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2篇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第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第4篇 厂内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工厂工作正常开展,部门绩效的提升,逐步走向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着运用人才和培养人才的原则,使特种作业人员全面持证上岗,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范围:
本厂内各种特种作业人员。
内容:
一、特种作业的种类:
1. 电工作业人员。
2. 电气焊作业人员。
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4. 其它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厂安监办统一安排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特殊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1. 凡年满18岁,在本厂工作满半年者,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 有健康证,身高1.58米以上,双目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
3. 无不良僻好,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瘚、无高血压﹑心脏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 性格为灵活型和冷静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迟钝型人员受训)。
四﹑凡安排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彩照4张,龙岗中心医院体检表,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等,统一安排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受训。培训费用由厂统一负责报销。
五﹑凡培训人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珍惜厂方提供的学习机会,考试合格方可;否则一切费用由受训者自已负担,从工资中扣除。
六﹑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知识,将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违章操作,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七﹑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厂工作三年内无责任事故,可根据工作表现量化考评,给予优先评选优秀生产标兵或安全先进生产个人,并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八﹑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人员,可根据考评给予优先晋升﹑加薪的范畴。
九﹑凡受训人员中途因个人因素﹑辞工﹑自离﹑或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因违反厂规开除者,均需自付该项受训一切费用。
十﹑受训合格人员资格证由厂方统一保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年审,并建档备查。
十一﹑相关表单:专业人员培训申请表。
第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 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 特种作业的范围
5.1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 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 压力容器操作
5.6 司炉工作业
5.7 登高作业
6、 日常管理
6.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 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 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 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第6篇 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必备条件。
(二)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责任心强。
(五)必须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
(六)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审批手续:
(七)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分厂、车间部门同意提出申请,安全技术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批准。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证明本人没有妨碍从事特殊工种的疾病和缺陷。
(九)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认可。
(十)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的规定: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复审。
(十三)复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复审内容:
1、本行业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
2、进行体格检查。
(十五)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复审资格,收缴操作证。
(十六)工作变动时,由车间或本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候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7篇 风电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本制度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规定了风电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场内生产运行、维护检修及各承包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2管理内容
2.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1.1 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1.2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2.1.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1.3.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焊工、起重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登高架设工,机动车驾驶员等。
2.2 焊工的安全管理办法:
2.2.1 未受过专门训练人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政府受权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允许工作。
2.2.2 焊工应穿帆布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并应配有白光眼镜,电焊手套和橡胶绝缘鞋。
2.2.3 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
2.2.4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2.5 不准在带有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
2.2.6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2.2.7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附近进行焊接时, 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2.2.8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准许焊接作业。
2.2.9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做好防止高空坠落措施,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凡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2.2.10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上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2.2.11 在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加强通风,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同时应有防触电的措施,并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2.2.12 电焊工在合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应正常,合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
2.2.13 焊工每年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焊工上岗。
2.3 起重工安全管理办法:
2.3.1 起重工必须是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担任。
2.3.2 起重工应该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3 起重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
2.3.4 起重工应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机安全装置的构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4 起重机械操作工安全管理办法:
2.4.1 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经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2.4.2起重机械操作工应该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操作起重设备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4.3起重机械操作工应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机安全装置的构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4.4起重机械操作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
2.4.5 起重进行操作工每年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2.5机动车司机安全管理办法:
2.5. 1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驾驶证,不适应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
2.5.2 严禁酒后驾驶,违者调离驾驶员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5.3 各种车辆不得超速行驶,厂内不得超过10km/h。
2.5.4 严禁将车辆交于非驾驶员驾驶,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驾驶员岗位。
2.5.5机动车除驾驶室按规定坐人,其他部位严禁载人,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调离驾驶员岗位。
2.5.6机动车驾驶员每季要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要进行交通法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2.6 登高架设工安全管理办法
2.6.1登高架设工必须是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担任。
2.6.2登高架设工应该身体健康,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登高架设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6.3登高架设工应应掌握各种环境下登高架设的标准、要求,并熟悉各种架设、拆除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6.4登高架设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
2.6.5 登高架设工每年应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2.7.特种作业人员由风电场统一进行造册登记管理,每2年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复试合格,发怔单位核准注册后有效。
3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第8篇 生物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
生产部、各工段;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9篇 化工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管理部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管理部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a) 起重机械作业;
b)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c) 压力容器操作;
d)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a)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b)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c)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d)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管理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全管理部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4.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记录
5.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10篇 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遵章守法,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地方政府文件。
(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4) 精心操作,严格纪律,不得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酒后不得操作。
(5) 特种作业是危险性作业,工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严格按照“三不伤害”从事作业,施工用具使用前仔细检查,安全设施齐全灵敏。
(6) 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拒绝违规指挥。
第11篇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12篇 贵航特钢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