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规章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2.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
第2篇 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2.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
第3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及时与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及时与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