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紧急救援预案制度
一、危险源的识别和应急预案启动时机
下列事故或者危险发生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区域发生的机械伤害,人员伤害,火灾事故,电气事故;
2、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区域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厂房坍塌,不可抗力造成的水灾、冰灾;
3、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区域发生的群体性的食物中毒,群体性的流行性疾病;高温作业引起的中暑的;
4、公司所属施工、生产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工具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严重伤害的;
5、公司所属相邻合作单位发生需要紧急救援的事故时,该项目部启动紧急救援响应。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终止
应急救援预案再满足下列情形时,应急救援预案终止。
1、事故伤害人员已经送进医院并得到有效救治;
2 、火灾现场火灾得到有效扑灭并被确认,伤害人员已经送进医院并得到有效救治,灾害区域财物得到转移,财产损失扩大已经停止,现场清理完毕;
3、 自然灾害已经停止,灾害区域财产得到转移,受损的财产损失扩大已经停止,现场清理完毕;
4 、食物中毒、流行性疾病患病人员已经全数送到医院救治,其他同批人员经医学检查确认未受影响,餐厅、食堂就餐残留物已经送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查;
5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害人员已经送到医院并得到有效救治,已经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勘察,交通警察对现场取证完毕,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三、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的恢复工作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的恢复工作,应当由公司安全课到现场实地勘察后,作出可以恢复的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者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由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安全部长决定。
五、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1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每年组织两次。演练时间: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公司安全课提前10天预定。
2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公司安全课组织,全体在职人员参加。演练前,组织者必须编制实施方案和现场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3 、演练科目:按照第一条列出的安全事故危险源确定演练科目。
4、 演练成绩的确认和记录:
5、紧急救援预案组织体系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
救伤员。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4、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及时报案,报案时讲清楚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伤亡和损失情况等。
5、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制定《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车辆牌号、车型、运行线路、核载(实载)人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从业证号);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以及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出现的新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公司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统计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的目标是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做好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安全科确定事故统计工作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及时填报事故报表,确保统计工作及时准确。
2、明确统计工作要求。对各类安全事故的月报、年报、快报、分析报告等规定上报时间、格式、填报要求、上报方式等具体要求。
3、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又称统计调查,是指对大量的原始材料进行技术分组,是整个事故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伤亡事故统计是一项经常性的统计工作。统计调查一般采用报告法,具体按照国家或者指定的报告制度,采用报表等方式逐级上报。
4、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资料整理又称统计汇报,是将搜集的事故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事故统计的要求计算有关数值。汇总就是按一定的统计标准,将分组研究的对象划分为性质相同的组。不如按事故四项指标分组,然后按组进行统计计算第四项指标及指标完成情况。
5、逐步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数据库。建立事故数据库有利于在相互
孤立的统计信息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实现事故信息的有效集成和信息共享,也便于事故检索、查询及分析应用,提高效率。
6、强化分析,切实发挥事故统计工作的导向作用。将汇总整理的资料及有关数值,填入统计表或绘制统计图,应用相对指标和觉得指标使大量的零星资料系统化、条理化、科学化,是统计工作的结果。事故统计结果可以用统计指标、统计表、统计图等形式表达。但不能仅仅停留在报表里、数据上,要能透过数据,发现问题。要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结合起来,多方位、多角度、多领域地深入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找出安全管理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基础导向作用。
第3篇 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 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第4篇 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 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 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 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要根据其技术规范要求及现有技术状况确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制定生产设施维修计划,合理确定维修内容、时限及所需材料。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生产设备设施维修检修记录单》上作好记录
第九条 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第5篇 安全生产办公会制度
为加强对全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业务保安制度,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任务,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周期
安全办公会议在每月30日(二月份最后一天)召开,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人员
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应指定其它矿领导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由矿领导及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可有其它有关科室领导参加。
三、会议准备
每次会议前,与会人员要作好充分准备,认真汇报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狠抓落实。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每次安全办公会由调度室做好会议记录并行成会议记要,存档管理。
四、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指示、指令等。
2、听取安全科及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煤矿《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落实到相关单位,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3、对本月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制定对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4、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5、研究重大安全措施或提案,决定重大安全奖罚事项。
6、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事宜。
五、责任追究
1、安全办公会议每月按时召开,对于无辜不参加会议的单位责任领导每次罚款100元。
2、安全办公会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要求落实兑现,对于不能按要求落实的单位每项罚款1000-2000元。
3、安全办公会决定的事故或其他处罚决定必须执行兑现,对于不执行的有关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4、安全办公会决定的各项事宜,相关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否则,对有关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第6篇 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 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 是指各“二级单位” 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第7篇 砂石洗沙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培养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员工队伍整素质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沙厂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节 员工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出勤,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
第四条 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积极认真,注重效率。
第五条 遵守公司纪律和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第六条 遵守国家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爱护公司财产。
第八条 文明、诚信、团结、友善。
第三节 违反考勤纪律的处罚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开除出选厂,停职辞退。
第十条 对旷工的处罚:
(一)员工不得无故矿工,矿工一天,罚款200元;
(二)员工无故矿工超过3天者,停职辞退。
(三)如遇在岗员工请假,下一班必须替班,如若不服从安排,按矿工处理,一天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停职辞退。
第十一条 对虚假考勤和出具假病事假证明的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二条 员工每月请假不得3天,同一岗位不能两人同时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请长假者需向领导申请批准。
第四节 违反岗位纪律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上班期间若脱岗、串岗,一经发现,罚款50元,睡岗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2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四条 在厂员工不得酒后上岗、岗上饮酒,一经发现罚款500元;第二次停职辞退。
第十五条 在厂员工不得喝酒闹事、打架斗殴、谩骂他人,拉帮结派、挑拨离间,破坏团结,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停职辞退。
第十六条 在厂员工必须讲究卫生,个人卫生及住房卫生不清洁者罚20元,岗位设备卫生不清洁者罚30元,班组区域卫生不清洁者罚50元并由当班人及班组成员共同清洁当班卫生。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当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故障或损毁,视实际情况,按设备修理价或更换价的30%-50%赔偿。
第十八条 在厂员工如故意损坏设备设施、盗窃公司财物者,一经发现按原价10倍处罚,情节严重着给予辞退。不服从管理,威胁、辱骂、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生罚款200元,如有不服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如对其发现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未尽管理责任,将按违纪人员同等处罚。
第二十条 现场负责人、组长、班长调度不当、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违章指挥造成损失者,根据实际情况处罚,严重者调离岗位交公司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挖机司机、装载机司机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不得违规作业。如有违规操作和不听指挥,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洗沙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及班长的要求操作,给料数量、设备油量等均按规定要求作业,如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钳工在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要爱护配件、节约材料、认真细心、细致查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或上报,并做好记录工作,如未按要求操作,造成配件损坏或者发生事故,配件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如对其发现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未尽管理责任,将按违纪人员同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洗沙厂领导岗位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生产,合理协调全厂生产,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保障全厂职工利益,促进生产发展,公司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沙厂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节 洗沙厂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全面负责洗沙厂的安全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运行、消防安全、人员管理、组织纪律、成本核算等工作的组织指挥、管理协调。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以最小的成本生产出最多的合格产品,围绕公司利润最大化、实施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打造洗沙厂和谐团队。
第四条 实施公司的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撑握生产洗沙质量,控制生产节奏,使公司产品增产增收。
第五条 领导开票收款员、库房主管、班长,安排并考评其工作。合理搭配和平�生产人力。抓好厂领导班子工作,消灭内耗,团结一心谋发展。
第六条 每周主持召开厂务及安全生产会议,传达通报公司指示、安排厂内工作、分析生产状况、员工状态,及时解决问题。每月、季主持召开月度、季度工作会议,总结评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制定切实措拖,确保次月、下季生产工作任务完成。完成公司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爱岗敬业、忠诚企业,不滥用职权。操守职业道德,不作假公济私、有损企业利益的事。
第八条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职责,制定和实施《洗沙厂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预案》和《洗沙厂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为员工创建安全、文明、卫生的劳动环境,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 保守公司技术和商业机密。
第二节 库房主管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每天按指定时间完成填写库存报表及采购申请工作,要求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库存量、申购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严格检验入库货物,根据有效到货清单,与采购员一起准确无误地核准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使用部门需要量及物料性质,选择适当的摆放方、不便,科学安排库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齐、美观、方便。
第十三条 物品入库后要马上入账,准确登记。
第十四条 物品出库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全不得发货。有特殊情况,需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发货时按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 做好每月盘点工作,做到物单相符、账物相等、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主动与使用部门联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况,防止因缺少沟通造成的物品短缺而影响生产。
第三节 班长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执行洗沙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指令并及时完成生产任务。班中轮流巡视各工段各岗位、监督各岗位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洗沙厂负责人汇报。
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本班各岗位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工艺指标、生产任务、劳动纪律、文明卫生等情况,在班内解决生产中的小问题。
第十九条 学习掌握各岗位的操作技术,调节好各工序之间衔接关系,并做好班与班之间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团结本班员工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洗沙厂布置的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负责设备的维护,安排员工休假替休顶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带领班内成员完成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原则、大公无私,维护公司利益。化解班员之间的矛盾。
第二十四条 做好岗位、班记录。
第三章 洗沙厂员工岗位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协调全车间生产,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保障全车间职工利益,促进生产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洗沙厂所有班组和员工。
第二节 电钳工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电钳工对洗沙厂所有电气设备负责,包括配电室、各设备电缆,控制柜、照明、水泵等。
第四条 定期检查各电气设备,及时解决联接松动,线路损坏,检查设备是否在有效负荷内工作,发现超负荷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予以解除。
第五条 做好原始记录,对更换下零器件作好型号、设备的记录,按时上报,做好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
第六条 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出有利于操作、有利于设备运行的合理化建议,同时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第七条 根据生产实际的需要,服从领导的安排。夜间值班做到随叫随到,做好夜间设备的巡检工作。
第八条 参与设备修理,在设备修理更换大易损件时,切断主电路,并负责线路安全。
第九条 电工以洗沙厂设备为主,要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外部供水、食堂、办公室后勤的照明和其它用电。
第三节 洗沙工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控制工艺指标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脱岗、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和生产出现异常时应积极查出原因,对症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合理指挥运输车辆的倒料工作,操作应及时,以提高给料速度,减少运行时间,保证不满料,不缺料,在保障安全情况下及时清理堵塞洗沙筛网石头,保障提高班产量。
第十三条 要及时清理洗沙平台杂物,填写记录,做到准时、准确、无差错、无遗漏。
第四节 装载机司机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防火等有关规定,掌握装载机基本原理和使用知识,能排除一般性故障,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工作前必须对本机进行全面检查保养,起步前必须使柴油机水温达55℃,气压表达到4.4mpa方可行驶,不准出带病车。
第十六条 起步与操作前应发信号,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鸣喇叭,作好瞭望,前进或倒车时确认无障碍和人员通行方可行进。
4、行驶时避免高坡度和急转弯。
第十七条 驾驶室内、室外禁止乘坐驾驶员以外的人员,不准坐在铲斗内或利用铲斗升降的其它作业。
第十八条 严禁下坡时熄火滑行。
第十九条 装料时注意各种仪表、照明和应急的机械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装料时要求铲斗内物料均匀,避免斗内物料偏重,操作中进铲不得过深,提斗不应过急,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得高于4m。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严禁人员在升降臂及铲斗下行走。
第二十二条 工作场地必须平整,不得在斜坡工作,防止在转运料和卸料时发生倾斜。作业时发动机水温不得超过80℃,变距器油温不超过120℃,重载作业超温时,应停车冷却。
第二十三条 全载行驶运物料时,铲斗底面与地面距离应高于0.5m,必须低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不允许装满物料后倒退下坡,空载下坡时必须缓慢行驶。
第二十五条 装卸汽车,待车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车辆驾驶室上方经过。
第二十六条 行驶时臂杆履带车体平行,铲斗及斗柄油缸安全伸出铲斗斗柄和动臂靠紧,上下坡时,坡度不应超过20°。
第二十七条 停机时,必须将铲斗平放地面,关闭电源总开关,水箱水放净。上下设备时要抓稳、把牢。手柄放到“0”位,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积极配合开票员工作,对待客户要热情、礼貌、关心和尊重客户的需求。按照发货单沙是方量做到方快捷、准确(熟练掌握装车的方量技巧)、满意。
第二十九条 坚决杜绝与客户争吵,如果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辱骂客户和侮辱客户,给公司造成直接影响的,公司销售部调查清楚确有此事,一律开除。
第三十条 听从生产现场指挥,主动积极的做到洗沙平台前不堆沙、不堆废料,及时安全运走,不影响整个洗沙生产流程,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26日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保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三、职责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公司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各部门及人员职责分工,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安全责任体系。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指挥决策权。
分管经理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部长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责。
其他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公司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公司员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公司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四、检查与考核
运营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绩效评定,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奖惩兑现。
五、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5.1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批准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作出承诺。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
5、批准公司组织架构,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树立安全生产表率,奖励和表彰正确安全行为。
8、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5.2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将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下达到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贯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坚持“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向,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贯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深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
负责复审相关方的安全资质,审核安全协议(合同),并监督执行情况。
参加项目工程设计的“三同时”工作,监督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范标准技术要求。
组织公司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演练,落实事故应急防范措施。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组织各类事故汇总统计报告;配合工伤鉴定和认定。
5.3运营部安全生产职责
对新入厂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使用部门。会同安全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和厂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安全人员开展安全工作,按时组织安全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意见,布置安全工作的重点;
制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学习和考试,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及相关方的安全教育。
检查督促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修订现场规章制度。
制定公司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公司每年一次的事故演习活动。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畅通。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专业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培训工作,组织消防演练。要经常组织消防专业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负责火警、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区交通事故,要积极组织扑救火灾并保护现场,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负责审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4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财务部主管是财务部的安全负责人,对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协助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和安保基金隐患治理资金计划,确保安全资金的投入。
执行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的规定,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总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负责各类事故实施救助处理款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员工健康卫生等费用支出。
协助审核各类事故处理的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经济活动分析内容。
协助组织本部门员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做好本部门办公设备、消防设施、办公环境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事故,并按应急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5.5仓储部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谁在岗、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和“安全第一,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及各项消防法规。
2.仓管人员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熟练掌握“三懂三会”内容要求。
3.严格执行有关防火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和危险化学品、气瓶及储运设施的管理。
4.加强明火管理,禁止违章动火,严格执行“禁止吸烟”的规定。
5.每天下班前负责对库房内外进行巡视,无异后方可离去。
6.做好电气设施检查,不准在岗位私自安装和使用电器设备,下班时必须切断库房电源。
7.库房内无人时必须上锁。
8.所属岗位各类物品的存放应符合消防规定。各类物品应分类隔开存放。
9.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使之处于完好状态。未经许可不准动用。
10.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齐全完好。
11.积极参与火险隐患的整改,发生火灾边扑救、边报警。
5.6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上级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组织制订和完善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组织制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组织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和应急演习。
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和考核,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负责安全管制点的安全监察工作以及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和工伤鉴定工作。
5.7员工安全职责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参与事故的救护等善后工作。
六、附件
《安全会议记录表》
第9篇 某酒店康乐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宾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在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同时,及时排查和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发生导致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结合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
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
专职安全生产主管:***
成员:由部门安全生产小组成员组成。
职责:负责康体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领导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工作,定期对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负责审定对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及所在部门的处理意见。
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构
组长:***
副组长:*** ***
专职安全生产主管:***
成员:由部门安全生产小组成员组成。
职责: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做出结果分析报告,向康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领导机构汇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产生原因的分析工作,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对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宾馆领导机构审定。
二、 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一) 特种设备及电动机械设备安装场所及设备;
(二) 中心变电室、各分配电室及所有配电箱(柜);
(三) 桑拿中心及歌舞厅;
(四) 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库房;
(五) 内部建筑装修、改造施工现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管理要求
为保证上述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应在场所及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做好如下工作:
1. 部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管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每季度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检修,禁止设备带故障运行。
3. 组织设备相关人员定期对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建档,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对所管设备进行危险辨识,负责监督对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经检测确认不合格或已淘汰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及时更换、更新。
4.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继续运行。
5.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排除和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运行故障设备。
6. 每年应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发生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负责人、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保证设备检修保养工作的有效实施,消除设备潜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7. 设备维修保养及事故排查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及故障档案记录,做到心中有数。进行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时,应指定每台设备的排查责任人,设备隐患排查结束后应将排查结果记录备案,由设备责任人签字确认。
8. 定期对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测,是保证设备安全性能,发现设备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友谊宾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设备安全状态检测工作。包括:特种设备年度安全技术检测;重大设备定期检测;电气设备、避雷设备季节性检测;安全防护设备用前检测等。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措施和工作程序,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禁止不经安全检测的设备投入运行。
9. 变配电、水泵、中央空调等大型设备,应根据有关部门和宾馆的要求,按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及不定期抽测,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消除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控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宾馆的正常经营工作。
10. 根据季节变化规律,对易发生漏电的设备进行绝缘检测,保障设备的绝缘等级。对绝缘阻值不达标的设备,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新。
11. 安全防护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地安全检测,禁止使用达不到安全等级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
12. 设备维修分为应急故障维修和定期检查维修,目的都是为了消除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保障设备的可靠运行。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并予以监督落实。
13. 当设备发生故障或在排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或隐患产生原因,并针对故障或隐患原因实施有效地检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故障或隐患维修现场。
四、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析和处理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的分析,属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明确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
依据《北京**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有关条款,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构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宾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对责任人及所在部门的处理决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第11篇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科室。
2 职责
2.1 安全环境科安全门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科室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科室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2.2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3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在编制计划、目标诊断和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4 各科室负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3 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3.1 企业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1)长远规划是本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依据企业现状,由安全环境科安全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
2)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尽可能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3.2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
2)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由安全环境科安全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科室,各职能部门、科室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科室应有阶段分析或目标诊断。
3.3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中,由安全环境科安全门依据各职能部门、科室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3.4 年度各类先进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部门,一律不得评为任何先进单位,其部门领导不准获得任何先进称号;凡在本年度内发生重伤事故的部门,其部门领导不准获得任何先进称号;凡在本年度内发生轻伤事故的科室,一律不得评为生产经营方面的先进科室,其科室领导不准获得生产经营方面的先进称号。
4 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4.1 企业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2 制造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认证。
4.3 公司每月、每周的例会,由安全环境科安全门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科室的生产协调会,由科长或副副科长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4 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生技科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制造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4.5 各科室、在本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施。
5 检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5.1 设备管理科在组织停产检修前应将检修计划报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以便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5.2 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科室应当召开检修保养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
5.3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4 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动火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5 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当而发生事故。
5.6 检修保养时,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一并进行保养和检修。检修保养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设备误动作。
5.7 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成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
第12篇 s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