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一)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制度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管。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镇、宁海县安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和职能部门监督整改;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规定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办监督整改。
(三)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每周确定一个重点实施排查。
镇安监站和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和隐患排查“零申报”单位进行巡查、抽查和互查。
(四)隐患申报与零申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申报。没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也要进行“零申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汇总情况每月报至宁海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应迅速组织专家评估,确定级别,会商方案,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监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有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资料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镇安监站于每月月底前将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汇总情况报至县安监局备案。报告内容应有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五)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公示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3963504。事故隐患应分级公示。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海县安委会和县有关部门每季度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安委会通过报纸、电视或网络等形式每半年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内容为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主要问题、整治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审查意见和核销批准等。
(六)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分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合执法协调组办公室召集,一般每季度一次,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要明确隐患排查治理部门责任,落实整改内容,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阶段性工作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七)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结合联合执法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镇督查组检查重点是隐患“责任、措施、经费、时间和预案”的落实情况,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所需经费的落实情况,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隐患治理中停工、关闭和复工落实情况。
检查督办以实地察看为主,并定期在联席会议上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督办需召开专门会议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成员单位视情况确定。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
为明确责任,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经矿研究决定,建立我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如下。
一、为保证及时排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全矿要层层建立事故隐患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或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进行汇总、备案,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矿长报告。
二、事故隐患台帐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一般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挂牌督办事故隐患台帐、督查督办台帐、事故隐患统计报表台帐。
三、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本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进行督办。
四、被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隐患存在单位需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
五、一般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销号闭环。
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统一制作警示标牌,设置于该单位醒目位置。警示标牌的内容包括存在的具体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经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第3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定义
4.1 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部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1.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4.1.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使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职责
5.1 公司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2 公司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5.3公司季度检查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开展;月度安全检查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部门级安全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技术人员或邀请相
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
5.4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时可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5.5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的牵头管理部门,有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隐患排查后的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6工作内容与要求
6.1隐患排查
6.1.1 隐患排查原则和要求:
6.1.1.1 安全检查人员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6.1.1.2 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6.1.1.3 安全检查必须制定明确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6.1.1.4 安全检查前由检查组人员研讨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表格并负责落实检查必备的工、器、具。
6.1.1.5 安全检查一定要深入现场,反复勘察、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查出不安全因素时,提出整改意见。
6.1.1.6 安全检查应始终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6.1.2 隐患排查程序
6.1.2.1 排查准备:确定排查对象,明确排查目的和任务,根据检查对象的工作流程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危害情况,编制排查计划、方案和步骤并将检查内容表格化,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器、具,根据排查目的和任务选择参与检查的人员组成并进行培训。
6.1.2.2排查方式:通过与岗位人员交谈、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仪器检测等方式获得信息。
6.1.2.3分析评估: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的隐患风险等级进行分析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6.1.2.4隐患治理:根据隐患整改方案督促各部门实施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和评估,实行闭环管理。
6.1.3隐患排查内容及方式
6.1.3.1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环保、设备、用电、消防、检维修、车辆运输、职业卫生、人员状态和劳动纪律等方面。
6.1.3.2隐患排查采取定期、定项、定位、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定项检查时,以各专业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6.1.3.2.1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公司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及节假日检查。
6.1.3.2.2 公司安全综合大检查每月一次,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参加,在检查前制定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方案,落实专人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估,下发书面检查通报。
6.1.3.2.3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每月月中组织一次对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要认真做好记录,落实好整改工作。
6.1.3.2.4各班组每月初由班组负责人牵头组织安全检查,并要认真做好记录,落实好整改工作。
6.1.3.3季节性检查:综合办公室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6.1.3.3.1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电、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等为重点。
6.1.3.3.2 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防静电、防食物中毒等为重点。
6.1.3.3.3 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尘、防冻、保温、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等为重点。
6.1.3.3.4 冬季安全大检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防大雾等为重点。
6.1.4节假日前,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开展以防火防爆、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劳动纪律、治安消防、主辅设备运行情况、后勤等为重点的检查。
6.1.5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6.1.5.1 各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特别要对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一时无法处理的必须做好警告标识并向领导汇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领导报告并立即停止作业。
6.1.5.2 非倒班岗位的人员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一时无法处理的必须做好警告标识并向领导汇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部门或公司领导报告并立即停止作业。
6.1.5.3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6.1.6 定项检查
6.1.6.1办公室负责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办公文明、后勤卫生。
6.1.6.2控制指挥中心负责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及弱电机房。
6.1.6.3设备设施管理部负责检查所有功能房、所有运行设备及建筑设施。
6.1.6.4客服保安部负责检查所有巡更点及消防点位、治安维护。
6.1.7定位检查
6.1.7.1以各防火分区或管理分区为单位进行定位检查。
6.1.8隐患排查应以表格化的形式予以记录,隐患排查表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存在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检查人、验收情况、复查人、检查日期等。
6.2隐患治理
6.2.1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2.2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制订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定方案、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四不推”(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整改完成。
6.2.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立即整改。
6.2.4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改技措、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中,限期整改。
6.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6.3.1各部门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解决的,应写出事故隐患报告,立即报送公司综合办公室。事故隐患报告主要内容有:报告部门、事故隐患的危害、事故隐患的现状、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材料、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现阶段隐患监控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3.2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等级、影响程度和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目标和方案,无法确定方案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3.2.1治理目标和任务;
6.3.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6.3.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3.2.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3.2.5治理时限和要求;
6.3.2.6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3.3重大事故隐患的组织管理
6.3.3.1重大事故隐患由控制指挥中心、设备设施管理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负责。
6.3.3.2主管部门掌握重大隐患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现场管理。
6.3.3.3主管部门制定应急计划,采取监控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3.3.4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6.3.3.5 主管部门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实行检测监控管理,并建立隐患管理档案,使隐患情况有据可查。
6.3.3.6 主管部门保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良好有效。
6.3.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与防范工作
6.3.4.1 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要积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落实责任,并按检查评估后反馈的意见落实整改和防范工作。
6.3.4.2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3.4.3责任部门在隐患整改完毕后,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和效果评估,并对重大隐患管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6.3.5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各岗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各岗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6.4相关方及奖惩管理
6.4.1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综合办公室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4.2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蓄意对抗检查或有意不配合,人为设置检查障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处理。
6.4事故隐患档案管理
6.4.1公司、二级部门建立相应事故档案,办公室负责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档案的管理、设备事故档案的管理、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档案的管理。
6.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除按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6.4.2.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6.4.2.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第4篇 某综采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调动本区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积极性,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区队长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责;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分区队和班组队两种形式,区队每天排查一次,班组每班排查一次,每次排查都要有记录,并对排查记录结果进行落实、整改、处理。
第五条 建立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按照“五落实”的原则进行跟踪监管,落实责任,直至隐患排除。
第六条 对排查事故隐患不力的责任领导、班组长、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登记、筛选和上报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管理工作,落实隐患的闭环管理,根据公司要求的登记上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区队隐患报告登记台账;隐患报告登记台账要求写清楚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意见、相关人员姓名等。
第三条 根据报告内容,区队值班人员将一般可控隐患制定针对措施立即实施,对于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安监处,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汇报调度室。
第四条 每月对登记的各类隐患进行认真筛选和安全隐患登记划分,类别确认,以备上级领导部门随时检查。
第五条 不得对汇报人特别是越级汇报人员打击报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区队长对本区队安全隐患的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隐患排查、整改由本区队自查自纠为主,全员参与,搞好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条 根据《淄矿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按照煤矿安全隐患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须由本单位限期解决的;
c级: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由区队(车间)或业务部门立即解决的。
第五条 按照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他。
第六条 隐患治理,一般隐患由岗位工、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可制定执行整改的,经汇报批准后立即整改或期限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经逐级汇报后归口管理,由上级部门审批或制定措施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汇报上级部门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作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x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预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监总煤行〔2022〕133号及中煤安〔2022〕686号、中煤安〔2010〕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安监局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
第十条公司业务管理部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监站长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业务保安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监察、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区队(科)的负责人,对车间、区队(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车间、区队(科)技术负责人,对本车间、区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车间、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 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十四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难度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单位解决的安全隐患。
d级:区队、车间、单位业务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水害、其它;其它行业安全隐患分类由本单位确定。
第二节 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班组、区队(科室)、矿(厂)、公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第十八条公司每季度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公司各业务部室和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科室、区队、车间每旬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相关业务科室和安监站(科)备案;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十七条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向安全监察站(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科室、区队(车间)对每旬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班组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车间和安监站(科)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三条一般安全隐患中的c级和d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安监站(科)对c、d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专业部室要经常了解各矿(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项目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级隐患上报集团公司,按集团公司要求整改;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明确公司专业部室整改负责人,各单位根据相关部室处理意见制定初步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相关部室,由相关部室组织审批确定后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由单位首先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相关部室组织验收。各专业部室必须负责监督落实,并现场验收,对隐患进行闭环、销号,安全监察部对b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验收情况组织检查;c级隐患由各矿长(厂长、经理)、专业副矿长负责落实,由矿(厂)明确职能科室整改负责人;d级隐患由各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二级单位业务部门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实行挂牌督办,各专业部室负责具体牵头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部室组织验收、销号。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报相关部室及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公司启动的应急预案由公司调度室负责向中煤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第三十条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及专业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4日前报公司各专业部室及安全监察部;各专业部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于次月4日前发送至安全监察部;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a、b级隐患及各专业部室排查出的a、b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6日前报中煤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及安全监察局。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每季、每年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4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7日前报公司,由安全监察部汇总分析并分别于下季度首月6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中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公司成立安全隐患评审组,每月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a级、b级隐患进行最终评审定级。对列入a级安全隐患须由中煤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向中煤集团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风险预控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辨识本单位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并确保:
1、危险源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2、辨识范围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3、风险评估采用lec评价法,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值), 确定d值即危险程度,d值大于160为高级风险,责任人为分管矿(厂)领导, d值在70~160之间为中级风险,责任人为职能科室负责人,d值小于70为低级风险,责任人生产科室、区队、车间负责人。
4、每年年底各单位都要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安排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单位编制风险预控手册,基层单位编制风险预控单,各岗位工种编制风险预控卡,矿(厂)领导及职能科室管控风险预控手册,基层单位管控风险预控单,各岗位工种持风险预控卡上岗。
5、每月职能科室对分管系统重新进行系统方面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生产科室、区队(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更新风险预控单。
6、各生产班组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对风险采取措施予于消除,对大的风险及时汇报。
7、凡是有新设计、新工艺、新环境、新设备、新设施时,必须要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8、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预控手册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各单位应执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风险控制程序,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
(5)在高级风险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单位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安全风险负责人;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
六、财政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下年度存在的风险制定安技措投入计划,保障管控风险的投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并应: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降低风险的投入进行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对单位年度安技措费用投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未按计划完成的投入进行分析,记录齐全。
七、评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风险预控管理进行评审,以确保风险预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每年年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工程师对各系统及基层单位辨识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印发次年的风险预控手册;
2、每月各系统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家、工程师对本系统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单;
3、每月各职能科室组织人对各基层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单;
4、班组每班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审。
第6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逐渐准段进行落实执行情况;
2.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班处理,并分析隐患性质填写隐患汇报单,存档管理;
3.未处理的隐患下班后,在信息站填写,信息站报安全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隐患,下达到相关科队,各科队按指令按时完成下达任务;
4.督查科按回馈单,进行巡回督查,验收合格后报指挥中心存档保管,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大闭合;
5.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需领导研究决定、并制定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
第7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 每周星期天由矿长组织,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全矿实行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
二、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由矿长落实专人处理,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必须提出整改方案,限期处理。
三、 每周星期日同时为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时间,对上周查出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复查,未能按具体要求整改完毕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 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参加人员、限期整改时间、复查人员等必须作好记录。
五、 不定期的组织人员,进行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者必须将查出的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情况向矿长汇报,并作好记录。
六、 所查出的隐患每周一书面报告给乡煤管站,每月汇总报县煤炭局。
七、 隐患排查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
成员:、
第8篇 纺织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和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及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安委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拉网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排查分四个专业组分别排查。一是电气组;二是设备组;三是消防组;四是现场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安全办负责下达“公司安委会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各单位在接到整改指令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整改合格,公司安全办负责复查,对不能按时整改的单位予以安全生产管理分月度考核和经济处罚,由企管办考核兑现。
二、公司安全办职能人员坚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规定每天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一般性隐患,责承其单位立即整改;对一般性隐患要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公司统一安排下,按照整改指令在规定时间内去认真整改,排除隐患直至治理整改合格达标。
三、按照“两个体系”的条款的规定,公司级隐患排查每季度一次;分厂、车间级隐患排查每月一次;班组级隐患排查每周一次;月底各单位汇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安全办备案。
四、公司安全办要对月度安全隐患大排查的整改治理复查情况建立登记台账,使安全隐患的治理达标合格,不发生重复性隐患的出现.
五、各车间分厂和班组对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四个表格去认真排查整改复查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合格达标,形成闭环式排查治理整改。
六、关于隐患排查交叉问题的规定;
1、 保卫队代表公司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公司级排查和管控.并将通知单[e表] 下发到被查出的责任单位.
2、特种设备有设备部负责排查, 对查出的隐患以通知单[e表] 形式下发到责任部门.
3、 车间班组级对特种设备所排查的隐患以[e表] 形式发到设备部.
4、 车间班组级针对电气所排查出的隐患以[e表] 形式发到设备电气.
七、各单位在日常生产和工作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勤巡回、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认真的彻底整改治理,不留后患,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长效的、闭环式的管理。
八、职业危害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频次和管控层级规定如下:“低风险”和“一般风险”为班组级管控,每周排查一次;“较大风险”为车间级管控,每月排查一次。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第10篇 安全生产意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对于意外事故,我们无法预料,但却可以防止。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安全生产意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和台帐。排查内容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情况;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管理和 “两票三制” 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
五、隐患登记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分别进行登记,逐级汇总。
六、隐患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行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规范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八、隐患公示和整改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报告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7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进行公示并确定专人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同时制定出整改时间表,严格按照隐患治理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制度,限期整改。
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11篇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上级机关或者生产单位对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看、检测、分析、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揭露和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公司生产设施、设备的损失和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4、职责
安全员(兼职):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维修组:负责对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生产部:负责对作业过程的人员的作业行为的安全检查。
财务部:负责隐患整改资金的保障。
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审批隐患整改报告,保证资金的投入。
5、管理程序
5.1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类型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预防的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有关事故案例;企业的制度、规范、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系统评价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
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检查、月度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迎接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局等上级部门的安全大检查等五类。
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整改期限等内容。
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天一次,主要包括:班组长及工作岗位员工每日负责班前、班中检查、完工检查,对消防设施的每日巡查等内容。
安全员(兼职)对公司的作业现场、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安全巡查,采用检查表的形式,主要对重点设施、部门进行巡查,使用公司日常安全巡查表。
班组长及工作岗位采用常规检查的方法对当班操作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工作环境状况、设备设施状况(设备是否带病运转、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电气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配戴情况(安全帽、防尘口罩和面罩、防噪声耳塞和耳罩等)进行检查,以上情况可以在设备点检表、交接班记录上予以体现。
日常检查将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如发现问题当场及时处理,如暂时不能处理应采用适当的监护、防护和应对措施后,方可确认当班当日安全状况,并把该情况及时上报分管安全经理直至总经理,由安全员(兼职)组织责任部门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
5.1.2月度定期综合检查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参加检查人员包括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兼职)和各部门负责人等,采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
企业组织的月度安全综合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额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与更新,检查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电气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等方面。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5.1.3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项安全生产检查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电气、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消防等的安全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参加的人员包括安全员(兼职)、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员(兼职)等。采用安全检查表形式。
5.1.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针对气候特点可能给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火和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汛、防火为重点;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风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冻防凝、防滑、防火为重点。
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是针对节假日前存在常加班加点突击生产、赶进度,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节假日前后出现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情况,容易发生事故,因而进行针对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节假日后复工的相关生产系统安全检查。参加的人员有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兼职)和各部门负责人等。
5.1.4迎接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上级机关的安全大检查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留存检查记录信息以便落实整改。
5.2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处理和安全隐患治理
5.2.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安全隐患能够现场纠正或整改的现场整改完毕记录在案即可,不能现场整改的一般隐患,检查人员填写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交至部门安全员(兼职)处,由部门安全员(兼职)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方法及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组织有关责任人实施,每月上报给安全员(兼职)汇总。
5.2.2部门安全员(兼职)应对一般隐患的整改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直至安全隐患确定消除。
5.2.3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进行管理。
5.2.4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a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隐患的治理方案。
5.3重大安全隐患管理
5.3.1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按规定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5.3.2针对重大隐患成立由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管理小组,对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局备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5.3.3重大隐患的整改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4安全生产隐患预警系统
安全员(兼职)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安全员(兼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预警指数可以是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火灾隐患、员工违章次数等,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发现预警指数出现异常时认真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企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编号:aqjl-08-01
6.2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表 编号:aqjl-08-02
6.3月度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编号:aqjl-08-03
6.4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编号:aqjl-08-04
6.5季节性检查记录 编号:aqjl-08-05
6.6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记录 编号:aqjl-08-06
6.7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编号:aqjl-08-07
6.8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统计表 编号:aqjl-08-08
6.9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 编号:aqjl-08-09
6.10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统计表 无编号
7、附记
无
第12篇 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公司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专人,不定期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对营运车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把危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检查要有记录,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第三条 公司法人(即车辆经营人)、车辆安检员、驾驶员、押运员,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体从业人员一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责成专人负责公司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保证营运车辆不脱保,不漏保,技术状况保持完好,从源头上杜绝带病车上路。
第五条 充分运用科学管理技术,利用北斗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公司平台对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监控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平台监控人员职责,聚精会神,认真负责,及时处理各种违章现象。
第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鼓励和发动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