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所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为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策,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机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1、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严惩严重的损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秘级:
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的人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特别授权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商业机密,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方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书信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相关领导,由其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辞退并罚款五千元并酌情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过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穷取,出卖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2篇 财富公司保密制度
财富管理公司会议保密制度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1.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2.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3.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5.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6.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7.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8.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9.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50-100元扣薪;视情节轻重,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3篇 某某公司保密制度范例
公司保密制度
一、总则
1.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1.经营信息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 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5)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8)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技术信息
(1)各类技术资料;
(2)职员在工作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及著出的论文、著作、书籍或在工作期间 总结、觉察到信息均属公司。
3.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公司秘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及技术信息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客户资料、经营状况、管理制度等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4.保密措施
(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经理办专人执行
(2)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上保密措施: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属开公司秘密的设备或产品的研制、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
五、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500元: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
(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4篇 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关于加强高速铁路技术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集成电〔2010〕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司和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置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委在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委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兼任,委员由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 公司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
第七条 公司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工作时,应经公司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
第八条 职责及任务:
(一)负责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考核和检查。
(二)依照国家保密法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依法管理各项具体保密工作,指导日常定密工作。
(三)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保密工作,就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情况,定期向上级保密委员会作以汇报,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和保密工作理论研讨活动,交流工作信息,推广典型经验。定期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五)审查涉密岗位人员;负责对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必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九条 密级:
(一)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二)公司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 定密:
(一)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按照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公司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
1.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2.机密级: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组织下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
3.秘密级:接待国外代表团(组)来项目参观、访问、交流的请示及重要谈话记录;涉及秘密级事项的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和任免决定;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涉及国家高新技术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研究涉及资料;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和工艺;与国(境)外合作交往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方案、策略、报价、标底及统一对外措施;铁路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招投标项目中的涉密内容;铁路枢纽、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图纸、资料;铁路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代码;涉及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涉及中心桩黄海高程、gps座标等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其他涉及公司利益的有关事项。
(二)不能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新增、临时产生的秘密事项由发生部门与公司保密办联系,共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人员,并书面记录在案。
(三)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确定的计划、设计、施工有关保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办确定密级。
(四)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涉及范围、内容中最高密级确定密级。
(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归口公司保密办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
(六)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办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接触秘密事项的人员或部门的范围,由公司保密委限定。
第十二条 复制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并需经过保密办主任批准,并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携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应严格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委保字〔200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六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计算机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物理隔断,严禁涉密内容在内部专网及互联网录入和传输。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储存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公司保密委领导。网络的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由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网络的保密建设和管理由保密办负责。
第十八条 凡超过保修期限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应送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单位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先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后方可送保修单位维修。
涉密计算机降低密级,不作为涉密机使用及拟报废时都必须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
第十九条 涉及保密废纸、电子载体和影音、影像保密资料的回收销毁范围:
(一)按照规定清理回收需销毁的保密文件、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
(二)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本等。
(三)各项工作中产生的有涉密内容或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已过期或作废的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内容。
第二十条 确定属于保密的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保密措施,除经批准外,不得擅自入内。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一)要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全员的科技保密意识。
(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出国考察、学习,不得携带涉及保密内容的资料、书刊、样品和录像制品。
(三)在同外国人和港、澳、台、侨胞进行交流与通讯中,不得泄露工程建设科技秘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工艺、技术诀窍、资料等。
(四)科技成果资料,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准公开宣传报道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内容。
第二十二条 纪检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未公开发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对不宜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决策,对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等,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二)对公司或上级纪检组织查处一般以上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收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尚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对违纪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等,要严格管理,控制知悉范围。
(三)纪检监察内部的各种会议记录及相关调查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保管。
(四)在案件检查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案情。案件材料要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在查阅案件材料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对属于国家秘密和企业工作秘密的资料,要及时办理定密手续,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宣传工作保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对外、对内宣传口径及相关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资料、数字,以及企业内部的秘密事项,未经上级审查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宣传和报道。
(二)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只允许在内部讨论和宣传的内容,不得公开向外宣传;对违反宣传保密纪律,造成泄密者,要逐级追究责任。
(三)统战工作中民主党派情况、“三胞”状况,要按上级保密规定执行,并做好统战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资工作保密制度:
对公司有关工资调整、人事调动、奖惩等方面的事项,在方案尚未出台公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遵守保密纪律。
(二)凡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及统计资料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和时限。
(三)科技档案只借阅副本,原本和独份档案资料,只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一般不允许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
(四)销毁档案履行审批手续,派人监销,严禁按废纸出售。
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泄密的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一级保密组织。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提供给境外公司咨询机构的资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五章 领导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保障各类秘密安全,负起管辖范围内保密工作,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确保自身和本单位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九条 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公司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章 检查和惩处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干部职工应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保密部门进行的保密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由保密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保密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泄密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5篇 项目物业公司保密制度
物业项目公司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保密规定,请员工严格遵守。
一、要立即销毁已作废的公司内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带有决策性的文件。
二、不得私自复制、摘抄、和保存公司的文件。
三、不得将保密文件、资料作为废品出售。
四、未经公司领导允许不得将公司的图文资料、声像制品向外传播。
五、不得私自将公司内部的报告、批复的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等资料向外传播。
六、由于竞争的存在以及您对公司的责任,每个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这种保密的义务,不仅限于您在公司工作的合同期内,而且还应注意在您离职后,您都将承担这种义务。
七、您务必保管好您持有的公司涉密文件。
八、未经授权或批准,您不得对外提供有密级的公司文件或其他未公开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
九、对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公司机密,应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十、发现了有可能涉密的现象应立即向有关上级报告。
十一、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司机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和辞退的处分。
十二、对于主动提供泄密线索维护公司权益的,按其内容的重要性,分别给予奖励。
十三、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将追其刑事责任。
第6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保密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商业利益,强化广大员工的保密意识,避免因故意或无意泄密给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工作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公司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企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措施:
(一)范围:凡影响公司商业利益和长远发展,不宜对外宣扬的事项、信息,均属商业秘密。
1、公司未公开的重要经营活动策划方案;
2、公司财务资料;
3、大宗采购的有关事宜;
4、项目招投标的;
5、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及重要会议记录;
6、不宜对外的员工分配方案;
7、生产流程、独创技术;
8、公司内部会议与会人员的观点、意见及决策过程;
9、其它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保密事项。
(二)企业秘密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公司秘密依据泄露后给公司利益带来的损失程度分为:'a密级'、'b密级'、'c密级'三级。
1、a密级是公司最重要的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2、b密级是公司重要的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权利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c密级是公司一般的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企业秘密密级确定由该项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
(三)保密措施
1、密件应明确标明'单位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一般为一年,如需延长要加以说明;
2、公司各级组织及员工都有保守企业秘密的义务;
3、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相应行政办公部门专职人员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对于涉及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非经主管领导或拟制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流转过程中的文件需要加强控制,有关人员签署意见的文件面单,不得让与流转环节无关人员接触,领导签署意见的面单不得复印(本人、上级要求除外),对外联系工作要通过正式文件、函件,不得展示文件流转面单;
6、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
7、不准在私人交往和公共场所谈论公司企业秘密,不准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通讯中泄露和传递企业秘密;
8、涉及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使用完毕后,或交档室存档,或进行销毁;
9、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的有关部门,该领导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五条关于文件的传递
(一)文件传递人
1、公司各类文件的传递人,必须是本公司员工,不得将文件交给外单位人员传递。
2、公司的文件传递人主要包括公司办文员、各部门办文员和经手人。
(二)上行文和下行文的传递
1、上行文和下行文均分为两类,公司内上行文、下行文和公司外上行文、下行文。
2、上行文的传递:公司内上行文即按照公司办文规定提请上级批示的有关文件应区分类别,由公司的文件传递人传递;公司外上行文即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的文件,原则上只能由公司办文员传递,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经手人传递。
3、下行文的传递:公司内下行文即公司经理所做的批示、公司下发的文件由公司的文件传递人传递;经由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的文件只能由公司办文员和文件打印管理员操作发布;公司外下行文即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的批示、文件,只能由公司办文员传递。
4、在传递文件时,传递人应做好登记交接。
第六条关于文件信息的披露
1、文件传递人和文件签阅人,不得向无关人员特别是公司外人员披露文件的任何内容。
2、在接受问询、需要披露文件内容时,文件传递人、文件签阅人和经手人只能将公司或部门的决定结果答复有知情权的问询人,任何人不得将无关的内容(包括作决定的过程、参与决策的各级人员的相同或不同意见等)在回复时透露给问询人。绝对禁止未经授权或批准将除结果之外的任何文件给问询人或不相关的人员。
3、在答复问询人或请示人时,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回复;书面回复时,须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并加盖公司或部门业务联系章。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定期检查,堵塞失密漏洞。一旦发现失密应立即制止,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对于造成失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手段,经常性地开展保密纪律教育,特别要利用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加强保密纪律教育。
第九条对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防范失窃密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奖励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 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 方面成绩显着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
第二条 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 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⑶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 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 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 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 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 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 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 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⑶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 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 条、
第八条 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 自行解密。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 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 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 公司秘密由电脑管理人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 保密措施。
(1)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
⑶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 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 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 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 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 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⑶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 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 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 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 ~500元。
(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制度
第十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⑶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 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 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 提供公司秘密的。
⑶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 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 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 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8篇 公司保密制度范文格式怎样的
公司保密制度范文
(七)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
第二条 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书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
第七条 、
第八条 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制度
第十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规定的秘密内容的;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9篇 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保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保证销售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置业顾问的保密意识,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公司的置业顾问、销售主管、销售秘书、销售经理及有关知情人员应遵守该制度。
第三条、应当保密的资料为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利于公司尊严的信息、客户资料及相关档案外泄。
第四条、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的营销计划、广告计划、销售收入及费用组合;公司新项目未向社会公开前的地段、面积、具体规划。
第五条、不利于公司尊严的信息为泄露、公司内部情况并被竞争对手利用,散播对公司不利的言论,致使公司形象受损和经济利益受损失的言论和书面材料。
第六条、客户资料属客户保密休息、客户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财务状况、家庭人员及住址和销售部整理和总结客户资料。
第七条、相关档案为只能展示,不能被业主带走的价格表、空白合同、为销售准备的各种证书和不能展示的资料如销售内部楼盘表、楼盘加价系数等。为促销而做宣传品则不包括在其中。
第八条、置业顾问不得将销售内部资料带回家,非销售部人员未经销售主管许可不得查阅销售部计算机内部资料。非销售部人员未经销售部经理许可不得随意进入销售大厅交款室。若有事需经销售部经理或以上人员批准作记录方可查阅和取走有关资料。
第九条、凡有关人员因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料及档案、不利于公司尊严的材料,应主动、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影响及后果。
第十条、凡有关人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料及档案、不利于公司尊严的材料,有关知情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有关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影响及后果。
第十一条、凡过失泄露秘密并于事后积极弥补消除影响,给予责任人扣除基本工资的一半并通报批评的处罚,对直接上级给予相同金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凡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档案资料、不利于公司尊严材料的言论和书面材料者于事后能够向直接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和积极改正错误,给予扣除两个月全部基工资和取消一个月提成并书面通报批评,扣除全部年终奖金。
第十三条、若故意泄露有关秘密者,事后消极对待出现的后果,不能积极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且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者,公司将依法保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对直接上级或降级使用或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十四条、凡对有关泄露秘密者主动揭发和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消除影响者,给予相应奖励。对一般泄露秘密进行揭发,给予基本工资一半以上的奖励并视本人意愿进行书面表扬。对重大泄露秘密者进行揭发并采取积极措施者,给予一倍当月工资奖励并提请总经理额外嘉奖并视本人意愿给予书面表扬。若知情不报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扣除当月基本工资一半,造成严重后果者扣除当月全部基本工资。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第10篇 客运专线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关于加强高速铁路技术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集成电〔2010〕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司和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置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委在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委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兼任,委员由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 公司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
第七条 公司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工作时,应经公司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
第八条 职责及任务:
(一)负责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考核和检查。
(二)依照国家保密法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依法管理各项具体保密工作,指导日常定密工作。
(三)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保密工作,就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情况,定期向上级保密委员会作以汇报,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和保密工作理论研讨活动,交流工作信息,推广典型经验。定期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五)审查涉密岗位人员;负责对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必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九条 密级:
(一)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二)公司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 定密:
(一)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按照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公司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
1.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2.机密级: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组织下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
3.秘密级:接待国外代表团(组)来项目参观、访问、交流的请示及重要谈话记录;涉及秘密级事项的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和任免决定;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涉及国家高新技术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研究涉及资料;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和工艺;与国(境)外合作交往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方案、策略、报价、标底及统一对外措施;铁路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招投标项目中的涉密内容;铁路枢纽、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图纸、资料;铁路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代码;涉及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涉及中心桩黄海高程、gps座标等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其他涉及公司利益的有关事项。
(二)不能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新增、临时产生的秘密事项由发生部门与公司保密办联系,共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人员,并书面记录在案。
(三)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确定的计划、设计、施工有关保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办确定密级。
(四)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涉及范围、内容中最高密级确定密级。
(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归口公司保密办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
(六)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办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接触秘密事项的人员或部门的范围,由公司保密委限定。
第十二条 复制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并需经过保密办主任批准,并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携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应严格按《*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委保字〔2001〕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六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计算机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物理隔断,严禁涉密内容在内部专网及互联网录入和传输。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储存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公司保密委领导。网络的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由公司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网络的保密建设和管理由保密办负责。
第十八条 凡超过保修期限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应送国家保密部门指定单位维修。在保修期内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先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后方可送保修单位维修。
涉密计算机降低密级,不作为涉密机使用及拟报废时都必须将硬盘送指定单位消磁。
第十九条 涉及保密废纸、电子载体和影音、影像保密资料的回收销毁范围:
(一)按照规定清理回收需销毁的保密文件、文书档案、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
(二)各种已作废的内部刊物、资料、图纸、报表、证件和保密笔记本等。
(三)各项工作中产生的有涉密内容或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已过期或作废的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内容。
第二十条 确定属于保密的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保密措施,除经批准外,不得擅自入内。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一)要加强对职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全员的科技保密意识。
(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出国考察、学习,不得携带涉及保密内容的资料、书刊、样品和录像制品。
(三)在同外国人和港、澳、台、侨胞进行交流与通讯中,不得泄露工程建设科技秘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工艺、技术诀窍、资料等。
(四)科技成果资料,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准公开宣传报道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内容。
第二十二条 纪检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未公开发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对不宜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决策,对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等,要加强管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二)对公司或上级纪检组织查处一般以上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收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尚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对违纪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等,要严格管理,控制知悉范围。
(三)纪检监察内部的各种会议记录及相关调查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保管。
(四)在案件检查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案情。案件材料要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在查阅案件材料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对属于国家秘密和企业工作秘密的资料,要及时办理定密手续,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宣传工作保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对外、对内宣传口径及相关要求,做好宣传工作。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资料、数字,以及企业内部的秘密事项,未经上级审查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宣传和报道。
(二)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只允许在内部讨论和宣传的内容,不得公开向外宣传;对违反宣传保密纪律,造成泄密者,要逐级追究责任。
(三)统战工作中民主党派情况、“三胞”状况,要按上级保密规定执行,并做好统战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资工作保密制度:
对公司有关工资调整、人事调动、奖惩等方面的事项,在方案尚未出台公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认真遵守保密纪律。
(二)凡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及统计资料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掌握借阅范围和时限。
(三)科技档案只借阅副本,原本和独份档案资料,只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一般不允许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
(四)销毁档案履行审批手续,派人监销,严禁按废纸出售。
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主管领导,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泄密的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一级保密组织。
第二十七条 对于提供给境外公司咨询机构的资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五章 领导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保障各类秘密安全,负起管辖范围内保密工作,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确保自身和本单位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九条 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公司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章 检查和惩处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干部职工应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保密部门进行的保密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由保密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保密委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泄密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快递公司保密制度
快递公司保密制度保密条例
1、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2、公司秘密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的战略策略、各类经营管理文件、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各类业务财务的账目、凭证、报表、业务渠道、客户信息与名单、客户价格、客户价格优惠幅度、各业务员辖区及营业厅的分布情况。
3、因工作需要接触和使用的本公司商业秘密以及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安全保管,书面资料要入夹入柜,电子文件要加密。
4、工作需要外出携带的商业资料(包括各类价格表、合同书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向他人泄露,外出洽谈业务,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不得向公司其他职员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秘密,各类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借用,如需借用,复印翻印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各类会议内容不得在外随意传播。
6、严守客户商业秘密,快件处理过程中,严禁随便翻阅快件信息内容,不得私自抄录、向他人泄露收寄件人名址、单位、电话等快件信息。
7、整理快件的工作场所,严禁闲杂人员擅自进入,公司职员严禁将快件私自带回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场所。
8、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发现破损快件及时上报主管人员,严禁盗窃快件,如有发现,直接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交回各类公司商业秘密文件及资料,删除所掌握的各类秘密离开公司后不得利用公司秘密或原先业务往来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内不得在同行业单位内从事工作。
10、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工作之外私自谋取个人利益。
11、参加过公司组织或委派培训的职员,违反保密制度,除赔偿泄密损失外还要双倍赔偿公司培训费用。
12、发现失密泄密现象,及时上报,情节较轻的给予50—200的扣薪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500—5000扣薪处理以及辞退处理,同时根据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3、本保密制度实施后,无论任何岗位新老职员必须共同遵守。
第12篇 物业管理公司保密制度10
物业管理公司保密制度(十)
一、公司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以下事项属公司秘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泄漏:
1.重大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的讨论及其决策内情;
2.经营及财务状况;
3.工资奖金方案;
4.未经宣布的人事变动;
5.拟开办或接手的项目,对外投标的项目及标书;
6.公司各种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记录表格;
7.关于重要会议的讨论事项;
8.关于业主或租户的档案资料;
9.契约、协定或根据协商而决定的事项;
10.规定、命令中特别指定的事项。
11.其他属于秘密的事项。
二、密件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规定:
1.公司密件由办公室标记密级并登记管理;
2.机要文件的制发部门应备有发文簿,文件发送至有关部门时,必须请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3.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传递与保存,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密级文件。阅读与传达密级文件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4.因公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和资料,确实需要时,经总经理批准后,指定专人保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不得在通信、电话、传真、电传中涉及秘密事项。不准用普通邮政传递密级文件、资料以及属于保密的物品;
6.未经发文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密级文件;
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8.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保密本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发放,用完后交回办公室处理;
9.严守保密纪律,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10.机要文件及其相关草案、其他无用物品的销毁,应确定一定的时间,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销毁。
11.凡违反本规定者,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