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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出差制度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5

装饰公司出差制度管理规定

第1篇 装饰公司出差制度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公司出差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配合本公司业务需要,以达成公司经营目标,公司需派遣员工出差。

第二条:员工出差前应填具“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主管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并依核决权限呈核。

第三条:出差的核决权限如下:

1、国内出差:一日以内由主管经理核准,一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需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出差行程中视为工作时间内的勤务,不得报支加班费用。

第五条:出差中途除因病或遭逢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主管指示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差期,否则不予报支旅费,并依情节轻重惩处。

第六条: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杂费及特别费。(因公需要的邮电费、交际费。)其付给标准如下:

费用/职位总经理副总经理 主任(项目) 普通职员

交通费(长途) 实支实支实支 实支

每日住宿费: 300 200 100 50

餐费早/午/晚10、20、 10、20、20、 10、15、15、 5 、10、 2022、

每日杂费及补助 40 3020 15

市内交通费(超 50 5040 20

出自理。)

特别费实支实支实支 实支

注:以上单位:元

说明:

1、住宿费按标准以内发票报销,超过标准的以原标准报。

第七条:低阶人员随同高阶人员同行出差,其膳、宿费可比照高阶费 的出差旅费给付标准。但补助费仍按规定给付。

第八条:因时间急迫或合理成本考虑而搭乘飞机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以火车及客运车为交通工具。省内长途,以大巴或火车硬卧为准。省内短途以大巴或火车硬座为准。

第九条:杂费及膳费计算标准。

1、出差杂费按日数支付。但于上午发生事情下午出差者,当日应支2/3,晚间出发者支付1/3。

2、上午七时前出差者,可以报支早餐,下午一时后出差者报午餐,于晚七时以后者报晚餐。

3、出差一日者不受上项标准限制

第2篇 装饰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装饰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施工项目现场宿舍的管理工作,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休息环境,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制度。

2 使用范围

适应于本企业所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项目现场宿舍的管理。

3 引用标准、术语

3.1 引用标准

3.1.1 gb/t50326-2001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4 职责

成立项目施工生活区管理小组:由项目部经理为组长,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为成员。

生活区管理小组负责宿舍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宿舍的安排,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宿舍管理责任制。各宿舍要选出宿舍长,各住宿单位负责本单位宿舍的管理,服从管理小组的安排,接受项目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5 管理措施

5.1 各间宿舍内均设一名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卫生、保卫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内部矛盾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导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5.2 各间宿舍内均设住宿人员名单及卫生轮值表张贴在门后,轮流负责宿舍的卫生工作,宿舍内天天打扫。禁止乱扔废纸、果皮等废物。禁止随地吐痰。宿舍门前走道为该宿舍卫生责任区,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清扫的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5.3 宿舍全体人员必须配合行政部人事主管对居住的人员进行'三证'检查,严格禁止集体宿舍内男女混住和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禁止在宿舍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打架斗殴和酗酒等事件;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处理。

5.4 宿舍内床铺摆放规范,被褥叠放整齐,鞋子及生活日用品摆放整齐,无杂物。宿舍内保持空气流通,禁止私养动物。

5.5 禁止擅自变动宿舍内设施,若造成损毁原价赔偿。

5.6 宿舍内严格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各种危险品,禁止在宿舍周围乱搭建房屋。

5.7 宿舍内的用电用水须执行《项目工程水电管理制度》。未经允许,集体宿舍内严禁生火煮饭、严禁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私自乱接电源线路、插座,禁止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离开宿舍前应关闭所有电源及煤气开关、熄灭火种,并关好门窗,做好防火及防盗工作。

5.8 项目部或公司每季度对宿舍内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治安和防火教育。

第3篇 x建筑装饰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建筑装饰股份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重大投资的原则和审批

第五十六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三)能力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总经理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涉及主营业务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

2、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不含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等的投资和其他风险投资)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事项。

(二)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涉及主营业务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且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2、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不含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等的投资和其他风险投资)绝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事项。

(三)公司投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公司发生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且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公司发生非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

第二节重大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投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资产出售、转让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以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合同,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签署,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举债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三节投资项目的程序与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经相关决策部门批准后,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或者授权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十五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六十七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节项目的监督

第七十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部门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

项目,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股东大会。

第四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4篇 x建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

简介

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章

商品管理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工程、设备管理

第八章

车辆、大型设备维修管理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十章

工资结构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章

借支、报销管理

第十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十三章

举债、担保

第十四章

审计

第十五章

附则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负责贯彻实施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会计核算原则,组织好公司的财务核算,包括购进、存货、往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长期投资、费用工资、税金、利润及利润分配等核算,按要求建帐

、记帐、算帐、结帐、对帐。

第七条

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编制月报和年报报表。

第八条

及时编制公司各门店,下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考核表,为计提工资和资金提供财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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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装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装饰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合同包括: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装饰、施工工程合同。

公司与材料供应商、物品供应商、印刷制作商、广告推广商签订的合作、合伙合同。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起草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凡有国家印制的专业规范合同,应优先采用。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意思表示清楚,不模棱两可,令人产生歧义。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字除标准用二号黑体外,其余文字内容统一用小二号宋体。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所有合同的签定,均应具备以下内容: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约的目的和依据;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条件;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约定的联系方式;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的审查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资信的审查,由负责签定合同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审查。

包括: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3.业务合同的审查,由市场部副总经理与行政部经理共同审核。涉及工程技术的,由工程部副总经理与行政部经理共同审核。

审查内容包括:

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市场需求情况属实,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具有可操作性。

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

条款齐备、完整;文字准确,逻辑清楚,无语病,不使用模糊、易产生歧义的词句。合同签定的形式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另一方各保存一份。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合同的保管与客户签定的装饰施工合同,合同当事人签定后,交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号,行政部登记后,交财务部会计统一保管。

与合作单位签定的材料采购、合作合同,合同当事人签定后,交行政部统一分类登记编号,行政部登记后,交财务部会计统一保管。

公司与员工签定的合同,行政部统一登记编号,并负责保管。合同的借阅合同当事人或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公司人员,需借阅合同者,在具体保管合同的部门签字登记后方可借阅。

凡与合同无关,因工作需要借阅合同者,除在具体保管合同的部门履行签字手续外,还须出具书面借条,写明借阅原因,借阅期限,经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本制度自二o**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6篇 装饰公司处分制度

建筑装饰公司处分制度

目的:

为保证公司各部门高效率工作和提供优良环境,提高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公司特制定了行为标准及纪律处分规定,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从履行。

罚款制度:

员工触犯轻微过失,每次罚款 10元,触犯重大过失,每次罚款 50--100 元。用于员工触犯严重过失阻碍公司工作发展,由行政部门主管根据上报的统计表,填报犯规通知书,并详述停职理由,管理当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员工停职一般不超过十四天。

辞退:

员工触犯严重过失或严重违纪或触犯政府法规受到判刑处分者,公司可立即给予辞退,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视其具体情况、情节追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员工上诉:

员工不服所受处分,可口头或书面在处理决定发出二日内,向行政主管申诉。行政主管将视情况而定召开有关人员会议研究。轻微过失、重大过失由行政主管及有关部门而定,严重过失由总经理、副总级及有关主管人员共同商定处理结果。

第7篇 装饰公司对三工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国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或《江西省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订立“三工”(临时工、合同工、民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项目经理部所招用的临时技术工和普通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向务工所在地的劳动部门领取“务工许可证”,无此两证,不得招用。

第二条,所招用的“三工”,应当由各项目经理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公司备案。合同期未超一年,合同期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如确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者,则应重新签订合同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所招用的“三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三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享受同工种同样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条,“三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如违法乱纪,轻者进行经济处罚,重者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制裁。

第六条,“三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如因工伤,应按上级规定精神进行登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三工”在工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地工地项目部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即督促其离开工地。

第8篇 某装饰公司保密制度

装饰公司保密制度

第1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责任和义务。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和义务。

第2条 保密纪律:

(一)不该说的话,不要说;不该问的事,不要问;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二)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不得擅自携带涉密文件外出;

(三)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涉密文件;不得利用公用电话以及邮局办理涉密事项;

(四)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公司损失;

(五)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3条 保密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总经理家庭住址、亲人情况、行踪去向和电话号码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电话号码;

(四)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五)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六)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七)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八)公司《内部通启》和总经理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重要讲话;

(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4条 对外交往保密:

(一)在对外交往中,需要提供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的,须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二)任何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反映,按总经理指示处理。

第5条 违反保密制度者,罚款100元/次;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当事人负法律责任。

第9篇 建筑装饰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装饰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

第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三条 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审查会签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范围之内执行的合同,如订单,不需要相关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合同标的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未经招投标的合同应有审计部参与审查。

第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为:

1、 制订合同管理规章 制度,根据需要修订补充有关配套制度,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 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协助开具授权委托书;

3、 组织处理涉及合同的争议或纠纷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4、 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增加参与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

5、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承办部门职责为:

1、 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 件。

2、 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归档等工作;

3、 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4、 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5、 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部门分工:

1、 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权限合规性、参与审查合同合理性、资料完备性和严密性,并决定是否将合同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查;

2、 专业技术部门主要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3、 审计部主要审查合同程序的合规性和对合同实行效能进行监察。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部门及人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及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书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择优签约”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对于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业务事项而直接订立的有关合同,需持有相关决议文件方能签订,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总经理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各项日常生产经营合同,总经理根据合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可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负责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 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岗位的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 有担保条 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

3、 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4、 合同中订有保密条 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 款或保密协议;

5、 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第五节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为及时处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 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 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5、 证人证言;

6、 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在3―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和相关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

第四十一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认为对方存在过错或违约,经公司总经理和相关权限人同意,合同管理部门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并应当在3―5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提交公司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向公司授权人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复印若干份交由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合同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及归档保管制度,配置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四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 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 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存档管理。第七节 合同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 签订合同,未了解对方资信能力、履行能力,而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应追究签订合同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合同执行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凡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合同执行单位未及时汇报解决的,应追究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损害企业利益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合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到有关部门检查合同执行及结算情况。

第10篇 装饰公司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装饰公司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

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11篇 装饰公司义务消防队训练、考核活动制度

一、每月二次组织全体队员学习消防业务理论和消防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全体队员的防火、灭火的技术水平。

二、每月开展一次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防火警惕性。

三、每月对各类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一次(消防泵应做到每十天试机一次),对已损坏或不能使用的,要上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及时予以更换。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全体队员熟悉本企业水源、道路等情况,掌握本企业的生产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五、每年对本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修订一次,每季度组织全体队员根据计划开展一次实地练。

六、每年对全体队员进行一次消防业务理论和消防基本功考核。

七、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扑救好后,再维护保养灭火器材使其完整好用的同时,应认真进行总结,写出扑救报告。

第12篇 某装饰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装饰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1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2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拟定部门培训需求,报办公室审核安排。

第3条 培训内容的确定根据员工岗位来进行。具体内容如下表:

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新员工 入职培训,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公司集中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整体负责情况、公司规章制度、组织结构等

2、部门引导,培训内容包括本部门介绍、部门职责、工作内容、基本专业知识技能、工作程序办法等

3、岗位实际训练:以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为主

工程部

员工 按分工细化水、电、土建、装饰、设备管理、安全施工等

采购部部

员工 公司的采购、供应材料、备品配件及其物资供应,市场调研

行政管理

部门员工 文书档案管理、接待礼仪、会议组织、员工招聘管理、绩效薪酬体系设计、装修项目管理与经营等

设计部门员工 客户沟通、方案设计、图纸绘制、现场指导交流等等

第4条 公司采取多样化培训形式,如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内训与外派学习相结合、自学与他人指导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等。

第5条 培训方法包括讲课、讲座、工作指导、会议研讨、经验交流、案例研究、参观考察、自学和网络学习等。

装饰公司出差制度管理规定(十二篇)

建筑装饰公司出差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配合本公司业务需要,以达成公司经营目标,公司需派遣员工出差。第二条:员工出差前应填具“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主管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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