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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3-09 07:00:06 查看人数:5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围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的。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组织编制在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技术部门首先要向安全部门进行交底。

三、在进行图纸会审,组织施工时必须由安全部门参加,工程必须具备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新技术的应用,新设备的购置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并有相应安全管理操作制度。

五、新技术的应用和单项工程在施工组织中发生不符合安全环保方面问题,施工单位必须与技术、安全环保部门进行会审诊断,消除不利安全因素。

六、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有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并要有安全、施工技术部门共同会签。

七、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具备环境保护、卫生和女工保护。

八、安全技术措施一经审定,要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九、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试制竣工验收。试行安全技术部门要进行严格的审议。

十、单项工程施工或新技术引进开发过程中,安全技术部门要进行现场指导和考察。

十一、单项工程施工验收安全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单。

十二、在生产急需,工程停建和其它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中间验收,但必须严格验收考核标准。

十三、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每年度从在建工程管理费中提取不低于0.5%,用于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实施。

第2篇 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集团公司招标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自主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资质审查要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有专门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证的特殊工种;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签订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其履行情况。

第五条 由二级单位总工程师或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公司关于“一工程一措施”等技术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等是否正常使用。

第七条 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生产及基建矿井签订井下施工的安全生产协议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水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3篇 项目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主动配合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知识。

3、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做好现场劳动卫生工作,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4、参与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4篇 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三条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是我委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三)企业应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

(1)机械行业: 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

(2)火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等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6‰。

(3)其它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家机构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结合我委'行业归口,宏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对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国家机械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决定。

(四)组织指导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网'、'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活动。根据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下达指令书、建议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五)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安全技术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技术鉴定。

(六)对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坚持'三同时'。

(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和学术论文交流,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举办有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

(八)参与重点企业的重大伤亡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九)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网,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与反馈。

(十)指导企业加强现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委属安全技术研究所、压力容器检测站和安全技术教育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接受国家机械委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领导及归口管理,定期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此负有业务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三)制定本地区的机械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根据需要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行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企业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监督本地区大、中型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及引进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六)组织或参与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按时向机械委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七条任各企的厂妖或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第一责任。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和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承包安全工作。

(四)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五)认真组织好月、季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六)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九)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按要求比例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第八条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保证本车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工人班前班中的岗位安全检查,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合格证。

(四)组织制定本车间负责的临时任务和检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五)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七)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八)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四)领导本工段开展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组织好日、周检查、消除隐患。

(五)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副厂长、总师、副总师、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主持制定,并报上一级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班(组)长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状况等特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中的安全。

(三)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前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情况。

(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

第三章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门:

(一)编制生产计划时应按上级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比例的规定,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安全措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二)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危险的工程项目,应纳入生产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三)各级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四)组织好均衡生产和文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技术、科研部门:

(一)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

(二)负责对安全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三)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

(四)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二)保证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三)负责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负责制订贯彻与本系统有关的安全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五)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基建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规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委颁发的有关'三同时'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p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负责对生产性厂房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

(一)按照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从工厂更新改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年度10~20%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动保护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二)按照国家机工业委员会的规定,负责拨给按每个职工每年2~3元的安全教育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工资和职工教育部门:

(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二)通过安全技术部门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新职工入厂经厂级、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工作、生产。

(三)督促企业主办的各类学校设置劳动保护课程;组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安排安全技术教育课程。

(四)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安全技术部门的意见和上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区别情况实施经济处罚。对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奖金。

第十八条供销、物资、储运部门:

(一)编制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按计划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仪器和材料。

(三)认真做好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危险物品的储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行政部门:

(一)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二)做好饮事机具、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岗位定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安全技术部门:

(一)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推行现代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性评价,找出重点,进行控制。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三)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七)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积累,研究分析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八)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搞好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和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

(九)参加新建、改建、引进、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制定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消防保卫部门: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二)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好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五)组织好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调查火究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九)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与科研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和科研工作,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促进生产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z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相应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二十五条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开展以防火防爆为重点,以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究,安全技术科研成果要严格进行技术鉴定后才能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设计院(所)要在委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专业性设计安全规范和工艺安全规程,报委审批后颁发执行。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械委系统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设置安全技术课程,有条件的

大专院校应设立安全工程专业。

第二十九条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教育室,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仪器和宣传教育器材,开展正规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其费用应按照委的规定每人每年按2~3元提取。

第三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位操作,对长期脱离工作岗位,调动工种人员,必须做好转工或转岗的安全教育。对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的工人,进行新操作法教育。

第三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合格证或驾驶证,才能独立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驾驶。对已获证人员,还要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章安全检查及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及企业各级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对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提请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制定检查表。检查时间要明确,职责要清楚,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限期,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及爆炸事故,用电报或电话在24小时之内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和地方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伤亡、火灾及爆炸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兵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和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制度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和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司统一领导和监督下,结合我建设项目(工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责任人职责,定期考核,定期通报。

2、坚持持证上岗,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和人证不符现象。

3、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一线作业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素质。

4、加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各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检查,组织考核评比,奖优罚劣。

第6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1.0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0主要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3.2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调查、防范或应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3.3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尽可能及时临时性处理并尽快地向公司领导(如有重大伤亡发生时,还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察、工会等管理部门)汇报。

4.0程序内容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

4.1.2各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处主任;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在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员,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公司机关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4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5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发生服务过程、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6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按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主管领导以及总经理。

4.2.2重大或较大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组长由副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7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管理者代表以及总经理,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3.2对于死亡或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发生责任部门相关人员。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③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④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综合管理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给各部门,达到事故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行政办公室有权监督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2、安全警示

患病率统计

表示在某时点检查时可能发生某病的一定人群中患有某病的病人总数。

计算公式:某病患病率=检查时发现的现患某病病例总数/该时点受检人口数×100%

其中某病病例总数包括新病例和旧病例,凡患该病的一律统计在内。同一人不应同时成为同一疾病的两个病例。

这一指标最适合用于病程较长的疾病的统计研究,用于衡量疾病的存在,反映某病在一定人群中的流行规模或水平。

二、重大事故统计

部  门时  间事故类别财产

损失

死亡

人数

1火灾
2盗窃
3高空抛物
4工伤
5公共卫生
6

第8篇 安全生产建档制度

1目的

规范安全管理;

健全完善安全档案。

2责任

2.1.人事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安委会履行本制度。

3内容

3.1.安全档案的建立要秉着规范、严格分类的原则进行;

3.2.安全档案必须依据资料来源的时间先后顺序来进行;

3.3.安全档案内资料保存时间视资料的重要性而定, 一般性安全资料至少要保存一年时间,重要资料至少要保存二年以上;

3.4.安全档案必须定期处理;

3.5.安全档案内有关安全资料,依据公司有关制度,每半年更新一次;

3.6.安全档案必须保持清洁干净;

3.7.安全档案借阅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借出安全组;

3.8.安全档案内保存的资料,一般要求是原始资料,尽量不保存复印资料。

第9篇 工地精神文明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1、以工种建设为工作重点,抓好工地的精神文明建设。

2、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工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每天对工地进行卫生保洁。

3、加强文明教育和组织纪律的宣传督促。

4、施工人员,着装统一,进工地现场带好安全帽,工种管理人员带好标志牌。

5、做好食堂卫生工作,不吃不洁食物,食堂食物做到生熟分开。

6、食堂宿舍清洁卫生,每天有专人打扫卫生。

7、充分利用雨天对施工人员进行政治思想素质和绿化技术水平的讲解。

8、各项管理工作做到条线清晰,责任到人,顾全大局,协同作战,确保工程进行和工程质量。

9、落实专人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进行保洁工作。

10、夜间施工做到绝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1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查找事故隐患,杜绝大小事故发生。

12、严格控制使用外地民工,对外来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法制教育。

第10篇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 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

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

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 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锅炉、压力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架空索道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

(2)检测、检验机构肯有专业资质证。特设备的检测、检验通常要专门的检测设备,测定要求高,测定过程规范。为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防止因检测精度不够或检测错误而导致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事故 ,必须由具备检测技术力量,并经认证取得专业资质证的机构进行。其他没有取得专业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

(3)安全使用证。首先,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有的要求安装图(如锅炉房)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安装;其次,安装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调试通过后才能试运行;最后,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并申请安全使用证,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本制度自批准日起正式实行。

拟制: 审核: 批准:

珠海东精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第11篇 采石场安全生产制度

为加强采石场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采石场顺利生产,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采石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采石场各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一、机构与职责

1、采石场生产管理办公室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采石场生产负责人和各生产班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必须成立以采石场生产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生产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采石场生产负责人担任,采石场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采石场负责人是本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各班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采石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4、各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安排日常生产工作时,必须注意员工生产安全,准确应用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5、采石场各班组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采石场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按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2>;、协助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作严格贯彻执行。

<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4>;、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按措施执行实施。

<5>;、根据采石场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发放实施。

<6>;、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

<1>;、采石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采石场负责人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采石场负责人作研究处理。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的记录及档案资料。

7、各生产班组成员要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机械、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向班组负责人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二、教育与培训

1、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采石场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教育、班组作业安全教育、生产岗位操作规程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对从事车辆驾驶、开采机械操作、杆线及设备电气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由采石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常组织安排各工种生产员工,作内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根据国家对采石场各工种安全生产培训要求,采取录像视频的方式进行教育培训。

三、生产场区

1、石料的开采方式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2、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3、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4、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5、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6、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7、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8、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9、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配变电室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0、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11、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1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13、 生产场区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14、生产用建、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15、进行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作全面的安全检查,撤离爆破影响区域内所有人畜动物及机械设备,并鸣哨警示,确认爆破安全方可进行爆破操作。

四、易燃、易爆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2、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3、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的专人保管,库内要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通风等防护设施。做好通风排气工作,严禁烟火,对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要将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分开存放,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

5、要严格易燃、易爆物品领用手续,领用易燃、易爆物品时,要严格注明,用途、用量、领用人,保管人和领用人必须签字;用剩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如数交还,并妥善保管。

五、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班组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努力做好防尘、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场部,由场部管理办公室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六、检查和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由场部组织采石场全体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各班组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各班组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班组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生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整改。

3、生产区危石排除处理及其他险情排除,由爆破组负责人李永明组织相关经验丰富的人员,成立排险队,进行处理排除。

4、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采取措施:对检查出的问题,都要记录在案,并采取“一公布,三定、四不推和三不放过”的办法处理。具体地说就是:

一公布:把检查出的问题公布于众,让职工了解并督促解决。

三定:即定人员(谁负责、哪些人参加)、定措施(技术、管理措施)、定时间(对关键性的、急需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对由于经费、技术条件等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纳入计划限期解决)。

四不推:凡是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员工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不推给场部,场部不推给主管部门。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采石场开采生产全体员工必须分别与采石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因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情况,便于采取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后,采石场必须及时登记、报告。事故登记是企业的原始记录,由企业保留备查。事故登记要用专门的表格,每一起歇工一天以上的事故,填写一份,每一个项目都要填写清楚。其中“歇工总日数”待伤愈复工时补填。采石场负责人,对伤亡事故登记载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八、奖励与处罚

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根据员工业绩考评记录,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分别作安全生产奖励。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场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班组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人员措施落实,能安全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无责任性员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2、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4、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班组给取消先进班组评定资格,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2、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采石场生产管理办公室或采石场生产负责人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一、本规定由采石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采石场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召开会议作民主讨论,修复完善本制度。

第12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定期检查制度

1、项目部安全检查验收依据为:《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计划》、《项目部安全保证计划》、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2、安全检查每月三次,班组长每天班前、上班中、班后进行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每天巡回检查。

3、项目部安全检查人员:项目部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技术人员。4、定期安全检查方法:检查人员有分工、检查有标准、隐患整改定措施、定期限、复查验证定人员时间、检查范围覆盖全面、检查后总结评比通报。平时巡回检查按规定进行。

5、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重点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及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土方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模板支护、拆除、堆放;架设机具、机械设备、消防器材、垂直运输、施工用电、洞口临边防护、尘毒作业和易燃易爆作业环境等安全设施状况。

6、经常性安全检查:项目部的安全员每天要对工地进行巡加检查,应多跑、多讲、及时发 现问题、监督整改。使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发动班组开展自检和互检活动,发现违章,及时纠正。

7、根据特殊情况采取的突击安全检查,在事故多发季节或重复事故多发的时候,要开展突击专项检查,稳定情况,减少隐患;对存在普遍相同隐患,要进行专项检查,举一反三,消除隐患;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进行专项检查,认真加以落实。

8、安全检查要抓住四个关键:即抓关键作业、抓关键工种、抓关键工程、抓关键人物。

9、检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部应立即按“三定”原则,安排整改。整改完毕,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将整改情况及整改通知单回单反馈给原检查单位,以便复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时应签发停工通知书,项目部应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后报原检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10、施工现场要建立由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值班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消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十二篇)

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围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善作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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