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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4 11:26:10 查看人数:33

建设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1篇 建设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当工地上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时需及时迅速上报。

二、根据事故严重性,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等四类。

三、当工地发生轻伤事故后,由负责者或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员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原因,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即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

四、当工地发生重伤事故后,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即刻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再有企业主管部门领导迅速上报当地区级劳动局和安监站。

五、当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后,由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上报企业有关部门领导,再由部门领导在4小时内上报当地区、县级安监站、劳动局等单位。

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按死亡事故上报,职工负轻伤后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按重伤事故上报。

七、工地每月1~5号将上月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上报企业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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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制度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和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司统一领导和监督下,结合我建设项目(工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和规范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各项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方案审批程序,规范技术档案的整理、归档。

3、建立健全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在各班组、各工种之间开展劳动竞赛和目标责任考核,定期通报,奖优罚劣。

4、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搞好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抓好安全促进生产。

5、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全面领导、部署、检查、总结、分析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6、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危险源整治台帐,完善检查、立案、整改、复查、销案程序,将隐患、危险源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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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工地)安全文明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秘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1)、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2)、供电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防碍正常作业和交通。

(3)、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4)、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

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

正常安全运转。

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9.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

10.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角的发生。

11.工程部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工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工程部及有关部门报告。

13.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工程部及有关主管部门。

14.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素质是对其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5.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有明显标记,并报经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2.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网、年季月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

3.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同时按照管理处的有关要求统一着装。

4.施工现场作业道路应保持平整,设有明显路标。机具和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

5.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办公区、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食堂、供排水、浴室、宿舍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6.施工合同段内主要构造物前应设置标牌,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标牌。

7.各类拌合场(站)和加工制作场地内区域必须进行场地硬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设隔离墙,并有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

8.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姓名等。

9.施工现场每个主要施工区域,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挥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在岗,现场指挥和技术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

10.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1.施工车辆行驶的便道应进行日常性养护,保证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后能行车无积水,不影响施工场地外围道路清洁和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和通行。

12.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污染或将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13.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14.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15.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空置地等做好恢复工作。

三、罚 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象的项目经理部,管理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清退出场,并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此造成的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

2.旁站监理及其驻地办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工程部将对其进行警告或辞退,责令驻地办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将视情节由其承担赔偿或清退出场。

第4篇 集团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二、进地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监测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编制,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四、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消除、控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对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事先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出现伤亡事故作出充分估计,制定政策、完善、保护措施。

六、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等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鉴别、评价、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劳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八、盛夏做到防暑降温,寒冬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九、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5篇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二、进地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监测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编制,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四、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消除、控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对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事先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出现伤亡事故作出充分估计,制定政策、完善、保护措施。

六、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等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鉴别、评价、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劳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八、盛夏做到防暑降温,寒冬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九、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6篇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段部安全生产的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分公司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逻检查,上班前教育,下班后检查。

2、进行日常性检查,经常普遍性的检查,企业每年至少检查4-6次,项目部每月至少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进行检查,国外还有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还有各级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检查。

3、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应根据上级有关规程、法令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违章作业和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杜绝事故苗子,做到防患于未然。

4、安全生产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为主要内容,要结构气候特点,开展防洪、防雷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中毒等'五防'检查。安全检查要贯彻领导与群众结合的原则,做到边查、边改,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复查制度。整改计划要定人、要定措施、定期完成。

5、要经常性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第7篇 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核细则制度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情况

得分

1

班组组织机构(20分)

明确设置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5分)

没有设置班组长的,扣3分,没有设置班组安全员的,扣3分/

落实班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分)

没有建立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5分,没有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的扣2分。

签订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书(5分)

没有签订班组责任书的不得分,责任书没有安全目标的,扣2分。

班组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职责熟悉和履行情况(5分)

班组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职责不熟悉的,扣2分,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的,扣3分。

2

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0分)

制订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5分)

没有制订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的,扣5分

制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班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交接班,现场管理等到制度(5分)

没有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的,扣5分,管理制度不齐全的,每少一项扣2分。

班组人员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情况(5分)

班组人员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不熟悉的,1次扣2分。

对岗位和工作现场危险源(点)识别及应对措施熟悉情况(5分)

对危险源(点)情况不了解的,扣2分,应对措施不熟悉的,扣2分。

3

现场安全管理(35分)

班组人员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10分)

不熟悉操作规程的扣2分,应对措施不熟悉的,扣2分。

坚持班前会和班后会制度和交接班制度(5分)

查看班长日志及相关工作记录,发现未做的1次扣1分。

坚持“一班三检”(班前,班中,班后)制度,对各个工作点进行巡回检查,排查在岗职工精神状况,班前隐患整改情况和生产过程中的动态隐患,并做好记录。(10分)

查看安全检查台帐,发现未做的1次扣2分

坚持“三必谈”制度(5分)

查看班长日志,发现未做扣1-5分

劳动纪律执行,文明生产执行情况(5分)

现场检查违规的,发现1次扣1分

4

安全教育培训与文化建设(25)

班组人员岗位技能,安全知识等掌握情况。(5分)

对岗位技能,安全知识不掌握的,扣2分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5分)

未开展教育培训的,扣5分,未开展应急演练的扣2分

特种作业岗位必须持证上岗。(5分)

未做到的,扣5分

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开展情况(5分)

未开展部署的安全活动,扣5分,每少开展一次的,每次扣2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5分)

教育培训档案不完整的,扣1-5分。

5

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为0

第8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企业(煤矿)的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明确负责不同等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煤矿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煤矿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煤矿的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应当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煤矿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覆盖各运营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记录报告工作机制,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并逐级上报本企业相关部门。

第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依据事故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煤矿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

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九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机制,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施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对于企业主动上报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经本企业验收责任单位验收合格、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自行恢复生产,同时及时报告负责督办的部门。对于有关单位实施督办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书面报请负责督办的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 煤矿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建立防范强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水害、断电等事故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发现周边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煤矿企业应当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设具备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功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煤矿调度中心(生产信息平台),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无法被篡改或删除。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区(队)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对于经核实的事故隐患举报,应奖励举报人。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第9篇 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制度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和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司统一领导和监督下,结合我建设项目(工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强化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

2、建立健全项目整体应急救援预案,细化各分项工程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做好总结,分析推广工作。

3、加快项目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积极推广和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4、逐步实现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用品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5、积极开展项目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项目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落到实处。

长沙市东岸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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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建设集团安全生产交底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交底制度

一、每天工作以前,必须要经过安全员和班组负责人所做工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交底施工作业,不得进行上岗作业。

二、交底人必须对被交底人作书面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且必须双方签字以后才可上岗操作。

三、由是未进行上岗作业安全交底的人员,擅自进行操作,发生事故不与工地无关。

四、交底以后被交底人必须按照交底内容进行作业,特殊情况事先必须向交底人说明,经交底检查以后,可按特殊情况进行交底。

五、交底人被交底人,双方必须亲笔签写本检姓名,任何一方不得代表他人进行任意的签字,否则工地有权清退工作。

六、被交底人违反交底内容的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由之被交底人自己负责,工地概不负责。

七、交底人必须按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交底,书写必须正确清晰,绝不能敷衍了事。

浙江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11篇 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种大型承重机械设备和支架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及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先做试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经监理、业主审核通过后贯彻落实。

(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交底,是具体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主要方法之一,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实际而又深刻的安全教育。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布置生产任务时,对施工安全要提出明确要求,把施工技术和安全同时交底,在组织员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订立保证安全生产措施,使人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心中有数。坚持班前安全交底,避免操作人员盲目野蛮施工。同时要求驻地监理和业主项目工程师参加交底会,并在交底文件上签字确认。

(三)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把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日常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将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线各标段的现场施工安全情况作定期、突击检查,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项目指挥部联合总监办定期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照《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纠正。

2、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项目指挥部、总监办每月组织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个月组织一次。

(1)业主、总监办、项目经理部、施工队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性生产检查,如易燃易爆物品、大型设备安装试产、重点工程施工、新产品使用等;季节性安全检查,如防火(旱季)、防洪(雨季)、防台风、防暑降温(夏季)等;重大节日的安全检查,如春节、元旦、国庆、“五一”等节日。

(2)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班组专、兼职安全员或生产值班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做好记录,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班组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最直接、最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隐患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如数配足,加强培训与学习。

(3)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作业前,对自己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安全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出现隐患要及时上报。

(四)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发生安全事故后须立即向指挥部及总监办汇报,对影响较坏、危害较大、性质较严重的安全事故,还应向建设方作书面的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客观描述、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的追踪检查等。

(五)安全预案制度

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对安全隐患较大的重点工程制定安全预案,以预防措施为主,制定相应得应急系统及抢救预案。业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事故处理制度

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须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及上级主管部门。若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须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事故所在地的公安、交通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七)事故分析制度

某分项工程或某部位如发生伤亡事故,项目经理和安全部门须及时组织实地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举一反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同类的安全事故。

(八)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对台风、暴雨、冰冻的到来及传染病的传播实施通报,让各单位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类似全球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一旦发生,则应发文要求各参建单位注意定期消毒,做好预防措施。

(九)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考核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和各种会议等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的教育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外来民工的上岗和轮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殊工种作业必须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要求项目建设指挥部和各施工单位内部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原始记录在各单位内部进行系统归档。

第12篇 安全生产网络体系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把《安全生产法》落到实处,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目的,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要求,通过建立条块结合,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群策群力、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新局面,以根本上减少和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厂持续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网络体系的机构建立

(一)按行政区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厂区设立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张军恒担任,有关单位一把手为副主任和委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厂安监管理处。

2、车间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各车间设立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刘进旺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各车间的负责人担任。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部门要确定1-2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的资格由相关部门确认资格考核发证。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必须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专业安全生产上岗培训,经区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三、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在相关领导精心指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厂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全厂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全面提高厂区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5、完成县政府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二)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2、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3、定期汇总厂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4、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5、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及日常工作。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追究并及时上报上级安委会。

7、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及时上报。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指导厂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和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4、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全面提高厂区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5、完成厂区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联系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2、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3、定期汇总厂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承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5、承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交办事项及日常工作。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追究并及时上报。

7、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及时上报。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1、自觉接受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

2、掌握厂区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情况。

3、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活动,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矿山(采石场)、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及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4、跟踪监督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尽快消除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采取果断措施直至消除隐患。

(六)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技术常识。

2、负责本企业所分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工遵章守纪。

4、开展安全巡回检查,及时纠正生产中'三违'行为,发现事故隐患迅速向一级负责人报告,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建设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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