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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3-22 17:12:01 查看人数:62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矿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

一、建立矿安全奖惩专项基金

1、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的来源:

(1)从矿安全技术措施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单位的罚款以及基层违章、违纪现象的罚款;

(3)从矿的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安全奖励。

2、安全奖惩专项基金由矿安全科管理,财务处单独下帐,专款专用,由矿长批准后拨付使用。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矿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者;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的;

4、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1、接到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主管的领导责任。监管部门负有责任的同时对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追究责任;

2、全矿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3、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违章违纪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4、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2篇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省、市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加油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加油站范围内各级管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与奖惩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加油站年度综合考核,并根据情况填写考核记录表。

3.2 站长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4 考核标准

4.1 奖则

4.1.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整改及时;奖励安全领导小组1000-3000元,奖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3000元,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

4.1.2各班组完成本班组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奖励班组长1000元,奖励每个班组成员500~1000元;

4.1.3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达到其该年度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进行表彰奖励1000-2000元。

4.14 对在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的;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以及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安全领导小组,奖励50-200元/次。

4.1.5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奖励责任人50-200元,违者将处罚责任人50-100元。

4.1.6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奖励相关单位或个人50-200元。

4.2 惩罚

4.2.1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完成、全年发生了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一般隐患未及时整改;加油站视情况对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2.2 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达到其该年度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加油站视情况进行处罚,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2.3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不齐全,记录不准确的,违者将处罚责任人50-100元。

4.2.4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第一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4.2.5发生因工重伤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大小分别处以100-1000元罚款。

4.2.6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4.2.7未曾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一人未签,对责任组织或责任人罚款100元。

4.2.8未按照《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aqbzh-zd/5-1)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处罚责任组织或责任人200元/人次。

4.2.9未按《安全检查管理制度》(aqbzh-zd/11-2)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未作记录的,罚款责任人或责任组织500元/次。

4.2.10未按照《隐患治理管理制度》(aqbzh-zd/3-2)的规定,未进行隐患治理,事故隐患处理记录不全的,每缺一项罚责任人100元。

4.2.11 未按照《风险评价管理制度》(aqbzh-zd/3-1)的规定时机、范围、频次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未组织宣传培训,罚款风险评价小组5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0元;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风险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评审,罚款责任组织或个人500元。

4.2.12发生各类事故或未遂事故,根据《事故管理制度》(aqbzh-zd/10-1)的规定,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建档的,每缺一项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4.2.13操作人员未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执行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200元。

4.2.14因管理不到位,出现疏漏而引发事故的,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关管理人员100-2000元处罚。

4.2.15及时传达加油站的文件精神,未及时传达的,罚责任人200元。

4.2.16加油站划分的重点部位如因管理不善引发安全事故的,每次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0-2000元不等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安全设施,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

4.2.17 对事故责任人员除给与经济处罚外,可另处6个月以下试岗或待岗。

4.2.18违反加油站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引起安全事故,对人员、财产、环境、加油站名誉等造成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加油站将视情况进行处罚、降级或者解雇。

5 考核频次和方法

5.1 每年12月份,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全加油站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目标责任书考核活动,填写《加油站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登记表》(aqbzh-jl/2-1);

5.2 安全领导小组按照上述的考核标准对各组织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加油站经理(站长),并根据考核结果,填写《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记录》(aqbzh-jl/2-2),根据奖惩记录对被考核部门或个人进行扣除或奖励,财务人员凭考核记录具体执行。

6 相关文件

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加油站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登记表》aqbzh-jl/2-1

7.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记录》aqbzh-jl/2-2

第3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依据《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奖励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指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限度,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条 对安全隐患的处罚原则:安全检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项目部应对严重隐患立即整改,对一般隐患按整改期

限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对项目部加倍处罚。

第六条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七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八条 安全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条 严重安全隐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

⑶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

⑷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

⑸安全教育: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等

⑹特种作业:特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无证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现场:随意吸烟、道路不畅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不明显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等。

⑶现场防火:未办理消防合格证;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3、脚手架: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设。

⑵立杆基础: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板;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

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脚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

⑷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脚手板与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

⑹交底与验收: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脚手架搭设未按分段分步办理验收手续;无量化的验收内容。

⑺小横杆设置: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小横杆中固定一端的;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厘米的。

⑻杆件搭接: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

⑼架体内封闭: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⑽脚手架材质: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用于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未进行外观检查,扣件未抽取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钢管弯曲、锈蚀严重;钢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体不设上下通道;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未进行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无限定荷载标牌。

⒀挂脚手架试压: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⒁挂脚手架间距:间距大于2米。

⒂验收:挂脚手架进场搭设前未逐片检验的;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⒃荷载: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荷载集中堆放。

⒄挂脚手架架体防护:每片挂脚手架外侧未同时装有立杆,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下部设置挡脚板;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脚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⒅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护:

⑴施工方案: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⑵临边防护: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护:坑槽载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专项方案;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⑸坑边荷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开挖: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机无证作业;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⑼作业环境: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未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撑系统: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

⑶立柱稳定: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

⑷施工荷载: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匀。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各种模板堆放过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⑺模板验收: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⑻砼强度: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砼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

⑼运输道路:在模板上运输砼无走道垫板;走道垫板不稳不牢。

⑽作业环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6、"三宝"、“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标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网: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⑶安全带: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⑷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网。

⑸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⑹通道口防护:无防护措棚;防护不严密;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

⑺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电:

⑴施工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未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

⑵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

⑶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违反“一机、一闸、一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⑸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⑹配电线路: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验收:临时用电敷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

⑺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⑻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⑼用电档案:接地极无阻值摇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

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未检测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⑵架体:无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经审批;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安拆;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

⑶限位保险装置:吊篮无停靠装置;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无超高限位装置;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式;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

⑷与建筑结构连接:连墙件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杆连接不牢;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钢丝绳: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规定;钢丝绳无过路保护;钢丝绳拖地。

⑹楼层卸料平台: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篮:吊篮无防护门;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

⑻安装验收:无验收手续和验收人签字;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

⑼传动系统:卷扬机地锚不牢固;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柔性连接;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

⑽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

⑾卷扬机操作棚:卷扬机无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⑴安全装置: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护: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⑶司机:无证上岗作业;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⑷荷载: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⑸安装与拆卸: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⑹安装与验收: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

⑺架体稳定: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⑻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不准确。

⑼电气安全: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与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起重机械未安拆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⑵力矩限制器:无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⑶限位器: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灵敏。

⑷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卷扬机卷筒无保险装置。

⑸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无夹轨钳;有夹轨钳不用。

⑹塔吊指挥:信号工无上岗证;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⑺路基与轨道: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轨距偏差超过规定;轨道无极限限位阻挡器;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

⑻电气安全: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轨无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业: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装验收: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

11、起重吊装: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

⑵起重机: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

⑶钢丝绳与地锚: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⑷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⑸司机指挥:司机无证上岗;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

⑹地耐力: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业: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

⑻高处作业: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措施;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

⑼作业平台: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

⑽构件堆放: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无稳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电焊工无证上岗。

12、施工机具:

⑴电刨子: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电刨子和电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缺少防护措施。

⑵电锯:安装后未验收;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⑶手持电动工具: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⑷钢筋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

⑸电焊机: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电焊机无防雨罩。

⑹搅拌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⑺气瓶: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⑻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驶;行车载人;违章行车。

⑼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1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能引发伤害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一般隐患指除严重隐患以外的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罚款缴纳:罚款由财务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 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由检查人员双人签字后将罚款单送达财务部,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目的。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根据国投电力集团公司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最终达到预控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经理、主管、专业人员应负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干部应负管理责任;班组发生轻伤和障碍,班组的班长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发电责任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与个人。

第五条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1989)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标准规定》(1992)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1-1-1实施)

《安全生产法》 (2002-11-1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实现:实现年内安全生产两个百日无事故,争创全年无责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绝:(1)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2)杜绝电网事故;(3)杜绝特重大设备事故;(4)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五种电气误操作(见注1)事故;(5)杜绝火灾事故;(6)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台年;一类障碍控制在2次/台年;人身轻伤控制在1‰次;二类障碍控制在10次/台年。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2)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七条 安全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司工资总额中预留,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划拨财务管理部单独列帐,设备技术部提出意见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条 全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等不安全情况;部门实现每月无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预防措施方面解决了安全生产上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填补了我公司在生产现场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个人或集体。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每九条 公司设立统一的“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每年的安全记录自当年的元月一日开始统计,年内安全记录不跨年计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长周期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安全责任目标奖励。公司各部门经理或相关人员实行安全责任书安全目标的考评奖励。每年公司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奖惩条款,各部门经理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年终考评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目标时,除全数返回所交保证金外,并按保证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对各部门经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先进奖励。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综合评比,根据评比条件,在评比过程中按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相关安全奖励激励体制,根据评选结果,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管理先进个人享受公司劳动模范待遇;以上奖励均由设备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3、对责任者部门分管的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责任者部门的经理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给予撤职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3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分管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四条 对发生因经济损失构成的重大火灾事故或因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构成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责任人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8、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两人的事故,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包括: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重复发生误操作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6、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各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7、发生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指误断(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按上述处理条款降一级处罚;其中误入带电间隔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按本条款和人身伤亡的有关条款择重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重伤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非生产性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参照本条款酌情处理。

7、对责任部门及其它部门,月度考核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对人身轻伤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4、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 对一般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由于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执行执行“两票三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规程,误碰、误动、误投退压板,误下命令,误整定保护、误接线,热机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监控过失等,构成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 对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设备考核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或降岗使用,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火灾事故的处罚

因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灾造成一人重伤或三人轻伤或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4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情节严重者,降岗使用至给警告处分,公司通报批评。

4)对责任部门扣100%月奖。

第二十二条 对交通事故的处罚

不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规则,车辆带病开车,违章驾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三人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和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降岗跟班学习劳动,期满后经交规及技术技能考试合格后由部门安排工作。

2、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安全员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或警告处分。

3、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的处罚

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思想麻痹,图省事,应付差事,不严格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运行操作规章制度,造成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通报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80%。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通报批评。

6、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罚

发生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理参照责任性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的处罚条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或事故调查中,若发现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或以科学依据认定,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当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4)对公司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待岗半年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班组班长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半年的处罚。

3)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隐瞒一类障碍或人身重伤以下事故由部门、班组发现上报设备技术部的,对责任人按本规定处理,不追究部门、班组的隐瞒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事故发生后和事故调查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参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隐瞒事故的主要情节和谎报重要情节。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条 以上所列发生事故的处罚中,给予的通报批评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严重警告扣2000元,记过处分扣5000元,记大过处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及时汇报规定

1、部门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后,必须立即汇报部门领导及设备技术部、公司领导,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写出书面报告交设备技术部;

2、在正常上班时发生的人身未遂、异常、二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2小时内向设备技术部汇报,其它时间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在正常上班后2小时内汇报,并于汇报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汇报,否则,公司将追究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班长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部门经理三日内向设备技术部进行事故“四不放过”执行情况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连带责任考核

由于现场安全监督不力或技术管理、指导不到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将对安监人员或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连带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月度事故叠加考核

对于公司一月内连续发生几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执行,对各部门奖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对应性质的事故次数,叠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 保证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措施

1、事故责任者在接受降岗处罚过程中(公司内待业人员除外),除事故当月绩效奖全部扣完外,原则上其它月绩效奖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响。

2、事故责任者在接受处罚过程中,能主动改正错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可由部门写出书面材料,由设备技术部审核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对事故责任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有关的领导干部(部门专责、点检工程师及以上干部)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对已经发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发生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但缺陷、隐患已实际存在,且应制订出检修试验安全技术措施而未制订,所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4)工作负责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5)对亲自看见的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

6)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人身事故(以记录为准,30天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的视为不查处)。

7)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规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对本公司、本部门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部门重复发生。

9)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擅自批准投产使用。

10)擅自批准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及以上),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11)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保护装置运行,造成后果者。

12)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部门也潜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同样发生。

13)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亡事故。

14)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或当地劳动部门,主管局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

2、工作负责人对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两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见,盲目服从,则对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

3、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单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单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单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工作人员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时,工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7、凡分配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去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学生等外来人员参加本单位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干部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组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

8、由于不按时实施本单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则该项措施的负责人或批准延期或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不督促、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

9、由于工作监护人(负责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

10、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低压电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检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

11、违反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部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未让安全监察人员审查,则甲、乙方代表签字人应负主要责任。

12、违反行业或网公司《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使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

13、违反安全生产法内相关条款,不落实、组织实施相关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则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发生事故后部门不能按时上报对相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对处理内容与分析报告不祥细,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人身重伤、轻伤等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责任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技术部划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部门及领导,对其部门发生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上述条款规定确定。如果领导人员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导致事故,而成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责任者时,按主要或次要责任者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受处罚的员工,符合公司待岗、下岗规定时,列为待岗、下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处罚的规定,参照《反三违考核条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附录

第5篇 安全生产绩效挂钩与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各项目现场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落实公司关于项目现场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措施的落实,激励各项目施工现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建项目的安全奖惩工作,包括分包单位所属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以及各参建单位全体(主要负责)人员。

第三条  参考文件(无)

第四条  术语与定义

1、三级安全教育:“总包级、分包级、分包专业班组级共三级”

2、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职责

1、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2、公司监审部以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负责违章罚款及异常事件/事故惩处细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3、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4、公司监审部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是安全奖惩管理的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奖惩细则

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现场项目部和个人,公司应给于奖励:

a)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b)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c)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d)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e)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f)多次受到业主、监理方表扬、好评和公司检查评比中评优的;

g)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严格按各类《作业指导书》内容要求分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h)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基础资料内容健全,记录完整规范;

i)按照公司要求,现场项目部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执行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项目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公司应给予项目部全体人员一定奖励;

j)按照公司要求,现场项目部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执行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项目全过程未发生损失超过一万元的设备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公司应给予项目部全体人员一定的奖励。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现场项目部和个人,公司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应给予处罚:

a)未制订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不齐全或不落实,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3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200元

b)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不健全,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

c)月度安全例会未召开,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无会议纪要,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3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200元;

d)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收缴安全抵押金,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

e)未建立环境保护的目标以及现场应急预案,对现场项目经理罚款6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

f)未按规定上报月度安全监督网络月报,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不及时,罚款300元;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g)对分包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不齐全,罚款300元。相关专业工程师未配合,预留教育培训时间,罚款500元;

h)分包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

i)未按公司规定目录设立安全管理台帐,对安全工程师罚款400元;不齐全,罚款200元;

j)无危险源及环境因素分析,并按施工阶段下发给分包单位要求其重点控制,对安全工程师罚款500元;

k)没有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各罚款600元。检查无记录,没有及时形成闭环管理,对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各罚款300元;

l)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三违”行为,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罚以及无罚款台帐,并如实收缴罚款。每发生一起,对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各罚款300元。

m)没有按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中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对各专业工程师罚款5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300元;

n)重大分项工程或专业施工方案,未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的。对相关专业工程师罚款500元、安全工程师罚款300元;

o)大型施工脚手架(超过24m),未要求分包单位编制搭设方案,并按方案验收投入使用的。对现场施工经理、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各罚款600元;

p)吸收塔防腐施工期间以及内部设施安装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要求达标管理的。对现场施工经理、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各处罚600元;

q)大件吊装作业没有要求分包单位编制吊装方案,并现场监督作业。对现场施工经理、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各罚款600元;

r)每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处以事故责任相关人员300-1500元罚款;

s)每发生一起设备、财产损失超一万元、火灾事故损失超一万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处以事故责任相关人员200-1000元罚款;

t)发生异常事件或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每项处以现场项目经理、相关专业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各300元;

u)对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各类异常事件、未遂事故、事故迟报、瞒报每发生一次,处相关责任者500元;

v)对项目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及接受相应处罚。

w)由于事故责任者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公司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资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并且结合公司全年的绩效考核和项目奖的分配。

4. 公司及项目管理部应从每个项目造价中预留千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在项目中期以及项目结束的奖金),由公司财务部建账,经公司领导、分管生产的主管领导批准,监审部以及安全监督网络体系成员直接控制使用。

5. 公司应建立 “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实行 “项目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

6.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7. 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取消下次项目招投标资格。

8. 对各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各类异常事件以及人身、机械设备等事故或其他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实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工程师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对异常事件/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第6篇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为了杜绝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把反违章特别是反习惯性违章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对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管理。

三、职责:安全生产奖惩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人资部协助。

四、内容

(一)按违章情节分下列3个层次进行处罚: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现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因违章待岗达到两次的。

2.对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他人轻伤或自身轻伤、重伤的,负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责任的。

(2)一年之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

(3)违*火管理制度进行工业动火。

(4)违反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带电作业未设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驾驶员洒后驾车。

(7)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安全监督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按规定进行处罚。

3.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至10分的违章计分或50~300元经济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违反《公司区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驾驶机动车辆。

(3)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4)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在可能使作业人员滑、掉落造成伤害的场所施工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强行行车。

(8)在高压、电气作业过程中,与高压、带电体不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9)电气设备接地接零不规范或未采用漏电保护器。

(10)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线头裸露、保险丝不规范、开关无标识。

(11)未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14)在聚集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灯失效。

(15)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档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16)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17)消防、灭火器材被遮档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无专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场所,未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

(2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煤炉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3)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护目镜等)。

(24)生产作业场所或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标志,封闭、堵塞生产作业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

(27)特种设备防雷装置和设施,防静电接地装置,高压电工用具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奖励或晋升:

1.对遵规守纪,一年内无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一线员工予以奖励50~100元。

2.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排除隐患的行为给予奖励100~200元。

3.对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并经公司采纳有成效的给予奖励300~500元。

4.对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奖励50~200元。

5.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视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相关记录

《违反安全生产处罚通知单》aq-bzh33

第7篇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八、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车队内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车队的服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使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得以保障,打造车队服务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车队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副总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车队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部门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本车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的评比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运输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车队;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车队安全部将审查意见提交车队安委会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车队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车队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

2、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车队和人民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车队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500元。

3、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车队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车队奖励500-2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500-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车队奖励1000-2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

罚单交回车队存档。违者由安全负责人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所有扣分和罚款均有驾驶员承担。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一次未参

加车队处以50元违约金;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一次未按期车队处予50元违约金;

4、驾驶员未配合车队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一次未配合车队处予50元违约金;

5、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6、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德兴铜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点制度:

1.对事故单位和事故相关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元以上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000元以下的考核,对责任人给予3000元考核,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2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5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发生轻伤事故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事故,对相关管理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考核:

4.1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2发生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3发生设备事故,按运输部《设备事故管理细则》考核。

4.4发生铁路运输行车事故,按《铁路运输行车事故处理办法》考核。

4.5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发生一般伤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6.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的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8.交通事故的处理:

8.1根据公通字[1991]113号《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具体标准如下。

8.1.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8.1.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8.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8.1.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8.2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办法考核:

8.2.1负事故全部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8%考核。

8.2.2负事故主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6%考核。

8.2.3负事故同等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4%考核。

8.2.4负事故次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2%考核。

8.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500元,考核金额超过2000元时,按2000元考核。

8.4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1000元,考核金额超过10000元时,按10000元考核。

8.5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2000元,考核金额超过20000元时,按20000元考核。

8.6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程度极大的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予以考核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8.7事故直接损失是指由事故原因产生的直接损失费用。

8.8交通事故除对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外,各单位对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员应分别视情况给予停驾待岗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不含二万元)以内的可视情节给予一个月以内的停驾待岗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含二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内的可视情节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停驾待岗处理;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可视情节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停驾待岗处理。

8.9相关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交通事故,按运输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考核。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车队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车队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危货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有好人好事记录。

本制度从发布日期起执行。

第8篇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企业要采用总结、表彰、考核、奖惩等手段,激励职工做安全事、讲安全话、做安全人,把安全生产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安全考核

1、公司办公室主持及实施对公司各管理岗位和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方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过程和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将日常检查记录和考核结果作为公司综合管理考评的依据。

2、考核时间:每季度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3、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量化考核。

4、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实得分在99分及100分以上者,评定结果为优:实得分在97-98分者,评定结果为良;实得分在96-95分以评定结果为一般,实得分在95以下者,评定结果为不及格或差。

(二)奖励

1、公司全年无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对企业负责安全生产主要人员,根据其安全工作职责的完成实绩评定,分别给予奖励500-2000元。

2、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500-2000元。

3、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了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抢救有功者,给予奖励500-2000元。

4、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出贡献者,给予奖励500-800元。

(三)处罚

1、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领导和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对安全员监督不严、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直至免职除名。

3、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200-1000元直至除名。

4、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每人罚款100元。

5、不准穿拖鞋和赤膊上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6、不准擅自拆除设备安全设施,违者每人罚款100元。

7、不准酒后上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8、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现场,违者每人罚款50元。

9、不准擅自调换工种或叫他人顶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第9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荣成至文登高速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大限度的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项目部根据本工程特点及工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目标及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目标:

1、重大交通责任事故:0

2、重大火灾责任事故:0

3、人员伤亡责任事故:0

4、“三违”施工造成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0

5、重大用电事故:0

6、重大失窃事故:0

7、工伤事故死亡率:0

8、工伤事故重伤率:0

9、违法犯罪率:0

10、刑事案件发案率:0

11、打架斗殴及群殴事件发生率:0

12、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13、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配备率:100%

14、安全生产专题教育:每月两次以上

15、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两次以上

16、劳务合作队伍安全生产责任状签定率:100%

二、员工在责任区段必须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按安全技术规程施工。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是交通工作的永恒主题和最大效益”的思想。

3、施工作业队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配备齐全专(兼)职安全员,确保安全员数量的稳定。

4、严格规范施工管理,狠抓工程质量,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品率90%以上,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5、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口号醒目,安全设施齐全,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6、重点部门和要害部门(如财务室),认真抓好“五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电、防破坏)、“五大伤害”(高空坠落、触电、坍塌、物体伤害、机械伤害)和“三期”(进场期、大干期、收尾期)的安全工作,确保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

7、强化机械设备及车辆的管理工作,杜绝设备、车辆带病运行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

8、保证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特殊隐患落实有效防范措施率100%,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及时、彻底、不留后患。

9、抓好文明施工、文明生产的监督、落实工作,杜绝“三违”作业引起的塌方,支架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10、加强对施工作业队的安全常识教育,特殊工种(电工、起重工、电器焊工、机械操作手、驾驶员、爆破手)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持证率达到100%。

11、采用有效的卫生防范措施,保持现场、生活区及食堂的整洁卫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食物中毒等现象的发生,酷暑高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

12、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定岗定员,所有施工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好防雨、防水、防火、防潮、防爆、防泄露工作。

13、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技术交底时要交待安全工作,部署工作时要部署安全工作,检查工作时要检查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项目部制定的施工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在大体积砼浇筑时,必须按规定有专人负责支架、模版等的观测工作,并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坚决杜绝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14、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未获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单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一律不准进行施工,坚决杜绝违规施工现象的发生。

15、各工种、各班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坚决贯彻执行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工作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时时讲、一分一秒也不放松,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工作。

16、各工作班组安全工作要做到“六有”和“六无”。即:安全有目标、管理有规章、检查有记录、班组有安全员和生产无事故、作业无“三违”、设备无缺陷、环境无隐患、制度无缺陷、教育无一漏。

17、坚持日常检查制度,做到“一日三检”,全过程控制,即要检查现象隐患,也要检查隐性隐患,对查出的问题确保整改率100%。

18、抓好安全计划的制定工作和各种安全资料的整理工作,计划要科学合理,资料要准确、内容要真实、目录要清晰。

19、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部,一班安全质量事故,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详情及处理结果书面报项目经理部。

三、奖惩措施:

1、每发生一次瞒报、漏报安全事故,罚款200元。

2、一般事故发现一处未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每发现一处特殊隐患未落实有效防范措施的,罚款500元。

3、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扣除其部分年终奖金,同时在年度评优、晋级、提升等方面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给项目部构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严重,罚款500-1000元。

5、施工期间由于员工未对负责的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员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均有员工自行负责,造成重大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年终经检查考核,综合评价分低于60分,从年终奖金中扣除1000元;60-70分的(不含70分),扣除600元;70-80分的(不含80分),扣除400元;80-90分的(不含90分),扣除200元;综合评价得分90-95分的(不含95分),项目部奖励500元;95-100分的,项目部奖励1000元。

第10篇 艺校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艺术学校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教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奖惩。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明显效果的;

(4)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3、奖励分为嘉奖、晋升、发放奖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使用易燃危险品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发现火警,未及时按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对保卫科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11篇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有: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轻伤负伤率;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职业病等。主要内容是:(1)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不突破下达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

1、不发生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其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起数,不突破下达的指标。

(3)*和治安事故

不突破下达的指标。

(二)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有: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教育,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率,安全隐患整改率,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等。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成。

年终考核由实地考察考核和综合考核组成。

(二)考核分值计算。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监控考核评价标准,总分100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40分,工作目标为60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分60分以下的定为“较差”;69-79分定为“一般”;80-89分定为“比较突出”;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为“突出”。

本办法使用于对公司各车间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12篇 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和处罚。

2.2本制度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及全厂人员,也适用于临时工、包工队、代培人员等。

3 职责

3.1厂属各单位负责人对贯彻本条例全面负责。

3.2厂办负责落实安全考核实施。

3.3安全科负责根据集团年度经营大纲制定每年的安全考核办法及细则。

3.4安全科负责对本例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生产管理奖励

4.1.1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单独奖金100—1000元,每奖励一人次车间加5—20分。

4.1.1.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遵守集团、冶炼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1.1.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以及制止“三违”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4.1.1.3安全工作有发明创造,安全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先进安全管理并有卓越成绩的;

4.1.1.4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4.1.1.5在安全活动等工作中有其它方面显著成绩的。

4.2安全生产管理处罚

4.2.1安全教育考核:

4.2.1.1凡入厂的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案。缺一人/次/项处罚责任人20元,扣1分。

4.2.1.2各车间凡是发生安全事故都必须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对职工进行教育,吸取教训,无组织一次,处罚车间100元,扣5分。

4.2.1.3无故不按时参加厂部安全生产例会或各级组织的安全活动者,每有一人次处罚20元,车间每降1%扣2分。

4.2.1.4工段、班组不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或上一班安全隐患不提醒接班者每有一项次处罚30元,扣2分。

4.2.1.5对本岗《安全技术规程》及隐患防范措施不了解者每人次处罚10元,扣1分。

4.2.2安全生产检查考核:

4.2.2.1生产各车间、工段、班组必须有专用安全检查记录本,记录本车间、工段、班组安全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没有检查记录或弄虚作假,处以当事人50—200元罚款,扣2分。

4.2.2.2各车间每日应对本车间危险源点和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缺一天处罚相关责任人10元,。

4.2.2.3要害场所没配备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完好,过期不能使用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50—100元,扣1分。

4.2.2.4无故不参加厂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者处罚30元。

4.2.2.5对于上级职能部门下发的安全整改通知,无故不整改、整改不彻底,或不按时整改的,每项处罚责任车间50—100元,扣3—10分。

4.2.2.6安全员每日对全厂进行安全巡检,巡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无记录每有一次处罚20—50元。

4.2.2.7安全员在动火等作业场所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监护者,每有一次处罚50—200元。

4.2.3安全行为考核:

4.2.3.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者,处罚每人次5元,扣0.5分。

4.2.3.2未办理各种安全工作票,检修时不挂检修牌擅自整修、施工者,处罚项目负责人50—100元,扣1—2分。

4.2.3.3违反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酌情处罚3—50元,每人次扣0.5—3分。

4.2.3.4违反集团《安全生产条例》各条款者处以责任人5—100罚款。

4.2.3.5擅自拆除,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处罚当事人100—500元,扣2—10分。

4.2.3.6不执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送电者处罚责任人50—200元。若造成厂区大面积停电或造成事故者处罚1000—3000元并开除出厂,扣3—100分。

4.2.3.7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辆者处罚50元,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处罚50—100元。

4.2.3.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酌情处罚5—100元,扣3分。

4.2.3.9漫骂、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全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人员打击报复者,视情节处罚100—500元直至开除出厂,扣5—20分。

4.2.4事故考核:

4.2.4.1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执行集团安委的裁定,并扣除发生事故单位当月绩效工资的10%—30%。

4.2.4.2.对有轻伤指标考核的车间,半年为一个考核期。每超一人次(或工伤医疗费用超限)的,给予2倍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参照集团《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裁定、考核。每发生一次扣20分,超指标扣50分。

4.2.4.3凡发生事故,各车间必须及时如实向安全科汇报。经厂长或主管安全副厂长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过限12小时属瞒报)虚报,不切合实际的汇报,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100—200元。当事人200元—500元,并需将事故调查经过及处理意见24小时内报安全科,每延误一天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200元,扣15分。

4.2.4.4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所有人员及负责人有义务、有责任进行事故抢救。凡事故抢救后组织不力、不积极主动、相互推委造成事故危害扩大化者处罚100元—500元。直至开除出厂,扣10—100分。

4.2.5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4.2.5.1凡在一年中受到各类安全处罚达3次及以上者,取消年终奖金。

4.2.5.2车间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的,全年车间查处违归人次达全车间人数10%的,年终取消全车间一个月的激效奖金。

4.2.5.3每月底前各生产车间写出本月安全工作总结,并于当月26日前报安全科。总结流于形式,不够全面或逾期完不成者罚车间第一责任人50—100元,扣5—10分。

4.2.5.4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责任书》各项条款,完不成一项者,酌情处罚责任人10—100元,扣5—20分。

4.3相关说明:

4.3.1安全科负责对本办法的制定、解释,落实、检查和监督,厂监督委员会负责安全科的奖励考核行为,分管副厂长负责审批考核结果。

4.3.2在日常检查中考核办法未涉及或难以明确的项目,可参照相近项目酌情考核。

4.3.3为保证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所有的检查必须做到检查到谁,谁签字确认;谁检查,谁负责。

4.3.4以上涉及对员工的考核金额工段、班组长处罚金额30%,车间主任、副主任20%。

4.3.5检查考核结果于每月底汇总一次,经主管安全厂长批准后生效,报厂部办执行。

4.3.6对职工的安全奖励,经厂安全科审核统计及上报,厂领导评审批准后执行。

5 相关记录

5.1《安全奖(惩)台帐》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矿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重奖重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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