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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1 18:34:07 查看人数:69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1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4、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5、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局属各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第3篇 某某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护施工现场人员人身安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的一项施工措施,项目部、班组无论工程大小,都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并将安全隐患予以整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条 项目部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外,每月至少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教育的内容。

第三条 生产班组的班组长、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机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第四条 项目部、各班组在节假日、台风雨季前做好季节性检查工作,由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带队,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重点检查高空、脚手架、龙门架、拌和楼、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施工用电、工棚防火防台风、预防中毒的安全状况等。

第五条 项目部在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时,必须对班组的工程分(承)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实行登记制度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项目部每季的检查情况,分项整理总结后报分公司安全办备一份存档。

第4篇 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

企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二)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

2、安全生产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教育,还包括对企业广大员工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在企业公司内部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的文化氛围。

3、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分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的安全教育两个大的方面,另外还包括安全培训教育的方式方法。

4、公司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包括公司的第一负责人(厂长、经理)、部门主管的安全知识培训、公司技术工程师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5、对公司的厂长、第一负责人、经理主要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基本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6、公司的主管级培训主要针对国家公司的相应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安全管理、所辖部门专业技术等方面进行培训教育。主管级培训每年不少于12课时。

7、公司技术工程师的培训教育主要包括:

◆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实现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承担的责任。

◆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

◆系统的安全工程知识

◆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8、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内容是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兼职安全员培训,由安全员、直线经理人、事业部人员或外聘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32课时的培训。

9、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和经常性教育、日常性安全生产教育等

10、教育内容: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事业部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公司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公司(工厂)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

◆入厂教育:新入厂的职工(干部和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以及新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在分配到车间和工作地点以前,由公司的安全员进行初步的安全生产教育。其教育的内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本厂的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企业内部特殊危险部门的介绍,一般的机械电气安全知识,入厂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再分配到车间。

◆车间教育:是指在新职工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分配到车间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的安全员负责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有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情况,本车间的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位置,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岗位教育:是指由工段、班组长对新到员工进行的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工段、班组长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源、毒源、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灾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工人经考试合格后,领到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没有经过三级教育并考试不合格者绝对禁止独立操作。

1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是指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公司包括叉车作业、制冷作业、机电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的相关培训取得相应国家认证资格后经过公司的内部培训取得上岗证之后才能正式上岗。

12、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是要在生产过程的自始至终坚持不断。教育的方法是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安全教育制度化,包括阵地教育、电视教育、和警言警句教育。

13、日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知情警示教育、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等。

14、安全宣传教育,包括日常的板报、宣传画、宣教手册、实战演习、知识竞赛。由综合科和安全员对此进行安排和落实。

15、安全教育的方式分为面授、座谈、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5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集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 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内容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

四、 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时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级教育: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内容有:

a、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b、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c、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

、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e、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f、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

g、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h、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i、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

四、安全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a、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b、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a、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a、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

b、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

c、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d、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

三、高处落物

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

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责任。

>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五、检查

1、自检

a、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b、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c、产品在使用前先进行品检,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班组长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d、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处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

2、认真积极开展、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检查”活动,按照要求进行部署、计划、安排、检查整改、落实,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罚款。

3、保护、保持各种标志牌、警示牌及标识牌的完好,整洁。合理设立警示牌、警示区等,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50-300元罚款,如因此导致有关事故发生的,责任技术员和责任班组承担50%以下的经济责任。

六、责任认定

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4种: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1、认定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0-80%的经济责任。

2、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3、认定负重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20%的经济责任。

4、认定负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承担20%以下经济责任。

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经济责任。

6、未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的,处以相关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随意对他人采取不文明行为、动作、语言等,且屡教不改的,罚款当事人50-200元。

2、随意动手打人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并予以开除。

3、对上级领导不礼貌的罚款50-200元。

4、在公共场所穿戴不整洁,或有不道德行为的罚款50- 100元。

八、奖励

1、在工作岗位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奖励100-200元。

2、单个项目中,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的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奖励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单个项目的安全生产考评中,对成绩突出的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和班组奖励200-1000元。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要有施工标志,安全标牌和安全语口号;

二、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挂好安全网和安全隔离装置,以防高空落物伤人;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四、脚手架(包括卸料平台)必须符合标准;

五、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物件应保持整洁;

六、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要有礼貌、讲文明,不准打架斗殴和争吵骂人;

七、遵守建设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做好施工现场“四口”的安全防护;

九、尽可能保证道路的畅通;

十、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要有良好的接零保护。电源线要完好无裸露;

十一、施工现场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易燃、易爆工作,易燃易爆物品不宜放在有火花的作业现场;

十二、认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内部人员的各项检查。

第6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全运营责任制为核心,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安全行驶。

2、驾驶员要有严格的组织规律,并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积极参加公司的安全学习。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驾驶车辆时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不准开带病车。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6、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车质状况,经常清洗、检查、做好例保,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要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使车辆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7、保持车辆设备齐全,管好随车工具,爱护人民生命财产。

8、严禁酒后驾车,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

9、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或超越前车时,必须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夜间还需交换远近灯光,确保前后有一定安全距离。

10、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临时停车,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路肩上检修。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11、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得以离开行车道时,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与警告标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保护驾驶员的安全和健康,实行企业法人代表的全面负责制,分管经理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 长:卢振宇经理

副组长:马劲松副经理

组 员:卢振国、卢振于、马劲松。

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责任:

1、讨论、研究、决定公司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制度。

2、分析安全生产状况、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各项安全工作。

3、讨论、研究、决定对重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排除安全生产隐患。

5、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科学制度管理安全,由公司领导为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每月组织、检查本公司的安全运营状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作人员关于安全运营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2、分管安全的管理人员定期研究布置安全运营,对隐患及时研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运营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并予以处理。

4、安全运营议事制度,定期对安全运营进行总结研究讨论,对安全运营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执行告诫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严格按照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应急求援实战演练,若遇紧急突发事件,有序进行应急处置。

7、加强车载灭火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技能,加强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8、设施设备、机械性能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经理监督、主管经理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2、检查内容:车容车貌、车辆运行安全状况,有无事故隐患,着重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刷、后视镜等。

3、不定期跟车检查监督,了解道路状况、驾驶员操作情况有无违章现象。

4、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5、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坚固情况,做到安全、可靠。

6、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安全,操作灵活。

7、行驶途中驾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力集中,安全行驶中如发现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是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

8、收后车,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的正常行驶。

9、对检查获得的信息要及时加以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10、定期对驾驶员组织学习,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注意事项,交流安全操作经验,提高安全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杜绝事故的发生。

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上岗资格证、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2、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并在签到簿上签名留存。

3、驾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4、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申通,有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力集中,安全行驶。

6、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

7、严禁携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8、严禁在车辆行驶途中闯红灯、超速行驶及开带病车上路。

9、驾驶员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不时,超过时必须中途休息。

10、外出省、市行驶单程不得超过400公里,超过时须2名驾驶员同进驾驶。

11、驾驶对车辆的保养,确保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

12、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公司每月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二次安全例会(安全工作会议)。

二、会议内容主要为:学习贯彻上级文件:解决当前公司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工作,制定改进办法和防范措施,安排布置下一步工作;制定改进办法和防范措施,安排部署本月司乘人员安全例会(安全培训会)。

三、要求全部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无故迟到或者不到,第一次警告,写出书面检查,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300元并在次月的安全例会上通报批评;第三次停职培训并罚款500元;第四次调离工作岗位。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交通规则,认真执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不违章、不开斗气车、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让非驾驶员开车。

2、中速行驶、安全礼让、严禁开快车。根据不同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3、超车看车头,倒车看车尾,让车时减速,通过人行道时注意行人动向,通过铁路交叉口和拐弯时要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注意观察车、行人动态,遇到骑车不稳的人时,在50米鸣号、30米减速、15米以外刹车,确保安全。严防侥幸通过。

5、会车要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夜间会车150米以外关闭大灯、改用小灯光,不准使用防雾灯或故意开大灯眩耀对方。

6、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转弯角度,做到准确、及时、平稳,认真观察、切实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

7、操作准确,起车平稳,二档起步,顺序换档,脚轻手快,加油匀均,起步不闯,刹车不猛,不勉强行车。

8、在保证安全、优质服务的前提下,注意节约燃料,选择路面正确滑行,滑行时必须准备刹车。在下山急转弯、陡坡、桥梁,连续拐弯地段以及风、雪、雨、雾的气候条件下,严禁空档滑行。

9、行驶中要经常倾听发动机及底盘各部位的声音,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排除,不可带病行驶,严禁直流供油。

10、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拉紧手刹车、挂上低速档,关闭电源开关、关好门窗。

客运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必须执行定期保养维护制度。

2、二级保养维护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同时要做到一日三查,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进行并做好维护记录。

3、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要求一车一档,专人负责。

4、收车后,做好车辆清洁工作,保持车容车貌,加好燃料,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5、要求车辆停放在固定停车场。

6、加强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特别是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传动等方面要严格把关,做到人有问题不上车,车有问题不上路,确保安全行驶。

7、对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必须做好调查、分析登记在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8、用科技为行车安全提供保障,对车辆行驶进行动态实时监控,发挥最大最优运营效率。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小组,由公司领导负责指导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采取紧急的应对方案的同时,须尽快上报各级管理部门,在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尽早尽快的消除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尽可能的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点。

3、调动其他可以应急的车辆,尽快转移和安置事故车辆内的旅客,尽量缩短由于事故而造成旅客所耽搁的时间,并做好旅客和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4、尽快调动专人负责对可能行动的车辆,进行抢修,并尽快报请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尽早做好赔付工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治安纠纷。

5、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小组的电话:

安全服务质量承诺书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我公司慎重承诺:

1、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遵守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

3、保证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安全运输。

4、保证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及业务培训。

5、保证所聘用的驾乘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驾驶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6、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

7、保证客运车辆各种牌、证齐全有效,按时交纳国家税费,并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保证车辆不超速、不超驾、驾驶员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行车。

9、保证车辆清洁、卫生,不甩客、倒客敲诈旅客,保障乘车安全,努力做到让乘客满意。

第8篇 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布。

2、机械制造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号)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专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保存完整的记录。

3、每年年初企业安全部门应牵头与生产、技术、设备、财务等部门共同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的计划应发到相关部门、车间,各基层单位要相互配合执行。

项目说明

费用提取(元)

费用合计(元)

结存(元)

备注

1

5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

**

**

2

10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

**

**

3

15

3.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年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第9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级教育: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内容有:

a、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b、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c、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e、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f、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

g、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h、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i、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

四、安全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第10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b)、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c)、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a)、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c)、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能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安监局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结合国家、省、市各级安全政策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监管领域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档案规范管理。

三级教育的要求:

a)、三级教育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b)、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c)、每一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3、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a)、节假日前后;

b)、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c)、工作对象改变;

d)、工种交换;

e)、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f)、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g)、新进入现场等。

第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1、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培训。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持证上岗。包括企业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教育培训。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方面的基本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主要检查企业对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的考核记录。

4、检查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查看安全台帐记录,检查三级教育制度、企业职工隐患辨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教育培训考核的落实情况。

5、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工作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第11篇 企业应建立健全哪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

(1)是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厂性安全总则。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来制订,既有谁负责,又有负什么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和死角。全厂一盘棋,共同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各种单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厂区交通运输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它是各工种、各岗位操作工的具体操作规范。

第12篇 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  本办法适用于      (以下简称公司)。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施行)

3.2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9-24施行)

4. 总则

4.1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精神。

4.2  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4.3  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4.4  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5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4.6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5. 基本原则

5.1  公司环保工作由副总经理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5.2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5.3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5.4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5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6  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5.7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6.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6.1 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科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2 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

6.2.1  总经办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与考核。

6.2.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6.2.3  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标准、制度、工作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6.2.4  负责对公司环措项目的专业审查及年度计划的提出,参与投资项目环保方面可行性论证;组织环措的功能性验收。

6.2.5  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其它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及环保“三同时”验收。

6.2.6  对环保设施运行和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7  负责环保统计与分析,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6.2.8  负责对各部门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2.9  负责全公司排污监察及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缴纳排污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分析。

6.2.10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

6.3  总经办

6.3.1  负责环措项目工程量的核定和治理费用的预、决算审核。

6.3.2  负责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施工管理。

6.3.3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竣工验收。

6.3.4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试运行。

6.3.5  负责管好用好各种环保设施,对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和设备泄漏、运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6.3.6  配合安全环保科对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6.3.7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立项管理。

6.3.8  对总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工程、污染治理、整治和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投资安排情况进行监察。

6.3.9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工艺技术可行性方面的审核。

6.4 安全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6.4.1  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6.4.2  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6.4.3  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6.5  人力资源科配合安全环保科做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6.6  财务科负责筹集、安排公司投资的环措项目资金。

6.7  各部门主要职责

6.7.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工作计划。

6.7.2  负责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本部门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与保养和设备泄漏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察。做好重点环保设施及重点污染隐患部位(点)的检查及排污隐患源(点)排查分析工作,发现问题,研究防范与整改措施,并认真作好监察记录。

6.7.3  收集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科反馈信息。

7. 管理内容与要求

7.1  环保目标管理

公司推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各部门在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年度考核指标计划。具体指标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计划》执行。

7.2  基础管理

7.2.1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环保管理机构,具体事务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执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确保环保制度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并在公司、各部门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7.2.2  安全环保科应确保环保管理档案、台帐的健全和完整,各种环保报表数据要准确。当月数据在次月15日前完成台帐登记;环保月报表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7.3  现场管理

7.3.1  各类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运行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完善、齐全;设备维护、检修要纳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统一安排;各种备品、备件要满足检修需要,环保设备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抢修。

7.3.2  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周围环境整洁,设备见本色。

7.3.2.1  布袋除尘器必须布袋齐全、完好,无破损积灰等现象;反吹式除尘器必须反吹风量足;各除尘点罩口抽风效果好,无漏风、漏气和冒灰现象,除尘效果好,无超标外排现象。

7.3.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操作运行管理符合规程要求,池内无明显杂物,污染物处理效果达到正常要求,外排水质正常不超标。

7.3.2.3  对机油、润滑油和柴油、汽油等油类物质必须严格管理,对设备的动、静密封点必须加强查漏、治漏工作,防止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将油库、泵房的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各种生产性废油必须集中回收和处理,盛装生产用油或废油的油桶必须摆放在远离外排水沟的地方,并有防泄漏措施。在装卸油类物资过程中若造成了滴、漏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禁止用水冲洗油桶和油库地面。

7.3.4  严格生产现场的5s管理,严格控制水冲地坪和压缩空气吹扫带来的废水和粉尘污染。

7.3.5  未经公司安全环保科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节能为由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7.3.6  公司安全环保科对查出的各种环境污染隐患,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保证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7.4  污染物管理

7.4.1  各部门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处理效果,确保在正常生产时达标排放。凡因主体设备检修需要临时排污的,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天申报,并经公司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排放,同时采取措施,缩短排放时间,尽力减少超标排污量。因突发性故障,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外排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7.4.2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国家限制排放的一类污染物质的排放。杜绝污染物质处理不当、操作控制不严和操作者失职造成的超标排放。

7.4.3  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环保设施停运,必须及时向总经办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出现严重超标排放。

7.4.4  环保设施报废或拆除,必须征得总经办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禁止擅自停运或拆除环保设施。

7.5.5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含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具体按公司《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管理办法》执行。

7.6  环境监测管理

7.6.1  公司在生产车间主要烟气管线上应安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

7.6.2  总经办对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维护和管理,监测所得的数据要及时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

7.6.3  各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的临时监测,为其提供一切尽可能的方便。

7.6.4   对监测发现的不良环境危害因素,安全环保科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予以消除。

7.6.5  各单位对检测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7.7.  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7.7.1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污染源皆属管理范围。

7.7.2  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安全环保科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7.7.3  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7.7.4  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7.7.5  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7.7.6  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7.7.7  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7.7.8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7.7.9  凡从事粉尘、有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7.7.10  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7.7.11  公司的废渣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7.7.12  切实加强清净废水、地表雨水的管理:

7.7.12.1  任何单位排放地表雨水、清净废水必须预先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放。

7.7.12.2  任何单位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

7.7.12.3  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下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必须承担因其行为而发生的环境危害事件的责任。

7.7.13  加强对物料、半成品、成品贮罐、堆放场的巡检,对于腐蚀性较强的贮罐,应定时进行测厚,防止泄露、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7.7.14  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环境保护规定,按申报、审批程序进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应主动上缴排污费。

7.7.15  加强对工业废渣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废渣”管理条例》。

7.8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8.1  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由负责该阶段工作的部门牵头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报公司总经办审定,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报环保局审批,同时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

7.8.2  凡是有污染物产生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公司应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中,设置“环境保护”专篇(章),列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环保设备选型、环保投资、环保设施功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并由总经办审定。

7.8.3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总经办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交工。对设计规定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削减。

7.8.4  建设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没有达到功能性要求,总经办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确保环保设施正常投入使用,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7.8.5  总经办在安排设备大、中修和维检项目时,必须同步安排对环保设施的检修、更新和完善。具体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6  安全环保科必须经常性对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识别,通过环境危害因素评价,确定重大环境危害因素,并进行治理。具体按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7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部门,需要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时,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8  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7.8.9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8.10  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7.8.11  公司其它外协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7.9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7.9.1  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部门,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办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7.9.2  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7.9.3  产生固体废物的部门,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7.9.4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7.9.5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7.9.6  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9.7  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7.9.8  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消声、防震设施。

7.10  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7.10.1  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7.10.2  维修车间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计量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7.10.3  各部门对本部门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7.10.4  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科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总经办,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7.11  污染事故管理

7.11.1  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7.11.2  环境污染事故的申报

7.11.2.1  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紧急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7.11.2.2  公司职工和社会公民有义务在发现输水、排水管道发生破裂时,立即向总经办或其它生产部门报告。

7.11.2.3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以及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消除和减小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等方面。

7.11.2.4  对于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请示主管领导后,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汇报。

7.11.2.5  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的事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报告,待查清基本情况后,属于重大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

7.11.2.6  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7.11.2.7  发生污染的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总经办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科审核后,向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7.11.3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7.11.3.1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对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一律通过当地政府、市环保部门、行政裁决的途径进行处理。

7.11.3.2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污染事故单位的汇报后,立即向市环保部门汇报,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

7.11.3.3  环境污染发生单位应主动申请国家法定监测单位为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利益。

7.11.3.4  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进行协调或行政裁决,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金额。

7.11.3.5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如对市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7.11.3.6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按公司《事故处理及考核细则》处理。

8. 奖励与惩罚

8.1  全年未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的资格。

8.2  因管理不善,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资格。并在经济责任制中予以考核。

8.3  发生了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并且是属于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8.4.1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8.4.2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8.4.2.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8.4.2.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8.4.2.3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8.4.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8.4.3.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8.4.3.2  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8.4.3.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影响;

8.4.3.4  对环境造成大的危害:

8.5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8.5.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8.5.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8.5.3  人员中毒死亡;

8.5.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8.5.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8.6  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贡献程度,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8.6.1  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8.6.2  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8.6.3  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在治理污染源和减少浓度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贡献较大者。

8.6.4  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着成绩者。

8.6.5  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8.6.6  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着的。

8.7  凡在环保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其所造成后果程度,给予50~2000元的处罚:

8.7.1  故意推诿、刁难环保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

8.7.2  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的;

8.7.3  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8.7.4  发生环保事故的;

8.7.5  违反公司环保规章制度未造成事故的;

8.7.6  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8.7.7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8.7.8  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8.7.9  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8.7.10  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8.7.11  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8.7.12  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8.7.13  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8.8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不利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 附件:

1、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2、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三废”管理制度

6、“三废”处理方案

7、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1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9.1.1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巩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9.1.2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9.1.2.1  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9.1.2.2  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9.1.2.3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办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9.1.2.4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总经办。

9.1.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9.1.2.6  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污口。

9.2  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9.2.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9.2.2  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做到真实可靠。

9.2.3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正确反映本单位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

9.2.4  及时、准确地将环保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9.2.5 按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及公司安排的环保统计工作;每年对公司“三废”排放量进行一次考核。

9.2.6  负责环保原始记录管理,并积累、整理本专业统计数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9.2.7  以上6条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

9.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9.3.1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环保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9.3.2  环保档案主要指公司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9.3.3  环保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纳入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中。

9.3.4 为保证环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有效地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9.3.5  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9.3.6  借用环保档案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抽取和拆散档案,严禁在环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等。

9.3.7  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要做到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9.3.8  科研课题、环保工程和其它任务等,承办单位应将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按本制度的要求整理归档。

9.3.9  环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和短期的环保档案归安全环保办管理,永久性的归公司档案室保管,安全环保办保存永久档案的复印件。

9.3.10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执行,由公司安委员会负责考核。

9.4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9.4.1  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9.4.2  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是指矿热炉除尘设施、具有环保节能功能的工业窑炉、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设施。

9.4.3  凡使用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9.4.3.1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9.4.3.2  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9.4.3.3  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9.4.3.4  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9.4.3.5  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环保处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9.4.3.6  安全环保办将按规定对重点环保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单位,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单台)。

9.4.4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9.4.4.1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9.4.4.2  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9.4.4.3  更新、改造环保设施,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

9.4.4.4  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4.5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

9.5  “三废”管理制度

9.5.1  “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9.5.2  总经办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9.5.3  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9.5.4   总经办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9.5.5   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9.5.6   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9.5.7   废水方面

9.5.7.1   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9.5.7.2   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9.5.8   废气方面:生产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除尘处理。

9.5.9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硅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9.5.10  空调机、空压机及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9.5.11  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9.6  三废处理方案

9.6.1  废气的处理:少量有毒气体可以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处理后再排出。

9.6.2  含重金属废液的处理

9.6.3  一般有机溶剂的废液处理

一般有机溶剂是指醇类、酯类、有机酸、酮及醚等由c、h、o元素构成的物质。对此类物质的废液中的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及可燃性物质的低浓度废液,则用溶剂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处理。再者,废液中含有重金属时,要保管好焚烧残渣。但是,对其易被生物分解的物质(即通过微生物的作用而容易分解的物质),其稀溶液经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

9.6.4  废料销毁

生产中出现的固体废物不能随便乱放,以免发生事故。如有放出有毒气体或自燃的危险废料不能丢进废品箱内和废水管道中,不溶进水的废料禁止丢进废水管理中,必须在适当的地方烧掉或用化学方法处理面无害物。

9.6.4.1  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9.6.4.2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9.6.4.3  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9.6.4.4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光焕发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9.6.4.5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9.6.4.6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9.6.4.7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9.6.4.8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6.4.9  施工现场混凝土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9.6.4.10  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6.4.11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9.6.4.12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6.4.1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9.6.4.14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9.6.4.15  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9.6.4.16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9.6.4.17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9.6.4.18  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10 附则

10.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由总经理签发;

10.3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篇)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一、 事故统计报告(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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