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自觉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机械性能,认真操作。
3、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检修、并做好工作记录。
4、根据高原施工的特点,操作人员要注意劳逸结合,保持操作体能充沛。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5、坚持特种设备的工作原则,严禁盲目操作。
第2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维护制度
第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1.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的要求,具有完好、齐全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项目机电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验,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整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设备部门负责人,由设备部门负责人组织对故障设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由设备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工程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现场实际,详细编制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培训演练并修改。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和有关要求参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架子队长、现场安全员和项目设备部门负责人报告。
11.项目设备部门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定期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详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2.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发生责任事故的,除根据工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执行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机电部门负责人。
4.在岗人员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5.工区应坚持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第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设备名称;
事故类别;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3篇 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制度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工作,防止未经检查验收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包括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施工升降机、锅炉等。
第二条 职责
1、公司机电部负责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2、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的安装方案和结构检算的复核工作。
3、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4、钢结构分公司负责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经营管理,参加设备检查验收,建立验收报告台账。
5、项目部安全总监是特种设备检查验收责任人,负责组成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小组,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6、项目部机电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选购、组织验收、日常维护检查、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保管、向地方技术监督局申报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委培和取证。
7、项目部安质部门参加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和日常检查。
8、特种设备验收小组
特种设备验收小组由项目部安全总监任组长,项目部机电部、安质部、工程部、作业队队长、安全员、操作人员、钢结构分公司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对进场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的内部检查验收。
第三条 特种设备进场条件
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需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到场后,项目部机电部门应按照公司特种设备验收规定组织清点验收,并编写《新机械设备到达通知单》,报公司机电部。
特种设备由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项目部机电部门应全程监督安装过程。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查验收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特种设备验收小组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时填写检查表(见附件),验收合格后编写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报告,并报地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颁发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报告由公司机电部及项目部分别归档保存,并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报告台账。
第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取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项目部机电部门组织在使用地点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取证,培训合格并经培训单位颁发操作证后方可操作特种设备,无证人员不得操作使用特种设备。
第七条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
1、作业队设备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巡检特种设备并做好记录,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检查恢复。
2、项目部机电部门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4、项目部每月进行安全质量定期检查时必须将特种设备运行、维护、巡查情况、操作人员状况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5、以上各项日常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可参考附件中检查表。
6、公司安质部进行检查时,应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执行情况、日常检查执行情况。
6、公司机电部组织设备检查时,应对特种设备验收、日常检查、维修、养护、操作人员培训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特种设备培训教育制度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五.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六.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八. 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九.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十.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十一.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审核: 批准: 2017/9/23
第5篇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迅速向安全质量管理部和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领导、安质部、物资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的大小,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及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8.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保存。
第6篇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例会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本矿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本矿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本矿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本矿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2)通报本矿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总结各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5)布置下阶段本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7)审定本矿职业管理网络,审定本矿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本矿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7篇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以上各项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8篇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所属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限速器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二、在定期检验前,生产部要与市特检院协调好检测时间,及时对设备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洁工作,顺利完成设备定验,确保安全。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上次的设备检验报告确定。
四、定期检验报告要有专人保管,随时备查。
第9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制度
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本科室领导、设备科和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技术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院领导、设备科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设备科负责保存。
第10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办理使用登记时限: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
2、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每台设备填写两份。
3、指定专人带齐相关资料,到市级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眼位置。
4、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备案;重新启用时,应到原登记发证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5、特种设备报废或迁移过户,应向原登记发证部门务案,同时缴回使用登记证,予以注销。
第11篇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制度
1、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设备科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范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前,设备科会同使用科室先确定具体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3、安装完后,由销售单位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科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12篇 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设置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财产、环境不受损失。为此,特设置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工厂的特种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锅炉(含附件)、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05.01实施)》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2000.10.01实施)》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细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4.09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5实施)》
4.职责
4.1 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 机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安装、投产、注册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指导协助工厂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考核。
4.3 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设施)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操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督促国家检测。
4.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定期检查记录、维护和保养。定岗定人持证操作。
5、 管理程序
5.1 锅炉与辅机安全要求
5.1.1 锅炉使用应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并将有关登记证照和规章制度悬挂在锅炉房内醒目处。
5.1.2 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附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在检验周期使用。
5.1.3 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装置,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5.1.4 给水设备完好、配备合理。采用机械供水时应设置两套给水设备。
5.1.5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
5.1.6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锅炉房及操作规定
⑴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间,应有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⑵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
⑶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办事,运行记录详实、认真,并妥善保管,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
⑷ 操作运行人员要勤看、勤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⑸ 工作人员严禁带病工作,严禁酒后上班。
⑹ 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操作运行人员发现安全附件损失,应立即通知检验人员及时更换。
5.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技术资料齐全。
5.2.2本体外现检查;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
5.2.3安全附件;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应完好,动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5.2.4 疏水器、排污(水)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5.2.5 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