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小学校教师办公制度-4
中小学校教师办公制度(4)
1、办公室由教导主任负责管理
2、每天坚持集中办公一小时,分散办公一小时,每天下午五点到六点为集中办公时间。
3、做到办公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
4、在办公时间,不准谈天说笑,不准影响他人办公。
5、按教学进度超一周备课。
6、作业要全收全改。
第2篇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1
中小学校文明班级评比制度1
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文明素质,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工作。班级是学生学习、生活的最重要的集体,建立良好的文明的班风,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作。为了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班风、团风的形成,学校决定每学期在全校各班中开展文明班级建设工程,并作为今后学校德育的常规工作,特制定文明班级考核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文明班级条件
(一)思想道德好
1.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立志建设四化,做“四有”新人。
2.团结友爱,奋发向上,求实进取,班级精神面貌好。
3.尊敬老师,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关心集体,助人为乐,主动为集体、为他人多做好事。
4.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思想、行为作斗争。
(二)学习风气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风气。
2.专心听课,勤于思考,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3.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努力改进学习方法,提倡创新学习;各科平均成绩提高较大,分化面小,后进生学习有明显进步。
(三)纪律秩序好
1.课堂纪律好,没有干扰课堂纪律、妨碍教师讲课的现象。
2.集合、*,做到快、静、齐。
3.基本没有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班级出勤率高。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教育,主动制止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四)清洁卫生好
1.个人卫生习惯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皮。
2.教室、寝室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美观大方,保持良好。
3.绿化美化环境等各项义务劳动参与率高,成绩突出。
4.注意用眼卫生,认真正确做好眼保健操,防止近视眼措施落实,近视眼新发病率低。
(五)课外活动好
1.认真做好早操、课间操,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体育合格率、体锻达标率、优秀率高。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课外文艺、科技活动,成绩突出。
3.主动开展班级的课外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良好。
4.班会和团、队组织活动时间落实,参与面广,效果良好。
(六)干部工作好
1.班委会和大队组织的骨干作用突出,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着。
2.能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以身作则,带头作用好。
3.积极搞好本职工作,主动协助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织、开展好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
4.联系群众,关心同学,作风民主,工作方法较好。
二、评比及奖励办法
1.暂以学校目前规定的几项内容(两操、进餐、卫生、课堂课余纪律)进行周评比,每周由校办室组织学生会、值周班根据以上六条标准进行审评,并于下周一公布各班得分情况。
2.在每月评比中被评为文明班级的,发给流动红旗。
3.每学期末,由校办室组织总评,评出学期文明班级,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表彰奖励。
三、参考条件
1、班级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2、班级学生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3、班级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情况。
4、班集体在学校活动中获奖情况。
5、班级自主开展活动情况。
第3篇 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制度(4)
一、档案是学校工作的历史记录,困此,档案室由学校安排兼职教师负责管理。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添置、装订登记。
三、档案要分类在书柜里摆放整齐。
四、文书档案按年度装订。
五、档案按长期、永久分类摆放。
六、档案按学年统一编号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七、每学期结束,学校领导及教师及时上交学期计划、总结,学校及时安排人员装订成册,立档归案。
八、室内保持清洁。
第4篇 中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责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室、实验室、库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学校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教室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5篇 中小学校仪器借用制度范本
中小学校仪器借用制度1
一、使用教具、仪器,必须办理借出手续,注明借出日期,借出仪器名称,借用期限。
二、教具、仪器在借用期间要妥善处理保管。
三、归还教具时要粉理归还手续,归还日期,仪器状态。
四、在借用期间,教具、仪器如有遗失、损坏,一律按价赔偿。
第6篇 中小学校德育工作制度-4
中小学校德育工作制度(4)
一、政治学习(10分)
一周一次记录,两周一次体会,全学期至少有16次记录,8篇体会,一般在学习之后立即上交记录体会本,最晚可推迟一天交,晚交一次扣1分。
二、教师考勤(10分)
1、签到一般是自己签自己的名字,若代他人签的,他人必须在场方可,如果出现一个人有两个签名者,则双重名字者按迟到论处,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
2、有事可请假,但必须有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高校。请假一天扣1分,公差、生育、婚、丧、病假、外出学习不再扣分,电话请假或请人捎假者,若无请假条,按旷课论处,旷课1晌扣1分。
3、外出开会、听课、教研等工作,如果迟到或旷工者,根据教办所扣的分值,学校将在月评总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三、少先队工作(80分)
1、德育工作手册的填写。(20分)
按时填写,填写字迹工整,内容详实、无误、有质有量的记满分,缺填一页扣1分,填写不缺页但质量不好的量情扣分。
2、督导检查。(20分)
根据红领由监督岗评价和学校领导检查两项总评,评出月班级次序,第一名为20分,第二名为19分,第三名为18分,依次类推。
3、少先队活动及资料上交。(20分)
(1)少先队活动。(10分)
根据活动质量高低评为三个等级,分别记为10分、8分、6分。
(2)资料上交(10分)
资料有质有量按时上交者记10分,晚交一天扣1分。
4、班会记录(10分)
要求一周一次记录,缺1次扣1分。
5、班务日志(10分)
班务日志一日一记,内容同少先队每天的检查记录内容,时间记为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周时间,每缺一次扣1分。
第7篇 z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8篇 中小学校课桌椅管理制度-4
中小学校课桌椅管理制度(4)
1、学校将按各班人数配齐新课桌椅,学校总务处与各班主任签定领用手续,班主任做为各班新课椅使用人的总代表要对本班的所有新课桌椅的安全负责。
2、班主任要将本班每一套新课桌椅责任到每一位学生。学生在小学阶段内要一直使用保管本套课桌椅,中途不准调换。
3、各班如有转出学生时,须先将本人的课桌椅交换学校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本班如有转进学生时,班主任要及时通知总务处,办理领用新课桌椅的手续。
4、学校课桌椅的检查管理由学校公物管理小组负责,每周定时检查,结果与班级管理分数挂钩。
5、关于损坏赔偿的规定。
(1)如发现课桌椅有刻画现象,每发现一处扣班级管理1分,每发现一字或一处涂鸦扣班级管理分1分。如有较大人为损坏将酌情按桌椅价值的30%---100%赔偿学校的损失。
(2)课桌椅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非人为损坏,应及时通知总务处进行维修。
(3)班级如果丢失课桌椅,责任人赔偿学校全部损失,班级如出现非本班的课桌椅,则扣本班级管理分5分。
第9篇 中小学校危险药品安全保管使用制度
1、实验教学使用的化学危险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还要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
2、化学危险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危险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做到“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本帐目、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化学危险品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物一致。
5、使用危险试剂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填写《化学危险药品、试剂领用单》,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药品的遗弃及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内。
7、化学危险试剂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8、专管人员对化学危险药品保管和作用的安全性负有全部责任。
第10篇 中小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仪器管理制度1
一、仪器教具,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二、使用教具、仪器,必须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
三、爱护教具,仪器,人人有责。如有损坏或遗失,一律按价赔偿。
四、经常擦拭、打扫,保持仪器、教具及室内整洁卫生。
五、注意安全,做好防失、防温工作,学期结束,全面清洁,及时充实,修整,保证教学要求。
第11篇 中小学校转学借读制度-4
中小学校转学借读制度(4)
一、依据
根据河南省教委颁发的《河南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学生转学和借读。
二、条件
1、转学条件:学生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地区的。
2、借读条件:户口不在本地区的小学生。
三、办理程序
1、转学:由家长或监护人的相关证件到教委职能处室办理。
2、借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到学校申请借读,提供家长和监护人有关材料和学生的学籍的证明,填报《外地儿童(少年)借读审批表》,经借读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统一送教委审批。
四、手续
1、小学转学,应随带以下材料;
①学生在本地区的常住户口本。
②学生的家庭住房有效证件。
③转学证书。
④从外省转入的除外。
⑤学生的有关学籍证明材料。
2、申请借读的学生应随带以下材料:
①借读学生的户口证明(须当地政府、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小学新生的出生证。
②学生的有关学籍证明材料。
③常住市区的流动人员,要提供市区暂住证件。
五、办理时间
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十天办理。
第12篇 中小学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1、校长办公会议通常每两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2、参加人员:校长、副校长、根据会议内容以下人员可以列席参加: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各部门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
3、会议研究内容: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如办学方针、长远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分配、人员任用等进行决策。
4、原则要求:
(1)校长办公室坚持民主与集中制原则,校长有最终决策权。
(2)参加人员要遵守开会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中间无特殊情况不准接待来客或做其它事情,按主管工作对决议事项由主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
(3)讨论议题由校长确定,未列入议题事项会上不做讨论。
(4)会上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但要坚持执行。
(5)执行中有疑问及时与校长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