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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3 07:05:15 查看人数:34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第1篇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

1、所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法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所有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易发事故的基本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3、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生产岗位员工

l、企业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企业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企业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企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丁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妄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3、企业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5、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企业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6、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日常安全教育制度

l、企业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2、企业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企业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3、班组安全活动是日常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产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4、企业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5、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2篇 化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设施验收过程的管理,确保设备验收工作合理、高效的展开,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

1、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1.1、设备外观、包装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1.2、设备清单是否与实物相符,以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2、设备设施的验收

2.1、设备设施到达公司后,生产部负责人应组织生产部门、采购部门及生产车间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共同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

2.2、各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检查设备设施的外包装情况,在确认设备外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清单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追回。

2.3、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更换,更换后再重新进行验收。如设备有缺失采购部门负责向供货厂家进行追要,到达后再行验收。

2.4、开箱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部负责填写设备设施验收入库单,其他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2.5、设备设施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车间操作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生产部和生产副经理报告,由生产副经理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返修的设备,要求供货厂家及时予以更换。

2.6、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生产部联系采购部门督促供货厂家直接解决。

2.7、对进厂设备中的安全设备设施,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求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进行确认。

2.8、对有关安全的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有安委会人员参加并建立台帐。

第3篇 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和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全面领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在安排布置全年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二)亲自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听取安保部门的工作汇报。

(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四)在对各部门负责人考核时,同时考核其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状况。

(五)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或一次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应亲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指导抢救和处理善后工作。

(六)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审定本单位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安保设施和通讯工具。

第四条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责任。

(二)指导、督促安保部门开展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单位和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和指导调查事故处理工作,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参与实施和检查落实。

(六)督促检查安全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五条 其他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部门中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二)督促分管的部门落实安全职责,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 安委会职责

第六条 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办公室设在行政事业部。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对重大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第八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研究分析企业的安全形势,掌握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经常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提出解决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坚持事故的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一条 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开展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检查。

第四章 各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经营的规章制度及上级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和工作计划,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基层单位落实情况。

(二) 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保设施、灭火器材、线路电气、办公设备、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管理、保养。

(三)协助监察督查等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提交安委会。

(四)负责对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节假、公休日办公场所的安全值班保卫工作。

(六)做好安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做好企业的文件归档的保密工作。

(八)负责对档案室及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

(九)做好*人员的疏导、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考核或提拔干部时,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内容列入考核。

(二)做好企业的人事档案保密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发放到位

(四)参加企业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好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配送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所有车辆、商品等安全负有第一责任。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到人。

第十五条 监察督查部安全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所有安全设备和安全措施到位率。

(二)负责本部门车辆的行驶安全。

(三)参加特、重大事故、人身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当事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各种营业款项及现金的收支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票据安全管理。

(三)提取和存储现金时,做好防范措施。保险柜不得超过100元的现金过夜。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系统内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电脑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破坏、重要数据丢失等 。

(二)负责对各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审计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监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各部门资金往来帐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因未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含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和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工作质量分、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扣主要负责人当月工作质量分10分,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20分;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2万元(含2万元),扣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工作质量分20分,扣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40分;

(三)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扣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工作质量分30分,扣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60分,并通报批评。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或造成2人以上(含2人)伤亡的(受伤以住院为标准)扣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奖及当月工作质量分40分,并扣其年终考核10分,扣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80分及年终奖的10%;并视责任大小对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五)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含3人)伤亡的(受伤以住院为标准)扣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奖及当月工作质量分50分,并扣其年终考核20分,扣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100分及年终奖的20%;并视责任大小,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项目不通过'三同时' 报批而擅自进行有关项目施工的;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执行审批要求,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交通事故5000元以上72小时内上报,死亡1人或伤2人的24小时内上报,生产经营或火灾或重特大交通事故即发即报,最迟不能晚于4小时上报。上报事故先口头后须有文字电传,事故(交通)结案须有书面报告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其他事故上报参照执行)凡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视情节轻重,扣主要负责人当月工作质量分10-30分,或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或在本职岗位上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获市政府表彰的给予500元奖励;获省政府表彰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上报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200元以上奖励。

(三)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的有功人员或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职工受到社会各界赞扬和媒体表扬的将给予奖励800元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建筑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第5篇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目的: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生生产例会的召开。

职责:公司总经理主持安全生产例会;办公室组织每月安全生产例会参加人员及例会的记录并存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例会。

1、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3、每次例会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4、会议内容:(1)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2)针对生产、经营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3)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4)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等。

5、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及有关记录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保存。

第6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的内容和标准,其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资产免遭损失。

本制度适用于****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2.2 管理部设备安全课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策划与开展,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并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3公司工会和管理部参与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4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各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3 管理内容

3.1 公司实行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3.2 各部门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公司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3 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复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3.4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五同时)。

3.5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3.5.1不发生本单位有责任的,死亡、伤残等级为一级至三级以上的事故;

3.5.2不发生3人以上责任性生产集体重伤事故;

3.5.3不发生责任性生产重大设备事故;

3.5.4不发生责任性生产重大火灾事故;

3.5.5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5.6无新增职业病病例;

3.5.7不迟到、不瞒报、谎报、漏报事故、事件;

3.5.8重伤率小于1‰,轻伤小于3‰;

3.5.9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5.10“三废”排放符合国家标砖。

3.6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

3.6.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3.6.2各部门应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3.7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3.7.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3.7.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工作时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批评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批评安全工作。

3.7.3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3.7.4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7.5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7.6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试过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7.7认真组织好月、季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确保安全成产。

3.7.8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并适时进行演练。

3.7.10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7.11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7.12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3.7.13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3.8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3.9公司设备安全课职责

3.9.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9.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奖惩规定等,并监督实施。

3.9.3根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下达指令书,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

3.9.4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延长远规定和年度计划(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3.9.5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举办有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

3.9.6组织参与本企业的事故调查与分析,搞好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和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

3.9.7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工作。

3.9.8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累计,研究分析职工工伤死亡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3.9.9参加新建、改建、引进、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9.10制定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9.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3.10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3.11公司对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3.12公司实行分级安全监督制度,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13各部门应根据规定设兼职安全员。

3.14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配置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3.15各部门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中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3.16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员工的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修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3.17公司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3.18公司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问题、生产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3.18.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别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3.18.2每年应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18.3安全操作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3.19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员工健康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20事故预防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可以合并到公司年度安全、环保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中。

3.20.1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的事故预防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事故预防措施计划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各项部门参加制定。

3.20.2事故预防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事故预防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3.20.3安全技术、劳动保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要求,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

3.20.4安全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事故预防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3.20.5公司应优先安排事故预防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3.20.6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事故预防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汇报。

3.21教育培训

3.21.1公司按国家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句话按时完成。。每年底,各单位根据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公司培训机构和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安全教育培训所有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21.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有要求的,须经当地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21.3公司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a)新入公司员工(含劳务派遣)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分厂(部门)、班组三级教育安全培训。

b)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c)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厂(分公司)、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d)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f)公司应对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g)对新任命(或调职)的中层以上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学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h)公司各部门可运用计算机、多媒体、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22会议与活动

3.22.1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3.22.2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分析本周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做好记录。

3.22.3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月安全例会由设备安全课负责人主持,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3.22.4公司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分析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3.23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3.23.1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坚实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3.2公司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3.23.3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3.24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3.24.1公司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进行。

3.24.2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3.24.3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3.24.4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25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3.25.1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25.2公司应建立在生产设备设施到验货签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3.25.3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3.26作业安全

3.26.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a)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叫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b)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26.2各单位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3.26.3根据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安全标志》及公司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现场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3.27相关方管理

2.27.1公司各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

2.27.2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现场安全 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3.27.3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有关规定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

3.27.4公司应建立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3.27.5公司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a)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b)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c)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用具;

d)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3.27.7发包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a)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b)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流,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c)如在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d)合同中规定的有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3.27.8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用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3.27.9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进行处罚。

3.27.10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人员伤害、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发包方根据合同承包进行处罚。

3.27.11公司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定期识别服务行业为风险,并采取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3.27.12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3.27.13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28当公司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时,应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应对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3.29.1公司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3.29.2当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公司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者其他信息由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3.29.3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的依据:

a)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b)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c)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等。

3.29.4公司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3.29.5公司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3.29.6公司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3.29.7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认为、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29.8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3.29.9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3.29.10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3.30危险源管理

3.30.1公司依据有关标准对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3.30.2公司应当对确认的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按规定备案。

3.31职业健康管理

3.31.1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3.31.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监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3.31.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救急用品、设备、设施应急撤离通道个必要的泄险区。

3.31.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效验和维护。

3.31.5应对现场救急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修,定期检测其他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31.6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31.7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3.31.8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急救措施。

3.32应急救援

3.32.1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32.2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部队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3.32.3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置,形成安全成产应急预案体系。

3.32.4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包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3.32.5应急预案应定期审评,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3.32.6公司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3.32.7公司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3.32.8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3.33.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3.1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33.2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3.33.3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3.33.4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3.33.5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3.33.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34绩效考核

3.34.1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与奖励;对安全生产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个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3.34.2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与经济处罚向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3.34.3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3.34.4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3.34.5公司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3.34持续改进

3.35.1公司应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分析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第8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保障生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决议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目标,审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情况,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1.4、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的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或计划。

1.5、对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隐患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后的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7、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和各项专项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1.8、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参加基层安全生产活动。

1.9、负责对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0、定期对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9篇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安全生产管理

我国经过24年的深化改革,已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云南煤炭行业按照省政府对十个行业的整合思路,建立起以后所煤矿为“龙头企业”的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公司,完成了云南煤炭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创立。云南煤炭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谋求盈利最大化的目标运作。企业内部过去行使(政府)安全监察职能将分离出去。政府部门已经不直接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对企业安全的管理也转换为监督执法,这种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然而,煤矿是一个自然灾害严重、事故易发的行业,在政企分开,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如何搞好安全生产,这是煤炭企业所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近年来,*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作出了i00多条有关指示批示。*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企业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住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产财产损失,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煤矿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人员伤亡,给伤亡家属造成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生命安全是职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大维护。在煤矿,搞好安全生产是落实“****”精神的具体体现,要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二、建立和落实企业内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权责”包含现代企业制度里的生产、经营、安全各方面,包含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各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只有权责明确了,才能调动企业员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消除权责不清的传统管理模式带来的推诿扯皮现象。因此,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只有明确安全责任,人人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员工的安全责任感,遵章守规,搞好安全生产。

三、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依法治矿,搞好安全生产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工业企业推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保障形成开放的、与世贸成员国接轨的投资与外贸环境,国家正大力健全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并生效。然而,很多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不懂法,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至发生事故而铛琅入狱。自从《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出台后,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均有人被判刑入狱。因此,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矿,依法搞好安全生产,这是趋势也是必然。

煤矿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又要保证必要的投入、更新装备,还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保安能力。只有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依法治矿,严格管理,发扬深严细实安全工作作风,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10篇 y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导语:安全生产是最重要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欢迎阅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生产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审定本单位改善安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和统计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接到安全监督行政部门发出的监督指令后,要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8)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生产厂长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制

(1)、生产厂长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3)、健全领导及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4)、主持召开全厂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安全生产计划。

(5)、建立安全网,明确责任制,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遵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6)、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零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质量。

(7)、狠抓“三违”,坚持原则,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8)、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劳动工资分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9)、如遇安全生产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10)、组织督促业务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推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及业务素质。

(11)、发生事故必须亲临现场,直接指挥,认真处理,及时汇报,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12)、经常检查巡视本厂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四、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2.参与组织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3.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

4.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8.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工保护工作。

9.监督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保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的手续。

六、职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听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做到不违章作业。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准随便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不准无证进行特殊作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电气、机械设备,做好文明施工和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汇报。

(6)、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做到相互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七、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2)、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3)、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4)、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5)、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6)、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7)、做好外场砂石料的收、管工作,签好每一张单据,严格把关砂石料的计量及质量。

(8)、定期检查仓库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在规定的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

第11篇 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  本办法适用于      (以下简称公司)。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施行)

3.2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9-24施行)

4. 总则

4.1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精神。

4.2  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4.3  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4.4  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5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4.6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5. 基本原则

5.1  公司环保工作由副总经理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5.2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5.3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5.4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5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6  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5.7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6.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6.1 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科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2 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

6.2.1  总经办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与考核。

6.2.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6.2.3  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标准、制度、工作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6.2.4  负责对公司环措项目的专业审查及年度计划的提出,参与投资项目环保方面可行性论证;组织环措的功能性验收。

6.2.5  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其它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及环保“三同时”验收。

6.2.6  对环保设施运行和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7  负责环保统计与分析,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6.2.8  负责对各部门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2.9  负责全公司排污监察及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缴纳排污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分析。

6.2.10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

6.3  总经办

6.3.1  负责环措项目工程量的核定和治理费用的预、决算审核。

6.3.2  负责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施工管理。

6.3.3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竣工验收。

6.3.4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试运行。

6.3.5  负责管好用好各种环保设施,对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和设备泄漏、运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6.3.6  配合安全环保科对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6.3.7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立项管理。

6.3.8  对总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工程、污染治理、整治和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投资安排情况进行监察。

6.3.9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工艺技术可行性方面的审核。

6.4 安全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6.4.1  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6.4.2  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6.4.3  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6.5  人力资源科配合安全环保科做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6.6  财务科负责筹集、安排公司投资的环措项目资金。

6.7  各部门主要职责

6.7.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工作计划。

6.7.2  负责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本部门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与保养和设备泄漏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察。做好重点环保设施及重点污染隐患部位(点)的检查及排污隐患源(点)排查分析工作,发现问题,研究防范与整改措施,并认真作好监察记录。

6.7.3  收集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科反馈信息。

7. 管理内容与要求

7.1  环保目标管理

公司推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各部门在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年度考核指标计划。具体指标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计划》执行。

7.2  基础管理

7.2.1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环保管理机构,具体事务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执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确保环保制度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并在公司、各部门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7.2.2  安全环保科应确保环保管理档案、台帐的健全和完整,各种环保报表数据要准确。当月数据在次月15日前完成台帐登记;环保月报表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7.3  现场管理

7.3.1  各类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运行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完善、齐全;设备维护、检修要纳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统一安排;各种备品、备件要满足检修需要,环保设备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抢修。

7.3.2  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周围环境整洁,设备见本色。

7.3.2.1  布袋除尘器必须布袋齐全、完好,无破损积灰等现象;反吹式除尘器必须反吹风量足;各除尘点罩口抽风效果好,无漏风、漏气和冒灰现象,除尘效果好,无超标外排现象。

7.3.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操作运行管理符合规程要求,池内无明显杂物,污染物处理效果达到正常要求,外排水质正常不超标。

7.3.2.3  对机油、润滑油和柴油、汽油等油类物质必须严格管理,对设备的动、静密封点必须加强查漏、治漏工作,防止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将油库、泵房的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各种生产性废油必须集中回收和处理,盛装生产用油或废油的油桶必须摆放在远离外排水沟的地方,并有防泄漏措施。在装卸油类物资过程中若造成了滴、漏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禁止用水冲洗油桶和油库地面。

7.3.4  严格生产现场的5s管理,严格控制水冲地坪和压缩空气吹扫带来的废水和粉尘污染。

7.3.5  未经公司安全环保科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节能为由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7.3.6  公司安全环保科对查出的各种环境污染隐患,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保证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7.4  污染物管理

7.4.1  各部门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处理效果,确保在正常生产时达标排放。凡因主体设备检修需要临时排污的,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天申报,并经公司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排放,同时采取措施,缩短排放时间,尽力减少超标排污量。因突发性故障,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外排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7.4.2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国家限制排放的一类污染物质的排放。杜绝污染物质处理不当、操作控制不严和操作者失职造成的超标排放。

7.4.3  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环保设施停运,必须及时向总经办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出现严重超标排放。

7.4.4  环保设施报废或拆除,必须征得总经办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禁止擅自停运或拆除环保设施。

7.5.5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含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具体按公司《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管理办法》执行。

7.6  环境监测管理

7.6.1  公司在生产车间主要烟气管线上应安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

7.6.2  总经办对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维护和管理,监测所得的数据要及时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

7.6.3  各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的临时监测,为其提供一切尽可能的方便。

7.6.4   对监测发现的不良环境危害因素,安全环保科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予以消除。

7.6.5  各单位对检测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7.7.  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7.7.1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污染源皆属管理范围。

7.7.2  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安全环保科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7.7.3  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7.7.4  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7.7.5  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7.7.6  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7.7.7  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7.7.8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7.7.9  凡从事粉尘、有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7.7.10  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7.7.11  公司的废渣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7.7.12  切实加强清净废水、地表雨水的管理:

7.7.12.1  任何单位排放地表雨水、清净废水必须预先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放。

7.7.12.2  任何单位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

7.7.12.3  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下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必须承担因其行为而发生的环境危害事件的责任。

7.7.13  加强对物料、半成品、成品贮罐、堆放场的巡检,对于腐蚀性较强的贮罐,应定时进行测厚,防止泄露、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7.7.14  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环境保护规定,按申报、审批程序进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应主动上缴排污费。

7.7.15  加强对工业废渣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废渣”管理条例》。

7.8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8.1  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由负责该阶段工作的部门牵头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报公司总经办审定,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报环保局审批,同时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

7.8.2  凡是有污染物产生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公司应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中,设置“环境保护”专篇(章),列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环保设备选型、环保投资、环保设施功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并由总经办审定。

7.8.3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总经办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交工。对设计规定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削减。

7.8.4  建设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没有达到功能性要求,总经办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确保环保设施正常投入使用,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7.8.5  总经办在安排设备大、中修和维检项目时,必须同步安排对环保设施的检修、更新和完善。具体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6  安全环保科必须经常性对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识别,通过环境危害因素评价,确定重大环境危害因素,并进行治理。具体按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7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部门,需要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时,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8  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7.8.9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8.10  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7.8.11  公司其它外协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7.9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7.9.1  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部门,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办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7.9.2  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7.9.3  产生固体废物的部门,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7.9.4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7.9.5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7.9.6  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9.7  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7.9.8  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消声、防震设施。

7.10  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7.10.1  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7.10.2  维修车间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计量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7.10.3  各部门对本部门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7.10.4  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科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总经办,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7.11  污染事故管理

7.11.1  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7.11.2  环境污染事故的申报

7.11.2.1  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紧急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7.11.2.2  公司职工和社会公民有义务在发现输水、排水管道发生破裂时,立即向总经办或其它生产部门报告。

7.11.2.3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以及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消除和减小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等方面。

7.11.2.4  对于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请示主管领导后,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汇报。

7.11.2.5  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的事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报告,待查清基本情况后,属于重大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

7.11.2.6  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7.11.2.7  发生污染的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总经办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科审核后,向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7.11.3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7.11.3.1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对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一律通过当地政府、市环保部门、行政裁决的途径进行处理。

7.11.3.2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污染事故单位的汇报后,立即向市环保部门汇报,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

7.11.3.3  环境污染发生单位应主动申请国家法定监测单位为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利益。

7.11.3.4  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进行协调或行政裁决,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金额。

7.11.3.5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如对市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7.11.3.6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按公司《事故处理及考核细则》处理。

8. 奖励与惩罚

8.1  全年未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的资格。

8.2  因管理不善,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资格。并在经济责任制中予以考核。

8.3  发生了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并且是属于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8.4.1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8.4.2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8.4.2.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8.4.2.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8.4.2.3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8.4.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8.4.3.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8.4.3.2  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8.4.3.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影响;

8.4.3.4  对环境造成大的危害:

8.5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8.5.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8.5.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8.5.3  人员中毒死亡;

8.5.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8.5.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8.6  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贡献程度,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8.6.1  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8.6.2  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8.6.3  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在治理污染源和减少浓度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贡献较大者。

8.6.4  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着成绩者。

8.6.5  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8.6.6  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着的。

8.7  凡在环保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其所造成后果程度,给予50~2000元的处罚:

8.7.1  故意推诿、刁难环保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

8.7.2  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的;

8.7.3  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8.7.4  发生环保事故的;

8.7.5  违反公司环保规章制度未造成事故的;

8.7.6  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8.7.7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8.7.8  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8.7.9  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8.7.10  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8.7.11  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8.7.12  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8.7.13  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8.8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不利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 附件:

1、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2、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三废”管理制度

6、“三废”处理方案

7、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1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9.1.1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巩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9.1.2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9.1.2.1  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9.1.2.2  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9.1.2.3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办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9.1.2.4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总经办。

9.1.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9.1.2.6  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污口。

9.2  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9.2.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9.2.2  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做到真实可靠。

9.2.3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正确反映本单位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

9.2.4  及时、准确地将环保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9.2.5 按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及公司安排的环保统计工作;每年对公司“三废”排放量进行一次考核。

9.2.6  负责环保原始记录管理,并积累、整理本专业统计数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9.2.7  以上6条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

9.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9.3.1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环保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9.3.2  环保档案主要指公司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9.3.3  环保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纳入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中。

9.3.4 为保证环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有效地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9.3.5  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9.3.6  借用环保档案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抽取和拆散档案,严禁在环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等。

9.3.7  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要做到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9.3.8  科研课题、环保工程和其它任务等,承办单位应将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按本制度的要求整理归档。

9.3.9  环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和短期的环保档案归安全环保办管理,永久性的归公司档案室保管,安全环保办保存永久档案的复印件。

9.3.10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执行,由公司安委员会负责考核。

9.4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9.4.1  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9.4.2  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是指矿热炉除尘设施、具有环保节能功能的工业窑炉、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设施。

9.4.3  凡使用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9.4.3.1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9.4.3.2  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9.4.3.3  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9.4.3.4  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9.4.3.5  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环保处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9.4.3.6  安全环保办将按规定对重点环保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单位,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单台)。

9.4.4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9.4.4.1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9.4.4.2  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9.4.4.3  更新、改造环保设施,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

9.4.4.4  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4.5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

9.5  “三废”管理制度

9.5.1  “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9.5.2  总经办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9.5.3  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9.5.4   总经办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9.5.5   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9.5.6   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9.5.7   废水方面

9.5.7.1   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9.5.7.2   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9.5.8   废气方面:生产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除尘处理。

9.5.9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硅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9.5.10  空调机、空压机及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9.5.11  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9.6  三废处理方案

9.6.1  废气的处理:少量有毒气体可以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处理后再排出。

9.6.2  含重金属废液的处理

9.6.3  一般有机溶剂的废液处理

一般有机溶剂是指醇类、酯类、有机酸、酮及醚等由c、h、o元素构成的物质。对此类物质的废液中的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及可燃性物质的低浓度废液,则用溶剂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处理。再者,废液中含有重金属时,要保管好焚烧残渣。但是,对其易被生物分解的物质(即通过微生物的作用而容易分解的物质),其稀溶液经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

9.6.4  废料销毁

生产中出现的固体废物不能随便乱放,以免发生事故。如有放出有毒气体或自燃的危险废料不能丢进废品箱内和废水管道中,不溶进水的废料禁止丢进废水管理中,必须在适当的地方烧掉或用化学方法处理面无害物。

9.6.4.1  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9.6.4.2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9.6.4.3  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9.6.4.4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光焕发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9.6.4.5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9.6.4.6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9.6.4.7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9.6.4.8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6.4.9  施工现场混凝土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9.6.4.10  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6.4.11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9.6.4.12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6.4.1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9.6.4.14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9.6.4.15  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9.6.4.16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9.6.4.17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9.6.4.18  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10 附则

10.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由总经理签发;

10.3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生产企业安全防护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术语、管理分工、安装、检验、维修、使用与拆除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的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2.1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

2.2 凡为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设置的所有设施,称为安全防护设施。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分类

a、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b、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易熔塞、放空管等) ;

c、防止火灾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墙、防爆墙、隔断 墙、蒸汽幕、水幕等);

d、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除液体、紧急冷却、紧 急通惰性气体装置);

e、组份控制装置(气体、液体、组份控制装置、混合比例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 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f、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 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电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排风除尘排毒装置以 及防辐射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等);

g、灭火装置(自动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空 气泡沫装置及化学泡沫装置、高压水枪等。)

3.2 管理与使用

3.2.1 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3.2.1.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 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1.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等由电气部门 负责管理。

3.2.1.3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 部门负责管理。

3.2.1.4 凡生产区域中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 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lm〗

3.2.2 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 负责管理。

3.2.3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

3.2.4 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主管部门应立刻组织 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3.3 安装与拆除

3.3.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3.3.2 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 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选用新型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及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

3.3.4 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5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审 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3.4 维修和校验

3.4.1 主管单位及部门要指定人员对安全防护装置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

3.4.2 主管部门、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安全防护装置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 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3.4.3 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 正常状态。

3.4.4 安全防护装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3.4.5 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作相 应调整,并经安全部门审定认可。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十二篇)

管理人员1、所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法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所有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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