机操作天车的,考核200元;该车天车工考核200元。
(10)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索、吊具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11)天车动车前不鸣铃示警的,考核100元。
(12)天车的主要构件磨损超标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3)天车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4)天车登机无联锁保护或失灵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5)天车吊重物在人头、重要设备或机动车上方通过的,考核100元。
(16)天车工作时调整制动器的,考核100元。
(17)磁盘、坯钳使用完毕后未降至地面的,考核100元。
(18)天车钢丝绳未按期涂抹润滑油的,考核200元。
6、煤气系统或禁火区域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煤气区域或禁火区域无警示标志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2)没有煤气监测设施、防护设施而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3)吹扫煤气管道未使用软连接及吹扫后未彻底断开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4)各种可燃介质管道用作接地线使用或搭挂临时线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5)煤气设施动火无动火证或有动火证未落实监火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0元。
(6)禁火区域吸烟或随意动火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7)煤气监测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失灵不及时修复又无安全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300元。
(8)带煤气作业不戴防毒面具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9)煤气管线泄漏未及时发现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
7、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考核范围
(1)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未按照标准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50元。
(2)在煤气、氧气区域堆放油脂或易燃品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物件、工具摆放不符合规范的,考核责任人50元。
(4)现场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缺损的、安全标志损坏或不按标准设置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5)故意损坏或随意移动安全装置(过桥、盖板、栏杆、护罩及井盖)、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6)值班室、休息室卫生不合格的,考核责任人50元。
(7)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垃圾、杂物、废弃物品较多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8)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考核责任人100元。
(9)非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逗留的,考核100元。
(10)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考核100元。
(11)地面人员听到天车示警后不避不让的,考核100元。
(12)吊运非常规物品不使用专用吊具或违规使用各种吊具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3)火灾危险区域未设置灭火器材的;消防用品使用完毕后未及时进行更换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4)设备未停机进行检修或清扫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5)携带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生产现场的,考核100元。
(16)过正在运转的皮带、辊道或其他运行设备、设施不走安全通道的,考核100元。
(17)检修时未挂检修牌或随意开动挂检修牌的设备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18)检修设备未执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事先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9)运转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20)交接班时不对所用设备、工具进行安全确认者,考核100元。
(21)坐、靠、爬在安全护栏上的,考核50-100元。
(22)特种车辆违章载人,搭乘运行中皮带、料车和翻斗车的,考核100元。
(23)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的,考核100元。
(24)在生产作业区域内打闹、戏耍、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考核100元。
(25)使用各种带故障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考核100元。
(26)启动皮带运输机、辊道、电机不发启动信号的,考核100元。
(27)未经批准,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考核100元。
(28)有钢水、铁水落地可能的地段有积水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9)用氧气吹扫人身、设备、地面的,用氧气为各种车辆轮胎充气的,考核200元。
(30)生产作业区域内乱烧、乱扔各种垃圾的,考核100元。
8、高空作业考核范围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考核100元。
(2)高空作业踏板或护栏安装不牢靠,考核责任人100元。
(3)高空作业抛物、扔工具或其他物品的,考核100元。
(4)高空作业有坠物可能,无高空作业防护网、地面无人监护或设置警戒带者,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5)高空或危险区域作业,不执行监护制度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9、隐患整改考核范围:
(1)隐患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进行定期的隐患自查活动,及时排除隐患,如不按期进行,考核责任人100元。
(3)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5条考核程序:
1、责任单位、人员,接到考核通知单后如有异议,可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诉。如无申诉视为认同考核。
2、公司内部考核由公司财务部在工资中扣除,外协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公司财务部将对罚款单独进行立账,所收缴的罚款作为公司安全保障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6条外来施工单位及各厂家现场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条严禁各级检查人员收取现金罚款。
第8条安全生产部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3篇 宣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劳动防护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
3、术语
3.1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劳保。分为大、小劳保。
3.2大劳保:是指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物品。
3.3小劳保:是指防护眼镜、手套、口罩、耳塞、面罩、肥皂、洗手液等物品。
4、主要职责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劳保用品的管理制度;负责核定大劳保配置标准、编制劳保用品费用计划和分解小劳保费用;负责编制需求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并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及记录;负责对劳保用品使用前的质量验收和规范使用的监督。
4.2各分厂、车间和部室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按规范穿戴的管理和检查;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小劳保的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小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有效控制负责。
4.3采购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购符合公司需求的劳保用品。
5、管理内容
5.1工作程序
5.1.1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和修订劳保用品的管理制度,核定《公司大劳保配置标准》,每年编制《公司劳保用品费用计划和分解小劳保费用计划》;
5.1.2各车间(部室)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小劳保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逐月申报分厂《小劳保需求计划》;
5.1.3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大劳保配置标准》和各车间(部室)《小劳保需求计划》,编制《公司劳保用品月度需求计划》报公司材料管理部门。
5.1.4安全环保部组织劳保用品质量验收、发放并做好记录。
5.1.5安全环保部及各车间(部室)对劳保用品规范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2劳保的管理
5.2.1大劳保的管理
5.2.1.1大劳保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发放,每年5、11月左右分别发放夏装、春秋装,由安全环保部提前2个月通知各车间统计到期的人员的尺码,实行集中发放、记录。由安全环保部建立《总厂职工个人大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5.2.1.2新入厂人员,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劳保用品标准》配置、领取并建立记录。
5.2.1.3厂内调动或改变原工种的,凭厂办的《工种变动通知单》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更改标准的有关手续,即可按新岗位领用原标准没有的全部防护用品,并执行新标准,原领防护用品不收回。
5.2.1.4大劳保原则上不发生标准外领用,特殊情况由使用单位领导提出申请报告,安全环保部安环部部长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放。
5.2.2小劳保的管理
5.2.2.1小劳保实行公司分解指标,各车间使用、控制费用。小劳保费用每年初作为公司经济责任制一项指标下达,原则上增减人员不增减指标;(含新入厂人员和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5.2.2.2各车间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小劳保的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做好发放、记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建立《公司小劳保集体发放记录》、各车间建立《车间职工个人小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5.2.2.3采取集中按月领取,总厂安全环保部每月18日前审核各车间需求并编制《公司劳保用品月度需求计划》报公司材料管理部门,于次月10日前发放。
5.2.2.4劳保费用当年有效,跨年结算无效。
5.2.3所有防护用品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单价-使用时间÷标准时间×单价。到安全环保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补发相应防护用品,其使用期限自补发之日起计算。
第4篇 宣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所有职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
1.3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和劳动组合、作业行为等方面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从而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的,易造成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定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4.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1.4.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5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6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生产安环部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属实,应当立即告知事故隐患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落实责任(整改)单位。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2.1.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相同。
2.1.2各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2.2、主要责职
2.2.1公司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公司重大隐患整改,应明确隐患整改(或责任)单位责任、落实隐患整改资金、规定完成隐患整改的时间、督查整改(或责任)单位隐患整改措施和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等。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从严进行考核。
2.2.2生产安环部:负责安排专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自我评价,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项检查。负责定期开展总厂消防、爆炸、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等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负责督促各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公司。
2.2.3技术部:负责定期开展公司基础设施、特种设备和动力、电气运行系统隐患排查;负责设备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审核、立项、整治和现场验收。负责落实部室、部门(车间)无法解决,需要依靠外部力量进行整改的事故隐患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2.2.4各部门、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一般隐患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整改过程的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建立部门(车间)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3、事故隐患排查和确认
3.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
3.1.1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安全标准化审核、安全大检查、设备、动力管网、消防、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业、专项检查)。
3.1.2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
3.2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专业要求定期组织对各类专业、专项进行隐患排查。
3.3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每季度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部门(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段每周要对本区域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班组每天要对本岗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3.4定期事故隐患排查要有主要领导带队。公司开展的隐患排查要有公司领导带队;部门(车间)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部门(车间)领导带队;工段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工段长带队;班组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班长带队。
3.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实或共同研究确定。
3.6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车间)核实确定。
4、事故隐患的管理
4.1公司、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
4.2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部门(车间)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公司自行解决;如果公司没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进行中,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等其它工作。
4.3隐患整改实行逐级上报制,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专业主管部门整改不了的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解决。
4.4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和销案,经公司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均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登记备案。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销案。
4.4.1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内容
4.4.1.1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所属单位;
4.4.1.2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
4.4.1.3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4.4.1.4隐患的治理方案或整改计划。
4.5部门、部门(车间)因其它因素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相关单位要立即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生产安环部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6上报政府并经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严密监视事故隐患的变化和动向,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汇报。
4.7各级、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4.8公司组织排查的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各单位,并对各单位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验证,保留验证记录,验证记录要有整改责任人和验证人签名确认,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5、事故隐患治理
5.1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要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全面负责,负责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
5.2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详细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隐患的整改到位。
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隐患整治期间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5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隐患属所单位要定期加强监控,随时掌握重大隐患的动态变化,及时汇报。隐患整改结束,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实施整改。
5.6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要做到不留隐患,建设、验收和试生产过程中遗留的隐患,公司主体单位监督建设单位要立即整改。
5.7公司要在隐患整改的资金上给予支持和配合,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奖励与考核
6.1对排查、整治和防范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6.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
6.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和考核,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5篇 宣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工伤保险工作流程,明确员工工伤期间享受的待遇及公司、部门、员工三方需承担的费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3、管理职责
3.1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财务科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安全环保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财务科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工作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1.2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4.1.3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整治。
4.2工伤认定
4.2.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节。
4.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2.3员工有前款第(1)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色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2.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4.3工伤报告
4.3.1发生工伤事故,员工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轻伤事故的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向安全科汇报,重伤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汇报。
4.3.2发生事故在进行口头报告后,应尽快形成书面的初步报告。
4.3.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领导应在8小时内通知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
4.4工伤事故的确申报
4.1.1工伤事故的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告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工伤保险主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候内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4.4.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b)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d)申报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须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e)申报员工因公死亡,要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4.5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结论按县劳动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执行
4.6劳动能力鉴定
4.6.1工伤员工经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6.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取《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池州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终结期满和辅助器具确认表》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诊断。
4.6.3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b)《宣光市劳动能力鉴定表》
c)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诊断证明书;
e)x光片或ct报告单。
4.6.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执行。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池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协议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协议医院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工伤保险部门同意才能转院治疗。
4.7.2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7.3工伤员工就医时,由公司垫付医疗费用,不含老伤复发在外就医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工伤治疗的费用报销。
4.8残疾补偿金的申领
员工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领相应的残疾补偿金。
a)鉴定为残疾5~10级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b)鉴定为残疾1~4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残疾退休工伤保险待遇。
c)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6篇 宣钢有限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7.2.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2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3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4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5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6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7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8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7.2.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2.3.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7.2.3.4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7.2.3.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6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2.3.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7.2.3.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7篇 宣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文明生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广大员工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及外协、施工单位。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3条奖励内容
1、对避免重大伤亡及设备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奖励10000元。
2、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奖励100元。
3、发生事故后,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有功者,奖励500~2000元。
4、对敢于管理、擅于管理、能够长期保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生产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300元,生产管理部门、辅助生产单位按季度人均奖励200元,行政后勤部门按季度人均奖励100元。
5、其它需要单独表彰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4条考核范围
1、安全基础管理考核范围:
(1)不按期召开安全会议或会议无记录,考核负责人100元。
(2)不按期组织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考核责任人100元。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网络不健全,考核责任人200元
(4)无故缺席安全会议者考核100元、迟到者考核50元。
(5)班组长班前(班后)会上不讲安全内容的,考核100元;记录本
上不体现安全内容的考核50元。
(6)对安全生产部门催报的资料、信息不能按时上报的,考核100元。
(7)各部门对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含临时性工作)不落实、未完成者考核100元。
(8)各类安全台帐未建立、健全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9)各单位领导未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有关通知的,考核100元。
2、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范围
(1)未按规定对新工人及转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考核20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考核100元;未参加专业培训和考试的,考核200元。
(3)三级安全台帐没有或不健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不了解本岗位《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的,考核100元
3、事故考核:
(1)工伤事故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标准执行。
(2)对事故瞒报、误报者,按相关事故管理规定的内容双倍考核。
4、电器及电气焊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电器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的,考核100元。
(2)移动电器未使用漏电保护器的,考核100元。
(3)使用行灯不符合安全电压的,考核100元。
(4)机电检修不执行相关行停、送电操作制度的,考核200元。
(5)临时电源线不规范、无管理的,考核100元。
(6)电器开关损坏或有裸露线头的,考核100元。
(7)电气线路老化严重,不予以及时更换的,考核100元。
(8)电焊机不断电,安、拆二次线的,考核100元。
(9)电焊机机壳不采用接地、接零保护的,一、二次线不符合规定的考核100元。
(10)踩在油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的,考核200元。
(11)电气焊作业不按标准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100元。
(12)氧气、乙炔气使用及运输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考核100元。
5、天车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天车安全装置构件失灵、失效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天车司机室电源线头裸露或刀闸无盖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天车作业违反“十不吊”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4)天车安全警示及保护装置不齐全者,考核责任人200元。
(5)天车车体上有杂物者,考核责任人100元。
(6)天车司机下车后不拉闸断电者,考核100元。
(7)天车司机吊重物时离开天车者,考核100元。
(8)操作有手柄的设备不用手去操作的,考核100元。
(9)非天车司机操作天车的,考核200元;该车天车工考核200元。
(10)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索、吊具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11)天车动车前不鸣铃示警的,考核100元。
(12)天车的主要构件磨损超标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3)天车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4)天车登机无联锁保护或失灵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5)天车吊重物在人头、重要设备或机动车上方通过的,考核100元。
(16)天车工作时调整制动器的,考核100元。
(17)磁盘、坯钳使用完毕后未降至地面的,考核100元。
(18)天车钢丝绳未按期涂抹润滑油的,考核200元。
6、煤气系统或禁火区域安全管理考核范围
(1)煤气区域或禁火区域无警示标志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2)没有煤气监测设施、防护设施而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3)吹扫煤气管道未使用软连接及吹扫后未彻底断开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4)各种可燃介质管道用作接地线使用或搭挂临时线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5)煤气设施动火无动火证或有动火证未落实监火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0元。
(6)禁火区域吸烟或随意动火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7)煤气监测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失灵不及时修复又无安全措施的,考核相关责任人300元。
(8)带煤气作业不戴防毒面具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9)煤气管线泄漏未及时发现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考核。
7、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考核范围
(1)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未按照标准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考核50元。
(2)在煤气、氧气区域堆放油脂或易燃品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3)物件、工具摆放不符合规范的,考核责任人50元。
(4)现场各种安全装置及设施缺损的、安全标志损坏或不按标准设置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5)故意损坏或随意移动安全装置(过桥、盖板、栏杆、护罩及井盖)、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6)值班室、休息室卫生不合格的,考核责任人50元。
(7)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垃圾、杂物、废弃物品较多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8)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考核责任人100元。
(9)非岗位人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区域逗留的,考核100元。
(10)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考核100元。
(11)地面人员听到天车示警后不避不让的,考核100元。
(12)吊运非常规物品不使用专用吊具或违规使用各种吊具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3)火灾危险区域未设置灭火器材的;消防用品使用完毕后未及时进行更换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4)设备未停机进行检修或清扫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5)携带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生产现场的,考核100元。
(16)过正在运转的皮带、辊道或其他运行设备、设施不走安全通道的,考核100元。
(17)检修时未挂检修牌或随意开动挂检修牌的设备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18)检修设备未执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事先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19)运转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20)交接班时不对所用设备、工具进行安全确认者,考核100元。
(21)坐、靠、爬在安全护栏上的,考核50-100元。
(22)特种车辆违章载人,搭乘运行中皮带、料车和翻斗车的,考核100元。
(23)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的,考核100元。
(24)在生产作业区域内打闹、戏耍、闲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考核100元。
(25)使用各种带故障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考核100元。
(26)启动皮带运输机、辊道、电机不发启动信号的,考核100元。
(27)未经批准,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考核100元。
(28)有钢水、铁水落地可能的地段有积水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9)用氧气吹扫人身、设备、地面的,用氧气为各种车辆轮胎充气的,考核200元。
(30)生产作业区域内乱烧、乱扔各种垃圾的,考核100元。
8、高空作业考核范围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考核100元。
(2)高空作业踏板或护栏安装不牢靠,考核责任人100元。
(3)高空作业抛物、扔工具或其他物品的,考核100元。
(4)高空作业有坠物可能,无高空作业防护网、地面无人监护或设置警戒带者,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5)高空或危险区域作业,不执行监护制度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9、隐患整改考核范围:
(1)隐患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且无正当理由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2)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进行定期的隐患自查活动,及时排除隐患,如不按期进行,考核责任人100元。
(3)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5条考核程序:
1、责任单位、人员,接到考核通知单后如有异议,可向安全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诉。如无申诉视为认同考核。
2、公司内部考核由公司财务部在工资中扣除,外协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3、公司财务部将对罚款单独进行立账,所收缴的罚款作为公司安全保障基金。
第三章 附则
第6条外来施工单位及各厂家现场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条严禁各级检查人员收取现金罚款。
第8条安全生产部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随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8篇 宣钢公司安全绩效监测与测量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绩效监测与测量,明确测量内容及方法,获取真实可靠的测量数据,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完善提供足够的信息。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目标的跟踪监测及所涉及的活动、场所和过程的测量。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全厂安全绩效测量和监测控制的组织领导工作。
3.2安全科负责制定《安全绩效监测计划》并对全厂的安全绩效测量和监测控制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总结和考核;定期组织对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执行情况,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程序完成的情况的监控和测量及结果进行监测。
3.3生产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按时检测或向外委托检测及档案的归口管理,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动态。
3.4办公室负责监测测量仪器计量仪器设备的外委校准、维修及档案的归口管理。
3.5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各种职业性健康检查,负责职业病患者的治疗。
3.6各科室、车间负责本部门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绩效测量和监测对象的控制工作,并填写相关记录。
4、工作程序
4.1安全绩效监测计划
4.1.1《安全绩效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b)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的确立;
c)不可承受风险控制要求。
4.1.2安全科每年3月制定《安全绩效监测计划》计划中应包括:
a)监测的频率;
b)监测范围;
c)监测标准;
d)监测程序;
e)资源配备;
f)监测方法与技术。
4.1.3各部门按照安全科制定的安全绩效监测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绩效监测计划。
4.1.4安全科要每年更新监测计划,在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更新监测计划。
4.2安全绩效监测内容:
a)安全、健康目标;
b)各项安全、健康检查完成情况;
c)设备定期检查完成率;
d)法律、法规及标准等依从程度;
e)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管理方案、运行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f)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与维护及建档情况;
g)个人防护用品的依从程度;
h)现场安全、健康许可依从情况;
i)职业危害检测情况;
j)安全、健康有关的数据统计、分析;
k)任务分析及任务观察情况执行情况;
l)变化管理回顾情况;
m)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情况;
n)安全、健康投入情况;
o)纠正与预防行动完成率及其效果、效率
p)培训情况;
q)持续改进标准化系统效力的情况。
4.3监测范围
安全绩效监测范围包括全厂的生产单位及科室生产经营活动。
4.4安全绩效测量的判断依据:
a)各项安全检查结果;
b)职业危害体检结果;
c)符合性评价结果;
d)设备的检测检验结果
e)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报告;
f)各项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
g)内部评价结果。
4.5安全绩效测量方法与要求
4.5.1安全科组织有关科室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年定期组织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符合性评价。
4.5.2对职业危害性进行定期监测,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工作场所,提出处理意见,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4.5.3根据《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的规定,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统计、上报重伤(死亡)事故报表和月、季、年度工伤事故报表并建档。
4.5.4对各类测量与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执行《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制度》
4.5.5通过需求分析,对培训情况进行统计。
4.5.6现场员工的行为抽样检查,可依照《任务观察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各部门采用日常安全检查表及专业检查等进行系统的作业场所检查。
4.5.7各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要求,保持本单位的安全绩效。
4.5.8安全科应在每年12月组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覆盖范围内的相关职能科室及车间的安全绩效测量。
4.5.9测量应使用《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的绩效模块。
4.6监测质量的保证
4.6.1监测与测量要按照有关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6.2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监测工作。
4.6.3对监测仪器定期进行校准与维护,确保监测仪器可靠性和准确性。
4.6.4测量部门根据需要向技术计划部门提交监测测量设备更新计划,经审批后,由公司供销部购置。
4.6.5保留监测的记录的与结果,并与相关人员沟通。
4.6.6各科室、车间对本部门的监测要每月进行了回顾,并及时与安全科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7监测结果分析及改进
4.7.1安全科负责在每年12月对本年度的监测结果进行了分析,得出《安全绩效分析报告》通过绩效结果分析,制定安全绩效改进计划,安全绩效的改进应当在安全绩效分析报告中得到体现
4.7.2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认可与奖励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等执行安全奖惩考核时,应将安全绩效测量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9篇 宣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提高检查效能,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室、车间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3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2、职责
2.1主要部门职责
2.1.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年度、季度、月、周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巡查和相关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2.1.2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各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1.3各部室、车间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2.2检查人员职责
2.2.1公司、部门、车间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都必须由相应领导带队,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2.2检查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人员要严格对照检查表的内容如实记录,应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2.3检查人员应不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检查技巧,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效能。
3、检查内容
公司、车间应分别制定出安全生产检查表。
公司检查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表》。
4、检查方式
4.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公司组织进行的安全普查、抽查、巡查、专业(专项)等安全生产检查;
4.2检修修项目指挥部和基建技改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实行检查和督查;并对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的开展情况,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和检查。
5、检查频次
5.1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普查,时间定在每季度末月或者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公司季度安全检查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间重叠的,可以合并安排;
5.2公司安全环保部分区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5.3专业(专项)检查、自我评价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间重叠的,可以合并安排;
5.4车间每月、工段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车间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当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内进行。
5.5公司安全环保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对分管区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安全员每个工作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自查。
6、检查记录
6.1公司、部门、车间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纸质检查记录,或者在公司统一制定的安全检查记录本进行记录;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可在每日交接班本(可以是电子版)进行记录;
6.2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签名、具体内容(作业现场、机电设备或文件记录的名称等)和相应的检查结果;
6.3检查记录表上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必须一一对应,不得出现有检查内容而未填写检查结果的现象;
6.4各类检查记录要有专人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可追溯性。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保管公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每周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专业(专项)检查记录,车间安全员负责保管车间级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隐患(问题)反馈
7.1对现场违章作业的问题,应指出违章的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作业内容和具体违章行为;
7.2对设备、环境、物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指明隐患(问题)具体部位和危害程度的描述,应有具体数据作为依据;
7.3对违章、违规问题的判定,应有明确的法规、文件、制度或规程、标准做为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
7.4公司各类检查情况通报中对隐患(问题)的描述要准确、清晰、具体。
7.5组织检查单位,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必须确定责任单位或者整改单位;对于外单位在公司检修、施工等作业中存在各类隐患(问题),必须确定属地单位。
8隐患整改
8.1责任(整改)单位,对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在每次检查情况通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2责任(整改)单位,对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在当月检查结束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3各单位在销案时,将已完成整改的隐患(问题)填写在附件二表中;对正在或计划整改隐患(问题)填写在附件三表中;
8.4对所有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责任(整改)单位应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对一时不具备条件,难以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制定整改计划。一旦完成整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5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督促隐患(问题)整改,直至隐患(问题)消除;跟踪验证工作应留有相应记录。车间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台帐;
8.6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专项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8.7隐患(问题)整改台帐分公司、车间二级管理,公司各类隐患(问题)整改必须实行闭环。
9、附则
9.1各类安全检查涉及到责任(整改)单位,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问题;或隐患(问题)未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将与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挂钩,并作为年终评比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9.2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相关文件;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第10篇 宣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提高检查效能,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室、车间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3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2、职责
2.1主要部门职责
2.1.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年度、季度、月、周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巡查和相关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2.1.2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各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1.3各部室、车间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2.2检查人员职责
2.2.1公司、部门、车间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都必须由相应领导带队,有相关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2.2.2检查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人员要严格对照检查表的内容如实记录,应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2.2.3检查人员应不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和检查技巧,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效能。
3、检查内容
公司、车间应分别制定出安全生产检查表。
公司检查内容具体见附件一《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表》。
4、检查方式
4.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公司组织进行的安全普查、抽查、巡查、专业(专项)等安全生产检查;
4.2检修修项目指挥部和基建技改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实行检查和督查;并对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的开展情况,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和检查。
5、检查频次
5.1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普查,时间定在每季度末月或者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公司季度安全检查与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时间重叠的,可以合并安排;
5.2公司安全环保部分区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5.3专业(专项)检查、自我评价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时间重叠的,可以合并安排;
5.4车间每月、工段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车间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当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内进行。
5.5公司安全环保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对分管区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安全员每个工作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自查。
6、检查记录
6.1公司、部门、车间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形成正式的纸质检查记录,或者在公司统一制定的安全检查记录本进行记录;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可在每日交接班本(可以是电子版)进行记录;
6.2记录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签名、具体内容(作业现场、机电设备或文件记录的名称等)和相应的检查结果;
6.3检查记录表上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必须一一对应,不得出现有检查内容而未填写检查结果的现象;
6.4各类检查记录要有专人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可追溯性。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保管公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每周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专业(专项)检查记录,车间安全员负责保管车间级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隐患(问题)反馈
7.1对现场违章作业的问题,应指出违章的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作业内容和具体违章行为;
7.2对设备、环境、物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指明隐患(问题)具体部位和危害程度的描述,应有具体数据作为依据;
7.3对违章、违规问题的判定,应有明确的法规、文件、制度或规程、标准做为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
7.4公司各类检查情况通报中对隐患(问题)的描述要准确、清晰、具体。
7.5组织检查单位,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必须确定责任单位或者整改单位;对于外单位在公司检修、施工等作业中存在各类隐患(问题),必须确定属地单位。
8隐患整改
8.1责任(整改)单位,对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在每次检查情况通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2责任(整改)单位,对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在当月检查结束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3各单位在销案时,将已完成整改的隐患(问题)填写在附件二表中;对正在或计划整改隐患(问题)填写在附件三表中;
8.4对所有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责任(整改)单位应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对一时不具备条件,难以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制定整改计划。一旦完成整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销案;
8.5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督促隐患(问题)整改,直至隐患(问题)消除;跟踪验证工作应留有相应记录。车间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台帐;
8.6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专项隐患(问题)整改工作;
8.7隐患(问题)整改台帐分公司、车间二级管理,公司各类隐患(问题)整改必须实行闭环。
9、附则
9.1各类安全检查涉及到责任(整改)单位,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问题;或隐患(问题)未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将与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挂钩,并作为年终评比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之一;
9.2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3相关文件;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
第11篇 宣钢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安全科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宜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5.2.4公司应建一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消防安全责任
5.3.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公司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安全科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3安全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d、协助创业中心物管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务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协助办公室及生产车间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及时向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等各项工作;
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挥工作。
5.3.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
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失效、己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安全科备案,对己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
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3.5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5.4明火管理
5.4.1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1.2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城。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书先向生产副经理申请同意,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5.4.3严禁在车间、仓库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5.4.5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必须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5.5电源电气管理
5.5.1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
5.5.2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5.5.3公司生产部机修车间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
d、车间内使用酒精清洗工作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严禁在设备的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
f、严禁在电线、电线上方堆放原辅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5.6消防器材管理
5.6.1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且不得挪作他用。
5.6.2公司应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记录》,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
5.6.3管理要求要点:
a、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b、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办公室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5.7消防安全检查
5.7.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险患。
5.7.2公司安全科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公司全面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c、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e、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安全隐患;
f、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g、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
h、生产区域是否有吸烟现象,地面是否有烟头;
i、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7.3安全科每次检查后,应形成《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及时通报,并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各级责任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5.7.4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整改完毕的工作联络单报送安全科验证、存档。
5.8发生安全事件响应
5.8.1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部门、人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5.8.2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如触发报警装置报警及动用灭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员工在发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5.8.4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
a、不执行、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应急指令;
b、提供错误、虚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
c、玩忽职守,对突发安全事件隐瞒、缓报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
5.9激励
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b、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司财产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c、刻苦钻研消防安全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d、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等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等重大损失的;
e、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
f、适当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
第12篇 宣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与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所有职工都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义务
1.3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工艺和劳动组合、作业行为等方面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相关规定,从而可能引起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的,易造成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定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4.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1.4.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5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6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配合各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生产安环部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属实,应当立即告知事故隐患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落实责任(整改)单位。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2.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
2.1.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相同。
2.1.2各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2.2、主要责职
2.2.1公司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公司重大隐患整改,应明确隐患整改(或责任)单位责任、落实隐患整改资金、规定完成隐患整改的时间、督查整改(或责任)单位隐患整改措施和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等。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从严进行考核。
2.2.2生产安环部:负责安排专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自我评价,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项检查。负责定期开展总厂消防、爆炸、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等重要部位隐患排查和治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督促并配合各单位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防和保卫系统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隐患整改后及时予以销案;对重大隐患的治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负责督促各单位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公司。
2.2.3技术部:负责定期开展公司基础设施、特种设备和动力、电气运行系统隐患排查;负责设备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审核、立项、整治和现场验收。负责落实部室、部门(车间)无法解决,需要依靠外部力量进行整改的事故隐患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2.2.4各部门、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一般隐患整改;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整改过程的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建立部门(车间)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帐。
3、事故隐患排查和确认
3.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形式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
3.1.1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是指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包括安全标准化审核、安全大检查、设备、动力管网、消防、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等专业、专项检查)。
3.1.2不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包括日常巡查中排查事故隐患或作业人员在日常活动中排查事故隐患。
3.2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根据专业要求定期组织对各类专业、专项进行隐患排查。
3.3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每季度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部门(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段每周要对本区域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班组每天要对本岗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3.4定期事故隐患排查要有主要领导带队。公司开展的隐患排查要有公司领导带队;部门(车间)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部门(车间)领导带队;工段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工段长带队;班组组织的隐患排查要有班长带队。
3.5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核实或共同研究确定。
3.6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车间)核实确定。
4、事故隐患的管理
4.1公司、部门(车间)要建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
4.2公司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部门(车间)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公司自行解决;如果公司没有能力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进行中,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等其它工作。
4.3隐患整改实行逐级上报制,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级管理原则上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专业主管部门整改不了的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解决。
4.4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和销案,经公司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均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同时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登记备案。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公司要报政府安全管理部销案。
4.4.1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内容
4.4.1.1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所属单位;
4.4.1.2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危害程度;
4.4.1.3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
4.4.1.4隐患的治理方案或整改计划。
4.5部门、部门(车间)因其它因素对公司安全生产造成隐患的,相关单位要立即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由生产安环部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6上报政府并经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严密监视事故隐患的变化和动向,遇有紧急情况,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汇报。
4.7各级、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必须实行闭环管理。
4.8公司组织排查的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各单位,并对各单位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验证,保留验证记录,验证记录要有整改责任人和验证人签名确认,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5、事故隐患治理
5.1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要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全面负责,负责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
5.2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详细审核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隐患的整改到位。
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隐患整治期间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5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隐患属所单位要定期加强监控,随时掌握重大隐患的动态变化,及时汇报。隐患整改结束,公司专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实施整改。
5.6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要做到不留隐患,建设、验收和试生产过程中遗留的隐患,公司主体单位监督建设单位要立即整改。
5.7公司要在隐患整改的资金上给予支持和配合,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6、奖励与考核
6.1对排查、整治和防范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6.2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
6.3对重大隐患瞒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6.4重大隐患整改之前和整改期间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保证安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单位,将给予严肃批评和考核,造成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