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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用火管理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0 18:36:11 查看人数:93

安全生产用火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用火管理制度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是化工生产的主要特点,为了加强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将公司内划分为固定用火区和禁火区。

二、固定用火区由公司生产、维修、安技部门根据生产、维修工作的特点划定,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内除固定用火区外,其余均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内用火,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特殊用火:指在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用火作业。

一级用火: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即:甲、乙火灾危险区域)、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用火作业。

二级用火:指特殊用火及一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作业。

四、在禁火区内,凡须用火时,应在用火作业前,在公司安技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五、用火项目的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由用火所在的部门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六、用火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任。取样应有代表性,分析合格后,出具分析报告。

七、一、二级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审批;特殊用火由公司安技部门出具《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八、用火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安全措施及内容是否落实,否则有权拒绝用火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要随身携带,严禁无证用火。

九、用火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用火必须在《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若用火期满,用火作业尚未完成,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上述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作业。

十一、用火执行人在没有见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以前,有权拒绝用火作业。

十二、用火的一般安全规定:

1、凡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上用火,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置换分析合格:爆炸下限≥10%(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0.5%;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其浓度应≤0.2%;两种以上的可燃气体混合物,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2、用火者进入有毒物质的管道、设备、容器内时,有毒物质浓度在卫生允许范围内,氧含量在20―22%。

3、用火分析(取样)不得早于用火前半小时,如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用火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5、乙炔气瓶禁止放在管道、高压线下。

6、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火花飞溅引发周围可燃物质燃烧爆炸。

7、用火地点应有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用火完毕,用火监护人和用火作业人员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用火现场。

第2篇 商场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商场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避免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定此制度:

1、商场设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小组人员名单,并设有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人员;

2、商场根据企业特性和季节变化,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3、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卖场及库房禁止吸烟及动用明火,如有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厉考核;

5、安保部定期对卖场及库房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解决;

6、对小吃城用火情况进行检查,并规范使用;

7、卖场人员应知道'四懂、四会'(懂岗位火灾隐患、懂消防措施、懂初期火灾扑救方法、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疏散逃生)

8、发生火灾时卖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上级汇报,同时拨打'119',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积极配合消防队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3篇 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为确保公司财产及人身安全,提高公司火灾预防能力,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防止火灾发生,特制定本防火、动火、用火制度,以供遵循:

一、厂区范围(写字楼除外)全面禁止吸烟及任何可能引起火灾之行为,即车间、仓库及厕所、电房、保安室、厂区外围公共区域一律禁止吸烟。

二、厂区范围电源线路要规范,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在厂区使用电热具及接驳插头收听录音机等;因生产需要加接线路,必须经公司批准后由持证上岗电工操作。

三、电线电路不得出现裸线或外皮破损之电线;照明灯不得出现红头灯管,一旦有,须立即更换。

四、严禁任何人擅自动用公司所配置一切消防设施,严禁挪用或堵塞消防公共通道或消防器材。

五、因生产需要在厂区须用焊机作业或动用明火时,必须上报公司安全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经批准并在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作业,电焊和明火作业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人操作;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焊机或气瓶放回规定位置,将并确定未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4篇 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为确保公司财产及人身安全,提高公司火灾预防能力,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防止火灾发生,特制定本防火、动火、用火制度,以供遵循:

一、厂区范围(写字楼除外)全面禁止吸烟及任何可能引起火灾之行为,即车间、仓库及厕所、电房、保安室、厂区外围公共区域一律禁止吸烟。

二、厂区范围电源线路要规范,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在厂区使用电热具及接驳插头收听录音机等;因生产需要加接线路,必须经公司批准后由持证上岗电工操作。

三、电线电路不得出现裸线或外皮破损之电线;照明灯不得出现红头灯管,一旦有,须立即更换。

四、严禁任何人擅自动用公司所配置一切消防设施,严禁挪用或堵塞消防公共通道或消防器材。

五、因生产需要在厂区须用焊机作业或动用明火时,必须上报公司安全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经批准并在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情况下方可作业,电焊和明火作业必须两人以上,严禁单人操作;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焊机或气瓶放回规定位置,将并确定未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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