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1、学校、班级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应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并于每学期开学教育时告知学生极其监护人。
2、加强接送学生管理,由学校保安和生活老师负责学生的接送登记,没有班主任老师的签字学生不得离开学校。
3、课间、午间活动有组织,不追逐打闹,不做危险性游戏。
4、不攀爬楼梯扶手,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奔跑。
5、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在公路上骑车追逐,严禁在校内骑车。
6、学生上课期间因特殊情况外出,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班主任及相关老师必须保证学生安全。
7、不准从楼上向下抛掷物品, 不准坐在走廊的护栏上,不准追逐打闹。
8、注意饮食卫生,不买“三无”食品”(即无品牌、无厂家、无地址),不要到校外购买无证(工商营业执照)小贩的食物。
9、同学之间的矛盾要立足于依靠教师、学校来解决,严禁打架,严禁勾引外来人员到校滋事。
10、按时来校、回家、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留宿。不在上学或放学路上玩耍、追逐、逗留。
11、学校和班级分别建立学校与监护人、班主任与监护人的联系渠道,以保障学生安全信息的畅通。
12、学生没到校上学,应及时向学生家长打电话询问情况。电话没打通要反复多次,并通知邻居和学生的亲戚直至联系上或者家访。
13.学生出现不正常的异常表现,应仔细、耐心询问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告知监护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心理沟通。
14、建立学生健康与安全信息库。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疫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不良习行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归类入库管理,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15、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属于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16、在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评中,对校园内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实施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2篇 某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的安全组织和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要以“完备预案、严格申报、全程关注、确保安全”为指导思想。按活动路线分为校内和校外两条线,按规模大小分为大规模和小规模分别落实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2.建立活动安全管理组织系统。组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安全工作总负责,活动组织部门为活动安全具体负责,是活动安全工作的具体操作者。班级集体活动,班主任为安全具体负责。学生活动中,邀请中心医院医生参与安全工作。
3.完善活动方案制订和安全工作信息呈报。每一个活动(含校内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都需制订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并及时呈报。班级或年级段或团队组织的校内外活动必须呈报政教部门,再由政教部门上报分管校长,由校级领导同意再执行。在活动中如果发生师生受伤害事件,要及时向校长汇报,并由学校上报委。
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要通报批评,因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学校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由教育局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实施特殊体质学生活动管理。由班主任牵头,建立特殊体质学生档案,记录体检情况和向家长告知的身体特殊情况,并告之相关活动组织部门。活动组织者应根据已知情况,禁止安排或限制特殊体质学生参加不适合的活动。
6.活动前要加强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要向学生提出安全保卫要求和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学生活动如需家长配合的,及时加强家校联系,实现家校的有效沟通和配合。活动结束后要进行活动总结,评价学生对活动安全的执行情况。
7.社会实践活动活动,学生应自始至终在领导、教师的带领和保护下开展活动。
(1)学生在活动前由值班老师点名,对未到的学生查明原因并记录。如需坐车,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上车,教育学生不要争先恐后,要礼让。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达目的地后要组织和开展活动,不要随意“放羊”。
(3)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学生三五成群,不要个别行动,教育学生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和下班老师要加强巡视,分管领导要做好监控,发生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
(4)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清点人数上报,并有秩序回校,进行活动总结。
8.学生在活动中如遇紧急情况,活动组织老师要迅速做好处理工作,本着学生优先的原则进行,尽最大努力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救助为先。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活动负责人及学部校长,学部校长呈报总校、通报相关家长。在救治伤员的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的工作,保护现场,也以利于各种抢救措施的顺利实施。如果情况危急,活动难以继续,则要由跟班教师迅速组织其他同学有组织地撤离现场,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尽快带回学校。
9.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尽量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能不动用交通工具的尽量不动用。如确需要乘坐车船,学生活动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监督。
10.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地方开展活动。
(1)利用马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要注意周围的环境,加强安全保护,防止车祸、跌落、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2)到山区活动要防止山火、翻车、迷失、摔跌等事故。室内活动特别要重视消防安全。
11.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学生遵守劳动规则。
12.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其他各类社会庆祝活动原则上也不组织学生参与,个别确需在校生参加的,须经校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人数,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第3篇 初中学校学生外出医疗保健安全维护制度
初级中学(学校)学生外出医疗保健安全维护制度
为了确保我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地避免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并顺利地完成学校安排的校外劳动技术培训、军训、及各种夏令营和各类外出春游、旅游的活动,学校医务室特制定《学生外出医疗保健安全维护制度》,以确保学生外出期间的安全。
1、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尤其是外出参加夏令营和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必须要有组织、有计划、有安全措施和保障,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有校领导和教师的带队和监督。学生要清楚自己的带队老师和本小组的主要负责同学或队员。
2、学生外出期间,尽可能做到有校医的随行,以便随时做好医疗保健工作;校医要准备好常用的药品和学生特殊疾病的药品;做好外伤紧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3、做好学生外出前健康情况的了解:对于个别患病的学生要求其不要外出;
4、做好学生外出携带衣物、食品、生活用具的卫生指导和外出期间生活卫生安全的宣传工作;
(1)外出前的准备物品要齐全:带足换洗的衣服,内衣要穿吸汗的棉制衣服,并且要每天换洗,避免出现痱子和其他疾病。
(2)在外洗澡时注意卫生,洗脸时要尽量使用流动水和干净的毛巾,不要乱揉眼睛,以避免发生红眼病;冲凉用的水桶要先洗干净。有条件的可先消毒后再使用。
(3)关于食品的携带:外出时可带少量的矿泉水和功能性饮料,带一些高能量、体积较小、独立包装的不宜变质的小食品,不要携带油炸的体积大的易变质食物。
(4)关于药品的携带:外出时一般都有随从校医,并提供一些常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但是,如果哪位同学患有特殊疾病,尤其是患有过敏、哮喘等疾病时,就必须自带药品。如果该疾病突然发作,可在校医的指导和观察下服药治疗,必要时送医院治疗;
5、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外出乘车、住宿的安全教育:
(1)外出活动时要集体行动,要遵守规章和纪律,不要自行外出和乱走小路;不能一个人或几个同学擅自离开集体去玩,特别是游泳,登山等危险行动,预防由于学生单独行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不要随便乱到街边小食摊点吃饭,不要乱采摘野果食用,以防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疾病。
6、制定突发问题的紧急处理原则,以确保学生在外出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及时应付和尽可能地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对学生造成重大危害;
7、学生外出时的主要不安全隐患有学生乘车的交通安全;学生的组织观念、安全意识不强,做一些冒险行为;存在由于环境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隐患(如在野外发生损伤)等,对策是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外伤紧急处理的各项准备。
第4篇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是平川公安分局消防科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以及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经商、租赁学校房屋的集体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分管副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科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行使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各科科室长是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科室的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代表学校与各科室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代表科室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防火安全员;
(二) 制定本科室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 组织本科室人员参加学校开展的灭火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保卫科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并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监督指导防火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七) 组织开展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 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学校房产,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保卫科备案并服从保卫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科室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科室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举办*、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科室、承办科室以及提供场地的科室,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校内举办*、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科室必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学校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均应报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同时报保卫科备案。
第十八条 各科室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用火管理制度操作,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操作。公共聚集地和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科室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下列行为:
(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教学、工作、营业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科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集体、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范围防火安全检查,各有关科室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 防火巡查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五) 重点防火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七)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保卫科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本科室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科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科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三) 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的;
(四) 在校内防火重点要害部位吸烟和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在校内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
(五) 在校内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科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所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将整改情况记录书面报所在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送保卫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科室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防火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各科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11月9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学校对师生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科室、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保卫科应对入学新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各科室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老师、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公寓楼管理员、保安员、电梯操作人员、从事明火作业人员、电焊工、气焊工、茶炉工等专业人员;
(三)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组、紧急疏散组、伤员救护组、通信联络组、外围控制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伤员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在全校师生中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员;
(三)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消防管理机构要求填发的各种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火灾情况记录;
(四)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五)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未达标的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有关防火安全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并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未报消防管理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三)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报审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举办*、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保卫科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时间段将安全出口上锁的,或者偷窃、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机构、保卫科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够成犯罪的,对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适当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防火委员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5篇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6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六)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政教处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意外伤害事件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意外伤害事件半小时以内报告政教处,政教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校长报告。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班主任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总务处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总务处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第6篇 学校安全用电制度怎么写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不受意外伤害,免除不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所有用电部门用电设备的安装修理,由学校电工负总责,电工有权制止乱拉乱扯及安装用电设备,以确保学校正常用电。
二、 严禁乱拉乱扯和安装用电设备,凡是需安装的用电设备,必须经总务处批准后,由电工负责安装,否则造成所有损失自负。
三、 各教室、办公室、处室及专用教室,日常用电管理者为班主任、组长、专业教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若因失职造成学生伤害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 微机室、多媒体、实验室的用电分管人员必须做到天天检查开关、插座是否完好,使用完毕后必须亲自将电源断开,要留有详细的用电记录,否则造成事故,当事人负全责。
五、 电工每星期对全校所有用电设备、配电室及各承租户的用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修理,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六、 宿舍严禁使用电褥子,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其他电器或改装原电器,禁止学生在寝室更换大功率灯泡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七、 教师应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坚决抵制三“无”电器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各类电器,特别是电热板。
八、 全体师生应爱护学生电器设备,按照使用说明正确操作,做到节约用电和充分利用资源相结合,应及时关闭电灯、饮水器、空调、电脑等。
九、 对学生在寝室、教室内违规使用的各类电器,全体教职工应立即予以制止,根据情况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包括取消住宿资格、空调使用资格、参加学校夜自习资格、各类优秀评比资格等,品德考核降级。如造成损失,该学生承担全部责任,所有处分直接影响班级考核。
十、 对发现违规用电情况,不制止、不处理、不举报,甚至纵容和包庇的人员,同样予以严肃处理。
第7篇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5
小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5)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中心完小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完小校长是各完小食堂的直接责任人。各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中心完小校长、各完小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人的追究
1、各学校校长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的追究
1、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8篇 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一、管理人员经常维护保养设备,认真执行设备的'十字'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必须及时详细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二、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由专人保管。专用教室的设施、设备由专职教师保管使用,其他人员未经专职教师同意不得随意使用, 设备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时,应采取相应的检修措施,并通知上级,严禁安全设施设备出现现问题。
三、安全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首先应由管理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时间和情况提出,由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并明确检修保养的项目、方法、时间和责任者。
四、保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检修计划,并根据设备的停运时间采取有效的保养措施。
五、检修时间根据设备运行记录确定,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时间,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学校设施、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学校总务部门并请专职人员检查维修。个人不得随意拆装维修,否则后果自负。设备检修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检修一次,一般在五月至九月进行检修。
第9篇 新学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新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标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由施工单位拟定,并交由学校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标牌上必须正确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及结构类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督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派驻现场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施工平面布置图等,还应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消防保护管理制度板、场容卫生环保制度板等。
2、施工现场必须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并设置在恰当位置。
3、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当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此证卡内容及形式由施工单位拟定,并交由学校审定批准后,方能实施。
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范围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5、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后排入学校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搬运,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7、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8、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9、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认真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
10、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
1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严禁高空坠物。施工单位工人不得从柱子钢箍上下,钢筋骨架无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别是板筋,必须要'安全第一'。
12、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3、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必须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挂贴,其作法应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脚手架搭设的安全要求》,特别需注意对只图施工方便、随意拆除外架连墙杆而影响脚手架安全的情况的监管。
14、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具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劳动局颁发或安检核定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
1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随时有施工负责人,不得存在无施工负责人的现象,如施工负责人有事不在现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
16、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甲方。
17、为便于衔接,学校实行现场例会制度,时间、地点由学校届时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学校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每次例会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同时检查以前计划完成情况。
18、在施工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学校现场代表的督查。
19、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及现场安全文明工作。在新工人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教育及安全三级教育。
20、为维护建设场地周边的绿化环境,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工人爱护一草一木,严禁践踏、污染、破坏。
21、临时用电必须统一布置,所有电器一律设置漏电开关,实施中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用电安全隐患。
22、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工作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2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4、施工单位应根据学校现场代表要求召开安全教育大会。
25、对于违反管理制度中任一条者,将酌情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
**县**学校
第10篇 学校防踩踏安全制度
一、防踩踏安全管理
1.制定《学校预防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2.在教学楼东西两侧楼梯,指定不同年级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的位置。
3.合理安排班级教室,将班额大、年龄小的学生及班级安排在底楼或低楼层教室。
4.实行错开时间及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制度。
5.学生上放学、间操、上下课、*等集中上下楼梯时,班主任带队,每个楼层转角处有值周老师值班。
6. 学生到功能室上课,必须排队,做到不推拥,不喧哗,不怪叫。
7.明确楼层值周老师的职责,学生离开教学楼或进班级后,值周老师才能离开。
8.实行学校领导防踩踏值班(带班)制度。
二、防踩踏硬件设施
1.教学楼楼道有能正常工作的照明设备。
2.在楼梯台阶上画中间标识线及行进方向指示标志。
3.楼梯口转弯处张贴“礼让右行,注意安全”,“下楼慢行,请勿拥挤”等警示语。
4.教学楼道和楼梯墙壁装置应急灯、标明逃生方向安全出口指示灯。
三、防踩踏安全教育
1.定期对学生开展预防拥挤踩踏事故的专题教育。
2. 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时不能追逐、打闹、拥挤,防止踩踏挤压等不安全事故发生。
3.培养学生上下楼梯轻声慢步,靠右行走的习惯,。
4.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值班老师应及时制止。对学生在上、下楼梯时故意打闹、堵塞楼道通行的不良现象给予制止、批评教育。
5.学生上下楼梯时若被推倒或滑到,后面的同学必须立即停步倒地学生应设法靠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同时尽量露出口鼻,保持呼吸通畅。
四、防踩踏安全检查
1.学校负责人要每天检查老师防踩踏值班到位情况。
2.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损坏的楼梯通道照明设施。
3.定期检查楼梯通道,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请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紧急疏散演练班级顺序安排
中学部教学楼班级疏散顺序安排:
第一序列是教学楼一楼36班、35班、34班、33班,从乒乓球台到篮球场集合。
第二序列是教学楼二楼32班、31班,从西边楼梯下接33班。
第三序列是教学楼三楼30班、29班,从西边楼梯下接31班。
第四序列是教学楼三楼27班、28班,从东边楼梯下,走教学楼主干道到篮球场集合。
第五序列是教学楼四楼26班、25班、24班,从东边楼梯接28班。
第六序列是教学楼五楼21班、22班、23班,从东边楼梯接24班。
(五个楼层同时进行,一个班接一个班;专业教室上课的学生走就近出口。)
综合楼班级疏散顺序安排:
第一序列是教学楼西边45、44、43、39班,从西边楼梯下到篮球场。
第二序列是教学楼东边40、41、42、37、38班,从东边楼梯下到篮球场。
四、疏散要求与注意事项:
1、全体师生应严肃认真、密切配合、高度重视此次演练。
2、听到学校发出的警报声(急促的哨音)后,全校师生立即快速、安全进行疏散,不得收拾任何物品。
3、疏散集合地点:学生在后操场集中,按课间操所站的班级位置,面向教学楼。
4、疏散撤离过程中教师要特别嘱咐学生注意安全,特别是在楼道、楼梯上,做到非常快速又井然有序,不慌不乱。从始至终以两纵队到达指定区域。
5、班主任做好前期辅导工作,讲清演练的目的、要达到的效果,引起学生的重视。特别强调撤离演练快速行进中的安全,严禁学生起哄、怪叫、推搡、拖拉不积极等不严肃的行为。
6、各班最好先单独自行演练、准备,从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为参与学校演练的成功做准备。
7、各位老师特别是班主任要认真理解此方案,弄清意图、职责,认真组织学生。
8、演练过程中绝对服从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应根据现场情况、人流密度、对疏散路线作选择或调整。
第11篇 y学校运动会安全制度
1、学生参加体育比赛须班主任老师同意,经班级或学校选拔符合要求方可参赛。
2、学生在比赛前一定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或练习,并在确保自己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参加比赛。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老师或学校汇报,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3、学生在比赛前一定要做好准备活动,穿戴符合规定的服装和运动鞋。
4、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体育比赛或运动会规则,服从班主任安排,听从纠察劝告,不进入危险区域,在指定的地区观看比赛。
5、学生在比赛期间一定要听从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遵守运动规则,严格按运动项目的动作顺序进行,不做危险举动,不做与比赛无关的事,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6、学生要按照比赛的顺序进行比赛,不得擅自练习和比赛,完成比赛后应及时退出比赛场地,不得在场地内长时间逗留,影响其他比赛的正常进行。
7、比赛中学生要尊重对手,尊重裁判,不得相互漫骂和打闹。
8、学生外出比赛一定要听从教练员和带队老师的安排,不得擅自行动,不得与外校学生发生矛盾和纠纷。
9、大会领导小组为安全责任人,对参加运动会的全体师生负责。
第12篇 某学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电热、电加热器时,先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完好才能插上电源,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先开启开关再插电源。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机械时,先检查零部件安装是否坚固,机器是否完好,才能进行操作使用。但机器在运转时严禁将手或物体伸入运转设备内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卫生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等的损坏。
五、食堂灶台人员把油下锅后,严禁擅离灶台,如有急事需离开,必须关闭鼓风机,油温下降时才能离开,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速盖上锅盖或倒入沥水蔬菜,并迅速用灭火器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止伤人。
六、食堂在电器设备运转中,炉灶在燃烧中禁止操作人员离开岗位,防止事故发生。
七、每天下班前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方能离开。
八、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
九、严禁工作人员在食堂特别在操作间吸烟,一旦发生火情迅速报警并通知后勤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