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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43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1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3、引用文件:

3.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4.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 2设置灭火器一个;

4.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5 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4.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4.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4.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13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14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16 的规定;

4.15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

4.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18 闪点在 45 °c 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4.19 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4.20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1 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4.22 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4.23 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4.24 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4.25 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4.26 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第3篇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奖惩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奖惩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把激励机制引入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及职工个人的奖励。

2职责

2.1安全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2.2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安全工作负责人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安全奖的分配和发放。

3奖励细则

3.1安全管理的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奖金或奖品;奖励或晋级。

3.2安全奖的分类

3.2.1反违章除隐患奖励

a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向责任者提出意见,说明违章行为讲情危险性的;

b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指出违章,并制止其工作的;

c发现工具、设备或影响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直接报告主管负责人,说明隐患危险性的;

d能对隐患给予主动解决的。

3.2.2安全生产实现目标奖励

a公司实现150天长周期安全生产奖。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150天)全公司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运行考核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时;

b公司实现阶段安全生产奖,在公司规定期间内未发生破坏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的各类事故时;

c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兑现奖。全年未发生甲、乙方责任各类上报交通事故,并鉴定安全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

3.3反违章除隐患奖励根据所发现违章或隐患的严重程度,经安全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3.4安全生产实现目标奖励的分配根据各施工专业危险性和事故率的不同,以及岗位对安全生产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区别。

3.5交通安全责任书兑现奖按照职工对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贡献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职工根据情况享受一种:

a专职机动车驾驶员1200元/年;

b兼职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修理及管理人员800元/年;

c其他人员500元/年。

4安全奖励的审批

4.1反违章除隐患奖励,人均奖励在300元及以下时,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安全部审批;超过人均300元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4.2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时,由安全部提出请奖报告,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第4篇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安全对对于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工机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产任务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满足电力建设施工发展的需要。为了把好机械、工器具的购买维修使用关,确保施工中的安全。

2机械、工器具的种类:

2.1.1施工车辆(不包括汽车、吊车)牵引、张力等车辆。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转换、传递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电动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电能为能源的施工机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业施工的支持与防护工具。

2.1.5专用安全工具或设备,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1.6绝缘工具。

3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和依据

3.1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必须是经过领导同意,按计划进行。

3.2生产厂家必须是国有企业或知名度较高的、信誉较好的厂家。

3.3厂家必须提供国家对产品鉴定的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还有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的各种技术标准。

3.4所购大型机械生产厂家应有一支及时的售后服务队伍。

4机械、工器具验收和试验:

4.1书检查铭牌与外形尺寸应相符。

4.2外观检查:逐个逐件目视过关检查。

4.3寿命与可靠性检查:检查易损部位、保安装置等。

第5篇 电力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6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第7篇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安全对对于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工机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产任务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满足电力建设施工发展的需要。为了把好机械、工器具的购买维修使用关,确保施工中的安全。

2机械、工器具的种类:

2.1.1施工车辆(不包括汽车、吊车)牵引、张力等车辆。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转换、传递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电动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电能为能源的施工机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业施工的支持与防护工具。

2.1.5专用安全工具或设备,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1.6绝缘工具。

3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和依据

3.1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必须是经过领导同意,按计划进行。

3.2生产厂家必须是国有企业或知名度较高的、信誉较好的厂家。

3.3厂家必须提供国家对产品鉴定的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还有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的各种技术标准。

3.4所购大型机械生产厂家应有一支及时的售后服务队伍。

4机械、工器具验收和试验:

4.1书检查铭牌与外形尺寸应相符。

4.2外观检查:逐个逐件目视过关检查。

4.3寿命与可靠性检查:检查易损部位、保安装置等。

5性能试验检查、抽样比例与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5.1施工车辆:牵引设备都应进行额定负荷、启动、刹车试验,必要时进行循环试验。

5.2起重工具:抽样4-8%,分别做100%、125%额定符合条件下的工作试验检查及外型尺寸有无变形或其他异常现象。

5.3汽、柴油、电动工具:抽样3-6%进行额定荷载试验,多次启动停止,检查是否超温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应进行额定荷重试验,检查薄弱环节与使用寿命。

6所有的试验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有安监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7大型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经必要的培训工作,使用后应加强机具的管理维修。使用时出现的问题,各队也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处、技术质量处报告,以便及时研究处理。保证人身、设备安全及工程进度。

8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养:

8.1各处的机械、工器具管理部门对机械、工器具的安全负全责,对所发放的工具必须保证100%的完好率,否则不能发放。发放前应使用发放记录,退回后应及时修理与保养。

8.2各项目部、班组在领用工器具时,除填写领用记录外,还应认真对工器具的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还应对所使用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8.3各项目部、对、班组内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观检查外,还应每月一次对所使用的工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证所使用工器具处在一个合格的状态。同时应建立维修记录。

8.4凡因机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围内出现各种不安全现象,都要追究发放、维修人员的责任。

8.5所用机械工机具的周期试验,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处的领导要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由安监人员监督执行。

第8篇 对电力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思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电力企业陆续披露出了不少经济上的违法违纪问题,给企业的经济和声誉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此,国家和省电力公司逐渐加大了对违反经济法规的考核和惩处力度,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笔者认为,考核惩处只能治标。要治本则必须在防范上下功夫,特别是在企业内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犯罪不能为的问题,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控制是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企业内控制度是企业一系列具有控制内容管理制度的总称。而控制是指企业控制者对控制对象所施加的一种能动影响或作用,实质是使控制对象保持或改变某种状态,使其达到控制者的预期目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后勤等管理都存在控制问题。本文仅对经营管理进行探讨。因此,从探讨范围上说,企业内控制度是指在制定经营内部管理制度中,对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间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并在可能出现错误的地方建立起控制手段,以实现有效控制的制度。

电力企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投资大、设施分散、资金密集的特点。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电力设施建设,如果企业管理松弛,内容控制差,则不仅浪费资金,达不到投资效果;也极易滋生违法犯罪现象。因此,电力企业急需加快内控制度的建设,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目前电力企业资产主要是国家投资形成的。作为股东,国家必然要求资产投运后能不断保值和增值,并采取措施防范国有资产被侵蚀。因此,国家对电力企业安全文明达标、创一流企业及厂局长经营目标等都规定有资产考核的内容,而这一要求与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密切相关。

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党和国家对企业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要求企业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体制,而企业内控制度则是企业自我约束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三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生产出市场需要产品的同时,投入理应获得必要的回报,为社会创造价值,也为企业发展积累资金。为此,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加强内部控制,避免浪费和损失,努力增收节支,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达到经营管理目的。

四是防止经济犯罪的措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大量事实说明,权利未受到制约,内控制度缺乏或形同虚设,财务管理混乱等是违法犯罪能够得逞的根本原因,由此也说明了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内控制度设计的原则

企业生产经营必须具备人、财、物条件,并顺次经过供应、生产、销售环节,须控制的范围广、环节多。因此,设计和制订内控制度必须明确必要的原则。

首先是互相制约原则。电力企业涉及的经济业务较多,各项经济业务都有一个计划、审批、执行的过程。因此,从控制的要求出发,应实行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由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经手完成,每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也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处理才能完成;禁止每笔经济业务的完成由一人包干到底,业务记录一人处理完成的作法。以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

其次是会计独立原则。企业经济业务都涉及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履行着企业资金和帐务记录统管的职能。因此,会计部门一方面不得经办经济业务,另一方面必须独立管理会计业务,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制度进行会计记录核算,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扰。

再次是检查核对原则。由于计划与实际差异,货币运动与物资运行不同差异以及记录时点不一致差异等,企业部门之间,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帐与帐、帐与实物不一致的问题。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实行核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纠正,以达到数据一致,帐实相符。

第四是记录完整原则。企业生产经营记录较多,从生产班组的原始记录、台帐,车间、厂部职能部门的统计报表,到销售的记录、台帐和报表等等,不仅要求具备规定的内容,而且记录应真实和完整,才能为会计决算和企业的分析、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五是系统控制原则。企业犹如一部运转的机器,零部件出问题将影响机器运行,因而内部控制必须从企业系统观点出发整体考虑,合理平衡职责权限,设计不同部门间的制约条款。规定主要经济业务工作程序,明确检查核对要求等,使企业内各单位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各司其职,各履其责,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科学有序地进行。

三、内部控制的重点和要求

一般来说,企业控制重点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素质控制。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由于人受教育程度、环境影响、思想观念、政治业务素质等不同而相异。因此,企业应依据各岗位性质和要求,选择不同的人到适合的岗位工作。一些专业性强的岗位,还必须考虑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对领导岗位人选,则应全面审查,慎重考虑,避免因用人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职责权限控制。企业从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从职能部门到车间、班组,都应当有自己的职责范围,也享有相应的工作权限。这些职责、权限必须在制度上明确规定,使每个职工都熟悉和明确,对超越权限的经济业务其他人员和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3、业务流程控制。企业业务既有非经济业务也有经济业务,企业应重点对主要经济业务流程进行控制,如营业收入业务,在商业部门是由售货员、出纳和会计三人完成每一笔业务的,其业务流程为:售货员售货时登记原始记录并开票一式三联交顾客;顾客持票到收款柜台交货款,出纳收款后留一联;顾客再持两联票到售货员处取货并留一联在售货员处;当天售货员和出纳分别将自己所收发票送会计处,会计对两方发票进行审核,无误后登记会计帐,并与出纳收取的货币资金核对。此业务是由三方共同经手完成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很快发现,从而达到了制约、控制目的。在供电企业,其营业收入业务尽管是由抄表、审核、收费、会计共同经手完成的,但某些环节还存在一些弊端,特别是在现金回收拖欠电费环节中应研究制约、控制的有效方法,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弊端,达到控制的目的。此外,企业的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往来款支付等业务,都应作为重点管理对象而明确规定工作流程。

4、会计程序控制。会计部门是企业的综合核算部门,负责企业所有资金管理和经济业务的会计记录。因而,对会计的核算程序规定非常重要。正如此,国家不仅制定和颁布了《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而且最近又制订并下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会计核算程序和控制规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需要重视的是,会计的制证与审核职务应当分离,由不同的人来完成;会计审核岗位应有政策熟悉、业务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的人担任;加强帐务的核对工作,不仅上下级帐务要核对准确,而且对会计部门内的明细账与总帐,企业银行存款帐与银行帐等都要核对无误;对出纳岗位不得经管总帐、会计档案、修改会计帐、管理财务专用印章等限制作出规定。此外,在实行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特别要注意对修改会计记录权限的限制,以防止会计记录被恶意修改。

5、投资权限控制。企业要扩大再生产,投资是必不可少的,但投资失误又是最大的失误。因此,对投资规定严格的审批程序,职能部门按程序工作,在投资论证基础上进行严格的审查,必然会制约乱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可靠性。

6、财产物资控制。电力是资金密集型企业,拥有的资产较多。加强资产的管理成为企业的重要任务。对企业非实物资产,如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款帐、其他应收款等应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定期核对、分析,并采取措施催收,防止因超过时效或债务人原因形成呆坏帐。对固定资产应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严格规定固定资产建立、转移、损失报废等报批程序,并进行定期清查。对企业存货物资,重点规定采购、保管、领发等环节程序和权限的控制,建立物资永续盘存制度,并加强财务部门对库存物资的稽核工作。

7、审计监督制度。内部审计部门是企业经营工作的专职监督机构,可以根据监督需要,有计划的对企业内部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和评价。鉴于电力企业包括多种经营在内的经济组织较多,内审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内部控制体系的评审方面,即首先审查各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科学、严密,再抽查一定数量的经济业务看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规定,从而对审计单位的内控体系作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完善。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要建成一流企业,并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迈进,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约束,防范经济上的违法违规,努力规范企业行为,为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9篇 x电力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施工人员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电力行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发布调度命令人员,每年6月前要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试,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7、基层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考试。

8、驾驶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程制度考试。

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产单位行政领导,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参与。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组织管理

1、经理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3、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工作。

4、全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管理。

5、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出本部室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第10篇 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3、引用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 2设置灭火器一个;

4.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4.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4.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13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14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16 的规定;

4.15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

4.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18 闪点在 45 °c 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4.19 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4.20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1 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4.22 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4.23 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4.24 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4.25 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4.26 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第11篇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本制度,保证各种会议按照规定内容按时召开,以便按时完成各项安全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部两级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2 职责

2.1公司安全例会

2.1.1公司安全例会由经理或安全负责人负责主持。

2.1.2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会议,设专人作会议记录并保存。

2.2项目部安全例会

2.2.1项目部主任或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并主持会议。

2.2.2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会议记录并保存。

3 各级安全例会由以下人员参加

3.1公司安全例会

a经理或安全负责人;

b工会主席;

c各项目部主任或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d工程技术、材料、行政处处长专门指派的人员以及安全保卫处所有不外出人员;

e经理或安全负责人指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3.2项目部安全例会

a项目部主任或安全负责人

b同级工会负责人;

c班长或副班长;

d专职安全员;

e项目部主任或安全负责人指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1 各级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4.1公司安全例会

a各项目部和有关处室汇报前次例会以来开展的安全工作、安全施工(生产)情况、安全问题及突出安全事迹、近期工程情况;

b安全保卫处通报前次例会以来安全巡检情况;

c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指示;

d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安排本公司安全工作;

e公司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领导提出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要求。

4.2项目部安全例会

a检查、了解各施工项目或班组安全工作开展和安全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b传达上级安全工作要求或学习上级下发的安全文件;

c布置和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5 各级安全例会的时间周期

5.1公司安全例会,每月至少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4小时。

5.2项目部安全例会每月一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12篇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人身防护用民种类

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

个人部分:安全帽、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品。

3防护装备的购置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4防护装备的发放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5防护装备的试验和日常检查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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