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一、地测部门、生产技术科、安全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生产部门应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书)或会议形式进行。通过会议进行的业务联系,应有详实的纪要。
二、其它部门需要地测部门提供地测资料时,必须提交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委托书,地测科按以下规定时间提交: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测防治水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回采面贯通后五天内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根据设计图纸,在总工程师的主持,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人员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7、凡没有委托书或委托书时间没有按本规定要求的,地测科有权滞后提供地测资料。
三、地测部门与施工单位业务联系;
1、地测部门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2、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测定停头位置,并填绘在图纸上。
3、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巷道的中腰线,如果跑线,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
4、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探探煤厚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部门应随时把掌握的资料通知有关部门。
5、当掘进巷道将要贯通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单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
四、地测部门要做好业务保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中关于地质、储量管理、测量方面的安全、生产规定。
五、因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六、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部门监督执行。
第2篇 公交公司生产运营安全办处罚制度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 酒后驾驶机动车(解除劳动合同)
2、 使用非公司车辆运营的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罚外并接受培训3天
1、主观意识下,违规载运“三品”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人员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0元)。
4、行车中故意阻碍后方同行业车辆正常行驶,或强超强会的。
5、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或跑私车的。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接受培训1天。
1、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
2、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3、逆向行驶的
4、不按交通信号或警察指挥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
5、收车后不按规定停靠,不回场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库路线行驶
6、非司乘人员代替上岗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 运营车辆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2、 违规占道行驶的
3、 司乘人员在车内吸烟的
4、 乘客带宠物上车,司乘人员未制止的
5、 行驶中接打手机(含使用耳机)、查看手机信息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元)
6、 车内外设施、标识、车辆手续等,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7、 非站点(停靠站纵向前后各30米以外)违停上下客的(含在转盘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碍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8、 司乘人员运营途中下车办事的
9、 私自更换驾驶人、乘务员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运营车辆逆行进入始发站的
2、运营车辆在中途站点不进港湾停靠的
3、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或开门行驶的
4、违反场站、车库安全行驶、安全停放规定的
5、驾驶车辆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6、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7、加油时违规操作的
8、违反车库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 司乘人员不携带相关证件上岗的
2、 司乘无服务卡、工牌的
3、 不参加安全例会及安全培训的
4、 未按时填写自检记录表和灭火器卡片的
5、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3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 总则
为加强公司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集团、上市公司相关政策要求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1. 事故的划分
2.1 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均属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而划分:
2.1.1 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i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3 iv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3人以下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1.4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除上述四级以外的轻伤、财产损失及未遂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定义
2.2.1 死亡事故:指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死亡事件;
2.2.2 重伤事故:指员工在工伤事故中,造成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
2.2.3轻伤事故: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者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2.2.4记录事故: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或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2.5 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事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2.1条进行划分;
2.2.6 职业病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的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
2.2.7 财物损失、损坏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定为财产损失、损坏事故。
同时涉及人生伤亡和财产内容分别统计,但统计为一起事故。
3 . 事故处理的权限
3.1 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协助上级安监机构、上市公司对iii级(含)以上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由公司安委办、人力资源部、法律部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经总经理确认;
3.2 安委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iv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将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后,上报上市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介入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如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一般事故或一些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也将介入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
3.3 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在事故后3日内报安委办;
3.4 各业务系统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事故调查鉴定与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3.5 因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引发的事故,安委办组织相关工程专业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6 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损失、损坏,按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7 车辆、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8 信息安全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9 死亡事故及死亡以上级别的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0 人身伤害事故的程度鉴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负责进行;
3.11 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4. 事故的报告
4.1 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4.1.1 报告可采用书面、电子文档及口头的形式,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紧急情况下,首先抢救伤员(注:口头报告必须讲清楚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目前情况及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1.2 发生iii级(含)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安委办,安委办将根据情节向公司领导、上市公司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3 iv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报告,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委办;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4 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组织实施应急处理,1小时内报安委办;在事故处理完结后3日内向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1.5 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的外,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填报《安全生产季度报表》,上报季度事故情况。
4.1.6 相关方、外协施工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实习员工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部门、依据前述条款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
4.1.7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上述要求时间之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
5. 事故调查
5.1 事故调查按本程序3.条款所规定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毁灭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的工作。
5.2 事故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填写初步事故调查表,见附录。
5.3 事故调查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5.3.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类别、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性质等;
第4篇 某宾馆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行宫宾馆的安全守则
*安 全
1、 注意防火、防盗,如发现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味,必须立即查找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切实消除隐患。
2、 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酒店及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3、 如发现有形迹可疑或有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及保卫部。
4、 不与客人的小孩耍逗,发现客人的小孩玩水、玩火、玩电,要加于劝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5、 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在值班室内或值班宿舍留宿他人。
6、 拾获客人遗留钱、物,一律上交前台,客人遗留的书报、杂志一律上交,不得传阅。
1、 火灾情况要报详细:×××单位、××区××街××号发生火灾,×××物质在燃烧,火势很大,请速来扑救,我的电话是××××××。
2、 要派人来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
每位员工都应熟记火警电话119,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熟悉防火通道及出口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使用方法。在求火过程中,听从消防中心的指挥。
如发生火警,无论程度大小,必须做出如下措施:
1、 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
2、 通知总机迅速拔打火警119电话,要报详细:×××单位、××区××街××号发生火灾,×××物质在燃烧,火势很大,请速来扑救,要留前台的电话3312383转8001,和具体负责人的电话。要派人来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
3、 全员要利用灭火器、水源、消火栓等尽快将火扑灭。
4、 切勿用水或泡沫扑灭因漏电导致的火警。
5、 把所有火警现场的门窗关闭,并切断一切电源。
6、 如火势蔓延,必须协助引导客人撤离火警现场。
* 意 外
1、 如遇发生意外事故,应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酌情处理,通知电话总机,转告总经理或值班经理。(总机电话:0316—3312383、010-转8001,保卫部电话:转8333,总值班室电话:1818)
2、 加设标志,警告他人勿接近危险区。
*紧急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总经理的指挥,鼎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勇献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的安全,保证酒店正常经营进行。
行宫宾馆消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确保企业的消防安全,根据园区下发的《哈工大高新技术园区消防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行宫宾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部门应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坚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第三条:各部门要将安全防火工作纳入经营建设行政管理的计划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遵守本消防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临时用工的非正式工人。
第五条:认真贯彻奖惩办法,对安全防火工作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本细则由保卫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要紧密配合好安全防火工作。
第5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制度
1、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为了确保现场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工程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
2、工程项目部必须做到从编制确认、监督实施、改进修订等三个环节落实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3、编制确认
3.1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具体施工活动开始前编制完成。编制时,应确定适用的安全活动并形成文件。
3.2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可一次编制也可分阶段编制。阶段性计划是指针对某施工阶段的计划,如基础、结构、装饰和安装阶段的计划。
3.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公司制订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并形成书面记录。审核确认应在施工活动开始前进行。
4、监督实施
4.1 工程项目部应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把安全职责和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4.2 公司和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项目部应加强对实施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计划要求的行为,以确保计划全面有效的得到实施。
4.3 落实和执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现场安全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定期做好考核记录。
5、改进修订
5.1 经批准的现场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严格督促落实。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工程项目部应对变化可能涉及的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进行补充识别、评价,并对原安保计划是否修改作出评审,必要时进行修改,以确保计划的持续适宜性。
5.2 经更改修订后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进行审批确认。
5.3 应及时总结和评价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效果,不断充实、完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第6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奖励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1、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有明显效果者;
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1.3、及时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1.4、抢险救灾有功者;
1.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
1.6、被省、市、局、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者;
1.7、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特殊贡献者。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车间、个人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年终总结会时,由公司根据标准给予一定的现金和物质奖励。
2、 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处罚:
2.1、事故责任者;
2.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2.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2.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2.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2.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2.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2.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处罚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处罚分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违法犯罪三种:
2.9.1、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2.9.2、经济处罚分罚款、赔偿经济损失、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
2.9.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7篇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组织制度
一、设立安全生产决策机构
(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决策机构。
1、人员组成
1.1总经理担任主任,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1.2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协助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1.3工程管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管理中心、办公室、工会、人力资源处、经营处、财务处、设备租赁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度》(wq—02)。
(二)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执行机构。
1、人员组成
1.1经理担任组长,主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
1.2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副经理或主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协助经理组织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
1.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分公司工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2、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职责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度》(wq—02)。
二、设立安全生产职能管理机构
1、公司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作为公司的两级安全生产职能管理机构。
1.1工程管理处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职能管理部门。
1.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职能管理部门。
2、重大工程项目应成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三、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积极贯彻和建立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置若干注册安全工程师。
3、工程项目部、专业公司应按规定设置若干专职安全员。
4、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的安全巡查员。
四、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公司要建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逐级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公司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公司的职工。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
公司应根据承接工程业务量的变化,及时调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五、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质量员。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项目部应当配备与施工难度和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员。
六、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一)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本条件:
(1)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4)其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历的条件。
(二)项目部安全员(含专职和兼职)基本条件:
(1)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2年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3)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七、工作开展
1、参照公司制定的《安全活动组织和管理制度》(wq—11)及其他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各项工作。
2、公司、工程项目部和生产车间应根据各自实际编制,确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网络体系。
第8篇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批制度
为加强安全专项费用的使用管理,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和便于实际操作,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结合《德商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德商高速公路安全费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1. 施工单位于每月15号前将上一个月度内的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情况(报表、各种资料)上报驻地办审核;驻地办审核无误后,于20号前上报驻监办审核。
2.驻地办、驻监办、项目办逐级审批,施工单位(驻地办)不得越级报送。
3.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确认资料应齐全、真实,资料提供不全的不予进行相关项目计量,发现有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的扣除当月计量并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对于上报的安全生产费用上级单位提出异议而相关上报单位未给与合理解释、无相关凭证或置之不理不进行改正的,其上级单位有权不予审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上报单位承担。
5.各单位安全费使用计划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审核的重要依据,计量费用应达到基本与工程实际同步。
6.安全费用审核无误后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报送上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扣押、拖延。
7.其它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德商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德商高速公路安全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9篇 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项目部应当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10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稳定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1、本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2、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部门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6、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保卫和生产制造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部门,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
六、对被下达《通知书》的部门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应组织相关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按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决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实施一票否决,凡被公司安委会下达《通知书》的责任部门,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红旗、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内取消本人评先授奖。并按公司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处理。
八、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1篇 建筑二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筑十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项目部每半月组织一次联合大检查;
2、班组(队)每日自检,交接检。
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1、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2、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三、专业性安全检查
现场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施工用电以及大中小型机械设备除进行验收外,还要不定期进行专业性检查。
四、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
1、冬雨季施工安全检查;
2、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五、安全检查记录与隐患整改
(一)全检查记录
1、项目部定期检查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打分、评价。
2、组每日的自检,交接检以及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可在相应的“工作日志”上记载、归档或使用《安全检查记录表》。
3、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使用《安全检查记录表》。
(二)隐患整改
1、隐患登记、分析
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根据隐患信息,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分析,从管理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上分析原因,为加强安全管理与防护提供依据。
2、整改
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按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3、复查
被检查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反馈单》报回检查组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4、销案
有关部门复查被检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或检查台帐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即行销案。
第12篇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
1、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以及有关部、室的协助下,对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定期研究车间内部的安全工作状况,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教育本车间的职工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纠正各种违章作业,并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分。
3、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保证本部门的生产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规程,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生事故后,及时织现场急救伤员和控制事故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
5、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上级指示,有权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