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乡卫生院特殊检查治疗告知制度
乡村卫生院特殊检查治疗告知制度
医疗工作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共同与疾病作斗争、共同承担医疗风险的过程,知情是患者的权利,告知是医务人员的义务。
一、患者入院时告知
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及其亲属在存根中签名,并将存根附在《住院通知书》上,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
3、入院后,经治医师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向患者详细询问病情,并及时记录,为进一步确诊,目前需要进一步做什么检查,以及目前的治疗方案。
二、治疗过程中告知
1、治疗过程中常规告知:经治医师及时将患者入院后所做的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并请患者签字。
2、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输血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在患者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患者或其家属或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
4、创伤性诊疗措施前、后告知:
⑴手术前谈话,手术后交代:任何手术(无论大小)操作之前,均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家属做详细术前谈话,谈话内容注意体现医生能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手术治疗可能存在的各种相关问题;如果是高风险手术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告诉患者或其家属术后可能出现使现有症状加重,而且发生瘫痪、残疾、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患者手术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⑵麻醉前谈话,麻醉后交代: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本科室人员的技术水平、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与意外,并明确告诉患者家属,有些意外的发生可能导致患者的瘫痪或死亡。患者或其家属对以上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施行麻醉,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⑶其他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医生在为患者做创伤性操作前要详细告诉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需要做创伤性操作的原因、创伤性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反应和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而且有造成瘫痪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同意施行创伤性操作,签字为证。在完成创伤性操作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创伤性操作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5、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
⑴患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更改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治疗方案更改的依据。
⑵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情况与术前预计的不完全相符,炎症或肿物已扩散或转移,考虑需要扩大手术范围,甚至可能损伤周围的组织、器官或需要切除预定范围外的组织、器官时,应及时告诉患者家属,征得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三、对无行为能力人住院时特别告知:
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精神患者)入院时,应特别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医院无法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人,在他们住院期间,家属或监护人必须留一位陪护人员,以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医生应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历,且让家属或监护人签字。
四、“三无”人员如昏迷患者(无知名、无法联系家属、无基本治疗费)的告知:无法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汇报科主任并报告医务科。
五、相关政策的告知:如医保需自费或部分自费的项目(包括用药,检查和治疗项目)应向患者事先告知。
六、其他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告知工作:
各临床同意书常常是以行政部门事先设计好的操作中不需要更改协议条款内容,为便于患者更正知情,有必要在各种同意书的患者签字一栏里,让患者亲自写明对告知内容的理解和态度。
七、在履行告知制度时还应注意医疗保护性制度,必要时可征得患者的同意而采取知情同意权的授权委托方法。
八、特殊检查告知
一、医务人员在各种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的知情权,严禁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二、在为患者行特殊检查前,一定要将检查的原因、目的、可能出现的损伤、不良后果等告知患者或家属,征得其同意并签署特殊检查、同意书后,方可进行检查。
三、在为患者行特殊治疗前,一定要将治疗的原因、目的、可能出现的损伤、不良后果等告知患者或家属,征得其同意并签署特殊治疗同意书后,方可进行治疗。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指具有一定创伤和风险的检查、治疗。如各种内镜检查、各种造影检查、各种穿刺(胸穿、腰穿、骨穿、肾脏穿刺、甲状腺穿刺、深静脉穿刺、淋巴结穿刺、上颌窦穿刺等等)、有创性的治疗、淋巴结活检、治疗方案的更改、椎间盘吸切、各种封闭、关节腔内注射、切开引流、静脉切开等。
五、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主管医师要如实记录患者检查、治疗前的病情情况,检查、治疗后再如实记录病情有无变化情况。
六、较复杂、创伤性较大的检查、治疗应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批准。
第2篇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都有报告传染病的义务。
1、所有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均为法定传染病报告人。法定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和报告时限及报告方法。
2、发现法定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要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谎报。并要做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有甲、乙类传染病流行或暴发时,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报告。发现甲类或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传染性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城镇在2小时内、农村6小时内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类:城镇6小时内、农村12小时内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村、乡、县三级疫情报告网络的直报人员,必须按法定报告程序、时限上网报告疫情。
5、做好门诊就诊,住院登记和传染病登记。疫情卡片填写要字迹清楚、项目齐全。
6、各科室法定传染病报告率达100%以上;及时报告率达95%以上。
7、根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疫情反馈,订正本乡、村的传染病发病人数,使县、乡、村数字准确一致,底码清楚,同时保留资料以便查对,并于次年的1月15日前作出疫情年报表,以乡为单位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3篇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构建一个卫生、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经村民代表提议,村委会研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如下约定。
一、本村内所有居住者对本村的环境卫生负有监督、保洁责任,严禁在大街小巷、门前屋后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杂物、废料,乱倒污水。违者第一次罚款10元,由村委会或卫生监督员现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清扫干净;第二次罚款30元,强制其清理干净,并给予书面警告;三次以上每次罚款50元,并书面写检查公示。
二、本村内所有居住者要严格遵守垃圾定点处理制度,各家各户的垃圾应按时倒入指定位置,不准乱丢、乱倒、乱堆、乱放。违者每次罚款1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三、建筑用的砂、石、灰等各种材料,如需要在路边堆放的,要做到:不影响交通;加强材料管理,经常打扫;施工完毕及时处理运走。如造成污染者罚款50元。
四、村内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卖、乱拉标语、广告等,违者罚款3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五、村内无污水横流、沟渠无漂浮物、做到水清渠净,禁止在沟渠、水源内倾倒垃圾、污水、杂物,违者每次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扫干净。
六、充分发挥村内的标语、专栏、板报等宣传阵地,宣传卫生常识、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传染病的防治等知识,普及与健康相关知识。
七、严禁任何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品;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八、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违者由村委会代强制制止或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损毁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违反者,或作价赔偿、或予以修复和补种,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不得违法违规*。
十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十二、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的解释权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4篇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实行持证、亮证制度,在实行卫生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
二、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防治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职业中毒、急性肠道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重点,强化基础管理,掌握本辖区餐饮店铺、食品相关企业以及学校、幼儿园食堂等的食品卫生基本情况,指导完善卫生设施,督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坚持搞好农村家宴的监管、督导,做好流动厨师登记及健康体检的宣传、组织、管理工作。
三、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本行政区域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等疾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登记率达100%。负责0―7岁儿童的摸底、建册、建证、入保和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相关工作。
四、掌握本乡镇妇女保健的基本情况及新婚、育龄妇女、孕产妇、更年期妇女、老年妇女数据。督促早孕妇女参与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督促孕妇到医院住院分娩,取缔家庭分娩。做好产后母婴访视,督促产妇产后42天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做好相关资料报送。
五、开展妇女保健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母乳喂养知识宣传,促进母乳喂养。
六、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开展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宣传、教育和督促工作。掌握本乡镇0-6岁儿童死亡的原因及其死亡人数。在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参与婴幼儿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贫血、佝偻病等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病因监测、疾病预防。进行体弱儿上门随访工作。做好儿童保健信息资料填报。
七、协助开展乡村医疗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行医。
八、推进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公共卫生相关知识宣传,指导乡镇、村、社区及企业开展健康教育、爱国卫生活动。
九、建立并逐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等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等予以公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罚没、收缴管理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5篇 x乡村卫生院处方评价制度
乡村卫生院处方评价制度
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
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
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
,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6篇 某乡镇机关日常卫生考核制度
一、对各办及政务服务中心所实行卫生管理百分制考核
60分为及格,61至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分标准:
1、室内墙壁五面(包括墙壁上的物品)清洁,无灰尘,无蛛网。10分
2、桌椅柜无灰尘打扫彻底。10分
3、门窗清洁无污物、无灰尘。10分
4、地面无纸屑,无杂物。15分
5、室内电器擦拭干净,线路规范整洁。15分
6、桌面资料及物品摆放整齐。15分
7、室内工作人员穿着干净、端庄整齐,无着奇装异服和穿拖鞋上岗情况。15分
8、垃圾倾倒及时,无残存腐败物质。10分
三、要求
各办所应制定出卫生清扫制度,按要求每天安排人员做卫生保洁,保持办公服务场所整洁有序。
四、检查时间和方法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日为每周五下午。遇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必查。检查工作由镇机关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
五、检查评比结果
将在镇机关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连续三次卫生检查不达标的,办公室要制定限期整改书面报告交镇纪委。
第7篇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意意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特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经常动用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好每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医院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其它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参加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医院安委会要督促各科室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做好领证及其复审工作,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杜绝无证上岗(如锅炉工等)。
四、医院要督促各科室开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安全教育的登记。
六、医院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对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应自查和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落实情况。
第8篇 乡镇卫生院注射室工作制度
乡镇卫生院注射室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熟悉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药物过敏反应的紧急处理,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无菌观念和熟等的操作技术。
二、男女病人注射区域应分开,以保护患者隐私。肌肉注射与静脉注射区域应分开,以保证医疗安全。
三、注射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空气流通、光线充足。地面用湿式拖地,每日2次用多功能空气杀菌机空气消毒,每次2小时。每月做空气培养1次,并做好监测登记。
四、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戴好帽子、口罩,并做好注射治疗器材和物品的准备工作。
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和“三查七对”制度(三查:查批号,有效期,药品有无变色、沉淀、裂纹;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嘱病人保管好注射单。
六、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应做好药物过敏试验。药物注射时应做好注射前相关告知工作、注射后观察工作及药物反映时的抢救工作。
七、注射部位准确,避开瘢痕、硬结及皮肤患处,掌握无痛注射法,熟练基本技术操作,减轻病人痛苦。
八、各类器材、药品定点放置,专人负责保管并定期清点,及时兑换与补充,每周消毒1次,保证无菌物品的绝对无菌和供应。
九、对每一个病人治疗前,应先洗手,后操作,防止交叉感染。对使用过的注射器等一次性物品,应按《医疗废物处理条例》进行消毒毁形处理,由专人登记后收回,送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置。
十、室内应备有急救车或急救药品、器械、氧气、吸痰器等,以备抢救用。
十一、无菌持物钳(镊)消毒罐配套加盖,每周消毒2次并及时更换消毒液,并有记录。
第9篇 乡村卫生院健康教育制度
乡村卫生院健康教育制度
1、 医务人员健康教育:
(1) 医护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一次健康教育培训,系统学习健康教育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掌握必要的传播手段和沟通技巧。
(2) 所有医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本院举办的自我保健知识讲座等活动,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不吸烟,为患者及家属树立榜样。
2、 门诊健康教育:
(1) 门诊部主任必须重视并主管门诊健康教育,在候诊室醒目位置设立闭路电视和健康教育专栏,传播各科常见病和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急救等知识,经常更换宣传内容;督促医护人员在门诊过程中开展健康教育。
(2) 门诊医护人员以口头讲解和健康教育处方等形式,对病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给予指导;及时向病人或其家属发放健康教育宣传品。
3、 住院健康教育:
(1) 各临床业务科室主任必须重视并主管住院健康教育,将此项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住院区设立健康教育专栏,并经常更换宣传内容;召开医患(或家属)座谈会或咨询会,举办健康教育讲座等。督促检查医护人员对病人入院、住院和出院过程中的健康教育工作。
(2) 医生利用查房和值班时间,针对病人的不同情况给予医药卫生保健知识、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指导,把指导内容和行为目标提供给责任护士,由护士督促实施;开展和指导护士开展本科室健康教育效果评价。
⑶ 责任护士按护理程序系统搜集资料,评估病人的健康状况,了解其心理需求,进行心理护理和遵医行为教育,及时向主治医生反馈病人信息;协助医生开展综合性的健康教育,督促和指导病人实现行为目标;为病人提供出院指导和康复指导,如疾病复发的预防和护理方法,辅助器械的使用和注意事项、康复训练、随访等;开展效果评价。
4、 社区健康教育:
(1) 医院所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必须重视并主管社区健康教育工作,严格按照有关健康教育的规定,完成各项健康教育任务;结合法定宣传日在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对老人、妇女、儿童、慢性病人、康复病人以及社区企业职工等进行经常性的人群教育;以电视、健康教育专栏、居民座谈会、热线电话、家庭访谈等方式,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督促全科医生和护士把健康教育贯穿于健康服务的全过程。
(2) 全科医生在门诊、家庭病床、巡回医疗、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医疗咨询等诊疗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指导,并交由护士督促实施;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效果评价。
⑶ 护士协助全科医生实施健康教育和行为目标,并在导医、咨询、特殊护理、临终关怀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健康教育,填写健康档案,协助全科医生开展健康教育效果评价。
5、 组织管理工作:
(1) 健康教育必须纳入医院工作计划,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医院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确定全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及专项经费预算;协调职能科室与各部门、科室的工作,形成合理的健康教育网络;落实《广州市卫生系统健康教育工作暂行规定》;对全院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评价。
(2) 健康教育职能科室或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的健康教育业务计划、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方案实施;组织本院医务人员参与全市(区)的社会性健康教育活动;督促检查各部门、科室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控烟情况;收集、整理、制作和发放各类健康教育宣传品;开展理论研究、课题设计,指导各部门、科室的健康教育效果评价;计划和组织全院健康教育的培训;实施健康教育工作报表制度。
第10篇 某乡镇卫生院查对制度
乡镇卫生院查对制度
一、临床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常规医嘱由主班输入电脑,由本人审核确认传送中心药房。
2、重整医嘱、转抄医嘱须二人核对并签名。
3、临时医嘱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名,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员时,口头医嘱执行者须重诵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5、护士长每周查对医嘱,监督医嘱完成情况。
(二)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输液时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
三查: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
三查内容:a、查药物有效期,有无沉淀、变质、破损;
b.查药物配伍禁忌;
c、查一次性用物有效期、密封程度、是否有产气杆菌污染。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应用致敏药物前询问过敏史,并作相关药物过敏试验。使用麻醉药时,反复核对,保留安瓿,多种药物联合应用,注意配伍禁忌。
3、发药或注射时,如病员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方可执行。
4、每天清点各种备用针剂一次。
第11篇 乡镇卫生院计划免疫工作制度
乡镇卫生院计划免疫工作制度
一、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明确目的,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制品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以确保工作质量。
二、接种前详细询问病史,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
三、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卡介苗接种器具专用。
五、生物制品的运输和保存应按说明执行,凡不符合要求的生物制品一律不准使用。安瓿启开后应按规定在允许的期限内用完。
六、做好登记、统计、总结工作,及时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每年组织本辖区计划免疫检查评比工作。
第12篇 某乡镇卫生院病历书写保管制度
乡镇卫生院病历书写及保管制度
一、病历是医疗活动的记录与证据,与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密切相关,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必须认真书写病历。
二、各级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身的法定权限完成病历书写任务。
三、门诊、急诊、住院三大类病历均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四、病历应及时归档并严格按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五、病历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权获得客观病历复印件,有权对主观病历提出共同封存共同启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