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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规定(六篇)

发布时间:2024-11-17 查看人数:78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规定

第1篇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规定

为保证生产人员能够及时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定及规章制度,提高各级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规范各级生产人员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部及风场应配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国家法律类:

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劳动合同法;

2.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类:

包括变电部份、线路部份、热力和机械部份;

3. 规程及系统图类:

变电站运行规程、风力发电机组运行规程、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变电站检修规程、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规程、调度规程及电气一次系统图、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4.下发的规章制度类:

4.1.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2.隐患排查制度;

4.3.缺陷管理制度;

4.4.防误工作管理制度;

4.5.保护投退制度;

4.6. 两票管理制度;

4.7.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4.8.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9.外包工程管理制度;

4.10.二次防护制度;

4.11.设备异动管理制度;

4.12.助爬器管理制度;

4.13.电动工器具管理制度;

4.14.爬梯作业管理制度;

4.15.风机防火管理制度;

4.16.双细则考核制度;

4.17.接地线使用管理制度;

4.18.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4.19.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4.20.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4.21.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

4.22.交接班制度;

4.23.定期定期轮换制度;

4.24.巡回检查制度;

4.25.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

4.26.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4.2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28.安反措管理制度;

4.29.交通管理办法;

4.30.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4.31. 风电场反措;

4.32. 消防管理制度;

4.33.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34. 风场急救药品管理规定;

4.35. 风电场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4.36. 福光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及考核管理细则;

4.37. 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4.38. 福光公司应急管理办法;

4.39. 风电场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4.40. 风场检修管理制度

4.41. 风场设备专责制

5.下发的规定类:

5.1.公司事故异常认定标准;

5.2.“三种人”名单通知;

5.3.典型操作票;

5.4.千项操作无差错管理规定;

5.5.技术监督网成员及职责;.

5.6.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5.6.安全监督网成员及职责;

5.7.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5.8.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规定.

二、配置及管理规定:

1.风场配备两套,一套由安全员统一管理放置在安全员办公室;一套配备在控制室,由当班人员管理,交接班时作为交接内容进行检查交接。

2.安生部配备一套由安培专工统一管理放置在办公室。

三、各级生产人员应配备的制度及规程:

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类:

包括变电部份、线路部份、热力和机械部份、风电场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2. 规程系统图类:

变电站运行规程、风力发电机组运行规程、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变电站检修规程、继电保护规程、调度规程、电气一次系统图;

四、生产各级人员可登录公司协同获取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及通知。

第2篇 罗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度范本――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总则

1.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公司质安部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经营部、财务部对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负责;工程部对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负责;工程技术组对总工程师负责。

3.安全生产是公司一项综合性工作,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分管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协调处理好部门之间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

二. 各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质安部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负责质安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的监 督。

2) 负责组织制订(含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负责制订公司制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 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生产班组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4) 负责审核或参加重大、高危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

5) 负责组织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的交底制度的实施。

6)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状况,发现“三违”现象或事故隐患下达安全文明生产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检查整改。

7)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8)负责组织制订公司职业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

9)负责公司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合作)、租赁单位和设备的安全资质和安全技术。

11)负责组织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新聘人员或临聘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三级安全教育的落实。

12)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

13)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

2. 经营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公司年度“防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 划)编制年度“两措计划”资金计划,保证公司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2) 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中所列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优先安排。

3) 负责建立分包工程(含合作工程、设备租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分包(含合作或租赁方)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合作或租赁)合同(协议),并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4) 参加公司的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检查。

5) 参加事故(含严重未递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 财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两措计划”资金的拨付,并检查、监督该资金的有效使用。

2) 负责检查、监督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对违规使用或挪用安措费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4. 工程技术组组长

1)负责技术质量部对公司安全技术工作的管理、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的编制和会审工作。

2)负责组织或指导编制和审查包含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对高、危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3)配合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4)配合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工程部、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交底工作。

6) 参加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5. 工程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 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制和会审工作,并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配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审批程序批准后贯彻执行。

2)领导本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组织施工的同时,布置、安排和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负责“两措计划”的落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组织编制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技术措施,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或参加会审,并负责组织落实,确保施工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 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或高、危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对高、危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三级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6)负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3篇 部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负责修改完善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工艺不合理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艺管理部门修改。

(二)在审查或执行工艺文件时,发现使用的有毒材辅料可以用无毒或低毒材辅料替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修改工艺文件。

(三)负责监督检查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发现有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

(四)负责收集一线工人对改善工艺、改善操作、改善现场、改善设备、改善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汇总上报部门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4篇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 职务

1.在生产副厂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企业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和厂内各项任务的要求,负责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辅助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和考核。

2.根据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负责编制本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3.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并领导全厂生产调度工作,定期召开生产作业会,严格按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平衡,搞好均衡生产。

4.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督促贯彻执行。

5.加强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组织抽查、盘点。

6.负责办理全厂工艺性外委协作和产品零件的外委外购合同的签订,承接外来修理加工任务。

7.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需要,向工艺、动力、供应等有关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8.组织安排工厂各级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9.做好生产作业统计工作,按时填报生产报表。

10.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内方针目标展开和检查、诊断、落实。

11.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 职权

1.有权对车间和生产服务单位下达完成或配合完成生产计划方面的调度命令,并对各单位执行调度命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2.在保证完成生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建议。有权调整瓷件、附件作业计划和金工模具品种计划。

3.有权检查生产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和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对不执行决议而影响进度者有权追究责任,并向主管厂长报告。

4.根据生产现场需要,有权召开有关车间、科室负责人紧急会议。

5.根据生产计划的要求,有权签订零件加工生产协作方面的合同。

6.对生产用的动力有指挥、协调、调配权。

7.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临机处置权,事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 职责

1.对由于计划不周,调度工作不力,影响全厂产量、品种计划的完成或达不到均衡生产的要求负责。

2.对下达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3.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工位器具、工模具和半成品、在制品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储备超过定额,致使资金严重积压负责。

4.对由于管理混乱,所辖库房的库存零件工模具发生丢失、锈损、磕碰划伤造成的损失负责。

5.对因指挥不当,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及部门内发生交通、火灾事故负责。

6.对本科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

第5篇 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 二 章

各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安全技术科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保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二条 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第三条 参与审核公司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的执行情况;推进安全技术进步,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新建、购置、更新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第四条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解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令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事后向领导报告。

第六条 负责组织公司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上报、及时向公司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情况通报;负责公司的安全统计工作;负责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审批手续,裁决安全生产纠纷。

第七条 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第八条 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与培训,指导下级安全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办理安全生产证件。

第十条 负责现场环境保护、噪声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做好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的鉴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奖励基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奖罚。

第十三条 参加公司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生产管理科

第一条 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排实现。

第三条 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应与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详细研究,以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 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征求安全技术科意见。

第五条 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第六条 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 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化建议时,都要会同安全部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第八条 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在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

第十条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设备管理科

第一条 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不准使用,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条 搞好锅炉登、建档和软化水的工作。随时提供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技术资料,并组织司炉工培训工作。

第三条 组织设备大、中、小修时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和临时围栏。

第四条 负责组织对各种机手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对考试合格者签发合格证,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制。

四、财务科

第一条 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第二条 凡因工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有医院证明、安全技术科签署意见后方能报销。

第三条 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 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五、保卫科

第一条 爆破措施、防火措施以及建筑防炎进行安全审核。

第二条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的检查工作,制定消防、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三条 负责促督检查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及爆破人员工作情况。

第四条 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五条 参加重大伤亡事故,交通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后勤科

第一条 负责检查、落实供应施工现场饮用开水工作,购买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第二条 负责管理搞好食堂管理和卫生工作,保证食品干净、清洁,不供应腐烂变质食品,防止食品中毒,确保职工安全健康。

第三条 做好冬季取暖设施的管理工作,保证取暖设施使用安全,防止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

第四条 做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文明、卫生管理。

七、医务室

第一条 负责对新职工、从事有毒害及粉尘作业职工、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对不适于本工种作业人员提出建议。

第6篇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规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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