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1、从干部到职工要进行全员培训。
2、实行分级安全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由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32个特殊工种由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一般工种、新工人由矿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
3、一般工种、新工人、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由培训中心负责,并制订详细的全矿的年度培训计划和月份培训计划。
4、安全培训工作由培训中心负责,并制订有详细的全矿的年度培训计划和月份培训计划。
5、培训的方式及方法要有明确的规定。
6、要制订有详细的违反规定的奖惩制度。
第2篇 用电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
1、安全教育必须包含用电知识的教育。
2、未经过专门培训、未领到操作证、上岗证的电工(包括各类主要用电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专业电工必须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复试;用电人员变更作业项目必须进行换岗用电安全教育。
4、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知识、技能及注意事项的教育培训。
5、工区必须坚持每班前和班后进行班会、即班前交底、班后总结。
6、指挥部各工区每年将对电工及主要用电人员进行一次教育培训,不合格者停止上岗作业。
7、所有教育、培训、交底的资料,将按项目或类别分类归档。
第3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意义,在特种设备的使用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利用曾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给社会、给企业、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知识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主要包括:a.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b.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c.生产、使用现场消防制度和规定;d.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e.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f.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护和自救技术措施、办法等。
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包括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使用技术操作规程知识教育,以及在特种设备使用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识教育。
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能培训教育。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
3.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实际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绍,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现实后果,对认识事故的发生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起着较大的作用。
第4篇 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1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3条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
第4条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5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5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文秘资源网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
第十条 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 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 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 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 “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 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 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 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
第三十条 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第三十一条 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 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3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 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 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 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 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 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6篇 工程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3、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50小时。(公司级不少于15小时,项目部不少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小时)
4、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6、安全教育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主要从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危险区、危险部位及各类不安全因素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的基本知识入手,安全技能教育,这就是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事故教育、法制教育,事故教育可以使其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可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法制教育可以激发人们自觉地遵纪守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这类教育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施。
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必须结合先进的典型事例进行正面教育,以利取长补短,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效性、发展性、经常性。
7、要开展好主管部门及本公司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月'、'安全周'等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同时还可以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实施好'五抓'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时,工程接近收尾时,施工条件好时,季节气候变化时,节假日前后时这五个环节必须抓紧教育。
8、教育培训形式。
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设培训班、上安全课、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图片展、书画剪贴、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通报、广播等等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
第7篇 某施工企业安全培训及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普及安全常识,使“预防为止,安全第一”的方针,深入人心,保证公司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训的方式、方法和内容
根据培训的内容、对象和达到的目的,拟采取:
以会代训的方式。一是公司利用每月两次的例会时机,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解决的同时,对项目经理部经理、主任工程师、有重点的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学习;二是利用岗位技能培训的时间,对全体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保证全体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对新入公司的员工,利用岗前培训的机会,进行安全知识、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及要求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是对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采取送出去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及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安排上岗;五是对劳务队员工,针对施工生产任务和特点,采取上工前,收工后,随机培训教育,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二、培训时间
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课时;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对公司员工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60课时。
三、培训经费
为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公司专门从生产收益中提取安全生产和培训基金,用于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和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员工的培训,实行专款专用。
四、培训效果及考核
除公司领导、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由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外,其余员工根据学习内容和掌握熟悉程度,采取全员考核、知识竞赛、抽查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以了解和掌握培训效果。
五、奖惩
对积极参加生产安全培训并取得好成绩的员工,视其情况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优先评选为先进员工。
对不愿参加生产安全培训或经多次考核,未达到上岗要求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经理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实行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再聘用。对不参加或不重视和不愿参加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实行一票否决制,终止其劳动关系。
附表1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考核对象 | 总数 | 参加考核人数 | 考核情况 | 备注 | |
合格数 | 不合格数 | ||||
管理人员 | 46 | 46 | 46 | 0 | |
作业人员 | 67 | 67 | 67 | 0 |
第8篇 安全环境培训教育制度
1. 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环境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 其他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环境培训教育。
3. 公司员工安全环境教育与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协助;项目作业人员安全环境教育与培训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公司各部门协助。
4. 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业人员安全环境培训教育包括: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环境教育、施工人员转场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班前安全讲话、周一安全活动、应急预案演习、环境保护教育、卫生防疫及紧急救护教育、其他性质的安全环境教育等。
5. 入场三级安全环境教育要求:
5.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分包队伍施工人员、实习代培人员)入场必须进行入场三级安全环境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5.2安全环境培训教育时间应达到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对安全环境培训教育的时间作适当延长。
5.3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
3)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本知识;
4) 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 施工现场环境因素及危险源,危害后果及防范对策;
6)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7)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8)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 有关事故案例;
10)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 经三级安全环境培训教育考试合格人员转入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转场安全环境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 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2) 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3) 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规章制度。
7.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环境培训教育。变换工种安全环境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 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环境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2) 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环境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3) 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 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的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
5) 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8. 凡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9. 在选择分包队伍之前,必须要求分包队伍提供一定数量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并保证这些人员一定进驻工程项目。项目经理部需测算所需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人数。在评价合格分包商时,分包队伍拥有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作为考核必要条件;分包队伍进场后,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此项工作进行验证。
10.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环境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环境注意事项。
2) 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 本岗位曾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11. 以上安全环境培训教育必须记录建档,包括《安全环境培训教育记录表》、《新入场人员安全环境教育考核登记表》及批阅且合格的《新入场人员三级安全环境知识教育试卷》。
12. 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工作开始前(包括夜间工作前)必须对本班组全体人员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班前安全环境活动交底。
13. 班前安全环境活动交底的内容应包括:
1) 本班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须知;
2) 本班工作中的危险源、环境因素和应采取的对策;
3) 上一班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环境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14. 遇有特殊季节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专业责任工程师应参加班前安全环境讲话并对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重点交底。
15.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班组班前安全环境讲话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16. 易燃、易爆、有毒品的保管、运输及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由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进行安全环境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 公司各个项目在每年冬闲季节组织一次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
18. 各项目在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环境教育。
19. 班组坚持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活动日,可在班前或班后进行。其内容是:学习国家、省和本单位随时下达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势,表扬好人好事。
20. 工程项目需定期开展消防保卫演习、环境保护教育、卫生防疫及紧急救护培训教育活动,原则上此类活动可放在周一安全环境活动中进行。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 国家及地方有关消防、治安保卫、交通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疫卫生、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紧急救护基本常识;
2) 项目部有关消防保卫、交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方面的要求;
3) 消防知识培训;
4) 卫生防疫、紧急救护知识培训;
5) 消防演习。
21. 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提请项目经理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环境培训教育。
1) 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 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 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 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22. 适时根据施工特点,坚持“五抓紧”的安全环境教育;即:工程突出赶任务,往往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工程接近收尾时,容易放松安全,要抓紧教育;施工条件好时,思想麻痹,要抓紧教育;季节气候变化,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心情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做到常抓不懈。
23. 安全环境教育培训的形式或根据各自的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安全环境知识讲座、报告会、智力竞赛、典型事故、图片展览、电视片、黑板报、墙报、简报等等。安全环境教育要讲究实效,并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24.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环境培训教育的,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9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地遵守国家发布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掌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每的思想,严格按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特制订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于即日起施行。
一、本企业全员培训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1.本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业性的安全培训。
①总经理(法人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除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外每年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②公司安全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外,每年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③公司其它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④公司的特殊工种在取得相应的上岗操作证及接受上级安监、劳动部门的规定年审培训外,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⑤公司其它职工每年接受的安全培训不少于15学时。
⑥公司的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⑦对于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职工必须相应的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一般参加本公司项目施工达3个月以上时必须接受专业性的教育培训。
⑧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新承包的工程先培训后开工制度,实行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
2.具体培训内容:
①安全生产思想教育: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条例、制度及省市建设安监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②安全知识教育:从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方法、危险区、危险源的识别、各类不安全因素、劳动卫生、职业病的防治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防护知识方面开展。
③安全技能的教育: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技能培训,促使广大员工熟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各种安全操作技能。
④安全生产的法制教育:认真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事故教育,在事故条例分析中吸取教训,明确安全事故发生的危害性,以激发人们自觉遵纪守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⑤安全教育要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成效性;发展性;及经常性。并结合安全事故的反面事例及安全先进的典型事例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安全示范教育,以利取长补短,保障安全生产。
二、新工人必须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
1.公司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一级),时间不少于15学时。
主要内容是:
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
②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
③现场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急救、处理常识和应急措施、公司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措施及规定。
2.项目部的安全培训教育(二级),时间不少于15学时。
主要内容是:
①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现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②各工种及有关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③防护用品用具发放标准及使用知识与方法。
④常用施工机具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常识及有关使用规定。
⑤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及项目部制订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示例。
3.班组的安全培训教育(三级),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主要内容是:
①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活动要求。
②本班组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③个人的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维护知识。
④针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特点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⑤本班组曾经发生事故的条例分析及教训,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急处理。
4.新工人在接受三级教育后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填写三级教育卡,在项目部作留存,项目竣工后交由公司安监部门存档。
三、对采用'四新'作业及有危害性作业工人的培训
1.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施工和变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的相应的操作规程培训和新岗位安全教育,一般不少于10学时。
2.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一般不少于10学时,并应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1.公司主要负责人(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具体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应组织参加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特殊工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及劳动、安监部门组织实施,并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本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4.公司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全体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从事施工作业及施工管理工作。
5.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于即日起实施。
第10篇 一通三防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一通三防”安全培训管理执行分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的干部和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一通三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监测工、瓦斯检查工、放炮员、主扇司机等工种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复训,不得持过期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部(矿)对本单位的瓦斯检查工、主扇司机等特殊工种要进行定期摸底,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培训计划,确保职业技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从事“一通三防”专业各工种工人每两年组织一次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专业再培训。新任的瓦检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其它工种的人员在首次培训和今后的轮训中均要学习“一通三防”知识。
第七条“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八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重大隐患认定:
(一)超能力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备用主要通风机故障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7、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预防性灌浆系统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条一般隐患认定: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第11篇 某煅烧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加强和规范车间班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安全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班组级岗前教育培训内容:
1.班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岗位职责与岗位安全责任制;
2.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危险源点的辨识与防范措施;
4.本岗位的典型违章行为、典型违章行为引发的事故案例;
5.紧急自救、互救知识、应急处置能力、逃生自救能力;
6.职业危害与个人安全防护等;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一)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1.班组新进员工在经过车间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要进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过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对于由其它单位调入的员工在经车间转岗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分配至班组的,按新进员工进行培训教育考试,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对于离岗一月以上人员回到岗位后,必须重新进行本岗位的相关安全规程的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对于违章人员必须进行待岗培训,经过重新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24学时。
(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1.班组每月对所有员工进行不得少于一次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考试。
2.班组每年对所有员工进行不得少于一次的岗位前安全培训教育内容的培训教育考试。
3.临时从事非本工种作业,要由指派人进行临时工种的安全教育,但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4.规章制度、工艺、设备、技术发生变更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班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四、班组安全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1.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
2.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可演练、笔试、现场操作、问答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3.班组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班组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10前将本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车间审核备案,以保证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系统性。
4.班组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安全培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试情况。
5.各类培训考试试卷必须注明受培训人员属性。
第12篇 某洗煤厂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根据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坚持脱产安全培训和业余安全培训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培训工作的作用,加大安全培训考核力度。
第三条 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党政领导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按照要求抓好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安全培训对象及形式
第四条 安全培训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业余培训。
脱产培训包括: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各科室下达的培训计划,主要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新工人、住“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
业余培训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培训的“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十分钟进行培训,由本班组当班班组长负责人备课、讲课,所讲内容要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每周一课”培训定于周三,由车间的技术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要针对本周本车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每月一考”在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三进行,考试由各科室主管、技术人员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为本月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内容。
第五条 厂培训部门负责培训本单位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公司培训中心或其他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并发证。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厂培训部门负责厂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制定。
厂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新工人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负责厂的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管理,并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负责派送参加公司培训中心安全培训的人员。协同厂主管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厂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监督检查其落实执行情况和各级各类人员的持证情况,对全员培训初级工进行抽考认定,高级工进行确认,对培训部门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每季将检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
厂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类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并负责全员安全培训初、中级工的抽考认定和高级工的申报工作;对本厂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三违”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选派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参加公司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 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班前、班后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和指定教材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所有生产一线、车间、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
“每月一考”试题的40%为安全基础知识,60%为技能操作的应知应会知识,公司由安监局牵头编写《全员培训知识问答》题库;对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老员工的培训,进行单列、单培训,以问答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由厂培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并针对本行业的特点自行编印“每日一题”教材,分初级、中级、高级人员,生产一线职工必须人手一册。初级人员,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基础知识,本岗位、本工种基本操作要求和要领。对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达到初级标准。要充分利用班前或班后10分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我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全部选派到公司培训中心进行培训,为不影响安全生产,由厂培训主管部门与公司协调,部分安全培训班可在厂进行培训管理和考试,由公司培训中心负责选派教师来我厂进行讲课。
第十五条 厂培训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根据教学大纲,选编好教材,整顿好教学辅助设施,增大实物教学内容,创造良好的培训学习环境,不断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 在安全培训期间,经考核合格,其工资待遇按全部工资额发放,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只发给生活费。
第十八条 初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等级达标由队组负责考核认定,中级人员安全知识培训等级达标由车间考核认定,高级人员安全知识等级达标由厂考核认定,公司每季抽考初级达标人员,合格率达到95%以上则确认各单位认定的初级工人员,高级工由厂申报公司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凡全员安全培训抽考不合格的初、中、高级工,不准参加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未达到初级工,不准参加技能初级鉴定;未达到中级工,不准参加技能中级鉴定;未达到高级工,不准参加技能高级和技师的鉴定;未达到中级工,不准参加技术比武。
新工人必须由劳资部门按照先培训后分配的原则办理,培训和考试分离,上岗前厂培训主管部门要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六章 安全资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都必须持有公司统一格式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经过培训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统一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证》者,一律不准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的吊销与返还,由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安全资格证书》:
1、 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 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考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准上岗。
第七章 考核发证和建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由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培训人员的档案填写,实行微机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后,由厂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建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后,凡合格者,在上级未颁发证期间,由厂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合格名单统一发放代用证。待上级发证后,代用证收回。
第八章 考核奖罚
第二十四条 厂每季度对生产车间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训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厂培训主管部门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制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奖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我厂每季全员安全培训进行抽考,合格率低于95%,罚款10000元。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人员不能按计划选派,存在冒名顶替和缺员,有一人公司对我厂罚款5000元,累计叠加。厂将追究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由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定对厂培训部门检查的《标准及考核办法》,每季对厂培训中心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在厂培训主管部门所培训的学员,每期合格率低于80%,处罚厂培训主管部门1000元;低于75%,处罚2000元;每期合格率达到85%以上,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446号令处罚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厂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