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类型及认定办法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提升设备的断绳、猴车故障、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16)猴车故障8小时以上;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9)压风机故障、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猴车故障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乘人猴车故障1小时以上,但不足4小时;
(10)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3)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4)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猴车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设备过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车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撞人的物体;
(10)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11)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12)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5)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运送人的设备,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或总经理。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安全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总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总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全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行政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运输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全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全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团委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防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技术科科长、安全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行政科、监察科、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面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行政科、调度室、监察科、工会、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地面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销科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由地面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全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5、行政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全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统计及归档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书记、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不经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村(居委)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依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时限第一时间向党政办或安监所报清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后,村(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三、当上级部门人员到达后,要协助上级部门人员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勘查,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有关知情人员,搜集有关人证、物证、书证。
四、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情况紧急时,村(居)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区安监局报告。
第3篇 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
(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
(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
(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
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
(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
(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疗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4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公司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五大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市安监局(站)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必须紧急启动二级(公司、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部署,及时进行事故现场的救援与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及发生二次伤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质和各类损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规定没有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工伤保险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结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某客运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客运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单位主管领导。
3、单位主管领导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性责任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是施工协作队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保科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保部。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项目部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协作队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向指挥部安全环保部上报,由指挥部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质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第8篇 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工伤事故及时报告,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四级以上和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总公司报告,10小时之内向总公司提交伤亡事故的快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公司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四级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构成。其主要职责: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属四级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公司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做到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工作。
六、事故单位按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安全科。事故处理完毕后,总公司将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上报。
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和提供事故情况的,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第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怎么写
食品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党政办[2022]23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
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工伤保险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 事故报告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
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 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保卫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 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 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 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 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劳动保障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保卫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1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22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 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 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 管理内容要求
5.1 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 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 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 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2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3.事故分类
3.1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以内,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物中毒、火灾、交通事故等,下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2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较重的损伤,需要休息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因其他原因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事故报告
4.1事故报告内容
4.1.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1.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4.1.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1.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1.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4.1.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并由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任报告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
4.3发生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4较大事故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书》传真或者以邮件方式报告中国区行政部备案。
4.5重大事故必须4小时内(夜间发生事故应在第二天上班后一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报告集团总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一小时以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6特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分钟内报告给公司高级副总裁或其他主管领导。
4.7事故单位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5.1发生安全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5.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5.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6.事故调查
6.1发生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
6.2发生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门,48小时内报送中国区行政部。
6.3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中国区总部派员参与。
6.4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7.事故处理
7.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7.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7.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并在《事故登记表》上填写相关记录。
8.事故管理
8.1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8.2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8.3由安全管理部门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9.记录表单
9.1工伤事故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