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企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入职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强制性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协议和师徒合同后方可办理临时入井证上岗实习,四个月后由安全培训科对新工人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发放正式上岗证方可单独上岗作业。凡现场检查发现没有持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作业者,除对本人进行处罚外,对队长罚款xx元/人·次。
2、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工人重新上岗时,其所在单位向安全培训科提出申请,由安全培训科对其进行转岗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办理(更换)入井证。未按照规定培训上岗的,对其责任队长罚款xx元/人·次。
3、每月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编排培训计划(并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每年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再培训,不按要求接受再培训者罚款xx元/人·次。
4、开办培训班时,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在开班前三天以授课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授课教师,授课教师按照授课通知培训内容编写培训教案,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授课,授课要保证培训质量,保证培训课时。培训班结束后,教案交培训科存档。无教案或教案不符合标准要求上课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对授课教师罚款50元/次。
5、受培训赏在培训期间无故迟到、早退,罚款20元/次,旷课罚款30元/次;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教学进度,罚款50元/次。
6、考试试卷由授课教师(培训组织单位)负责必须在培训班结束前一天出题。考试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赏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者罚款30元/次,试卷作废,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试卷评卷由授课老师当天完成(包括在试卷上签字)并打印成绩单,写出培训总结,交安全培训中心存档。否则对授课教师罚款50元/次。
7、培训学员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调离工作岗位交劳动科待岗,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填入职工培训档案。
8、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对授课教师进行考核,授课费按60元/学时按季度进行造册发放。
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复训),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指标进行培训(复训),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安排、组织,并建立受培(复训)人员情况档案。被安排培训(复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对其罚款100元/次。
11、特殊工种培训(复训),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复训)工种、人数,由安全培训科负责安排、组织,有关单位按时参与,人员必须提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证明材料,文盲和半文盲不准参加特殊工种培训,安全培训中心对特殊工种必须建档,实行微机管理。
12、参加特殊工种培训(复训)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带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和生活费等到安全培训中心报名登记。否则,不安排其参加培训(复训)。
13、特殊工种在培训(复训)期间,违犯规章制度、纪律被培训单位通报批评(扣分)者,回矿后,按集团公司扣分情况进行罚款,每扣一分罚款50元,并按严重“三违”对其过关帮教。
1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培训(复训),凡因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没有拿到资格证者。第二次又被安排培训(复训)者,培训费自理,仍未取得资格证者,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15、各队必须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档案记载培训时间、工种、证件有效期等),否则,对该队支书罚款30元。
16、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职工,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的,调出单位在人员调动之前必须通知安全培训中心调整档案,安全培训科备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不经签字备案随意调动特殊工种不从事原工种者,对队长罚款100元。
17、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由安全培训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第2篇 纸箱企业机台操作工安全管理制度
1.各机台操作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规程,提高操作技术,杜绝事故的发生。
2.开机前要认真检查设备上是否有杂物,发现有异物要及时清除,按质按量加注润滑油,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严禁酒后上岗开机,如有违章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4.上班必须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在纸板线的废纸粉碎房打废纸包和制作粘合剂都属于粉尘作业,应带好口罩),严禁穿拖鞋、打赤脚。
5.调试设备一定要在关掉电源的状态下进行。
6.新工人上机前必须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任何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随意上岗,以防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7.吸烟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要彻底消除吸烟造成的火灾隐患,否则将作为严重问题进行处理。
8.严禁在高温设备上或者工房内烘烤衣物和食物。
9.泡沫灭机、粉沫灭机、灭火用砂、消防栓等各种消防器材必须安放在指定地点,不准在其周围堆放任何杂物,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10.车间的生产组长和值班人员要做好“三防”工作,严格搞好防火、防盗、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1.发生事故后要坚决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2.在严禁动火的地域烧火时,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采取防患措施,否则严禁施工。
纸箱生产是一个环保产业,所用燃煤锅炉产生的煤渣、粉煤灰、洗印刷机水墨产生的废水和洗自动线粘合剂产生的废水量虽小,但也应做好环保处理。纸板线用蒸汽加热形成的冷凝水也应做好回收利用。
第3篇 建筑企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为对各类施工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技术性能良好、安全使用,保证施工质量和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施工生产设备安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进场设备验收
1、进入施工现场的生产设备,由安全科监管项目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试运行情况、随机附(备)件、工具、外观质量、合格证明、技术资料、保修书、认为供应方应提供的其它资料等。
2、设备经安全科、项目技术人员初步验收,对不合格的产品可向供应方提出退货或更换、对确认为合格的产品必须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复验,新购置的产品设备经复验合格后需办理设备交接手续,有关参验人员需做好交接验收签证记录,并保存。
3、验收合格产品设备应及时登记入册并建立设备台帐。
二、使用安装
1、设备使用由项目安全员和机械员具体负责监管,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大型设备(塔吊等)实行机长负责制,严格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职责。
2、设备安装前必须报安全科审查,安全科应认真核查,安装单位的资质、安装上岗人员的资格、装拆专项方案,合同签订和安装位置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吻合。
3、设备安装后需经安全科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复验,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人货两用电梯、型钢井架等)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严禁未验收先使用。
4、安装单位必须提供安装过程的相关资料,项目部根据相关资料,验收记录,检测报告,记入安全台帐。
三、维修保养
1、设备保养分级:
一级保养--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润滑和坚固联结件的作业。
二级保养--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坚固联结件,调整传动及制动机构的作业。
三级--四级保养--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解体检查,更换零件及除绣补漆的作业。
2、分级保养的时间周期:
a)每次保养周期间隔不超过8小时;
b)一级保养周期不超过100小时进行一次;
c)二级保养周期不超过300小时进行一次;对行走动臂式塔机、型钢井架、
人货两用电梯每转场前进行一次;
d)三级保养周期不超过800小时进行一次;
e)四级保养周期不超过1600小时进行一次;
f)新的或大修出厂的施工机械设备在走合期满后进行一次走合保养。
3、设备运行管理
(1)大型设备机械设备运行每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交班者在交班前应清洁、整理工作场地、随机维修工具、运行记录等。接班者应检查机械是否正常及交班前工作是否完毕,然后接班。
(2)项目部的大型设备应建立随机档案,包括合格证明、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机械交接记录、运行状况记录、运行工时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等,由项目部保存。
(3)每班的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设备实际运行时间作为设备运行工时及运行状况记录,累计的运行工时作为设备保养的依据。
4、维修保养编制和执行
(1)年初项目部应制定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对机械设备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计划与保养相结合。大型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委托生产厂者或有资格的厂家进行维修,并对设备维修保养做好记录。
(2)设备维修保养由项目部自行负责,项目部机修人员具体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在上下班或交接班前进行检验设备技术性能,确保生产设备安全运行。
(3)设备不得带病运转,确保操作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发现不规范的操作时应马上责令改正,做好记录,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停止操作,报项目经理处置。
(4)工程竣工后,设备退出工地前应进行一次彻底保养,使设备技术性能尽可能恢复到设备说明书要求的水平。
(5)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部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其维修保养情况,发现机械性能不能达到其技术要求能力,应责令暂停使用。
四、生产设备配置
1、经营部在编制标书,工程部编制大型施工组织设计前,参加投标的项目部应及时提供投入该项目的设备清单,供编制参考。
2、项目部如需某大型设备而不具备时,可向社会有相应能力的公司租赁。
在租赁前应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索取设备相关资料。
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1、井架须为型钢井架,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鉴定的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
2、井架在搭设和拆除前必须编制详细的搭设和拆除方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能有效保证搭、拆的顺利进行。
3、井架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经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科验收合格,签字盖章,挂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架体中各类安全设施必须能灵活使用,如:防护栅、停靠装置、防坠装置,及附墙装置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5、加强井架及设备的维修保养,有关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为了满足施工现场的机械需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维修,以保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机械设备进场时,应经上级安全部门或公司设备科、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挂合格证方可使用。
2、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机械台帐,能有效记录各类机械的运转、维修情况。
3、各项目部在使用机械设备时应严格执行施工机械操作规程,并做好机械设备的运转记录和维修记录,发生突然故障时应作紧急抢修,并在维修记录表注明紧急抢修记录。
4、特殊施工机械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过培训或不懂施工机械的人员使用和玩弄。
5、施工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由公司材料设备科或办事处和分公司/项目部机管员和机操人员进行检验,每半年检验一次,合格后做好记录,标识为黄色准用证。机械设备必须定期保养进行检修,由机管员制定保养内容,机修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检修和保养,事后由机管员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大型的机械设备可邀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检验后需有标识,并做好记录。
第4篇 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作业证
第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做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公司安全生产总结会,会议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召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车间主任及班组长参加。
2、安全例会要对日常检查和本季度例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3、 安全例会要安排和布置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人。
4、 安全例会应对上级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政策、会议精神等进行及时的传达和布置,做到安全工作优于日常生产。
5、安全例会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办法进行及时的推广和落实,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下去。
第6篇 化工企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单位的动土作业安全要求和《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公司的动土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excavation 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4、2-5。
4.2、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4.6、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4.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4.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10、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12、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4.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作业证》的管理
5.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5.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7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0. 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对于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档案,其内容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投用时间和地点、历次检修记录、检测记录和设备更新情况等进行登记。
2、对于安全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应每月检查一次,保卫科每周检查一次,各部门每班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对存在的安全设施、设备问题各部门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做记录,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4、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应按要求由相关部门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完善专门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台帐。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7、安全设施、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等有关记录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保存。
第9篇 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公司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卫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公司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保卫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规程》(ah02/06)等制度。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经保卫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交通部门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若发现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违章处理,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对有责任的门卫作相应处理。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并按公司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马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公司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公司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10篇 罗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度范本――手动工具安全使用规范
一.一般要求
1. 使用工具人员,必须熟知工具的性能、特点、使用、保管和维修及保养方法。
2. 各种施工工具必须是正式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 工作前必须对工具进行检查,严禁使用腐蚀、变形、松动、有故障、破损等不合格工具。
4. 停止工作时,禁止把机件、工具放在机器或设备上。
5. 带有牙口、刃口尖锐的工具及转动部分应有防护装置。
6. 使用特殊工具时(如喷灯、冲头等),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7. 小型工器具放在工具袋中妥善保管。
二. 电动工具必须装漏电保护器。
1. 电动工具必须装漏电保护器。
2. 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3. 电源开关及电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 使用电动工具时,应有必要的、合格的绝缘用品,在潮湿地带或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有相应的绝缘措施,并有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便于观察,便于操作的地方。
5. 在高处或横向使用磁力电钻时,应有防止因中途停电而造成电钻坠落的措施。
6. 使用射钉枪时,要注意周围环境,防止伤人。
7. 使用电动扳手时,反力矩支点应牢靠,否则不许启动。
8. 砂轮机使用前应检查砂轮有无外伤、裂纹,然后进行空转试验,无问题方可使用,由于砂轮机转数高且有一定重量,打磨时与物件接触点要求比较严格,所以稳定性较差。使用时,操作者精力要集中,需戴防护镜。磨削时应避免撞击,应用砂轮正面磨削,禁止使用砂轮侧面。防止砂轮破碎伤人,安装砂轮时,砂轮与两侧板之间应加柔软垫片,严禁猛击螺帽。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砂轮片有效半径磨损达2/3时必须更换。
三.风动工具
1. 使用风动工具、气源应装气水分离器,以免混浊空气进入,磨损机件。
2. 供气的金属管和软管应进行吹洗,不得对人,与套口连接应牢固。
3. 风管不得变成锐角,遭受挤压或受到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4. 风动工具使用过程中,沿风管方向不得站人以防风管脱口伤人。
5. 更换工具附件,须待气体全部排出,压力下降后,方可进行。
6. 使用冲击性风动工具(风锤,风镐、风铲、风枪等)时,必须把工具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
7. 严禁用氧气做风动工具的风源。
四.燃气、机械、油压工具
1.喷灯
喷灯是靠燃气产生高温的工具,由于喷灯是手持工具,其稳定性差,火焰温度高,又有一定压力,使用时必须谨慎。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油筒不得漏油,喷油嘴螺丝扣不得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得超过油简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应拧紧。
禁止明火的工作区,严禁使用喷灯,附近有可燃物体和易燃物体的场所禁止使用喷
灯;喷灯的火焰或带电部分的距离应满足:1kv以下时≥lm,l~lokv时≥1.5m,大于lokv时≥3m。
使用喷灯时,灯内压力及火焰应调整适当,工作场所不得靠近易燃物体,工作场所应使空气流通。
严禁向使用煤油或柴油喷灯内注入汽油。
喷灯加油时应灭火,且待冷却后放尽油压方可加油,喷灯用完后也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放入工具箱妥善保管。
2.千斤顶
由于千斤顶具有顶升重物而不需要辅助设备,且顶升缓慢、均匀、稳定,又适用于校正设备安装偏差和物件变形等,因而被安装施工中广泛应用,但由于千斤顶与顶升重物接触点较小,又依赖底坐的平整,坚实而且又要求与重物接触良好,所以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因千斤顶种类较多,型号繁杂,使用前必须熟知其千斤顶的性能、特点及使用方法。
2)保持千斤顶的清洁,应放在干燥、无尘处。切不可在潮湿、污垢、露天处存放,便用前应将千斤顶清洗干净,并检查活塞升降以及各部件是否灵活可靠,油注入是否干净。
3)使用油压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安全栓有损坏者不得使用。
4)千斤顶应与顶物垂直且接触面要好。
5)千斤顶顶升重物不能长时间放置不管,更不能做寄存物件用。
第11篇 建筑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交底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交底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就是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
1.1.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内容
1.1.1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的深度和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同时确定设置边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撑的方法,以防止土方坍塌。
1.1.2脚手架、吊蓝、吊架、桥架的强度的设计及上下道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1.1.3安全平网、立网、封闭网的架设要求,架设层次和段落。
1.1.4外用电梯的设置及井、门式架等垂直运输设备拉结要求及防护技术措施。
1.1.5'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和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场所的隔离防护措施。
1.1.6施工工程包括外架与高压输电线路的间距,当电压为10kv,间距小于5米时,必须搭设绝缘隔离防护棚或防护网架。
1.1.7凡高于周围避雷设施的施工工程、暂设工程、井架、龙门架等金属构筑物,所采取的防雷措施。
1.1.8易燃、易爆、有毒作业及其场所采取的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1.1.9季节性施工,如雨季施工防雨、防洪、冬季施工防冻、防火、防中毒等所采取的措施。
1.1.10施工工程与周围通行道路及民房防护隔离措施。
1.1.11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个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上述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2特殊工程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工程主要有:
1.2.1深基础工程,如沉箱、扩底桩等工程。
1.2.2高大塔类构筑物,如水塔、烟窗、冷却塔、电视发射塔等。
1.2.3爆破工程。
1.2.4拆除工程/
1.2.5大型吊装工程。
1.2.6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摸板工程。
1.3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内容
1.3.1夏季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是预防中暑措施。
1.3.2雨季安全技术措施(防触电、防雷击、防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倒塌及防止槽、坑、沟边坡坍塌的措施)。
1.3.3冬季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及现场取暖炉安全运行措施,煤炉防煤气中毒措施、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大模板、临建、塔吊等的防风倒塌措施、斜道、通行道、爬梯、作业面的防滑措施、现场防火措施、防误食亚硝酸钠等防冻剂中毒的措施)。
1.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
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⑵土方开挖工程;
⑶模板工程;
⑷起重吊装工程;
⑸脚手架工程;
⑹拆除、爆破工程;
⑺临时用电工程;
2、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编制与审批
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分别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执行。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随意修改或拒不执行,否则,发生人身事故,要追究其责任、如果由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有问题,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编制人与审批人的责任、根据需要必须修改已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按编制与审批程序办理。
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交底
2.2.1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2.2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工长要向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2.2.3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
2.2.4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资料,应由项目工程师、生产班组、现场专职安全员三方签字认可后各留一份,归入安全技术资料。
第12篇 某建筑企业尘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尘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在有焊尘、烟尘、粉尘环境下的施工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无心血管疾病和肝、肾疾病。
2.从事电焊、气焊、氩弧焊、喷漆、凿岩机械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3.加工厂电焊车间,施工现场集中焊接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车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及空气净化措施等防尘装置,有效控制焊尘、烟尘等有害物质。
4.在有毒尘环境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和正确使用该作业专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不齐备者,不得从事该作业。
5.加工厂电焊车间,施工现场焊接场所,喷漆作业,凿岩机械的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施工场所环境的通风、空气净化装置等情况,对操作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不完善之处,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6.推广先进工艺,改善产品结构,使用低尘低毒电焊条,喷漆工艺中采用无苯稀释料,凿岩机械采用湿式作业法,改善作业人员的施工环境。
7.在有高温或粉尘工作、易脏工作或有化学物品或毒物工作中(蓄电池。调酸、充放电)应设置淋浴和洗漱设备。
8.施工现场的加工棚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应有效控制砂轮机、切割机等机具工作时所产生的金属粉尘飞扬。场地应保持清洁和一定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