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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6 11:22:07 查看人数:57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篇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五、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八、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九、考核奖罚制度

十、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十一、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十二、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十三、卫生保洁制度

十四、不扰民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有关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为了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应制订本制度:

1、安全生产组织设计编审内容。

①平面布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各种设施布局合理,道路坚实平坦,排水畅通,物料堆放整齐有序,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②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沟渠、地下室等挖土深度和土质情况,选择合理开挖方法,确定边坡和采用支撑、支护等,以防坍塌。

③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jc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施工现场的各种电气线路及设备都必须规范,包括架空线安全距离,设置'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要求设置电箱,使用合格电气设备,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触保'等措施。

④脚手架搭设方案要符合规范,'四口'、'五临边'和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要可靠,安全网(平网、立网)布设合理有效, 网要有出厂合格证,不能以次充好,要保证质量。

⑤施工电梯、塔吊、井架位置恰当,牢固性、稳定性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⑥防火、防雷、防毒、防爆措施正确、有效。

⑦文明施工,减少噪声,控制烟尘,临街、近居民区工程采用全封闭作业。

2、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所谓特殊工程是指结构复杂、超高层、跨度大、工艺要求高、所处位置特殊的工程,这些工程应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如爆破工程、大型吊装、沉箱、沉井、烟囱、水塔工程、特殊架设、超高层脚手架、井架搭设和拆除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有设计依据,强度计算,并有详图和文字说明。

3、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雨季施工,重点防坍塌、防雷击、防触电、防台风等。

②夏季施工,重点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③冬季施工,重点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①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对施工员、班长和作业人员应进行交底,除口头外,应有书面材料,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并注明交底日期。

②项目经理要注重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③项目部应建立实施技术措施计划目标管理考核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是项目施工保障安全的指令性文件,具有安全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

1、编制原则。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进行。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要纳入公司的议事日程,并必须按设计者、审核者、批准者的会签程序后生效执行(特别是高层或难度大的施工项目)。

编制安全技术计划时应考虑到必须与可能、切实掌握好花钱少、效果大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先进、可靠、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2、编制依据。

编制时必须依据党和国家、政府部门公布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法令和各项标准、规范、规章等(详见组织设计编审制度);注重解决在实践中存在或在检查中发现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技术革新与工艺改革中面临所需的新防护设施问题;针对不安全因素易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主要原因应采取的措施。

3、编制方法。

要按照项目施工的实际进行编制,内容参照《劳动部全国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29)劳总护字号45号),工发总字(1`997)69号文件。

编制必须针对性强,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方法、作业条件等产生各个不相同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为此首先要掌握项目工程概况。

4、执行程序。

要认真进行分部分项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置、防护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这项工作是《标准》'规范'的法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交底必须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模式,书面交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交底人,一份附入安全生产台帐务查。

4、被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一、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三、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五、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六、严禁拆除施工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中小型建筑机械安装就位后,使用之前必须经过验收。

第2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0. 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建筑企业安全施工措施作业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施工措施与作业票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措施

1.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1.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人员交底后执行。

1.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和多工种交叉作业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项目部技术人员或班组技术人员交底后执行。

1.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的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项目部技术人员或班组技术人员交底后执行。

1.5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写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施工的危险源、主要危险源,以及有可能带来的危害和污染,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和减少环境污染,主要是指:

1.5.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1.5.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加以控制。

1.5.3针对所采用的有损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1.5.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1.5.5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1.5.6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5.7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2、安全施工作业票

2.1电网工程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2施工队长安排工作任务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派熟识施工工艺流程及了解现场情况的人员担任该工作任务的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确定作业组施工人员。

2.3施工队长负责填写各作业组作业票,并选择及补充完善作业票上的注意事项。

2.4作业票一般由施工队长负责签发,特殊情况施工队长可以指定本队的副队长、技术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审查及签发。

2.5施工队技术员和安全员在作业票签发前审查各作业组的作业票,并对作业票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补充完善,并签名予以确认。

2.6作业组施工负责人接到施工任务和作业票后,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作业票中的注意事项,并对补充事项的正确性负责。

2.7作业组施工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宣读作业票,进行'三交'和'三查',施工人员了解掌握作业票内容后,在作业票中的'现场交底人员签到栏'中亲笔签名认可(注:'三交':指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指查衣着、查'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查精神状态)。

2.8施工负责人在同一工作时间内只能负责一项工作;一天工作先后涉及多个工作任务时,可以由同一施工负责人负责,但应按工作开展顺序使用对应工序的作业票。

2.9作业票所列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施工人员不变时,最多可连续使用五天,经'三交'及'三查'的施工人员签名一次即可;作业票到期,或主要施工内容与作业票的工序不符,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作业票随之终结。

2.10使用作业票出现下列情形按违章论处:施工现场无作业票;审查、签发不符合规定,有关人员签名不齐;安全注意事项栏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并打'√';现场情况变化后无补充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未在开工前宣读作业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三交'及'三查'和施工人员未亲笔在作业票上签字等行为。

2.11作业票使用过程应妥善保管,注意保持作业票的完整性。

2.12进行特殊项目施工时,可使用空白票(留空的作业票),由施工队长按作业票填写要求自行填写安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4篇 施工企业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范例

施工企业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范本

为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使职工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上岗前安全交底,班组长应针对当班的主要工作内容,结合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以及操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衔接与特殊工种的配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每一个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安全防范有底。

(2)上岗前安全松果,每天上岗班组长检查每个职工的劳动防护情况,并进行个人自查,而后进行互查,做到带有不安全因素不上岗,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再上岗。

(3)做好上班记录,对上班交底的内容,作业过程中进行的松果情况进行记录,心便总结经验、教训,同时为安全经济奖罚帮好原始记录。

(4)做好本班组每半个月来开展安全生产的总结,指出不足,保持成绩,批评落后,表扬先进,同时对下半个月的安全生产进行估测,以便做得更好,使'三上岗一讲评'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每个职工的作业岗位上,为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5篇 施工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保持平整,施工道路畅通,危险地点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设红灯。

2、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安全标志牌和警告标志,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二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托鞋及易滑的鞋进入现场,严禁酒后工作。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能上下抛掷料具,架上作业人员禁止打闹。严禁各种施工作业人员登窗作业。

4、对挖深沟槽工作,应按规定的放坡系数放坡,严防片帮、坍塌事故。

5、对建设工程所留的洞口、梯口、漏斗等应设帮围栏或做临时封闭,防止掉人。

6、现场电线架设,高不低于35米,临时电线也必须由工长指派电气专业人员安装。电表箱、闸处要有门上锁,有专人负责,有电金属机具要有接地,接零装置。

7、运输机械必须有安全限位器,制动装置,严禁职工乘坐运输吊盘。

8、各种机械设备、机具不得带病运行,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保险装置,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分包作业的联合体不得招用童工、年老体弱和患有各种疾病的作业人员。

10、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施工作业人员,应令其停工整改,必要时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

11、分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公司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工伤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

第6篇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第7篇 s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x建筑施工企业材料、构配件、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材料、构配件、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对物资、构配件、设备采购实施有效控制,确保采购物资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明确验收及现场管理,对供方施加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影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需用物资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和用户提供物资的验证。

3.相关文件

3.1《产品监视和测量的控制管理程序》

3.2《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管理程序》

3.3《不合格品控制管理程序》

4.定义

5.职责

5.1责任领导

本制度的责任领导是生产副经理,其职责为:负责监督、指导本制度的实施,负责合格供应商评价结论的审批。

5.2责任部门

本制度的责任部门为工程部,其职责为:负责本制度实施的检查,负责合格供应商的评价选择,并保存评价记录。

5.3执行层

本制度的执行层为项目部,其职责为:负责采购物资进场后的验证工作;负责组织验收及现场管理;负责施加质量、环境、安全卫生影响对其供应的物资进行环境及安全卫生检查。

6.工作程序

6.1物资分类

a类:钢材、水泥、砖(包括砌块)、劳保用品;

b类:砂、石、商品砼、砼预制构件及工程设备。

c类:a、b类以外的物资

6.2 选择:

由工程部组织对a、b类物资供货商考察评价,生产副经理批准后,编制《合格物资供货商(中间商)名录》,以后项目部采购a、b类物资,必须在合格物资供货商(中间商)处采购。c类物资不对供货商评价,进场后执行《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工作程序》按规定进行验证。由办公室对承包商进行综合评价,生产副经理批准后,编制《合格工程(劳务)承包商记录》;

b.供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能力应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公司应对供货商的产品说明书和技术鉴定书进行评价,还应对供货商的社会信誉进行评价;所供货物在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还应确保符合环境、安全卫生管理要求;

1.所供货物材料的包装必须满足环保、安全卫生要求;

2.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粉尘、噪声、及尾气排放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3. 在选择化工材料时,应要求供货方尽可能提供化学物资安全数据表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4.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劳动防护用品及化学危险品等物资,还需按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证

5.公司应对中间商的经营合法性及范围进行评价,对资金状况、贮存和运输能力进行评价,对中间商的社会信誉进行评价;

6.合格工程承包商的标准:具备县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执照和能够证明企业等级的资质证书;提供以往的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履行合同的施工能力。

7.合格劳务承包商标准:具备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法定代表资格的营业执照;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技术工人及特殊作业人员;具备履行合同的施工能力;

8.对新发展承包商的评价: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进行为期一个月试用,由项目部对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质量、管理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考察,并填写《试工期考评记录》报经营经营预算部;

9.顾客指定供货商在权利义务方面无特殊性。

6.2采购信息

6.2.1采购计划:材料员根据工程预算、施工进度计划及有关标准、规范于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度的物资采购计划,详细采购计划,项目经理核实签字,报生产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根据公司及工程需要情况做出批示,同意购买后由工程部负责按计划采购,如有其他情况应批示意见,采购员按生产经理批示执行。较贵重物资的采购计划应由总经理批示。整个过程执行书面记录程序,做好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询。对于工地临时急需的小型物资,由项目经理批示,工地材料员及时采购,并及时通报公司工程部,做好相关记录。

6.2.2订货合同:由工程部负责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订货合同,生产副经理审批,较重要合同应由总经理审批,应注意审批采购要求是否充分和适宜。

6.2.3采购信息内容应体现在物资采购计划和订货合同中,必须注明采购物资的验收标准,必要时应注明对供应商(中间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生产人员的资格要求,以及涉及程序过程和设备要求的批准内容。

6.4采购物资、构配件、设备的验证

6.4.1采购物资进入现场后,材料员应及时验收,做好记录并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传递给施工员。

6.4.2进场物资由材料员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控制工作程序》组织检验和试验,物资标识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工作程序》。

6.4.3进场物资经检验不合格,执行《不合格品控制工作程序》。

6.4.4如需在供应处对物资进行检验,应在订货合同中对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方法明确规定,采购人员应依据质量标准及合同要求严格检验并做好记录。

6.4.5当合同有规定时,业主可在供应商处对采购物资进行验证,要安排好验证的方式,但项目部不能将该验证作为物资合格的依据,仍应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

6.5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管理

6.5.1现场材料及施工机具严格按施工平面图的位置堆放。按不同材料,不同机具的要求分别码放,并挂设标志牌。

6.5.2水泥库屋面不得漏水,地面做水泥砂浆地面,并做防水、防湿处理。

6.5.3现场钢材、管材按不同规格分类挂牌码放整齐,并加垫木,距地15cm。

6.5.4现场木材、构件、按不同规格挂牌码放,底部垫好支牢、排放整齐。

6.5.5钢管按规格存放,保持一头整齐。钢模板不同规格码成垛,不干净的模板及时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后码好。

6.5.6现场施工中的砖成丁,砂石成方,分规格存放,存放砂、石的料场应做混凝土硬化

6.5.6物资保管要做到'十不'(不潮、不锈、不霉、不变、不冻、不坏、不腐、不爆、不混、不碎)。

贵重物品要求有专库并加锁管理,剧毒和易爆品要有双人保管、收、发,并选择安全地点单独设库。

科学管理、合理存放,标识鲜明,材质不混,名称正确,成套物品不准拆套。

露天库的物资,按平面布置图和存放要求堆放整齐,有的材料要下垫上盖,防止腐蚀,要设标识牌,并标明状态,对有期限要求的材料,要注明进库时间,定期检查,做好记

录,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反映材料使用期限。

6.6供应商的管理与复查

6.6.1工程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物资的供应合同,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不得抵触。

6.6.2项目部必须按照供应合同与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第9篇 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1.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当地建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填报事故卡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工地负责人必须在当天向本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填报轻伤事故报表。

3.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实事求是,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分包队伍发生工伤事故,总分包单位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台帐。

7.各项各级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不得违反。

第10篇 建筑企业安全施工中的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安全施工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此,建筑企业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一系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通过一定的奖惩手段保证其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是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前提。

那么,建筑企业到底应当如何具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如何才能确保自身的安全施工生产呢?

我们认为应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必须建立一个能够自上而下层层加压,自下而上层层保证且高效运作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头头抓,抓头头”的安全管理体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成立安全机构,配备符合法律要求、具备相应能力的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两个体系既要独立发挥作用,又要有机配合,协调运作,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整体的防护作用,共同完成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二、制定一系列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的严格管理,明确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以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施工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施工生产是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全层次、全过程的大事。因此,建筑行业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承包单位与分包队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和安全施工责任书,施工企业内部应当建立覆盖到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得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处理好效益与安全的关系。

凡是安全生产状况不好的,往往是把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对立起来,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我们必须走出这个误区,不能因小失大,不能以短代长。只有把安全与效益统一起来,增加安全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才能取得长远的发展和更大的效益,求效益必须保安全。

四、加大安全监管、检查力度。

建筑行业要真正做到对安全工作的可控和在控,并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就必须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找到导致事故发生的深层原因,找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然后做到有的放矢,才能够找到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才能防患于未然。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要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和季节情况,动员全体员工,积极投身到各项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整改活动中,使得事故苗子无处遁形。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要健全完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分析、追查和处理。在分析、追查各类事故中,首先要从各级领导责任查起,在查清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查分析各类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

要健全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安全生产工作也需要市场经济的杠杆进行调节,为此,建筑企业有必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制订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专门用于落实安全责任的奖罚。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得好、安全工作搞得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安全责任落实差,安全工作搞得差的部门给予处罚,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领导要给予重奖,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部门和领导或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部门和领导要给予重罚。在完善安全责任奖罚机制中,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要认真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奖罚办法,奖要奖得让别人眼红,罚要罚得让本人心痛,通过奖罚机制,把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到实处。

六、加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企业安全生产氛围。要通过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意识,让人人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将要付出的代价,使得遵守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成为企业和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法律、制度不仅要人看,而且要人记,更要人做。内容再好,不去认真贯彻、落实,只能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不要认为把好的法律、制度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制度从“纸”上、“墙”上请下来,“贴”在每个人的心坎上,“走”在每个人的行动上,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存权利和劳动者的安全权益。

七、《安全生产法》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在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求偿权、知情权、监督权、拒绝权和避险权的同时,设定了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防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报告事故隐患等义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致性。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和安全技能方面的培训。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既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企业自身经营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企业管理者及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各种安全操作技能(如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对影响安全因素的预见能力;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基建施工单位的主体施工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和临时工,由于农民工和临时工这个群体的天然局限性,普遍存在着文化程度低、组织纪律性差的问题,所以对农民工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员工培训的重中之重,直接影响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坏。即使对农民工、临时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农民工、临时工的整体安全意识还不很牢固,规范化作业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了确保临时工的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应当注意加强对他们的检查和督促,确保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要利用一切教育方式使临时工对所接触工作的性质和注意事项有所了解,从而自觉形成良好的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懂得“三不伤害”。要加强工前教育,使他们知道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有效落实。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护工作,进一步加强“谁管理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使临时工的一切工作都置于相关班组监护人的监护之下,杜绝私自作业,以免不安全现象发生。要将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纳入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将安全管理贯穿到临时工管理的全过程。要加强对临时工的技能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性能、掌握一定的技能,从而有效地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差,奋战在施工第一线的、充当主要劳动力的农民工和临时工既要在外拼命工作,生活上又要省吃俭用,他们中的大多数承受着巨大的家庭负担,而由于超负荷劳动身体却得不到充分休息,加上营养不良,容易引发、导致各种不安全行为。因此,除了素质要求外,施工企业还要多关心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和临时工的身心健康,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任务,减轻劳动强度,减少劳动时间,使其得到充分休息,确保施工人员有充沛的体力和精力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和劳动保护,加强劳动者的个体防护。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保护自身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的一个崭新的世纪,安全已经被提升到一个新的认识高度。安全将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永恒主题。基建企业保持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是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使我国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我们每一位管理者和生产工作者就必须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严格依法管好安全,使安全生产管理真正成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今后的任务艰巨繁重。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在健全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依法管好安全,就一定能够防止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建立小康社会提供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实现安全生产。

第11篇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

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 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 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第12篇 d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料具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材料管理规定

(1)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制定物资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

(2)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材料的供应计划,保证施工需要与生产正常运行。

(3)减少周转层次,简化供需手续,随时调整库存,提高流动资金的周转次数。

(4)负责填报材料、设备统计报表,贯彻执行材料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5)根据施工预算,材料部门要编制单位工程材料计划,报材料主管负责人审批后,作为物料器材加工、采购、供应的依据。

(6)月度材料计划,根据工程进度,现场条件要求,由各工长参加,材料员汇总出用料计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材料入库验收制度

(1)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

(2)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3)核对证件:入库物在进行验收前,首先要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装箱单、发货明细表等进行核对,看是否同合同相符。

(4)数量验收:数量验收要在物资入库时一次进行,应当采取与供货单位统一后的计量方法进行验收,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实收数。

(5)质量检验:一般只做外观形状和外观质量检验的物资,可由保管员或验收员自行检查,验收后做好记录。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如证件不齐全,数量、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不符合要求等,应及时报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保管员不得自作主张。

(7)物资经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进行登账、建档工作,以便准确的反应库存物资动态。在保管账上要列出金额,保管员要随时掌握储存金额状况。

(8)物资经过复核后,如果是用自提,即将物资和证件全部向提货人当面点交,物资点交手续办完后,该项物资的保管阶段基本完成,保管员即应做好清理善后工作。

三、施工现场材料发放制度

(1)领取或借用材料器具必须经过出料登记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领取。

(2)仓管员负责及时发放劳保防护用品,领取数量需经安全员签字核实后,方可发放。

(3)器材收回后必须经过验收,若发现有损坏现象,根据损坏程度的轻重和器材单价,给予适当的赔偿。

(4)仓管员必须坚守岗位,设置防火防盗设施,禁止在仓库内吸烟、聚会娱乐,同时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保持货架及材料的清洁。

四、施工现场领料制度

(1)各施工队领料时必须有计划领取,按计划分期、分批领取。

(2)各施工队队长亲自到办公室经主管同意签字后领取。

(3)施工队长可委派一名材料保管员负责领取本队计划内料具,并报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4)领料具时必须填写领料单据、签字,多余材料填写退料单,经保管员签字后退回。

五、施工现场材料使用制度

(1)施工材料的发放应严格按照材料消耗定额管理,采取分步、分项包干等管理手段降低材料消耗。

(a)项目经理部材料部门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质量要求,提出的工程需用物资计划为基础,编制工程材料需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设计变更或特殊要求情况下,要以技术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为准,作为调整用量的依据。

(b)物资部对用料单位提供的用量不得超过申报的计划数。

(c)物资部根据工程量用量分项、分部把材料供应到作业队。

(d)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经理部生产、质量、材料部门共同验收并在材料承包协议书上签字。

(e)材料定额员根据对施工队材料使用情况和分项、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对节超进行核算。

(2)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及时清理。搅拌机四周、拌料处及施工现场内无废弃砂浆、混凝土,运输道路和操作面落地灰及时清运。做到活完脚下清。砂浆、混凝土倒运时要采取放洒落措施。(

3)砖、砂、石和其他材料应随用随清,不留底料。

(4)施工现场要有用料计划,按计划用料,使现场材料不积压,对剩余材料及时书面报告公司物资部予以调剂,以减少积压浪费,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钢材、木材等原材料下料要合理,做到优材优用。

(5)施工现场施工垃圾分拣站标识明显,及时分拣、回收、利用、清运。垃圾清运手续齐全,按指定地点消纳。

(6)施工现场必须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和长流水。

六、施工现场材料节约制度

(1)水泥库内外,散落地灰要及时清理。搅拌机四周、搅拌处和现场内外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运输道路和工作面等落地材料及时及时清理。砂浆、混泥土倒运时应用容器或铺垫木板,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放散落措施。

(2)砖、砂石和其他散料应随时清理,不留底料。

(3)要按计划用料、进料,使材料不积压,减少退料现象,钢材、木材等料具要合理使用,长料不能短用,优料不能劣用。

(4)施工现场要有固定的垃圾站,对散落垃圾及时分拣回收利用。

(5)现场的剩余料及包装材料要及时回收,堆放整齐,及时清退。

(6)各班组要认证负责,做到计划用料,活完脚下清。

七、施工现场周转材料管理制度

(1)周转材料进场后,现场材料保管员要与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共同按进料单进行点验。

(2)周转材料的使用一律实行指标承包管理,项目经理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指标承包合同,明确责任,实行节约奖励,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失按损失价值赔偿,并负责使用后的清理和现场保养,赔偿费用从劳务费中扣除。

(3)项目经理部设专人负责现场周转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4)严禁在模板上任意打孔;严禁任意切割架子管;严禁在周转材料上焊接其他材料;严禁从高处向下抛物;严禁将周转材料垫路和挪作他用。

(5)周转材料停止使用时,立即组织退场,清点数量;对损坏、丢失的周转材料应与租赁公司共同核对确认。

(6)负责现场管理的材料人员应监督施工人员对施工垃圾的分拣,对外运的施工垃圾应进行检查。避免材料丢失。

(7)存放堆放要规范,各种周转材料都要分类按规范堆码整齐,符合现场管理要求。

(8)维护保养要得当,应随拆、随整、随保养,大模板、支撑料具、组合模板及配件要及时清理、整修、刷油。组合钢模板现场只负责板面水泥清理和整平,不得随意焊接。

八、施工现场危险品保管制度

(1)对于贵州物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如油漆、稀料、杀菌药品、氧气瓶等,应根据材料性能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潮、防爆措施,采取及时入库,专人管理,加设明显标志,严格执行领退料手续。

(2)危险品的领取应由工长亲自签字领取,用多少领多少,用不完的及时归还库房。

(3)使用危险物品必须注意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安全措施。

(4)使用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操作知识,安全生产知识。

九、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

(1)进场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损坏。

(2)楼板、过梁、混凝土构件必须按规定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3)过梁、阳台板、等小型构件要分规格码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

(4)钢筋要分型号、分规格隔潮、防雨码放。

(5)木材分类、分规格码放整齐,加工好的成品应有专人保管。

(6)各种电器器件继续数好,保护存放,不得损坏。

(7)水泥必须入库保存,要有防潮、防雨措施。

(8)钢门窗各种成品铁件,应做好防雨、防撞、防挤压保护。

(9)铝合金成品应进行特殊保护处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二篇)

目      录一、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架体设备安装验收制度五、施工机具进场验收与保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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