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三条 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射线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第六条 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编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第八条 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第2篇 某建筑企业尘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尘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在有焊尘、烟尘、粉尘环境下的施工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无心血管疾病和肝、肾疾病。
2.从事电焊、气焊、氩弧焊、喷漆、凿岩机械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3.加工厂电焊车间,施工现场集中焊接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车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及空气净化措施等防尘装置,有效控制焊尘、烟尘等有害物质。
4.在有毒尘环境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和正确使用该作业专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不齐备者,不得从事该作业。
5.加工厂电焊车间,施工现场焊接场所,喷漆作业,凿岩机械的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施工场所环境的通风、空气净化装置等情况,对操作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不完善之处,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6.推广先进工艺,改善产品结构,使用低尘低毒电焊条,喷漆工艺中采用无苯稀释料,凿岩机械采用湿式作业法,改善作业人员的施工环境。
7.在有高温或粉尘工作、易脏工作或有化学物品或毒物工作中(蓄电池。调酸、充放电)应设置淋浴和洗漱设备。
8.施工现场的加工棚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应有效控制砂轮机、切割机等机具工作时所产生的金属粉尘飞扬。场地应保持清洁和一定湿度。
第3篇 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三条 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射线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第六条 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编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第八条 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第4篇 尘毒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尘毒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责和适用范围,规定尘毒危害防治的程序和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作业现场的尘毒防治与管理。
3 职责
3.1 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指导编制人员将尘毒危害防护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审核专业公司申报的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项目。
3.2 劳动人事科负责组织对新录用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负责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按规定时间组织对员工的健康检查。及时调整不宜继续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人员的岗位。制订尘毒危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监测尘毒危害场所;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环境和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使用情况。确定享受营养津贴的岗位和发放标准。
3.3 安全保卫科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尘毒危害防护设施的布置,对尘毒危害防护设施布置和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汇总各分公司、专业公司申报的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计划。参加对新录用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
3.4 工程管理科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布置尘毒危害的防护设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落实。推广使用无尘毒危害或尘毒危害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尘毒危害防护设施的布置。负责采购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且属于固定资产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
3.5 专业公司负责在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时,按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安排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负责在作业指导书中,对防护设施作具体布置。负责编制申报列入年度或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内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计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安排,布置尘毒危害防护设施,负责尘毒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教育并检查、督促员工按规定使用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
3.6 采购供应科负责按规定要求采购、保管、发放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
3.7 工会和员工代表参与对尘毒危害的监督和管理。
4 资源需求
4.1 从事尘毒危害防护管理、检查及应急人员。
4.2 尘毒危害防护所需的设施、防护用品、用具、营养津贴等。
5 工作流程
5.1 录用新员工
5.1.1 新员工在录用前由劳动人事科组织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录用。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5.1.2 由劳动者人事科组织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及防护知识教育。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用具;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尘毒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2 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2.1 分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配备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2.2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根据规定正确使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以保护自身身体健康,免受尘毒危害。
5.3 施工现场防护
5.3.1 分公司、专业公司每年年底,根据下一年度施工作业计划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结合尘毒防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5.3.2 分公司、专业公司根据经审批的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设计,对可能产生尘毒危害的场所,设置通风、除尘、防毒装置。并落实专人维护、保养,保证防护装置正常、有效地运行。
5.3.3 优先采用无尘毒危害或尘毒危害低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5.3.4 在可能产生尘毒危害的场所,由专业公司按《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急性尘毒危害事故的作业,除做好预防措施外,应在作业指导书中编制应急预案进行控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并列入向作业人员安全交底的内容。
5.3.5 对喷砂除锈、木材加工、砂轮磨削、水泥拆包、翻仓、搅拌、石料破碎、油漆、防腐、接触有毒化学危险品、容器内焊接切割等作业,应采取通风除尘、湿式作业、密闭隔离、加强通风、派专人监护等措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在作业场所、作业时间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作业者及他人的危害。
5.3.6 施工现场的道路采用洒水车或人工洒水,减少扬尘。
5.3.7 防尘防毒设施指定专人操作、维护和保养,不得随意停用或拆除。
6 监测和改进
6.1 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认真检查尘毒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确保其完好、有效。
6.2 由劳动人事科在必要时对有尘毒危害的场所进行检测。
6.3 根据《职业健康管理》程序的规定,由劳动人事科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每年组织无损探伤、焊接、切割、热处理操作等人员,每一年组织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一般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每二年组织一般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卫生所)如实书面通知员工并录入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当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处理。
6.4 公司人力资源部(卫生所)对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形成分析和趋势报告,对存在的问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制订纠正与预防措施。
6.5 各级在安全检查的同时,检查作业场所的尘毒危害防护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检查尘毒危害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尘毒危害问题,下达《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落实整改。
7 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7.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7.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
7.4 《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7.5 《安全施工管理》程序
7.6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7.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发放办法》
8 记录
8.1 安全教育通知单
8.2 新进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8.3 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
8.4 隐患整改反馈单
第5篇 尘毒噪及射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改变施工式艺或作业方法)降低射线作业所造成的职业危害。
第二条 项目部安监科及综合办保卫部门负责对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条 各从事射线作业的单位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应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项目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 在加强射线作业个体防护的同时,应通过技术开发做出相应的工艺调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射线源。
第五条 射源的运输、保管必须报请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自行运输时,应使用专用机动车辆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射线防护知识;
第八条 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距射源应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上下梯子时应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条 应存放在专用的贮藏室内,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条 存放容器必须经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并标明射源名称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处的剂量率应低于3毫雷姆/小时。容器必须加锁,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停留的射源,必须报项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射线机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识; 射线机安置处及周围环境必须干燥,安放时应避免强烈振动; 射线机应有可靠的接地;射线机在第一次试用或停放较长时间后再用时,必须进行一次x射线操作训练;射线机的射口侧应设铅质滤光隔板。
第十三条 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必须用安全警戒绳圈出警戒区,悬挂警告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十四条 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射源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十五条 在高处进行探伤作业时,应搭设工作平台,并有防止射源坠落的措施。
第6篇 尘毒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和健康,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处(项目部)、及分、分公司。
3、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处负责《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2)公司所属各工程处(项目部)、物资处、分公司及同级工会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公司安全管理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部、工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过程描述:
1)鉴于公司无射线操作工种和场所,故本制度中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暂不制定。
2)从事在有焊尘、烟尘、粉尘环境下的施工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无心血管疾病和肝、肾疾病。
3)施工现场(送电的水泥杆焊接,变电的水泥杆排焊、电缆沟盖板焊接、电缆支架制作等)集中焊接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有效控制焊尘、烟尘等有害物质对人体的损害。
4)从事电焊、气焊、氩弧焊、喷漆、凿岩机械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5)在有毒尘环境下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和正确使用该作业专用防护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齐备者,不得从事该作业。
6)对施工现场焊接作业,喷漆作业,凿岩机械的工作人员,各工程处(项目部)应组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培训,并经常对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不完善之处,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7)推广先进工艺,改善产品结构,使用低尘低毒电焊条,喷漆工艺中采用无苯稀释料,凿岩机械采用湿式作业法,改善作业人员的施工环境。
8)在有高温或粉尘下工作、在有化学物品和毒物下工作 (蓄电池、调酸、充放电、六氟化硫、氩弧焊等)的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淋浴和洗漱,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和洗漱设备。
9)施工现场的加工棚应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应有效控制砂轮机、切割机等机具工作时所产生的金属粉尘飞扬。场地应保持清洁和一定湿度。
10)以上未尽事宜,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为准。
第7篇 尘毒噪射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现场射线作业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适当措施(如: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改变施工式艺或作业方法)降低射线作业所造成的职业危害。
第二条项目部安监科及综合办保卫部门负责对射线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条各从事射线作业的单位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应提前采取必要措施,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项目部予以处理。
第四条在加强射线作业个体防护的同时,应通过技术开发做出相应的工艺调整,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射线源。
第五条射源的运输、保管必须报请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批准。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自行运输时,应使用专用机动车辆并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射线防护知识;
第八条在现场搬运射源时,搬运人员距射源应不小于0.5m,抬起高度不得超过膝部,上下梯子时应使用起吊工具。
第九条应存放在专用的贮藏室内,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条存放容器必须经过计算和实测复核,确认符合要求并标明射源名称后方可使用。在距容器0.5m处的剂量率应低于3毫雷姆/小时。容器必须加锁,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得存放射源,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停留的射源,必须报项目部,并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射线机的性能,掌握操作知识; 射线机安置处及周围环境必须干燥,安放时应避免强烈振动; 射线机应有可靠的接地;射线机在第一次试用或停放较长时间后再用时,必须进行一次*射线操作训练;射线机的射口侧应设铅质滤光隔板。
第十三条射线探伤作业现场必须用安全警戒绳圈出警戒区,悬挂警告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十四条射源处于工作状态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现场。射源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十五条在高处进行探伤作业时,应搭设工作平台,并有防止射源坠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