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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5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条 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

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 新进厂、临时参加劳动(实习、代培)、变换工种、复工的人员以及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工、起重、冲压(剪)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第四条 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工种岗位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要把过长(拖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第五条 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七条 凡运转的设备,不准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作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作或需要拆卸防护罩,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八条 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或进行工作前,必须在动力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通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动力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准合闸。

第九条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行灯和机床应配备隔离变压器,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第十条 在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行走,要走指定通道,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严禁在吊物、吊装设备下通过和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志,夜间设红标灯。

第十一条 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三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购买、入库、领取、发放、使用、销毁等手续。要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双帐、双人发货、双人领取”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十五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生产现场的工件与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要保持厂区、车间的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发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动防护装置、设施,确认运转有效方能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新安装或经过大修以及经过改造的设施、设备,需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八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记入值班记录;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水、电、汽阀门;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 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 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2篇 c村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村主任是本村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村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村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安全生产考核目标,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负责检查并督促本村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五、本村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村(居) 两委成员必须参加。根据需要, 本村可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政府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或会议精神, 回顾总结当前本村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分析工伤事故案例等。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时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重要事必须形成纪要或决议并上报。

安全生产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工作安排, 由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抓落实, 安全管理员具体督办、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原则, 防止图形式, 走过场。

本村安全生产领导组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对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要有检查记录。

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 要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 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存在隐患未整改的单位或部位、特种设备要加强监督, 落实防范措施。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要及时敦促责任单位排除隐患; 一时不能整改的, 要协助责任单位制定整改计划, 落实责任, 明确整改时限; 需要协调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敦促有关单位进行排除; 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敦促单位立即暂行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向镇安委会报告。

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 整改要求抓紧整改; 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 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把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加强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掌握,特制定本规定: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2、村接到辖区有关企业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镇政府、乡安委办,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3、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按国家规定,统计好辖区内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台账的登记。工伤死亡事故在1小时内,重大事故在2小时内迅速上报镇政府、镇安委办。轻伤事故要求在2天内报出。

4、事故发生后,村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做好事故处理中的有关协调工作。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村要协同镇安委办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落实。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一、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 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素质。

二、本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员要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自觉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要经常性地敦促本辖区内的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 自觉参加厂部及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村安全生产领导组应运用各种形式, 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利用村有线广播、宣传栏等进行宣传教育, 特别是“安全生产月活动” “安康杯” 。

重大事故隐患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村必须加强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和生产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企业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必要时应报请上级有关机构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评估或分级。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村要成立事故隐患整改小组或危险源整改管理小组,由本村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与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要求企业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四、对被确定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地点、部位和设备,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企业接到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报请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罚款。

第3篇 设备安全生产检修工作制度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14.检修现场临时照明不得随意架设,必须有安全部门批示,专人架设。

第4篇 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财产和职工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切实认真抓好,抓落实,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加强检查督促。

一、督查事项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全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事故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5、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督查对象

公司属各部门及所属分厂。由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进行督查。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公司和各部门组织,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一年内不少于4次。

五、督查结果反馈

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督查部门立即整改,排除隐患。被督查部门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组织督查的部门写书面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部门要写出督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督查部门反馈结果,提出督查建议。

第5篇 生产调度工作制度

第一条  调度室是全矿生产的指挥中心,是领导组织指挥生产,了解生产情况,不断提高生产效率的参谋部。

调度室设井上下调度,24小时值班,在调度主任领导下,对全矿生产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调度指挥。

第二条  日常调度工作

1、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根据作业计划和调度主任的有关指令,对全矿的生产活动行使矿长指挥权,各级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命令。

2、调度人员要严格按照作业计划要求,随时掌握生产的动态,合理组织设备的经济运行,认真组织、积极协调,以班保日,以日保旬,以旬保月地按期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3、当生产处于紧急状态时,调度人员为确保生产和安全,有权调动全矿的人力、物力,运输工具和各种专业机械进行工作。

4、调度人员必须坚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方向,必须做到:组织生产到现场;处理问题到现场;联系群众到现场。

5、调度人员必须全力做到:情况明,行动快,办事准,指挥灵,传达领导指示及时,生产动态反应迅速。

第三条  生产调度会议按时召开,每天早上7:20调度会由生产、安全副矿长主持,各有关科室和区队参加,研究解决生产安全上存在的问题,检查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布置生产工作以及传达矿的有关决定等。

第四条  请示与汇报

1、请示与汇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纪律,从基层岗位操作人员到矿调度值班人员都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

2、及时准确地向上级调度部门及有关领导报出每日调度日报和旬报,不允许有拖报、漏报、误报和伪报现象发生,更不允许有应付性汇报,刁难性汇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3、对于关键性事故,要及时汇报矿领导,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二十分钟。汇报要清:即事故发生时间清;事故地点清;事故影响范围清。

4、紧急情况下,调度人员可先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的详细情况。

5、收集班、队长的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调度工作网的相互联系

1、调度人员在生产副矿长和调度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下达的指示和命令要坚决贯彻执行。对其他矿领导、科室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示和建议应尊重,有条件时也要执行。

2、一切有关生产的调度命令,都要通过调度室下达。特殊情况下,矿领导越过调度室下达的生产指令,事后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3、值班调度员是当班生产的全权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生产。

4、区队长与调度人员之间在生产中发生意见分歧时,要尽可能协商统一。

5、区队长对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要立即申明理由,协商处理,考虑调度员从全局出发,要坚持调度人员意见,区队长执行。

6、各区队在生产中如有另外工作安排,必须事先联系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

7、区队生产出现停产或发生事故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第六条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者要将本班生产的主要情况作出总结,逐条记入值班日志,向接班者提供新的记录表,并当面详细介绍情况。

2、要交待清楚调度会决定,领导指示,上级或兄弟单位送达的文件和资料等。

3、接班者要详细阅读记录和日志等,要认真听取交班者介绍情况,如有不清之处,要当面询问,当面交接清楚,双方会签,交接完毕。

第七条  牌版图表和台帐管理

1、根据国家颁布标准的要求做好调度牌板图表和调度台帐的管理工作。

2、生产调度统计人员一定要根据全矿生产情况以及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做好牌板图表管理工作,每班、每日及时填报。

3、调度主任每天或定期检查调度牌板、图表和台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值班调度要准确无误地填写好调度台帐,以备查存。

第6篇 单位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因外来因素安全收到威胁和损伤,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四条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改装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确认绝缘可靠,并配用漏电保护器。

第五条各班组岗位应设安全员和防火责任人,并将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悬挂张贴。

第六条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应在所在的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告、提示标志,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使用安全防爆电器,不准随意拆除警告标志、防雷接地等装置,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灭火工具不准随便动用或非法占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无关物品。

第七条变、配电室、乙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八条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责任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

第九条 发生人身伤亡或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告领导,并保护好现场。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损害,可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7篇 井控装备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为协调和部署井控中心安全、消防管理工作,保证中心各项生产、消防、治安、交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顺利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安全会议的管理。

二、会议形式及频次:

2.1 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专题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等。

2.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公司安全工作需要召开。

2.3参加会议人员:

2.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2.3.2 安全例会

由中心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主持,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中队、部门主要负责人。

2.3.3 安全专题会议

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主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中心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人员、基层中队干部等。

三、安全会议的主要内容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3.1.1 听取近期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3.1.2 研究公司重大安全管理事项,并做出决策;

3.1.3 听取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汇报,决定处置方案;

3.1.4 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研究确定下一步安全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3.2 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3.2.1 传达上级和公司各项生产、消防、治安、交通、计算机信息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通报、通知等;

3.2.2 根据上级的要求进行工作布置;

3.2.3 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听取、检查上月例会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

3.2.4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学习有关安全专业知识;

3.2.5 分析、通报公司及各单位上月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3.2.6 布置、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3.2.7 检查隐患整改情况,提出对事故、隐患的进一步整改意见;

3.2.8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交通、计算机信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3 安全专题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3.3.1 传达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导精神,并进行工作布置;

3.3.2 听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汇报;

3.3.3 专题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

3.3.4 安全工作阶段性安排、布置、总结和奖惩等。

3.4中队安全会议

3.4.1由中队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

3.4.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3.4.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主管领导和安全组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3.5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3.5.1由主管安全副经理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四、相关要求

4.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1.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1.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1.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1.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 、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技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

导、考核。

井控装备管理中心

第8篇 安全生产工作工地例会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驻地监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2、工作例会每月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会议。

3、例会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综治安全工作的文件批示,汇报交流综合安全情况,分析研究综治安全形势,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布置下一阶段综治安全管理工作。

4、年度的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由各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上一级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文件形式下发贯彻执行。

5、安全生产例会由本级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项目部安全分管领导(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指挥部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第9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以下例会制度:

1、 每月由站长召集各班组长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专题研究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2、 由安全员汇报上月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班组长汇报当月情况。最后站长做总结,并布置下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务。

3、 各班组长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1-2次安全生产专题会。

4、 每季度要如开2次以上的防火、消防安全专题会,进行专题研究,抓现场、抓重点部位、抓违章,排查重大隐患的整治措施会。

5、 单位在完成上级或本级组织的综合治理工作后,要及时召开总结大会,做到奖罚分时。

第10篇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由项目经理挂帅,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检查、评比,切实做到抓生产必须管安全。

3、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网络,组织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制定管理目标和措施,按要素分解管理职能,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全体职工人人讲安全、懂安全、抓安全。

4、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指导思想,经常利用会议、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法规、意识、技能和操作规定教育,使广大职工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以安全促进生产,安全带动效益。

5、安全工程师是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做到谁安排生产,谁负责安全交底。每一作业层面或每一道工序必须进行一次安全交底,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必须传达到每一名工人,并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保证做到工前交底、工中检查、工后总结,把一切事故隐患消灭在初始的萌芽状态。

6、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查思想意识、查制度落实、查安全设施、查机电设备、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四不放过 ”要求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格按项目部《奖罚细则》实施处罚。

7、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者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要及时教育处罚,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对予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及时上报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8、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格执行方案先行的原则,专项方案须经总工程师或工程处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投入实施。

9、及时收集、编制、整理各项安全资料,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10、积极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创建目标和任务,完善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安保体系的有效运行,努力创建标化工地文明工地。

第11篇 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评审工作细则制度

第一次到现场咨询、现场诊断

1.了解企业概况,通过资料和询问确认有无以下内容:

1.1.重大危险源

1.2特种设备

1.3特种人员

1.4危险工艺

1.5储存、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1.6职业危害

2.按照资料清单现场收集

2.1尽量收集全面,作好记录

2.2确认原件的信息与实际相符(如办公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机构代码、机构人数、生产经营范围、证件是否过期等相关内容)

2.3收集的资料要看到原件,收集复印件,一定要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资料要盖骑缝章。

2.4企业如涉及1.1--1.6的内容注意相关资料证明的确认和收集。

3.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帮助企业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

指导企业对照相应专业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对安全管理情况、现场设备设施状况进行现状摸底,找出问题和缺陷;对于发现的问题,定责任部门、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及时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

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行业地位、工艺特点及现状摸底结果等因素及时调整达标目标。

4.经过现状梳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企业的需求进行培训。

讲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流程的策划准备及制定目标、教育培训、现状梳理、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企业自评、评审申请、外部评审等八个阶段的工作如何进行。

5现场勘查(现场诊断)

5.1现场勘查需要带的工具及文件

现场检查表、不合格项告知书,照相机、测距仪等

5.2现场填写不合格项清单及不合格告知书

描述咨询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和严重程度,也可以列出问题清单,以及对这些不符合的纠正和验证要求。与企业沟通,使企业明确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是否具备下阶段自评/评审的条件。自评/评审的可能性和时间要求。

6.诊断报告()

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阶段

1.随时与企业保持沟通,了解企业安全管理文件的修订、标准化体系运行、标准化自评的情况,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等,以确认是否可按照计划进行评审。

2.指导企业自评、编写自评报告、完成评审申请工作。

3.所有电话沟通、qq沟通做好详细记录

4.正式评审前确认企业已具备标准化评级条件和要求

第二次到现场正式评审

1.需要带的文件

1.1标准化咨询/评审技术服务现场确认表

1.2咨询/评审组服务意见反馈表

1.3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或行业评审标准)

1.4不合格项告知书

1.5咨询/评审首/末次会议记录

1.6现场咨询/评审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2.召开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会议

2.1 双方介绍参加评审的人员(企业第一负责人应到场)

2.2宣布评审目的、范围、依据及时间安排。

2.3确定陪同人员:其职责为向导、见证、联络、做好记录。

2.4说明评审方法:

2.4.1 评审时,按《考评标准》中《考评检查表》进行逐项考评,以现场查证、资料核对和检查考核的方法进行。

2.4..2 自评时,对企业的所有单位和全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均进行评价。

2.4.3 正式评审时,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的原则为:

(1)综合管理考评内容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

(2)设备设施的考评,根据设备设施的拥有量(h),按下列比例抽样(包含在用、试运行、租赁等设备设施):

a.h≤10时,抽100%;

b.10

c.100

d..500

e.h>1000时,抽5%。

2.5请企业领导讲话

3.评审开始

3.1基础管理的评审

对照标准条款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核心内容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运行阶段的有关记录、台账、档案是否完善,不合格项整改的闭环证据等。

应注意的是:审查文件的符合性(是否满足标准化体系规范的要求)、系统性(是否包括了机构全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的控制要求和规范规定的应形成的文件)、协调性(文件之间的对应是否连贯,要求是否一致,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衔接和对应)、有效性(是否现行有效)。

3.2作业现场的评审

3.2.1 带现场检查表、不合格项告知书,照相机、测距仪等

3.2.3 填写不合格项清单及不合格告知书

4.评审记录的要求

4.1关注主要危险源及风险的控制情况,查阅有关的记录(如危险源辨识和评价记录,法律法规的识别和登记记录、监控记录、培训记录、不符合项和整改记录等)。

注重关键岗位和体系运行的主要问题,注意收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证据(有效性是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不但要收集不符合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标准化体系运行有效的证据。例如:职业病的防治效果,事故隐患的有效控制等)。

善于从众多的记录当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当发现问题时要深入检查或扩大抽样比例,以确定客观证据。

4.2记录应全面,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实描述、凭证材料、涉及的文件、不符合的依据等。字迹要清晰,内容要准确具体,易于再查。

5.评审组内部沟通

汇总不合格项,统一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5.1不符合的确定:

5.1.1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判定不符合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客观事实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的主观“推理”、“假设”或“想当然”的成份,客观证据包括:在文件、记录审阅以及现场观察中发现的客观事实;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事实;评审中经过验证的谈话或负有管理职责人员的谈话也可成为客观证据。

例如:受评审人员不了解本身的职责,需进一步核实的是受评审者是否履行了本人的职责。

5.1.2必须以评审准则(规范及评分细则等)为依据

判定不符合项时,一定要以评审准则为依据。不能够以评审员个人的任何意见、观点作依据。也就是说评审员开具的不符合项必须在准则中明确地找到所不符合的判据。如果找不到不符合判据,就不能判为不合格。

5.1.3分析不符合的原因,追踪体系缺陷

标准化体系评审的目的是判定受评审方的标准化体系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所以评审员不能仅满足于发现个别的不符合现象,还应对这些现象进行追踪和分析,以找出体系上存在的问题。这也是正确判定不符合的需要。

5.1.4评审组内相互沟通、统一意见

在形成不符合项前,需要评审组成员共同充分讨论,交流情况,互相补充印证。这样可以更准确、更全面的作出判断,避免由于某个评审员个人收集信息的局限所带来的片面性。

是否形成不符合项,由评审评组共同确定,不能统一意见的由组长确定。

6.评审组长与企业领导进行沟通:

末次会议之前,评审组应与受评审方(通常是最高管理层和管理者代表)举行沟通会议。沟通的内容主要是:

6.1通报评审过程中的评审发现,对于不构成不符合报告的情况,以口头意见的形式向受评审方通报;

6.2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与受评审方共同确认不符合的客观事实。

评审员在现场评审的时间毕竟有限,所发现的事实有可能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所以要在形成不符合报告前与受评审方共同确认这些事实。同时要听取受评审方对不符合项判定的意见,以利查清楚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也有利于受评审方制定纠正措施。

如果受评审方提出补充证据,证明评审员对不符合项陈述有误,评审员经过补充调查核准,应勇于修正错误。

6.3商定纠正措施的完成时间。

沟通会议结束之后,即可举行末次会议。

7.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是评审组向受评审评方报告评审结果和评审结论的会议。末次会议仍由评审组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与会者签到,应作好会议记录。

7.1组长代表评审组对受评审方在评审中的配合与支持表示感谢

7.2对受审核方标准化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有效性做出基本评价,同时指出薄弱环节及不足。

7.3宣布不符合项,并确认受审核方理解并认同。

7.4说明抽样的局限性。发现不符合项的部门未必是唯一存在的部门,要求受审核方举一反三,加强检查。

7.5再次对保密进行承诺,包括对评审内容的保密。

7.6宣布本次评审的结论(分数、级别)

7.7不符合项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完成时间、闭环证据等)

7.8受审核方领导讲话。可就评审结论和整改措施作简短表态,以及今后的打算。

7.9末次会议结束。

当所有议程结束,受审核方没有任何异议时组长宣布会议结束。

咨询'/评审组长的任务与职责:

1)领导、管理咨询/评审工作及咨询/评审组;

2)与咨询/评审委托方确定咨询/评审范围及准则;

3)代表咨询/评审组与受咨询/评审方建立初步的接触;

4)进行文件评审(现场诊断),向受咨询/评审方提出文件评审(现场诊断)的意见

5)确定咨询/评审的可行性;

6)制定咨询/评审计划,报受咨询/评审方,取得确认;

7)在咨询/评审组内,对每位咨询/评审组成员分配任务,并加以协调;

8)协调工作文件的准备,指导咨询/评审员准备检查表;

9)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

10)代表咨询/评审组定期与受咨询/评审方进行沟通;

11)主持咨询/评审组的内部会议,沟通咨询/评审情况,组织讨论咨询/评审发现、决定不符合项并准备咨询/评审结论,力求全组取得一致意见;

12)编写咨询/评审报告,全面、准确地报告咨询/评审经过和结果;

13)与受咨询/评审方商定整改措施的完成时间,组织对受咨询/评审方整改措施的跟踪验证;

14)参加一部分咨询/评审工作;

15)参加对咨询/评审方案的评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咨询/评审员(组员)承担的任务与职责:

1)准备工作文件;

2)参加咨询/评审过程中的沟通及首、末次会议;

3)完成分配的咨询/评审工作:收集信息、获取客观证据与形成咨询/评审发现,认真做好咨询/评审记录。

4)参加咨询/评审的组内沟通,对咨询/评审发现及咨询/评审结论积极发表意见;

5)保管好工作文件,按时归还有关文件;

6)适当时,完成咨询/评审的后续活动

7)完成咨询/评审组长交待的其他任务。

五项咨询/评审原则,其中有三项是与咨询/评审自评员有关的原则。

“道德行为” 原则

“公正表达” 原则

“职业素养” 原则

1)“道德行为” 原则

“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是最基本的“道德行为”也是咨询/评审员应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用。咨询/评审员应言行一致,能够履行承诺。

“正直”指公正、客观、坦率。咨询/评审员在工作中不阿谀奉承、不以势压人,也不无原则屈服于任何压力,不隐瞒自己的观点。

“保守秘密”是咨询/评审员的职业戒律,除非有法律要求或得到受审核方的明确批准,咨询/评审员不应向任何其他方泄露有关咨询/评审的有关信息,包括与咨询/评审有关的文件内容,受审核方的商业、技术、管理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信息,咨询/评审、自评报告等。

“谨慎”是指办事严谨

2)“公正表达” 原则

咨询/评审员在咨询/评审中应履行真实、准确的报告义务。遵循 “以客观证据为依据,以规范标准为准绳”的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地报告咨询/评审证据、发现、结论。

3)“职业素养” 原则

咨询/评审员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是勤奋并具有判断力。

咨询/评审员应勤奋、不断进取,努力学习新的知识,具备必要的能力,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咨询/评审员应具有很强的判断力,能对大量的信息进行有效的识别和分析,并迅速作出正确而客观的判断。

与咨询/评审自评有关的原则。

“独立性”原则“基于证据的方法”原则

1)“独立性”原则

保持“独立性”是实现咨询/评审的公正性和咨询/评审结论的客观性的基础。这一原则要求参加咨询/评审活动的人员应独立于咨询/评审活动(即与咨询/评审活动无直接责任、利益关系)不带偏见,没有利益上的冲突。

2)“基于证据的方法”原则

“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和材料,“咨询/评审证据”是与“咨询/评审准则有关的能够被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在一个系统的咨询/评审过程中,“基于证据的方法”是得出可信的和可重现的咨询/评审结论的合理方法。

咨询/评审员决不能凭主观臆想和推测下结论,必须获得证据,有证据才有结论,对咨询/评审结论的要求一是可信,二是可重现。

第12篇 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经营情况,明确生产、经营系统汇报工作的基本要求,理顺管理关系、规范公司信息汇报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督促、考核,强化部门管理职能,增强生产指挥系统的实时性,确保政令畅通,实现总览全局、统筹管理、重点突出、协调解决的原则,规范公司内部沟通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及办公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信息汇报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全面及时、严肃认真、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汇报工作。

第二章汇报的形式与种类

第四条生产、经营信息汇报分为定时和即时两种形式进行汇报。定时汇报为文字材料汇报,即时汇报分为电话请示汇报或文字分析材料汇报。

即时汇报是指发生如下事件时的请示和汇报:

(一)人身、设备等事故报告。

(二)机组及变电设备异常情况报告。

(三)机组及变电设备检修即时报告。

(四)**公司要求即时上报的有关事项。

(五)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定期汇报是指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定期向**公司各部室或各级领导报送各类生产信息,主要包括安全、技术监控、设备可靠性和生产情况报告。

第五条工作汇报主要内容包括:例行工作汇报、专项工作汇报、重要事项汇报。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汇报情况负责。

第七条汇报方式可根据事情重要程度及复杂程序,选用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方式。

第三章正常工作汇报

第八条例行工作汇报。

例行工作汇报主要指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全年工作计划就日、周、月工作向公司领导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前一时期工作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存在的困难及需要公司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安监部部负责人每月至少向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作一次安全情况专题汇报。

第九条专项工作汇报。

专项工作汇报主要指集团公司、**公司确定的与**公司相关工作(领导批示上级文件中的专项工作)、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月工作例会确定的事项、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专项工作。

各部门根据批示文件、会议纪要中确定由本部门负责落实的工作,按规定时间将进展及完成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汇报事项名称、进展过程及结果,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分析及建议。

第四章风电厂设备缺陷的分类

第十条第一类:重大缺陷。

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指有可能发生人身死亡、全厂对外停止供电、主设备损坏或造成有政治影响的事件等。此类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根据风厂设备的实际情况,如:

(一)发电机、齿轮箱出现严重故障。

(二)风机叶片出现严重裂纹或遭受雷击。

(三)风机基础出现下沉或倾斜。

(四)风机控制系统故障可能造成发电机等主要部件损坏。

(五)风机通讯中断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10台以上且达1周时)。

(六)35kv(33kv)母线全停3小时不能恢复送电。

(七)单条35kv(33kv)集电线路跳闸1天以上不能投运。

(八)220kv线路跳闸。

(九)变电所事故全停(包括220kv变电所正常停送电)。

(十)35kv(33kv)两条线路同时跳闸2小时以上不能送电。

(十一)开关油泵频繁启停,且间隔时间逐渐缩短,可能引发停止输送电事故。

(十二)单台风机故障可能需停运一周不能投入运行。

(十三)其它缺陷严重程度可参照上述条目。

第十一条第二类:严重缺陷。

设备出现严重缺陷可继续运行或已影响设备出力,但必须在6小时之内停止运行。如:

(一)风机齿轮箱油脂、液压油脂不合格;主变压器油样、气样化验不合格,超出范围较大;六氟化硫气体压力低于允许值。

(二)风机或变压器保护参数出错、保护失灵。

(三)风机机械刹车或变桨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四)风机通讯中断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10台风机且3天以上)。

(五)开关油泵频繁启停,间隔时间逐渐缩短,处于重点监视阶段。

(六)35kv(33kv)母线全停2小时不能送电。

(七)35kv(33kv)两条集电线路同时跳闸1小时以上不能送电。

(八)单台风机故障且短时间内(48小时)不能投入运行时。

(九)35kv(33kv)单条线路跳闸1天以上不能送电。

(十)其他缺陷严重程度可参照上述条目。

第十二条第三类:一般设备缺陷。

一般设备缺陷指设备存在轻微异常,暂不危及安全运行,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停运,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的缺陷。如:

(一)220kv开关油泵启动频繁。

(二)风厂部分光缆(10台以下)不能传输信号,时间达3天。

(三)单台风机24小时不能并网。

(四)35kv(33kv)单条线路跳闸1小时以上不能送电。

(五)其他缺陷严重程度可参照上述条目。

第十三条第四类:轻微设备缺陷。

可延至72小时以后停运,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进行处理的缺陷。如:

(一)风厂部分风机光缆(5台以下)不能传输信号达1天以上。

(二)变压器油气样指标不合格,但加强监视期间可以运行。

(三)变电设备渗漏油等缺陷。

(四)其他缺陷严重程度可参照上述条目。

第五章重要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重要事项是指公司内部发生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有直接、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发生以下事项需逐级汇报至**公司总经理:

1、安全生产出现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发生一般性以上交通事故,出现人员受伤、车辆损坏。

3、生产现场出现第一类设备缺陷。

(二)发生第二类设备缺陷需逐级汇报至**公司副总经理。

(三)发生第三类以上设备缺陷需汇报生产技术部、安监部部。

第十五条公司外部(政府、行业、政策)发生的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在发生重要事项后,公司各级人员可同时报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第十六条在役风厂和施工现场发生影响安全生产事件,相关负责人除及时向本风厂单位和安监部部汇报外还要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发生人身伤害或伤害未遂等事件必须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十八条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知情或在现场的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这种行为。

第十九条重要生产设备出现异常或发现重大设备缺陷,由安监部部组织,生产技术部和风厂相关人员参加,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由安监部部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分析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发生下列问题风厂负责人要立即汇报安监部部和生产技术部:

(一)风厂风机跳闸超过五台以上或单台风机故障一周内不能修复,以及修复后不能投入运行。

(二)设备在超低温、暴风雨、暴风雪等恶劣环境下运行,以及操作或检修不方便进行或受到限制时。

(三)风机主要设备损坏或风机变损坏,如:发电机、齿轮箱、主轴、桨叶等。

(四)单条35kv或33kv集电线路、通讯光缆发生故障,包括可延期处理的缺陷。

(五)升压站内任何设备故障,包括风厂向外输送电线路发生故障。

(六)全厂发生停水、停电事故,以及风厂工作人员正常生产、生活可能得不到保障时。

(七)利用低风速时对风厂内变电站和集电线路进行消缺作业。

第二十条变电站准备进行倒闸操作前、集电线路或输电线路跳闸、输电线路有计划停电,需汇报安监部部和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一条机组投产、退役(报废)的报告是指当新机组调试完成并通过120小时(或合同规定的时间)试运,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生产单位时的报告,以及当机组超过运行年限退役或报废时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重大设备维修作业时需动用吊车、在野外或油浸设备上动火作业,相关负责人需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二十三条发生草原火警,公司办公楼及风厂生产、生活场所出现火险或存在火灾隐患,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所有车辆发生任何交通肇事或险情,驾驶员必须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除与安监部部沟通外,还须在三天内向安监部部提交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在役风厂或施工现场发生盗窃或盗窃未遂事件,风厂管理人员或施工管理人员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任何人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险情,项目负责人须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设备安装时造成设备损坏,吊车等大型作业工器具出现损坏或故障,以及施工器具或安全工器具不符合要求时,项目部负责人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二十八条运输设备时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交通肇事,项目部负责人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项目部负责人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这种三违行为,有权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发生交通肇事等其他非生产性事故时,项目负责人要立即向安监部部汇报。

第七章重大事件向集团公司、**公司

及地方政府汇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突发安全事件,不论责任归属,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机构汇报。

第三十二条生产和基建现场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在向集团公司、**公司上报的同时,还必须上报地方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生产和基建现场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即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事故,在向集团公司、**公司上报的同时还必须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设备事故,除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公司汇报外,还必须同时上报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可能构成或演变为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如:

(一)造成主要设备严重损坏。

(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如性质严重火灾事故、影响恶劣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涉及电网安全的重要事故信息。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事件只需即时上报集团公司和**公司。

(一)生产和基建现场发生1-2人的重伤事故。

(二)其他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如全厂对外停电、主变、风机发生严重损坏。

(三)公务用车、通勤车等发生人身死亡和3人以上重伤事故。

(四)公司多种经营系统包括系统内员工在承包外单位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死亡和3人以上重伤事故。

第三十六条报告形式应当采取书面报告和电话报告两种方式尽快上报。情况紧急时一般先进行口头报告,稍后在补充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初步原因和性质、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报告时限要求对事件采取即时汇报,但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第三十九条上报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突发信息要按照以下渠道同时报告。

(一)向集团公司、**公司总经理值班室报告。

(二)向集团公司、**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告,如:

1、有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突发事件向安全生产部汇报。

2、有关基建过程发生的突发事件向工程管理部汇报。

3、有关交通突发事件向总经理工作部汇报。

(三)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即安全生产部汇报。

第四十条需上报地方政府或电监会派出机构的按以下要求汇报。

(一)需同时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方式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安全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需同时上报电监会派出机构的,报告方式按照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当地电监会派出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行政管理第一责任对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负责,要严肃认真地对待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对迟报、漏报的集团公司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奖惩规定

第四十二条即时汇报须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进行汇报,未能及时汇报每次考核相关人员500~1000元,延时汇报导致缺陷升级或造成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风厂运行设备发生可延迟至72小时(3天)以后处理的缺陷,应提前24小时(1天)向**公司安监部部和生产技术部汇报。未按规定汇报自行停运的将对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考核。

变电设备的计划检修(大修、小修)按集团公司、**公司、赤峰地调、网调检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报审。

第四十三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对各分管部门汇报(日报除外)要及时给予评价,指出优点和不足。

第四十四条此汇报制度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工作部和安监部部负责督查,对没按此规定及时汇报的部门(单位)给予500~2000元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生产等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本管理制度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机械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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