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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7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1篇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

(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监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安生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消号。

第十八条 安生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安生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时的。

(六)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

第2篇 金盏河一级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保证电站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经常性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业务培训,以确保电站安全运行。

二、电站成员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负责总值班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防止设备出现故障、防火、防爆、防盗),并督促检查发电运行人员的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并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所有发电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组及电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原理。

四、全体运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电站水轮发电机组操作运行程序》、《电站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运行值班制度》。认真学习,熟练操作,严禁误操作、违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所领导。

五、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按工艺流程及检修标准进行检修,坚持修必修好,不留缺陷,确保检修质量。

六、电站人员应在每年开机前对所有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大修或更换零部件,若到期不检修更换,追究其电站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按主、次责任和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第3篇 大化电厂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二

5 机组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内容和办法

5.1 生技部每年9月15日前,根据机组年度运行健康状况、重大技改修理项目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下一年度(今冬明春)机组检修计划,报上级管理单位。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应包含机组检修性质、检修天数及主要检修项目等内容,详见附表6。

5.2 生技部每年10月10日前,根据机组年度运行健康状况、重大技改修理项目计划安排、设备评级状况、设备缺陷、技术监控监督检查项目等,完成机组(含主变)年度检修项目表的编制工作,并以文件形式予以下达。

5.3 机组检修项目表公布后,检修公司及班组应根据当前设备检修备品备件库存情况、机组检修计划及主要检修项目、设备缺陷、设备评级、运行潜在问题、设备安全状况、设备易损程度、历年设备检修经验等,在10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机组检修备品备件定额计划的填报及部门汇总工作,报送生技部。

5.4 生技部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年度机组检修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的审核修订,报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11月份的第2个工作日前提交供应部按计划采购。

5.5 机组年度检修期间,考虑到机组运行健康状况改变、计划与实际的差异、机组检修当中发现的重大缺陷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的数量及品种类型。报批手续仍为生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

5.6 检修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加工以及到货验收等管理环节,参照4.3条款和4.4条款组织实施。

5.7 检修备品备件到货验收后,由检修公司合理调度,原则上按“谁计划谁领用”的办法直接办理领用手续,提取相应的检修备品备件。

5.8 检修公司所提取出来的检修备品备件,公司及班组都有责任做好妥善储存及保管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参照4.5条款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储存及保管工作,做到检修备品备件使用的可追溯性。

5.9 机组年度检修结束,即每年4月30日前,检修公司根据去冬今春机组检修备品备件领用及实际使用消耗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提交生技部。

5.10 对年度机组检修剩余的备品备件,检修公司及班组应参照4.5条款的相关内容,建立台帐,认真做好储存及保管工作。

5.11 每年5月20日前,生技部、总厂安监部联合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检修公司及班组各工器具房及备品备件仓库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核实检修备品备件领用、使用及汇报情况。

6 检查与考核

第4篇 大化电厂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一

0 引言

为规范我厂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的时效性管理,确保备品备件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又经济合理地储备,减少积压和浪费,提高备品备件利用率,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化电厂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以及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参考定额》

总厂《物资管理标准》

《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3职责

3.1 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以及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由生技部、检修公司、供应部门等生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生技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2 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备品备件计划采购的审批,负责事故备品备件领用的审批,负责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处置的审批。

3.3 生技部负责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组织和审核工作,负责定期开展备品备件过程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3.4 供应部负责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负责事故备品备件的科学储备、保管及发放工作。

3.5 检修公司负责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计划及到货验收工作,负责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的领用及科学保管工作。

4事故备品备件管理内容和办法

4.1事故备品备件含义

4.1.1 事故备品备件是指在事故抢修和临时发现事故性缺陷,需紧急处理所使用的配备性备品、设备性备品以及材料备品。

4.2事故备品备件定额管理

4.2.1 供应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年度事故备品备件领用情况、补充情况以及仓库库存情况,向生技部提交年度事故备品备件使用报告。报告中附带《当前仓库备品备件库存清单》(见附表1)。

4.2.2 生技部收到供应部提交的报告后,在5月10日前,组织各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对仓库库存备品备件进行一次专项核实检查,在淘汰和失效事故备品备件处置的基础上,以正式通知形式公布《当前仓库备品备件库存清单》。

4.2.3 库存清单公布后,检修公司及班组应根据事故备品备件库存情况、机组检修遗留问题、设备运行潜在问题、设备安全状况、设备易损程度、历年设备维护经验等,在5月20日前按附表2格式,完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定额计划的填报及部门汇总审核工作,报送生技部。

4.2.4 生技部一周时间内,完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审核修订,与库存事故备品备件进行对比,形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采购计划》(见附表3),报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5月30日前提交供应部按计划采购补充。

4.2.5 事故备品备件原则上每年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定期的年度计划及采购补充管理工作。当某一类型事故备品备件最后一件库存领用或库存量少于10%之时,供应部应及时报告生技部,按上述流程办理事故备品备件动态补充采购工作。

4.2.6 对事故抢修和临时发现事故性缺陷急需的而定额中没有储存的事故备品备件,由相应的维护班(队)及时汇报和计划,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或生技部主任确认,报供应部立即采购。如生技部正、副主任确认采购的,事后应向生产副厂长和总工程师作口头汇报。对应急事故备品备件的采购,可视具体情况安排生技部相应专责或班组专业工程师前往协助采购,确保应急事故备品备件采购的时效性和采购质量。

4.3事故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

4.3.1 供应部接到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应本着及时、节约、择优、就近和高效的原则,按照总厂《物资管理标准》进行备品备件的采购、合同订货和加工。

4.3.2 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必须严格按照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中所列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技术要求和型号。如需变更时必须经生技部主任或相应专责的同意。

4.3.3 对具有通用规范标准和区内可以直接采购的备品备件,原则上在接到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任务。

4.3.4 对特殊的备品备件或采购周期比较长的备品备件,生技部应在报批的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的备注栏中注明“特殊”字样。供应部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对标有“特殊”字样的备品备件,及时行动,组织采购订货,必要时与生技部相关专责沟通,加快特殊备品备件的订货采购步伐,原则上控制在30天至45天内完成采购任务。

4.3.5 每年7月20日前,由生技部组织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对计划采购补充的事故备品备件进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事故备品备件按时购置到位。

4.4事故备品备件到货验收

4.4.1 备品备件一旦到货,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库验收工作。

4.4.2 备品备件到货验收,严格执行《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4.4.3 验收不合格的事故备品备件不准入库,并原则予以退货。

4.5事故备品备件的储备及保管

4.5.1 供应部应建立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储存专用库。

4.5.2 计划采购的所有事故备品备件,经验收合格后,应先分门别类地办理入库手续,由供应部统一储存和保管。

4.5.3 事故备品备件的入库应填写入库验收卡,由验收人签字后连同实物及加工图纸、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一起存放。

4.5.4 保管人员应根据备品备件入库情况,及时建立完善的入库及保管台帐。对入库的备品备件的型号、数量应与计划采购清单核对无误,做到帐、卡、物相符,随时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随时做好动态补充购置工作。

4.5.5 备品备件应保持通风干燥,物品应分门别类有序摆放,做到整齐美观。

4.5.6 精密零件和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要注意温度、湿度和阳光照射影响;金属制品必须定期做好防锈蚀工作;化学制品应做好防腐蚀工作;对需要用特殊方式保管的事故备品,由供应部、生技部及检修公司相应专业班组共同提出保管措施。

4.5.7 保管人员应定期开展备品备件的清点、保养和测试工作,对一些机电设备或贵重精密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常规性检测试验,检测其测试范围、功能、精度、性能指标等是否满足要求,确保备品备件质量合格,无变质,无性能指标下降,无丢失。

4.5.8 对保管员没有专业检测资格的备品定期检测项目,保管员应提前一周时间和生技部相应专责联系,确保定期检测项目按时有序安排和组织开展。

4.6事故备品备件领用

4.6.1 事故备品备件的领用,实行“何时急需使用随时领用”制度。事故备品备件的领用,仓库保管员应做到随叫随到,确保事故备品备件领用渠道畅通无阻。

4.6.2 事故备品备件领用程序

4.6.2.1 使用部门或班组填写《事故备品备件领料单》(见附表4);

4.6.2.2 使用部门或使用班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

4.6.2.3 生技部(正、副)主任审定;

4.6.2.4 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4.6.3 事故备品备件非正常领用程序

4.6.3.1 生产应急事故处理需立即领用事故备品备件,只要是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口头通知的,经供应部主任和保管员确认,即可提取相应的事故备品备件,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3.2 如生产副厂长和总工程师均不在厂内,由生技部(正、副)主任与他们之中一人联系沟通,并获得口头同意,然后经供应部主任确认,即可办理事故备品的领用,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3.3 如生技部正副主任、总工程师和生产副厂长均不在厂内,由生技部相应专责与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联系沟通,并获得口头同意,然后经供应部主任确认,即可办理事故备品的领用,同样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4 事故备品备件每次领用,保管员都应及时做好台帐记录,确保帐、卡、物相符,随时跟踪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

4.7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的处置

4.7.1 生技部每年5月10日前,组织各生产管理有关人员,对仓库事故备品备件库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核实检查,目的是认真核对事故备品备件使用情况及库存情况,对库存备品进行认真求实地评估,对变质、霉烂、失去原有性能以及淘汰的事故备品备件予以报废处理。

4.7.2 对评估组确认予以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供应部及时提取出来或隔离,保管员应根据提取的备品备件数量、规格型号等及时填写好台帐记录和《事故备品备件报废清单》(见附表5)

4.7.3 供应部根据评估组予以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形成报告,报生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生产副厂长批准,及时予以公布,并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4.7.4 对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应收集到物供仓库大院或指定地点,按《事故备品备件报废清单》逐一清点数量,在地面摆放整齐,在生技部、安监部、检修公司、发电部、供应部、工会、财务部、审计室、纪检室等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用压路机进行碾压后,再用汽油等明火进行焚烧,避免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重新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线。焚烧现场要注意做好防火防爆安全隔离及保卫工作。

第5篇 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1 奖励

1.1 能避免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15000-20000元。

1.2 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为,奖励10000-15000元。

1.3 能避免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5000-10000元。

1.4 能避免设备一类障碍的行为,奖励2000元。

1.5 能避免设备二类障碍的行为,奖励1000元。

1.6 能避免主要辅机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保证调度负荷正常的行为,奖励500元。

1.7 积极进行事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奖励500元。

1.8 技术支持部专业组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专业组人员2000元/人。

1.9 发电部运行值(班)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值(班)人员2000元/人。

1.10 发电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

1.11 技术支持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5000元/人。

1.12 公司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公司(1.8-1.11项未受奖)人员2000元/人。

1.13 经公司认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建议或行为,奖励500元。

1.14 制止非自身业务辖区违章行为,奖励200元。

2 考核

2.1 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3 考核责任人一年月度绩效工资。

2.1.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1.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10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50000元。

2.1.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2 一般人身事故

2.2.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3 考核责任人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2.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30000元。

2.2.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3 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一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3 考核责任人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3.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0-4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0-20000元。

2.3.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4 一类障碍

2.4.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20%。

2.4.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50%。

2.4.3 考核责任人当月月月度绩效工资。

2.4.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4.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1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0-5000元。

2.4.6 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另行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

2.5 二类障碍

2.5.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200元。。

2.5.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500元。

2.5.3 考核责任人1000元。

2.5.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5.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元。

2.6 异常

2.6.1 由部门部长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考核200-500元。

2.6.2 同时涉及发电部和技术支持部时,由综合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考核200-500元。

2.6.3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元。

2.7 违章

2.7.1 视情节对当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 维护检修技改

2.8.1 现场事件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位, 考核200元。

2.8.2 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监护的, 考核200元。

2.8.3 未定置摆放,堵塞现场通道,考核200元。

2.8.4 检修技改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每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8.5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2.8.6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机组并网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2.8.7 检修技改质保期内因检修技改质量问题造成停机,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或全部质保金。

2.9 其他

2.9.1 厂内未按规定路线或位置行驶或停放车辆的, 考核200元。

2.9.2 损坏厂内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考核。

2.9.3 相同事件重复或频繁发生,按事件上一级别考核。

2.9.4 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除上述规定考核,同时受降职、降级等考核。

第6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7篇 某电厂安全生产奖励考核制度

1 奖励

1.1 能避免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15000-20000元。

1.2 能避免一般人身事故的行为,奖励10000-15000元。

1.3 能避免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的行为,奖励5000-10000元。

1.4 能避免设备一类障碍的行为,奖励2000元。

1.5 能避免设备二类障碍的行为,奖励1000元。

1.6 能避免主要辅机设备或系统退出运行,保证调度负荷正常的行为,奖励500元。

1.7 积极进行事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奖励500元。

1.8 技术支持部专业组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专业组人员2000元/人。

1.9 发电部运行值(班)年度无异常及以上事件,奖励该值(班)人员2000元/人。

1.10 发电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

1.11 技术支持部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5000元/人。

1.12 公司年度无障碍及以上事件,奖励公司(1.8-1.11项未受奖)人员2000元/人。

1.13 经公司认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建议或行为,奖励500元。

1.14 制止非自身业务辖区违章行为,奖励200元。

2 考核

2.1 较大及以上人身、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1.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三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1.3 考核责任人一年月度绩效工资。

2.1.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1.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10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50000元。

2.1.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2 一般人身事故

2.2.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3 考核责任人六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2.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2.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30000元。

2.2.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3 一般设备、火灾、环境污染、交通事故

2.3.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副部长一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二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3 考核责任人四个月月度绩效工资。

2.3.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3.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0-4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0-20000元。

2.3.6 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处罚决定。

2.4 一类障碍

2.4.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20%。

2.4.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当月月度绩效工资50%。

2.4.3 考核责任人当月月月度绩效工资。

2.4.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4.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0-10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0-5000元。

2.4.6 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公司研究另行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罚。

2.5 二类障碍

2.5.1 考核责任部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200元。。

2.5.2 考核责任部门的专业主管或值长500元。

2.5.3 考核责任人1000元。

2.5.4 非责任部门,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按责任部门规定的50%考核。

2.5.5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20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1000元。

2.6 异常

2.6.1 由部门部长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况进行考核200-500元。

2.6.2 同时涉及发电部和技术支持部时,由综合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考核200-500元。

2.6.3 承包方为责任单位时考核500元, 非责任单位,负有责任时,考核200元。

2.7 违章

2.7.1 视情节对当事人考核100-1000元。

2.8 维护检修技改

2.8.1 现场事件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到位, 考核200元。

2.8.2 工作负责人未在现场监护的, 考核200元。

2.8.3 未定置摆放,堵塞现场通道,考核200元。

2.8.4 检修技改有遗留问题未处理的,每点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8.5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的,每一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

2.8.6 检修技改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机组并网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2.8.7 检修技改质保期内因检修技改质量问题造成停机,考核责任单位10000元或全部质保金。

2.9 其他

2.9.1 厂内未按规定路线或位置行驶或停放车辆的, 考核200元。

2.9.2 损坏厂内设备设施的,按设备设施价值进行考核。

2.9.3 相同事件重复或频繁发生,按事件上一级别考核。

2.9.4 出现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除上述规定考核,同时受降职、降级等考核。

第8篇 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故县水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部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及《地方电厂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部分和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故县水电厂。

3.内容

3.1本条例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审定。

3.1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进行考核和保管考核结果。

3.3本条例考核办法:

3.3.1考核以分场(科室为单位,每月考核一次。各单位按本规范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5日前报厂专职安全员处,厂技术科专职安全员将各单位考核结果及抽查情况汇报安委会。在次月第一周安全生产会议上认定。

3.3.2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月安全生产会的,要遵守安委会评议结果。

3.3.3全厂所有职工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力,凡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加倍处罚。

3.3.4本条例奖惩金额多少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条件。

3.3.5本条例若有不当或相互冲突之处,在考核过程中逐步完善修订。

3.3.6本条例若与局有关制度及规定相冲突时,以局有关制度及规定为准。

3.4本条例考核内容包括全厂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

3.5各单位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均应事实求是的及时上报厂安委会,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3.6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违犯。

3.7本条例解释权在厂安委会。

4.事故

4.1凡符合部颁《事故调查规程》2.1、2.2、2.3、2.4各项规定者,均列为事故。

4.2事故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违章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责任事故、设备事故(污闪、鼠害、洪水、继电保护误动及其它灾害等,生产重伤事故、内部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

4.3凡发生事故,均按部颁《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5.障碍

设备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统计为障碍。

5.1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数值低5%以上,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但未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50%以上,且连续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主设备出力下降至'零'。

5.2水轮机操作油压低于2.0mpa。

5.3水轮发电机组系统漏油,致使油位低至报警油位时,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60℃时。

5.4发电机定子、转子温度超过极限值。

5.5主变压器因冷却装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5.610kv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的绝缘击穿。

5.7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发电机线棒或绝缘损坏。

5.8发电机灭磁开关不能正常合、跳。

5.9 尾水、快速闸门故障(包括磁力启动器拒动不能正常启闭。5.10 10k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或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已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考核。

5.11 400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造成设备损坏。

5.12 10kv以上线路跳闸(不属我厂范围者除外。

5.13 直流接地后2小时之内选择出接地点,4小时之内没有消除接地者,直流中断5分钟者。

5.14 电机绝缘损坏。

5.15 主要电气设备误投、误停,少停保护者,主要保护拒动或误动但未构成事故者。

5.16 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的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

5.17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5.18 运行中设备的透平油,绝缘油质量不合格者。

5.19 跑油、跑酸、跑树脂造成损失价值超过1000元至6000元或造成严重污染。

5.20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1 机械加工设备损坏造成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2 修配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影响检修工期或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3 起吊设备时,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造成严重异常者。

5.24 仪表、仪器、工具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25 其它重大异常,经技术科提出,厂安委会认定为障碍者。

5.26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从运行中设备上取用电源,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事故者。

5.27 障碍发生后,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调查,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28 障碍发生后,当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实事求是的写出原始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象。

5.29 填写障碍表一式三份在5日内交技术科备案。

6.异常

凡属人员过失,监视不严、检查疏忽、联系或调整不当、操作错

误、设备缺陷发现处理不及时,工艺作业和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设备停运返工者,均统计为异常。

6.1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备用、或启动中,因故障被迫停运或进行临时检修,但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6.2 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主要部件损坏进行检修者。

6.3 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未按规定时间投入运行,未构成障碍者。

6.4 未按设备定期维护、切换、试验制度进行工作,发生问题而未构成障碍者。

6.5 未经上级(调度、值长批准,擅自操作或更改批准的操作命令者。

6.6 由于人员过失,主要辅助设备的检修工期超过计划期限者。6.7 误开、停主要辅助设备、误断设备电源未造成后果者,应该投入的闭锁装置误断开者。

6.8 值长、监护人下达错误操作命令,未构成障碍者。

6.9 主要辅助设备由于维护不当,致使轴承温度升高到最高限度或冒烟,但尚未损坏设备者。

6.10 由于人员过失,未按规定投入(忘投、误投或解除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构成障碍者。

6.11 主辅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维护者(因设备有异常情况除外。

6.12 检修人员或其它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6.13 运行人员擅自拆除转动设备的防护罩。

6.14 工作不慎造成电气一、二次交直流回路短路,未构成障碍者。

6.15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从运行设备上取用电源未造成后果者。

6.16 设备检修未做安全措施而发出工作票允许开工者。

6.17 工作票经值长允许,安全措施已做好,检修人员不及时开工,致使设备退出时间超过2小时者。

6.18 运行、检修、试验等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引起设备异常运行或工作中误拆,忘拆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6.19 生产场所设备被水淹,水深至地脚螺丝处。

6.20 擅自取消或遗漏规定的检修项目和试验项目者。

6.21 设备检修不符合质量标准,需返工延误设备投入运行者。

6.22 限位开关装错,不起限位作用,造成后果者另定。

6.23 系统或设备检修时,所装的堵板在检修后未取出,复检时被发现者。

6.24 未经运行人员同意,擅自将运行中的主要电气表计、自动保护装置停用或校验检修者。

6.25 在高压设备上装不符合规定的阀门、法兰、弯头及其它部件,造成后果者另定。

6.26 因防冻措施不全,造成设备、管道、阀门、表计、水箱、油箱等,冻裂、冻结、爆破,后果严重者另定。

6.27 出于人员过失,如操作不当,误操作及检修维护质量不良,引起溢油、跑油,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以上者。

6.28 由于错绘图纸,看错图纸,领错材料,机械加工不良或检修质量不良,造成返工、报废,人工达2个工作日,或材料费用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6.29 人员过失造成生产设备等损坏,损失达100元以上或损失虽未达100元,但情节严重者。

6.30 在厂房内吸烟者。

6.31 明火禁区内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而擅自动火,造成后果者另定。

6.32 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冒险作业者。

6.33 脚手架、扶梯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倒塌或由于脚手架板未固定而发生倾斜,造成后果者另定。

6.34 脚手架严重超载或已明显弯曲者。

6.35 由于高空平台,脚手架缺乏拦杆不牢固、或楼板孔洞未盖好,又无明显警示,险些造成高空坠落或井、孔、洞、电缆沟等盖板未盖好,造成摔跌而未伤亡者。

6.36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带、安全绳、腰带等安全工具,工作中发生断裂,造成后果者另定。

6.37 未按规定使用梯子,在使用中发生滑动、倾斜、发生高空坠落者。

6.38 工作人员从2米以上高空跌下,未造成伤害者。

6.39 人站在起吊物上(必须站人时经技术科批准。

6.40 应戴而未戴安全帽者。

6.41 未设置警戒措施,又未派人看守,在有可能进入的区域内发生工具、杂物、材料等高空坠落者。

6.42 在搬运较大物件时,发生物件翻倒。

6.43 超铭牌起吊重物,造成钢丝绳断,造成后果另定。

6.44 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擅自指挥起重设备者。

6.45 不听劝阻,从悬吊物下强行通过者。

6.46 因安装或操作不当,使用中砂轮碎裂迸出未伤人者。

6.47 未按规程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而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的设备内工作者。

6.48 在转动部件旁做维护保养、清洗等工作,不慎险些被卷入者。

6.49 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或装后拆除防护罩,危及人身安全者。6.50 使用钻、车床等转动设备及大锤时带手套,或长发、长辫未戴工作帽者。

6.51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被转动部分绞住,未造成伤害者。

6.52 车床加工件飞出但未造成伤害者。

6.53 4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带负荷拉、合刀闸、带负荷取、投保险(规定允许的除外,带地线合闸、不验电挂地线未造成障碍或400v 以上电气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带电挂地线,带地线合闸等未遂者。

6.54 带负荷拉、合有闭锁装置的高压刀闸,尚未造成闸刀动作者(包括未拉开地刀而合进出线刀闸者或带负荷拉合高压刀闸未遂者。6.55 任意玩弄运行中的防误闭锁设施,操作中发现问题在未查明原

因前,擅自退出防误闭锁装置者,防误装置有故障,两天不反映,不处理者。

6.56 因操作未合到位或检修不良,10kv以上刀闸接触不良发热,需要重新操作或停电处理者。

6.57 辅助设备操作时发生短路、接地,造成电源开关跳开或保险熔断。

6.58 辅助设备误切,误送电者。

6.59 由于操作不当,使重合闸等自动装置动作者。

6.60 由于调整、操作不当,使发电机强励或过负荷动作,未构成障碍者。

6.61 操作或检修后,工具、用具或其它物件遗忘在电气设备上,未造成后果者。

6.62 强油循环变压器投运后,冷却装置未投入或工作失常,造成严重后果另定。

6.63 自动重合闸,厂、站用电备投装置未按规定投入或解除者。

6.64 继电保护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尚未产生后果者,保护压板(或保险误投,忘投或误退、忘退,运行中误动、拒动以及继电保护试验时造成误联动,尚未构成事故障碍者。

6.65 未做好定期工作,使滑环打火达3级,24小时内不处理者。

6.66 操作或寻找直流接地,忘将某路直流电源恢复送电者。

6.67 电动机烧毁或因人员过失造成电动机内进水。

6.68 主要电气仪表和自动装置检修后,投入运行时,不能正确指示

或不能及时使用,造成返工和延期使用者。

6.69 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在投运过程中,发现一、二次回路漏接线,错接线,未造成后果者。

6.70 电气设备停运检修,漏装接地线、漏挂标示牌,投运时漏拆接地线,漏收标志牌,尚未造成后果者。

6.71 低压开关在运行中拒跳、误跳或合不上,影响设备及时投运或退出者。

6.72 巡回检查中,遗漏检查项目者。

6.73 巡回检查未做记录者。

6.74 巡检记录未填时间、人员、内容及发现的设备缺陷者。

6.75 巡检工作弄虚作假者。

6.76 班组无巡回检查路线图者。

6.77 厂抽查巡检工作不合格者。

6.78 定检、预试、定期工作、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没有提前报出申请者,无故遗漏或无故拖延者。

6.79 在定期工作、预试、维护和保养方面弄虚作假者。

6.80 由于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设备异常或发生事故者。

6.81 其它情况,经安监人员提出,厂领导认定为异常者(如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性质恶劣的失职行为。

6.82 不论生产现场、科室、生活服务、材料供应等工作,由于人员过失,如在工作中措施不当,人员疏忽失职造成设备、人工及材料费用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均统计为异常。

7.奖惩 7.1 特殊贡献奖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经分场、科室及 技术科提名,厂长批准,据贡献大小报局申请奖励(一年一次。 7.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改善劳动 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7.1.2 认真贯彻规章制度,制止违章作业,消除隐患,避免发生人 身设备事故者。 7.1.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现千次操作无差错,百票无异常者。 7.1.4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 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7.1.5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 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者。 7.1.6 千方百计保质保量及时解决生产中急需的材料、设备,对安 全做出贡献者。 7.1.7 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中指挥有方,措施得力,使本 单位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或无责任事故者。 7.2 安全奖 安全奖由各分场、科室提出请奖报告,经技术科门审批,一、二 级报厂部批堆, 四级报技术科门批准, 三、 依安全奖励单据拔款下发。 一级:能够避免重大事故奖 30 元一 300 元。 二级:能够避免一般事故奖 30 元一 100 元。

三级:能够避免障碍奖 30 元一 60 元。 四级:能够避免异常奖 10 元一 50 元。 7.3 处罚及罚款: 7.3.1 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7.3.2 重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7.3.3 考核事故: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理。 7.3.4 统计事故:根据局有关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处理。 7.3.5 设备障碍,对责任单位扣 300 一 500 元。 7.3.6 责任障碍,对责任单位扣 600 一 1000 元。 7.3.7 设备异常,对责任单位扣 50—100 元。 7.3.8 责任异常,对责任单位扣 100—300 元。 7.3.9 对事故障碍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未按规定时 间写出报告者,扣责任单位 500 元。 7.3.10 担。 7.3.11 发生一次火警未构成经济损失罚款 100—300 元。 7.3.1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故不按期整改,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每 项扣责任单位 100—500 元。 7.3.13 对技术科下发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时 消除者每项罚款 50 元,罚款后继续拖延者加倍处罚。 7.3.14 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违犯调度命令,调度纪律使本厂受到罚 款时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发生统计事故,障碍罚款的 30℅,由责任单位有关领导承

7.3.15 由于部门(个人责任造成材料、物品损失以及其它经济损 失,损失额在 500 元以内,视情节按损失总额的 10—30℅由部门责 任人赔偿,损失额在 500 元以上者视情节按损失额的 5—10℅由部门 责任人赔偿。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故县水力发电厂安全标准化建设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修编人:

第9篇 发电厂运行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规范生产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状态下运行,结合电厂发电运行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适用于各项目所在电厂安全运行部。

1.2 运行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1.2.1 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管理工作通过对生产运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

1.2.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优化监控参数,调动和发挥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及热用户的需求。

1.2.3 服从调度命令,严守调度纪律。牢固树立“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思想意识,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1.2.4 各项安全、可靠、经济、环保指标应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水平,力争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水平。

1.3 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1)有一个通畅高效、快速反应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

2)有一套制度规范、符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程;

3)有一支训练有素、胜任工作、爱岗敬业、纪律严明的运行队伍;

4)有一个文明、良好的生产运行工作秩序和环境。

2 运行管理工作的职责

2.1 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运行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修订运行管理的有关制度。

2.2 检查、监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在各运行值生产运行中的落实情况。

2.3 规范各项目电厂各运行值生产运行调度管理,归口指标汇总和对外发布,协调有关运行管理对外联系。

2.4 收集、汇总、分析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存在的普遍问题,组织技术攻关,为各运行值提供运行管理的技术支持。

2.5 监督、指导、协调、考核各运行值运行管理工作。

3 公司级运行管理职责

3.1 公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级生产管理人员的运行管理职责。

3.2 公司总经理对本企业的生产运行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参加生产调度会议,及时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方面领导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每季度的安全生产会议。

3.3 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是生产运行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公司副总经理、总工在运行管理上的职责:

1) 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批准生产运行方面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

实施;

2) 参加xx能源集团安全生产会议,贯彻集团公司的指示精神;

3) 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赋予其职责和权限,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

题;

4) 主持生产调度会议,全面掌握生产运行情况,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生产上存在

的问题;

5)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夜巡、特巡和监督性

巡视;检查、监督本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及运行值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评价并做出改进工作的指示;

6) 每月召开一次本企业运行分析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本企业运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运行工作情况和运行指标完成情况,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7) 参与对本企业运行工作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值班人员的调配;

8) 审批生产运行计划、运行方式和全厂性的系统图,审批重要的热工及厂属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审批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主持该项试验;

9) 审批年度运行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制定各种典型事故处置预案,审批全厂性的反事故演练方案,并主持进行演练和做好总结评价;

10)主持重大的或复杂的运行情况调查分析和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11) 按要求组织、落实安全性评价及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检查、整改工作。

4 安全运行部应承担以下生产运行管理的职责

4.1 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汇报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按副总经理、总工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生产部门予以完成。

4.2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生产运行规程、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制度、全厂性的系统图等,划分运行各专业的设备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

4.3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生产运行岗位运行日志及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及时审阅分析主要记录和数据,提出改进意见。

4.4 组织编制本部门生产运行工计划。

4.5 参加生产运行方式和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的审查。组织制定和审核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参加该项试验。

4.6 组织本企业运行分析会议,运行管理工作会议,主持运行专题分析,并提出分析报告。  4.7 编制或审核本企业运行月报和月度运行工作总结报告,审核各种运行技术专题报告。  4.8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4.9 会同本企业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典型事故预案;编制或审核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现场培训计划、节能降耗措施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4.10 严格执行电网公司关于一次调频及相关管理要求,保证电能质量。

4.11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状况,检查指导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指导运行值运行现场的工作,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负责考核。

4.12 按照要求检查、督促做好事故预想。

5 生产运行指挥

应建立和加强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在调度和运行操作上,值长受电网调度部门的指挥;在行政和技术上,值长按照本企业自行制定的行政和技术管理体系接受上级的领导。值长在当班期间代表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

6 运行计划管理

6.1 运行工作实行计划管理。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他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工作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运行值、班组及个人,使所有运行人员都担负执行计划的责任。并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将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评比、奖励结合起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6.2 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台机组的发电量;

2)燃料的使用量;

3)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

5)主要可靠性指标及调整;

6)运行反事故措施及演习;

7)节能降耗及环保措施;

8)运行现场培训工作;

9)其他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

7 安全运行部运行资料管理内容及要求

7.1 运行资料管理内容

7.1.1 机组典型记录:每台机组每日或每周要有各专业各种典型工况下的全面数据记录:同时在正常启停机及故障时,要记录机组实际的惰走曲线及升降压、升降温曲线等。对于供热机组,还要有典型供热工况全面数据记录。

7.1.2 报警记录:机组报警记录是反映机组是否偏离正常运行工况的重要数据,是进行运行分析的依据之-,必须精心管理。对于有计算机报警打印的机组,要对其报警打印记录定期收集、分析,对于没有计算机报警打印的机组,运行人员要记录报警时间、内容、产生原因。

7.1.3 事故分析报告:运行事故分析报告对运行人员有很大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对其进行分析学习也是提高运行水平的一种手段。

7.1.4 各种试验报告:机组进行锅炉水压试验、甩负荷试验、深度调峰试验、燃烧系统调整试验、汽机调节系统静态试验、励磁系统试验、各种运行方式对比试验及检修前后的热效率试验等试验报告要妥善保管,以供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考。

7.1.5 各种技术资料:除贯彻《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外,要根据实际制定事故异常防范技术措施,如遇电网故障时保厂用电等措施,供运行人员执行并妥善保管。

7.2 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7.2.1 各值的技术资料应建立登记本,由各值培训员负责使用、登记、保管。登记本值和发电各一本。

7.2.2 公用技术资料,由值长负责登记、保管。

7.2.3 技术资料包括:书籍、规程、图纸、措施、设备异动、变更等。

7.2.4 资料借出,当班不能归还时,应在借还登记薄记录清楚,归还后注销。

7.2.5 当人员调动时,调动人员要及时交还所借资料。

7.2.6 技术资料要放置在规定的资料柜内且摆放整齐规范。

7.2.7 运行人员在翻阅规程、图纸、资料时,谨防损坏,且不得随意涂改,防止造成图纸的破坏而影响其正确性。

7.2.8 技术资料由值长负责定期检查,以保证齐全完好。

7.2.9 安全运行部对各岗位技术资料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善者,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7.3  运行规程管理内容及修改要求

7.3.1 运行的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生产运行的各项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基础工作上。

7.3.2 运行现场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必须符合xx能源集团的要求,并严格执行。

7.3.3 运行规程管理是指对运行规程的编制、审核、修改、批准、发放、存档等的管理程序。

7.3.4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以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设计说明书、调试报告及集团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

7.3.5 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负责总体协调。

7.3.6 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主要负责。

7.3.7 运行规程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专工及运行人员协助完成。

7.3.8 机组单体试运前应完成辅机运行规程和操作制度的编写工作;机组部分试运前应完成集控运行规程的编写工作,在整体试运前颁布试行;在机组完成 168 小时试运后三个月内,颁布经试运完善的集控运行规程和其他运行规程。

7.3.9 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安全运行部各专工、值长及主值在机组分步试运前 6 个月编制完成机组运行规程初稿。

7.3.10 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对完成的运行规程初稿进行审核。

7.3.11 审核后的运行规程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后下发执行。批准后的运行规程在机组运行的第一年内为“试行版”。机组投产运行一年后,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安全运行部各专工在三个月内完成运行规程的修改工作。

7.3.12 修改后的运行规程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下发执行。

7.3.13 运行规程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印刷、发放、存档。

7.3.14 公司各部门需要时填写领用申请单,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后领取。运行规程对外提供时按资料室对外提供资料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7.3.15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应规程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将修订后的规程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7.3.16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修订。

7.3.17 运行人员在执行运行规程过程中,如发现其有错误的地方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专工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审核,确认其确有错误或不合实际,应在七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审核、批准手续,下发执行。

7.3.18 新增设备、技术改造、设备异动等项目,检修维护相关专业专工应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前一周,提供安全运行部相关技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完成技术交底及对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如需加入运行规程的,由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试运前完成运行规程的增添、修改、审核、批准手续;如不需加入运行规程的由检修维护负责人组织生产运行相关专业专工在设备安装(改 造)完工试运前共同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批准后下发执行。

7.3.19 对一般的设备异动,原则上检修维护相关专业专工应在批准后将设备异动发送运行专工,运行专工在完工投运前完成规程修改工作,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7.3.20 每 3-5 年应对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遇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7.3.21 修改后的运行规程由安全运行部经理发送给总工,并做好存档记录。

7.4 系统图管理内容及修改要求

7.4.1 系统图管理是指对系统图的编制、审核、修改、批准、发放、存档等的管理程序。

7.4.2 系统图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负责总体协调。

7.4.3 系统图的管理工作由安全运行部经理主要负责。

7.4.4 系统图的管理工作由运行专工及运行人员协助完成。

7.4.5 机组单体试运前应完成辅机系统图的编写工作;在机组完成 168 小时试运后三个月内,颁布经试运完善的系统图。

7.4.6 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安全运行部各专工、值长及主值在机组分步试运前 6 个月编制完成机组系统图初稿。

7.4.7 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对完成的系统图初稿进行审核。

7.4.8 审核后的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执行。

7.4.9 批准后的系统图在机组运行的第一年内为“试行版”本。机组投产运行一年后,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运行专工在三个月内完成联合循环机组系统图的修改工作。

7.4.10 修改后的系统图由安全运行部经理组织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下发执行。  7.4.11 系统图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印刷、发放、存档。

7.4.12 公司各部门需要时填写领用申请单,由本部门经理及总经理工作部部长批准后领

取。系统图对外提供时按资料室对外提供资料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7.4.13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应系统图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

将修订后系统图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7.4.14 系统图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7.4.15 运行人员在按系统图执行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其有错误的地方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合的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专工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审核,确认其确有错误或不合实际,应在七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审核、批准手续,下发执行。

7.4.16 新增设备、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检修维护专工应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前一周,提供安全运行部相关技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完成技术交底及对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如需加入系统图的,由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试运前完成系统图的增添、修改、审核、批准手续;如不需加入系统图的由检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专工在设备安装(改造)完工试运前共同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执行。

7.4.17 对一般的设备异动,检修维护专业专工应在完工前将设备异动发送安全运行部相关专业专工,安全运行部专工在完工投运前完成系统图的修改工作,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7.4.18 每 3-5 年应对系统图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遇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7.4.19 修改后的系统图由安全运行部经理或相关专业专工发送总经理工作部,并做好存档。

8 发电出力、供热管理

8.1 机组最高出力应达到额定铭牌出力,最低出力应达到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可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出力。如因设备问题限制了出力,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应及时申请修改出力计划,并尽快消除影响出力的设备问题。

8.2 每年应按电网公司的要求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的发电出力计划,并报xx能源集团生产管理部审批。如遇外部条件影响或内部条件限制,使全厂综合出力受阻,应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8.3 对于供热机组,应满足以下要求:

1)每年应根据本企业供热设备及系统的能力和外网供热的要求,核定机组的供热能力;

2)为确保对用户的不间断供热,供热机组应留有适当的备用裕量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3)为确保对用户的供热,在供热季节前必须使供热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

4)停用的供热设备应做好保养工作,对保养的热力设备要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

9 运行分析及经济运行管理

9.1 运行分析是一种重要的运行管理活动,通过对设备状态、操作监视、异常现象和运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题或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找出生产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 改进运行工作的措施和对策。各运行值要大力加强并普遍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9.2 运行分析要认真做好运行经济指标的计划统计工作。市场营销部应按年、季、月编制计划下达给运行值,并按实际运行数据分类进行统计,编制生产运行日报。安全运行部运行管理人员要经常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提出改进运行方式和操作调整的措施,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9.3 运行人员应进行运行表单的分析,指导运行操作和调整。运行分析的重点内容是:

1)设备的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合理性;

2)安全性评价结果在生产运行中的反映;

3)生产运行的技术监控指标;

4)生产运行的技术经济指标;

5)生产运行的可靠性指标;

6)重大和频发性的设备缺陷;

7)生产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8)“两票三制”、值班纪律及文明生产的执行情况;

9)运行操作、调整及运行规程执行情况;

10)设备检修质量、试验状况及设备的健康水平;

11)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各类仪表的准确情况。

9.4 运行分析包括:岗位分析;专业分析;专题分析;事故、障碍、异常、差错运行分析;运行综合分析。

1)岗位分析: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对仪表指示、设备参数变化、报警及超限、设备异常和缺陷、操作异常以及各种危险点、危险源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和处理情况记录在岗位分析专用记录簿内。岗位分析记录由值长及安全运行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逐级审核;

2)专业分析:由运行值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每月将运行记录整理后,对运行方式及影响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等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地分析。通过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机组运行的发展变化趋势,并将分析情况报安全运行部,作为月度运行分析活动的资料;

3)专题分析:由安全运行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某些专题分析;如设备大修或技术改进前后运行状况的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和其他专业性试验分析等;

4)事故、障碍、异常、差错运行分析:根据事故、障碍、异常、差错情况的性质、涉及范围,由生产副总经理、总工负责组织,安监部门负责人、安全运行部负责人、运行值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在事故、障碍、异常、差错情况发生后,及时对其经过、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5)运行综合分析:由总工负责,每年、季、月定期进行分析。设备、安监和其他运行值有关人员参加。重点分析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分析报告,并用以指导今后的运行工作。

9.5 在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应做好运行工作的总结和报表工作。

9.6 加强节能降耗的领导,在服从电网调度和保证安全运行条件下,使全厂达到最经济运行方式。

9.7搞好辅机的经济调度和运行,合理启停设备,最大限度地节约厂用电,并加强考核。

10 设备维护、验收及缺陷管理

10.1 运行人员应提前介入新设备投运前的验收及试运工作,并重点检查验收以下项目:

1)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2)设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

3)运行监控系统及操作装置;

4)保护、联锁的试验及定值设定的正确性;

5)安全标识、安全设施、介质流向标志、设备标牌;

6)运行场地、场所的安全性。

10.2 运行人员在设备检修和消缺之前,必须认真审查工作票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点控制措施,对不齐全的给予补齐。

10.3 运行人员在设备检修和消缺后,必须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

1)工作现场已清扫、整理干净,工作人员已撤离现场;

2)检修交待记录齐全,内容包括:已处理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设备改造和试验结果;

3)设备具备启运条件;

4)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10.4 运行人员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办理终结和竣工手续。

10.5 检修维护负责人制定公司具体的《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10.6 要建立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预警系统。对设备存在的隐患、缺陷、异常,对燃料供应、水源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物资供应等可能对生产的安全性、可靠性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扩大和发展的事件,要建立不同的预警级别。根据事件的预警级别,建立逐级报告制度。

11 “两票三制”管理与评估规定

11.1 为在发电、供热生产过程中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对“两票三制”的执行过程进行适宜性的管理与评估,对“两票三制”的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11.2  责任分工:部门管理人员每周对现场所使用的检修工作票、运行操作票进行抽检;在机组 a/b级检修过程中或春、秋季检修过程中每天对“两票三制”合格率进行检查;月中、月末进行全面检查和合格率的统计工作。要建立“两票三制”专用检查记录,对日常检查情况要留有详实的客观证据。

11.3  对“两票三制”执行过程的检查内容

11.3.1 对检修工作票履行过程的检查内容:

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以及工作班成员安全资格的符合性;

2)工作票编号是否齐全,运行是否及时登记;

3)工作票内容、时间和所要求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票面是否整洁,涂改是否超过三处;

5)办理工作票的发、结手续时,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是否共同到就地验证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和设备的状态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11.3.2 对运行操作票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1)票面上的编号、日期、操作人、监护人、审核人、值长填写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晰工整; 2)操作前是否对照模拟图版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操作中是否执行监护复诵制、监护制、复查制并且录音,是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3)操作票是否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既设备名称和编号);

4)操作联系票是否按规定执行;

5)操作记录必须真实可靠,系统图必须随时更改,保持与实际运行方式一致。

11.3.3 对交接班的检查内容:

1)接班人员是否提前 30 分钟进入值班场所,并按分工进行检查;

2)交班人员的值班记录是否内容详实、字迹工整;

3)交班人员是否向接班人员主动介绍生产情况及当班存在的主要设备缺陷;

4)接班人员是否对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进行检查;

5)监盘人员是否向接盘人员详实介绍交盘前的操作内容和参数变化情况;

6)交接班过程中对公用工器具、仪表、记录等是否认真核实;

7)设备和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8)提前 10 分钟召开班前站队会、下班后召开班后会的要求是否得到认真执行。

11.3.4 对落实“巡回检查制”的检查内容:

1)巡检人员是否能够按时间、路线、项目进行巡视检查;

2)集控值班员是否安排巡检人员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和监视;

3)巡视检查完毕检查人是否向值长汇报检查情况;

11.3.5 对“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制度”的检查内容:

1)试验专用记录和值班记录中是否详实记录试验结果、试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联系检修消缺的反馈情况;

2)试验项目、试验日期是否按要求按时完成;

12 运行监盘管理

12.1  集控监盘管理:

1)监盘人员必须了解掌握设备运行方式、盘上调整方式、保护及自动装置投入方式,预计负荷等情况。监盘人员必须掌握当班事故预想及危险点分析内容;

2)监盘人员应明确分工,按锅炉、机电设备有所侧重,兼顾全面。锅炉监盘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监视与调整,机电监盘人员负责机、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监视与调整;

3)监盘人员应定时轮换,以确保监盘人员精力充沛;

4)交接盘应在正点进行。 换盘时,上盘人员应先抄表,后接盘。抄表时要认真与上一小时参数进行比较,如有异常应向监盘人提出并向值长汇报。交盘人应向接盘人交清机组运行情况、自动装置使用情况、交盘前调整情况、参数变化趋势以及班、值长的临时命令指示;

5)监盘人员应坐姿端正,精神集中,随时掌握参数变化情况。根据表计指示进行合理、及时、准确地操作调整,保证机组在规程规定的正常参数下运行;

6)为及时掌握重要辅助设备的运转情况,要求监盘人员每 5-10 分钟对重要辅助设备的电流画面翻阅、查看一次,(也可进行电流曲线组态)发现设备电流异常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安排就地设备检查。电流异常升高可按规定紧急停止其运行,同时做好防止事故扩大的预想;

7)监盘人员不得聊天,不得谈论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监盘期间不喝水、不吃东西、不打瞌睡、不做小动作。监盘人有事需离盘时,必须有人接盘后方可离开;

8)学习人员学习监盘操作、调整时应由值班员进行监护,在未经考试合格或没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不得单独监盘操作、调整;

9)遇有重大操作或发生异常及事故处理时,机组人员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在值长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

13 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管理

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管理执行《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14 交接班管理

交接班管理执行《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15 巡回检查管理

巡回检查管理执行《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作业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16 运行培训工作管理

16.1 运行培训管理职责划分,安全运行部安全与培训主管为安全运行部培训负责人。每值均设一名培训员。

16.2 安全运行部培训负责人职责。

16.2.1 在安全运行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运行培训的日常工作。根据实际要求编制运行年度及月度培训计划,做好培训总结。

16.2.2 定期检查各值的培训工作,结合培训内容进行效果检查,每月抽查值内培训台帐,检查培训落实情况及效果。指导各值培训员的工作。

16.2.3 对运行分析、技术问答、考问讲解、反事故演习进行指导。整理运行的个人培训档案。

16.2.4 对新来的运行员工进行的安全和理论培训及考试,根据需求情况组织培训。

16.3   培训员职责。

16.3.1 认真完成安全运行部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组织值日常培训活动。

16.3.2 整理好值内的培训台帐,有权进行岗位培训考核。

16.4 运行培训机制。

16.4.1 建立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调动运行人员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建立并完

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注重对运行队伍全能水平的培养,实施运行岗位全能培训激励机制。

16.4.2 规定运行人员上岗前必须掌握的知识、上岗后独立工作的最短时间、晋升到上一级

岗位必备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16.4.3 集控运行的值长、主值、副值和巡检岗位,要具备燃机、汽机、电气、锅炉等相关专业相应层次的职业技能。各个岗位人员必须达到本岗位相应专业技能制度方可独立上岗。  16.4.4 集控运行人员在提升岗位时必须考核其是否同时具备燃机、汽机、电气、锅炉等相关专业的技能要求。对达不到制度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培训并限期达标,否则不予提升。

16.5 培训方式

16.5.1 定期开展现场考问、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和技术问答等活动.通过事故快报、通报和安全生产简报等方式,吸取同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经验教训,提高处理事故、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技术竞赛等活动,强化培训。利用仿真机培训等手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16.5.2 由培训负责人根据培训需求在每年12月制定第二年培训计划,写本年度培训总结,每月20日报下月培训计划。

16.5.3 培训负责人根据各专业需求或暴露的问题组织专业培训,并检查日常培训效果。  16.5.4 各运行值培训员每月向值长提供本月培训总结,写入月度分析。根据安全运行部培

训计划落实值内的培训。

16.5.5 安全运行部培训负责人每月抽查值内培训情况。

16.5.6 值长应按照值里的要求认真组织安排好培训工作,要结合生产上的频发问题、设备缺陷、运行方式变化做好事故预想。

16.5.7 主值要在值长的领导下,根据机组的设备状况、人员技术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16.5.8 运行技术问答要求每月一期(10日前),每期不少于班组人员的2/3,各项要填写认真,评价认真。

16.5.9 充分利用学习班时间开展培训活动,学习安全通报及技术措施。

16.5.10  培训员积极组织各项培训活动,认真填写培训记录。

16.6 培训内容

16.6.1 学习其他发电公司先进管理理念和同类型机组生产管理经验。

16.6.2 学习并掌握主、辅设备的启、停操作和事故处理,掌握主、辅设备热控、电气保护定值和逻辑联锁的实际设置,了解设备的运行特性。

16.6.3 学习相关图纸、资料,了解本公司设备及系统。

16.6.4 学习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个人行为。

16.6.5 通过现场认知和学习,进一步熟悉设备及系统。

16.6.6 参加xx电网值长培训班,取得电网调度合格证。

16.6.7 参加安全运行部组织的电网调度规程考试。

16.6.8 学习同类型机组的设备、系统及运行人员的工作经验。

16.6.9 通过仿真机培训,提高操作能力,作到持证上岗。

16.6.10 参加安全运行部组织的阶段性考试和竞争上岗考试。

17 表单管理

17.1 运行表单是发电设备在不同运行工况的原始数据记录,是分析、统计设备运行情况,计算经济指标的依据。运行值班日志、专业记录是设备运行、检修、试验、异常及事故处理,设备改进投入运行情况的原始文字记录。运行人员必须保证设备原始记录、数据的准确、可靠、完整。

17.2 表单填写时要字迹工整、规范、清晰。记录事项、数据真实,准确、齐全,不得涂改,严禁隐瞒造假。确有笔误需要更改时,应保持书面整洁。

17.3 表单应按表格设定的时间、内容填写。提前记表的时间不应早于整点前十分钟。各种积算表底必须在整点记表。每次记表后要认真分析表计关系是否正确,发现表记数据发生变化要找出原因。

17.4 应记入值班日志的内容:

1)当班班次时间、值班人员、接班时运行方式;

2)调度命令、部门命令;

3)设备运行状态,方式的改变。定期工作完成情况。

4)检修工作票的接收、发放、结存情况。包括主要检修内容、验收情况,遗留问题,设备改进及试运行情况;

5)设备异常发生时间、现象、处理经过及设备损坏程度;

6)其他需要记入值班记录的内容。

17.5 交班前,值长应对各岗位表单进行全面审查,无误后在表单上签字,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17.6 每日后夜班更换表单,换下的表单放在指定地点。

17.7 每月底由安全运行部负责收存。

第10篇 某发电厂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验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符合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建设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

组 长:总厂长

副组长:生产副总厂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副总师及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

职 责:全面负责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审核批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对各部门评审报告进行评价,审批管理评审计划和管理评审报告,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纠正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主 任:安环部主任

副主任:行政部主任、技术部主任

成 员: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行政部管理人员

职 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领导各生产单位开展定期自评工作;组织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不小于一次的自评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及安全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监督制度与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负责标准化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负责绩效评定工作的实施、落实、组织和协调;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的编写工作。

2.3 各生产单位职责

按要求进行本单位标准化自查评工作,对自查评查出的问题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整改,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3 程序

3.1 自评工作

3.1.1各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进行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生产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后,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方面的自评情况交安环部进行核实并监督整改;生产设备设施方面的自评情况交生产技术部核实并监督整改;防火、防盗及交通方面的自情况交安全保卫中心进行核实并监督整改。

3.2 绩效评定的实施

3.2.1生产副总厂长组织召开绩效评定会议。

3.2.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以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3.2.3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各单位分解的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隐患及整改情况与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存在的差距等。

3.2.4评价报告以正式文件下发,将结果向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2.5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3.2.5.1系统运行效果。

3.2.5.2.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2.5.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3.2.5.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3.2.5.5.绩效监控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3.2.5.6.与相关方的关系。

3.2.6各单位报告标准化实施的绩效,规章制度的贯彻,隐患及整改情况,并提出改进、变更、纠正预防建议。

3.2.7会议做好记录、备案。

3.3 通过绩效评定,就以下几个方面找出存在的问题

3.3.1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制的贯彻、安全职责的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

3.3.2安环部将存在的问题汇总,制定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纳入下一周期工作实施方案中。

3.3.3标准化绩效评定结果,包括标准化取得的绩效,存在的问题,安环部将最终评定结果发至各单位,各单位立即进行整改纠正,或修订工作计划。

4 绩效评定结果考核

根据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按绩效评定结果,对各单位标准化工作情况纳入到年终绩效考评当中。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支持性文件

6.1***发电厂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6.2***发电厂绩效管理制度

第11篇 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郭家湾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神华集团和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电厂环保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生产中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环保设备管理、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环保技改项目管理、技术指标管理、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环保设备故障和污染事件管理和环保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电厂的生产全过程必须依法保护环境,坚持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要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使其能够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转。

第四条

环保设施包括电厂的脱硫、脱硝、除尘器、废水处理装置、灰场、煤场、烟囱和环保在线监测装置等,完全纳入环保管理和技术监督内容。

第五条

电厂的生产系统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环保设施在良好状态或允许的范围内运行,防止超标排放及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电厂生产采用新技术实现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制定和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电厂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实行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环保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制。生产技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拟订、分解与监督考核,技术改造工作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电厂的环保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负责制定环保污染治理项目的技术方案、可研初审、立项审批工作和参加设计审查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技改项目的监管、实施、验收工作;

(五)参加新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工作;

(六)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

第九条

电厂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上报并实施电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时申报环境保护治理项目;

(三)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四)组织实施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污染治理项目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项目;

(五)负责完成电厂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政府审批,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工作;

(六)做好电厂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监督,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检修管理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将脱硫、脱硝、除尘器等主要环保设施视为主设备对待;

(八)落实环保治理项目资金,积极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

(九)做好电厂环境污染事件、纠纷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

(十)做好环保设施监测工作,定期开展设备安全性评价;

(十一)按时报送各类统计及分析报表和季度、半年、全年监督总结;每月按时填报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报表等内容;

(十二)组织环保设施消缺、维护检修、年度大小修、更改改造,制定技措项目计划及技术方案编制;

(十三)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检修技术记录、环保减排台账以及各种原始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等。

第三章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写完成后由公司组织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必须认真落实燃料品质分析的代表性,确保设计硫分、灰分等参数与实际燃煤相吻合。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设计标准不能低于可研、环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环保设施的选型和安装要保证质量,符合工艺导则要求,使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在征得公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取得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时应达到如下环保要求:

序号

项目要求

环保设施与主设备三同时率

监督检查是否全部环保设施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三同时率100%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

(1)监督工程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如不能达到时要协助发电企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2)审查发电企业提出的解决方案并监督见证方案实施

(3)污染物排放平均达标率100%

除尘效率

参与除尘器的选型,监督检查除尘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烟尘排放达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电场投运率不低于98%

脱硫、脱硝设施效率

参与脱硫脱硝设备的选型,监督检查脱硫、脱硝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标,脱硫、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投运率大于96%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监督检查废水处理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废水处理效率符合环评要求,各种污染物排放达标,废水处理率100%,设施运转率95%,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噪声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监督检查噪声处理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噪声处理效率符合环评要求,各种噪声排放达标,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灰渣处理设施与综合利用

监督检查灰渣处置和综合利用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灰渣输送储存符合设计要求,综合利用率达到先进水平。

8煤场防尘措施

监督挡风抑尘网、水喷淋装置安装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前,要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组织环保设施运行、检修培训工作,确保环保设施调试、投运正常;通过168小时后立即向环评审批的环保管理部门(国家环保部)上报试生产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时,各项环境保护性能指标达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单位要在3个月内组织环保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由建设单位向公司申请预验收,提供执行环保“三同时”总结、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联网证明等,公司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经公司预验收通过后方可向地方主管部门提请验收。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环保管理人员参加审核招标文件。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不得取消或挪用。

第十八条

重大技改项目涉及原工程环评重大变化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表(书),上报公司申请预审,预审通过后上报当地政府进行环评、可研审查。

第四章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电力生产部年初下达环保设施管理考核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保设施运行检修管理检查,审批环保技改项目,跟踪环保设备隐患治理;开展环保技术监督,调查污染事件;维护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模块。

第二十条

电厂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保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编制年度环保工作计划,明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提出环保控制措施,确保环保设施运行良好,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环保任务与环保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环保技改项目管理

(一)环保改造项目纳入公司技改项目中,公司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环保技改项目做好技术把关,并组织重大环保技改项目可研报告预审工作;

(二)电厂要做好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司技改项目管理要求做好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和论证工作,报公司立项审批。项目应明确负责人、完成时间、投资额和预期达到的环保效果;

(三)对公司批复的环保技改项目应按时启动,落实资金,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跟踪督导环保改造项目进展,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在项目完成并正常投运后3个月内,由电厂向公司申请验收,重大环保改造项目一般应在3个月内通过公司验收或后评估验收;

(五)出现政府部门临时提出的环保限期治理要求而年度技改计划中没有项目计划的,电厂要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增项申请报告和可研报告(脱硫、脱硝、灰场等大项目做环评报告)上报公司电力生产部,并履行可研审批、立项申请程序。

(六)重大环保技改项目管理

序号

项目要求

1.4.1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及环境影响评价

(1)委托有可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可研报告预审查。报告修改后报公司或国网公司审查立项。

(2)脱硫、脱硝、除尘器改造、废水回收等大型环保技改项目要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项目环评报告,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地方政府审批,取得项目备案证。

1.4.2工程环境保护设计

(1)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环境容量及影响评价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标准和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2)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审核、修改,完成工程设计最终版。

(3)监督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计方案要符合环评报告要求、符合国标和地方标准。

(4)监督各种污染物防治措施齐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污染物最大限度重复循环利用。

(5)监督环保工程设备选型,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1.4.3环保设施的安装调试

(1)监督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同时安装、同时调试

(2)监督环保设施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专业工程验收规范,建立实施环保设备监造、检验、验收的监督管理程序

(3)调试前,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审查调试大纲和技术措施,监督调试过程的实施,各种设备运行效果符合环评要求、设计要求和出厂技术要求

1.4.4竣工验收

(1)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建立环保设施联动试运记录和试运转记录

(2)项目通过168小时后向批准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上报试生产申请报告。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测试,验收测试要求机组负荷大于额定负荷的80%,验收测试报告上报环保验收部门

(4)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上报环保验收部门。

(5)编制上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环保部门、公司参加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主要环保指标管理

环保主要排放指标要做到废水、废气各项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SO2、NO*和COD等排放总量不超政府部门下达的总量要求;环保设施投运率、效率达到设计要求;灰渣综合利用率逐年提高,达到公司下达的目标要求;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电厂主要环保指标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每月如实上报环保主要指标,对出现异常指标必须进行原因分析上报。

主要环保监控指标:

序号

指标分类

具体指标要求

环保设备投运指标监督

监督检查以下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环保设备与主设备同步投运

(2)电除尘电场投运率>98%

(3)脱硫设施投运率>97%

(4)脱硝设施投运率>98%

(5)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95%

(6)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投运率99%

(7)灰场设施完好,不应发生污染纠纷

污染物排放指标监督

监督检查以下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烟气污染物处理率100%

(2)烟气排放达标率100%

(3)废水处理率100%

(4)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5)厂界及敏感点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6)废水项目监测完成率100%

(7)废气项目监测完成率100%

(8)SO2、NO*、烟尘排放绩效满足环保和公司要求

(9)灰渣处置率100%

(10)灰渣利用率达到上级要求

(11)化学锅炉清洗废液排水的达标率100%

环境污染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三条

电厂应明确环保管理和环保信息报送人员,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收集汇总环保上报数据和资料,及时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模块填报各项环保信息和实时数据。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电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神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考核目标的部门,进行通报、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丰镇电厂运行部锅炉专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车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

车间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班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班组内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班长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炉司炉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班组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车间领导报告。

3.3车间安全员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各班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车间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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