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4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5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装卸、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被吊物体大于10t的。
2.2.6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7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8 设备检维修作业:公司生产检修中进行的各项检修活动。
2.2.9 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2.2.10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11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0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产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0内容与要求
4.1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部门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部门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部门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4.4.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4.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并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4.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4.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否则不准接线。
4.4.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4.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护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5 高处作业
4.5.1 高处作业的相关定义
4.5.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时的温度。
4.5.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5.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5.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5.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5.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5.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5.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5.3.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5.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5.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5.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5.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5.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5.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5.3.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9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1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3除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高处作业。
4.5.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5.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5.5.1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5.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5.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作业。
4.5.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5.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5.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6 起重吊装作业
4.6.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6.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6.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6.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6.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6.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6.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6.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6.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6.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6.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7动土作业
4.7.1动土作业的范围
4.7.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7.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7.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7.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7.3 动土安全作业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
4.7.4 车间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动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7.5 如动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8 断路作业
4.8.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8.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8.3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8.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8.5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8.6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行政办公室,恢复交通。
4.8.7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8.8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8.9 甲部门到乙部门作业,乙部门要向甲部门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部门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部门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4.9设备设施检修、维修作业
4.9.1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9.1.1车间设备管理员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2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3操作工应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4日常检查:设备科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5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科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9.1.6设备科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9.1.7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科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科。
4.9.1.8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科后,设备科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4.9.1.9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9.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9.2.1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等)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9.2.2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设备科。
4.9.2.3设备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9.2.4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部门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9.2.5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或报检。
4.9.2.6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安全管理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9.2.7安全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9.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安全管理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4.9.2.9设备科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9.2.10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记录。
4.9.2.11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4.9.3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检修管理
4.9.3.1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所在部门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维修时,设备维修部门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设备所在部门、维修部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需通过公司高层领导的审批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
4.9.3.2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并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9.3.3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9.3.4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部门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9.3.5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9.3.6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9.3.7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9.3.8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9.3.9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9.3.10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9.3.11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9.3.12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9.3.13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9.3.14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9.3.15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9.3.16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9.3.17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9.3.18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9.3.19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9.3.20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9.3.21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9.3.22设备检修部门会同设备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9.3.23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科、安全管理部、设备维修部门各一份。
4.9.3.2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科负责管理。
4.9.5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9.5.1设备科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9.5.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在检验时使用部门应配合检测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9.5.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外协维修。
4.9.5.4设备科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部门有无相应资质。
4.9.5.5特种设备维修、维护部门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9.5.6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
4.10高温作业
4.10.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部门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4.10.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
4.10.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10.4安全管理部门及车间负责人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救治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时立即联系外界医疗单位。
4.10.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10.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4.10.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4.10.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10.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4.10.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4.10.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10.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4.10.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4.10.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4.10.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4.11 抽堵盲板作业
4.11.1设备所属部门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安全管理部。设备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部门修改。
4.11.2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部门车间主任初审,安全管理部终审,由当班主任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作业。
4.11.3各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作业前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4.11.4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主任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11.5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盲板应紧固好。
4.11.6当班主任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11.7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11.8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11.9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0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 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 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 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共用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项目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施工部门在交叉作业中的各自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业引发事故,保证工程项目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叉作业的定义及所涉范围
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作业均构成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包括立体交叉作业和平面交叉作业。
2、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通一施工区域内进行的有关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问题,本工程涉及的交叉作业有: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起重吊装,脚手架搭拆,模板安拆,焊接作业,拆除作业等等。
二、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秩序严,机械设备复杂,联络不畅等,故作业干扰多,需配合、协调事项多,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不良等因素动态性强,造成隐患多而不确定,造成后果严重(涉及多方),可能发生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火灾、触电等事故。
三、交叉作业的管理要求
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施工安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参建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除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外,还需根据各自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与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的分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协调,通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四、交叉作业的管理
1、同一区域内各分包单位,应相互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联系机制,明确交叉作业联系人,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尽可能为对方创造安全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总包单位在生产协调时,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必须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2、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交叉作业通知单)向对方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获得对方书面批准,并落实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他人作业场所施工。
3、双方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是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作业的技能,自我保护意识,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和综合应变能力,交叉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人监护。
4、交叉作业双方施工前,应当互相通知或告知本方施工作业的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冲突和影响施工作业时,各方要先停止作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相关方的财产、周边建筑物及水、电、气管理等设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施工作业中各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可预见的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清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五、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双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高处作业时(如脚手架搭拆、模板安拆、起重设备安拆、外墙装饰等),应在作业前对施工区域采取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和安全措施,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检查现场安全和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与起重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作业现场,吊物运行下路线下方所有人员应无条件撤离;指挥人员站位应便于指挥和了望,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地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方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方可起吊。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做好防护并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消除易燃物品时,应与焊接作业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上方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并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火灾。焊接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焊接现场,不留安全隐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复燃,酿成火灾。
4、各方应自觉保障施工道路、消防通道畅通,不得随意占道或故意发难。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确定运行路线,确认影响区域和范围,采取防范措施(警示标识、引导人员监护),防止碰撞其他物件和人员,车辆进入施工区域,须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行,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道。
5、同一区域内的施工用电、应各自安装用电线路,施工用电必须做好接地(零)和漏电保护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各方必须做好用电线路隔离和绝缘工作,互不干扰。敷设的线路必须通过对方工作面,应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同时,应经常对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整洁,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必须有防垮塌、防滑、滚落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维修、停放安全;设备维修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2023年1月8日
第5篇 生产作业行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和控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
生产过程中的隐患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实施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及环境不安全因素等。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①违反安全操作;
②违章指挥;
③疲劳作业等。
2、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
①设备设施过期使用;
②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存在缺陷;
③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不当。
3、工艺技术环境因素:
①工艺技术落后、不适宜生产要求;
②自然灾害等因素。
二、控制措施
1、发现违反安全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对其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再上岗,必要时应给予经济处罚。
2、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操作,并上上级领导举报,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指挥者承担一切责任。
3、对疲劳作业者应轮流作业,适当调整作业时间。
4、设备设施使用不应超过其生命周期,设备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保养,对超周期使用,不能维修或维修不如更新划算的应按规定作报废处理。
5、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应由设计制造单位负责重新设计制造,毕业时退回处理。
6、设备设施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野蛮操作等。维修后的设备设施应实行验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由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
7、对工艺技术不适宜生产要求的,应及时更新,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对报废和购进新的设备设施要严格按照《生产设备设施的规定》执行。
8、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企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把企业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6篇 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源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源(点)的确定与分级
1、危险源(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作业区域内潜伏着较大危险性的岗位、场所,这些地方事故频率高,会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或设备机械损坏等事故,是安全生产重点控制管理部位。
2、对危险源(点)要根据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危险程度对危险源(点)分等级实施重点控制管理。
①一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高,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②二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或容易导致重伤、残废、多人伤害事故的危险岗位、场所等。
③三级危险源(点):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事故较常发生或有较大可能会发生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④四级危险源(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可能发生一般伤害事故的岗位、场所等。
对危险源(点),各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状况,分别进行定级、设标、建档、控制,
二、危险源(点)的管理
1、危险源(点)的划定依据
(1)有爆炸、发生火灾危险场所;
(2)有灼烫危险场所;
(3)有坍塌、压埋、坠落危险场所;
(4)有触电伤害危险场所;
(5)有腐蚀、放射、中毒、窒息危险场所;
(6)有落物、崩溅伤人场所;
(7)有被机具绞、碾、挂、割、压、刮、挤、撞等危险场所;
(8)有被物体碰、夹场所;
(9)有被绊倒危险场所;
(10)其它容易致人受到伤害场所。
2、危险源(点)的控制要求
(1)存在三级以上危险源(点)的单位应列出潜在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制定预防对策措施。
(2)危险源(点)具体责任人,是该点作业的操作者及班组长、班组安全员。
(3)各级危险源(点)所属班组和责任人,应按管理标准要求,进行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生产。
(4)各单位对一、二级危险源(点)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5)各级危险源(点),由规定的检查单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危险源(点)的申报
危险源(点)由各有关单位确定分级、逐级落实管理。
危险源(点)潜在危险程度增加或减轻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变更等级。同时由单位改变该危险源(点)的管理措施。
由于工艺的改变,新增作业机械、设备、岗位,出现新的危险源(点),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按规定列入控制。
(三)危险源(点)检查与控制
一级危险源(点)由单位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检查和评价。直属、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二级危险源(点)由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基层单位、班组要逐级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三级危险源(点)由危险源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组织经常性检查和评价。单位上级安全员进行抽查,班组要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四级危险源(点)以班组为核心,班组长负责控制检查。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应经常进行检查。班组要针对岗位上所有的危险源(点)每天每班进行岗位检查。
(四)危险源(点)整改与考核
1、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源(点),可责令停产整改。
2、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和考核。
3、危险源(点)的检查与控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4、严格检查与考核,对不认真开展检查与控制的或未落实管理造成后果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给予从严处罚。
第7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作业守则制度
1.对本班在工作、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认真执行安全政策,结合本单位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搞好班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督促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并确保处于良好的状态。
5.坚持安全日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解决不了的立即向上级汇报。
6.保持工作场所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料的合理放置。
7.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每班召开班前、班后会,安排总结安全工作,开展事故预知活动等。
8.不违章指挥并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遇有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工人撤离现场,立即向车间汇报。
9.发生伤害事故,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8篇 安全生产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发放范围
一、安全生产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二、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本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三、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条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二)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二、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第三条使用与管理
一、安全作业证是员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三、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四、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第9篇 安全生产作业证制度
1、为了规范公司证件管理,做到持证上岗,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2、培训中心负责企业各类人员证件的发放、审查、更换工作。
3、各车间负责将不符合上岗规定的证件进行收集、更换。
4、管理工作流程
4.1实习证
4.1.1公司新招员工、复转军人、外调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发放实习证,实习期限1般为1年。跨车间不同工种的转岗员工换发实习证,实习期限1般为3个月。
4.1.2发放“实习证”后,由各单位继续完成实习期培训,并进行考核。
4.2操作证
实习期满后,实习期结束后由所在车间填写《新员工(转岗员工)实习期考核表》,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填入《员工培训档案》考试合格者换发操作证,并交回实习证。成绩不合格者操作证延期发放,3个月后重新考试,合格后发证。培训中心建立操作证台帐。
4.3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
4.3.1特殊人员包括:焊工、电工、水处理工、危化品操作、司炉工、起重工、压力容器工、电梯工等。
4.3.2培训中心根据安监局、技术监督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资格证由上级部门发放,培训中心建立台帐。
4.3.3所有持有特殊作业资格证的员工,如调离本岗位,由车间上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所在岗位。
4.3.4培训中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有特殊证件的员工进行考核、复审。
4.3.5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由培训中心统一管理,以便检查考核、复审。
4.4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合格证
4.4.1公司员工必须取得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发放的“安全生产资格证”方可上岗。培训中心做好“安全生产资格证”培训工作并建立台帐。
4.4.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资格证”的检查、管理、建档工作。
4.4.3员工调动时,持“安全资格证”及档案卡到培训中心办理相关转岗手续。
4.4.4《从业人员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培训中心每年按期对《安全合格证》进行复审,做好换证工作。
4.5证件的补发
4.5.1所有持证的员工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各种证件,不得损坏、丢失、或转借他人。
4.5.2证件破损者持原有证件到培训中心办理更换手续;丢失者,车间应及时上报,经核实,办理补办手续。
5、相关记录有:《实习证台帐》、《从业人员安全合格证、操作证台帐》、《特殊作业人员证件台帐》、《分析工台账》。
第10篇 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和控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
生产过程中的隐患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实施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及环境不安全因素等。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
①违反安全操作;
②违章指挥;
③疲劳作业等。
2、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
①设备设施过期使用;
②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存在缺陷;
③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不当。
3、工艺技术环境因素:
①工艺技术落后、不适宜生产要求;
②自然灾害等因素。
二、控制措施
1、发现违反安全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对其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再上岗,必要时应给予经济处罚。
2、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操作,并上上级领导举报,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指挥者承担一切责任。
3、对疲劳作业者应轮流作业,适当调整作业时间。
4、设备设施使用不应超过其生命周期,设备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保养,对超周期使用,不能维修或维修不如更新划算的应按规定作报废处理。
5、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应由设计制造单位负责重新设计制造,毕业时退回处理。
6、设备设施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野蛮操作等。维修后的设备设施应实行验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由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
7、对工艺技术不适宜生产要求的,应及时更新,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对报废和购进新的设备设施要严格按照《生产设备设施的规定》执行。
8、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企业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把企业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11篇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评价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责任制及执行情况
谟武水电有限公司洋口项目部制订了《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管理规定》、《运行、维护、管理岗位职责规定》,制定了洋口水电厂项目部、项目部经理、安全专责、值长、班组长、班组安全员、运行值班人员、检修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明确规定了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安全职责,规定项目部经理是水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符合要求。项目部经理与谟武水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书中明确规定了洋口项目部的年度安全责任和安全目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但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目标未层层落实,分级控制,建议补充签订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和安全目标责任状,做到安全责任和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2)防汛、大坝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项目部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防汛管理制度》、《防汛岗位责任制》、《防汛现场安全检查制度》、《洪水调度会商决策制度》,成立了防汛组织机构,制定了年度防汛总目标。明确规定了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运行人员、值班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了的防汛物资管理制度、报汛制度、汛后灾情统计与总结报告制度、汛前检查及消缺管理制度、汛期通信管理制度、防汛工作纪律与奖惩办法等,防汛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项目部制订了《水工建筑物检查评级制度》、《大坝巡视检查实施细则》、《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高水位及特殊情况观测制度》等大坝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大坝安全检查的类型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详查和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日常巡视检查由洋口水电厂运行管理部水工维护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及附属水工建筑物、监测设施等进行巡视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每周一次,汛期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年度详查是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由洋口水电厂运行管理部组织公司各部门专业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其他电站专业人员,对大坝及附属水工建筑物、监测设施等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并审阅大坝运行、维护记录和监测数据等资料档案,提出大坝年度详查报告。年度详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汛前详查可结合水工建筑物评级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在大坝遭受特大洪水,坝区(或其附近)发生有感地震或水库水位骤降、骤升,以及其他影响大坝安全运用的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巡视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规定了大坝安全检查的要求、内容、检查方法等。项目部配备了水工专责,作业人员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两票三制及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洋口项目部制定了《两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洋口项目部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危险点预控票的管理、检查、统计及奖惩等工作内容。并规定了操作票、工作票的使用、填写要求,检查与考核及典型工作票安全措施。明确了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必须进行专业知识及《安规》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报公司审查批准后公布。经现场检查核实,相关人员均按规定执行,有相应的操作票记录及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名单等。
公司制定并执行了《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制度》,相关人员均按规定执行并有情况记录。
(4)“两措”计划及执行情况
为有重点、有计划地消除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项目部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两措”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计划的监督和修改。现场检查有2007年安全措施计划,符合要求。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执行情况
洋口项目部制定了《安全教育、技术培训管理制度》,规定了洋口项目部员工岗位技能培训的组织、要求、内容和方法。要求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及新转入本部门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举办一至两次安全或专业知识、技能知识等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安规、运规及检规考试。项目部每月至少学习一次安全规程,定期进行技术讲课和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运行分析等岗位培训活动。对操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现场检查有考试、培训记录和试卷,符合要求。
(6)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及执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安全例行工作管理规定》,对水电站的安全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监督性安全巡视检查、定期试验维护检查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日常安全检查由运行人员完成,主要是检查现场有无违章行为,安全日活动是否正常开展,重点检查安全薄弱环节是否存在不安全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表中。监督性安全巡视检查由各级领导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安全巡视检查主要内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缺陷管理情况、现场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情况、安全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文明情况。定期试验维护检查由生产部进行,定期检查设备是否有缺陷和隐患。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分别为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参加人员为部门领导或安全专责师。对检查中发现的的隐患由上级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定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用书面形式上报安监部。现场检查有相关的检查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等,符合要求。
(7)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执行情况
洋口项目部制定了《安全例行工作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运行分析管理制度》,安全例行工作主要包括:安委会会议、月度安全分析会、周安全生产碰头会、安全网例会、安全日活动、班前(班后)会、安全检查、安全记录、安全简报等内容。安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工作重点。公司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与班值长工作例会合并召开,由总经理或分管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值长以上相关人员参加。部门月度安全分析会每月召开一次,部门领导主持,部门专责师和班(值)长参加。班组安全日活动:检修维护班每周开展一次(每月不少于四次),运行班组每个轮值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监督性安全巡视检查、定期试验维护检查和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夏一次、秋冬一次。所有安全活动均要求有相关记录和总结,编制安全月报和简报,公司、项目各相关部门都能按规定执行。
(8)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为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制订了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如《水务管理规程》、《水工建筑物观测规程》、《水工建筑物维护规程》、《水轮机运行规程》、《调速器运行规程》、《发电机运行规程》、《高压配电装置运行规程》、《水工机械检修维护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等,操作人员均按以上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符合要求。
(9)生产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及执行情况
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项目部根据本工程生产的特点,制订了《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轮换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水工机械检修维护规程》等,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操作人员均按以上操作规程执行,并有设备缺陷检查和缺陷处理相关记录。
(10)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根据《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确保水电站防火安全,保障完成灭火救灾任务,洋口项目部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各级消防安全岗位职责,制定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及消防安全检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制定了防火安全检查表。项目部还制定了《动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洋口水电站动火级别、动火区域划分,动火工作票及动火工作管理等内容。明确了动火票的签发人、许可人等。项目部相关人员均能遵照执行。
(1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发放、使用制度及执行情况
洋口项目部制定有《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帽的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并制定了常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项目部人员均按相关规定执行,现场检查有安全工器具的发放记录、台账,符合要求。
(12)事故管理、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洋口项目部制定了《事故处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事故处理原则、事故处理注意事项、事故处理职责分工、发生事故时情况报告、事故处理领导关系及事故调查等管理内容。项目部人员熟悉相关规定,符合要求。
(13)其他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电气伤害是电力行业的主要危害,为预防电气伤害事故,项目部还制定了《设备异动管理制度》、《临时电源及漏电保护器管理规定》、《电气防误管理规定》、《接地线管理制度》,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相关规定操作。
为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及作业人员的安全,项目部还制定了《人身伤害重点防范措施》《生产区域环境及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反违章管理制度》《领导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