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区人民医院请假制度2
区人民医院请假制度(二)
第一条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第2篇 第一医院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请假制度
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具备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本省内原则上不安排探亲。
2、探亲假时间:
(1)职工国内探亲:①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①已婚职工探配偶四年一次,假期6个月,一年一次,假期30天,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个月,三年一次,假期7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一年一次,假期20天。③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出境探兄弟姐妹四年一次,假期40天。
(3)有关规定: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一次。②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③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30%。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⑤批准出境探亲的,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报销与国内探亲的职工相同,境外路费与医药费均自理。⑥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请假天数扣发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地方性补贴、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
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及手续: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四天至一周内的,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一周至二周报人事处审批,二周以上报行政副院长审批。职工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均由本院门诊部出具。传染病、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需长期疗养的,应由专科医师会诊并与院领导商定病假期限。
2、在外地探亲、休假职工如患病,需当地医院专科医疗证明,原则上只许请一周病假,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30天以内,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小于14天按请假天数扣目标考核奖,超出14天停发目标考核奖、地方性补贴。
(2)病假31~60天,停发地方性补贴、岗位补贴、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和绩效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按90%计发。
(3)病假61~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90%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满10年,发10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80%计发。
(4)病假超过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70%基本工资,工龄满10年,发8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70%计发。
(5)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主管医师签发证明书,经副主任以上医师认可,并经院部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
(6)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扣发工资。
(7)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事假
非紧急重大事项,原则不予请事假。事假天数允许以年休假冲抵。
事假审批程序及手续:各处(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办、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还须报请院长审批。一般职工请事假3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3~5天由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人事处审查报院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需填申请单,批准后交科室统一考勤。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保留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丧假
1、丧假1--3天。
2、有关规定:
(1)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和子女)以及岳母、公婆死亡,均可批准请丧假。
(3)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5)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婚假
1、婚假3天,晚婚假另增加12天。
2、有关规定:
(1)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生育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标准为: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上述产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6、上述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晚育的职工,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
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发80%基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3篇 d医院员工考勤请假制度五
医院员工考勤请假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院的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正式职工、聘用合同工和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医院考勤管理由科室、院办、人事科和财务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科主任或科室指定的考勤员承担。
第四条科室考勤
(一)科室考勤员必须如实考勤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出勤天数,于次月5日前将本科室考勤统计表上交人事科,人事科审核并建立台帐后,把各科上报的考勤结果交财务部。
(二)对上班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考勤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报人事科。
(三)考勤不实,视为考勤人员工作失职。
第五条请各类假期必须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六条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为带薪假日。
第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的;
(二)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科室在考勤统计表上报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章请假
第九条假期种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放射假等。具体假期规定及请假待遇按《萧山区中医院职工假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请假规定:
(一)职工请假:本人申请,5天以内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5天以上报职能科室审批(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人员到医务科、护理人员到护理部、其他各类人员到院办公室审批)。
(二)病假证明开具:3天内临床常见普通病种的职工病假证明由防保科医师开具;超过3天的职工病假证明必须由医院职工保健委员会成员开具;超过1个月由防保科审核。
(三)中层干部请假须经院领导批准。若要离开萧山区的,应向院领导说明。(3天以内向所属职能科室和分管院长说明,3天以上向院长说明)
(四)科主任及三级医师离开萧山区3天以上必须指定委托人,并报院部批准。一般同科室的科主任与三级医师不同时请假外出。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委托别人办理或电话告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4篇 东华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规定
医院职工劳动纪律、请假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请假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各种休假期限的规定
1、法定假: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2、探亲假:
职工的父母、配偶在本地区居住,能在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父母或配偶跨省、地区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必须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每一轮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跨省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3、婚假、产假:
婚假3天;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
4、计划生育假:
按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休假
5、病假:
(1)职工请病假,由专业科室经管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盖章,上报人事科审批。
(2)癌症病假,从确定癌症之日起,凭医保科诊断证明书报人事科审批。
6、事假:
无正当理由,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上报人事科批准;6天以上由科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白、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7、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休丧假3天,跨省、地区的可适当增加路途假。
8、报考假:
(1)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5天,只享受一次假期,以后请假按事假手续办理。
(2)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由个人申请,科室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复试假10天。考取在职(委培)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须经医院签订协议
9、旷工: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超假15天,按旷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假期未回者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10、停薪留职假:
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请停薪留职假。一般工勤人员要请停薪留职假,科室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同意,按如下规定交纳管理费。
(1)工勤人员,按工资总额的50%缴纳。
(2)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总额的100%缴纳。
11、辞职:
(1)辞职人员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2)辞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辞职人员凡经医院出资培训的,按与医院签订的《进修学习协议书》规定办理。
(4)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医院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将赔偿经济损失。
12、请假手续和权限
职工休任何假期都必须到劳动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5篇 干部请假制度-医院
干部请假制度(医院)
一、院领导请假制度
1、院长、党委书记外出公差或休假时,应向学校主管领导请假,同时党委书记或院长应相互告知,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2、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外出公差或休假时,应填写书面申请,报请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差或休假。
3、因紧急情况外出公差(外地:兰州以外),可口头请示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待返回后补办书面手续。
4、批准后的书面申请应交院办或党办保存。
5、外出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假,应电话请示上级领导。
6、院领导外出前必须将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关部门和科室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讯联络方式,以保证外出期间主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7、院领导外出返院后,应立即告知院长、党委书记及院长办公室销假。
二、处(部)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
1、处(部)级领导干部外出公差或休假时,应填写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公差或休假。
2、因紧急情况外出(外地:兰州以外),可口头请示主管院领导批准,回来后需补办书面手续。
3、批准后的书面申请应交党办或院办保存,口头批准的请示应告知党办或院办。
4、外出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假,应电话请示上级领导。
5、外出前必须将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关部门和科室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讯联络方式,以保证外出期间主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6、外出返院后,应立即告知主管领导及院长办公室销假。
三、科级干部请假制度
1、科级干部(包括科长、科主任、党支部书记、各教研室、研究所(室)负责人)请假管理由各主管部门(部处建制)负责批准。不归属院内各部管理的向院务部请假。
2、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可口头请示主管部门批准;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应填写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3、护士长请假由科主任审批并同时告知护理部;教研室负责人请假由教学部批准并同时告知科教部。
4、外出前必须将本人所主管的工作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安排,并留下通讯联络方式,以保证外出期间主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外出返院后,应立即告知主管领导销假。
四、各级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出时,应告知上级主管领导。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请假报告制度》(院发[2001]82号)废止。
第6篇 附属医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附属医院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1、每月5号以前(周六、周日顺延),各考勤单位应认真填写考勤表,由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考勤并签名报院人事科。考勤表应如实反映本科在岗人员当月的考勤及休假情况,包括病事假、探亲假、公休假、计生假、婚丧假、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外出读书、进修、短期培训和学习班等。如当月考勤缺报、延报或有弄虚作假的科室,医院将按规定扣除该科室负责人奖金100元。
2、医院不定时组织查岗,查岗时要求各科出示当周排班表,排班表应反映本科人员的班次及休假情况。
3、以下几种情形的处理:
1)迟到、早退:未在医院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到岗或提前离岗的,称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内(经批准核实执行弹性上班的除外)扣30元,10分钟内扣60元,以此类推。
2)脱岗: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或不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达30分钟以上,称为脱岗。第一次脱岗扣当事人月工资30元,第二次扣60元,以此类推。
3)旷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称为旷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及脱岗不能说明原因又不能在半小时内返回岗位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给予当事人日工资2倍的处罚;旷工1天给予当事人日工资3倍的处罚;年累计旷工3次以上(含3次)者,待岗6个月。因脱岗、旷工造成不良后果,按国家人事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医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公职。
4、职工休假的请假办理程序:
凡要求休假的人员,包括病、事假、探亲假、公休假、计生假、婚丧假等,均需到院人事科办理手续。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须经分管院长签字),再到人事科办理准假手续,科主任见假条后可安排人员休假。职工休完假后须办理销假手续,由科主任在准假条上签字,填写回科上班的时间,最后由本人将准假条返回人事科备案。
5、各类假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1)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①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此项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另加。
②凡以享受探亲假的人,本年度不再享受公休假。
③见习期间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2)婚假:
凡需请休婚假的职工,均须凭院计生员出具的证明方可请假。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婚假18天。婚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事假:
职工请事假,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周以内经科主任及主管部门签字批准,1周~1个月以内事假要报行政副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1个月以上须报院长审批,最后到人事科办理手续。事假每天扣本人月工资20元。
4)病假:
职工请病假应出具与疾病相关科室负责人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并到人事科办理手续,原则上门诊每次不超过7天,住院出院不超过30天,如病情需要可续假。病假每天扣本人月工资10元。如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请假的,须经过院医务科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休假。
5)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养父、养母、配偶、子女、岳父、岳母或公、婆)逝世,可享受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计划生育假:
①正常分娩者产假一般90天,晚婚晚育者产假120天,难产另加16天。男职工护理假10天。
②计生假:上环休假3天,带环受孕行人流术可享受15天。
③以上计生假及未尽事宜,均凭院计生员开具的证明办理休假手续。
7)公休假:
①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均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
②凡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③公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20者,不能享受本年度公休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天数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公休假。
第7篇 南丰医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考 勤 制 度
(一)全院实行考勤分级负责制。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职能科室下属班组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行政科室人员由办公室负责;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科内人员休假或外出需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办公室备案;全院考勤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二)实行每日考勤,每月汇总1次。考勤统一使用《职工考勤表》,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使用符号要准确,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三)职工原则上积假不超过2天,因特殊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可积休3天,超过作主动放弃。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按期归院者;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者;
4、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以上者;
5、无故不参加院部和科室会议者;
6、因违法被公检法机关行政拘留、传唤者。
旷工按《医院奖惩条例》处理。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 假 制 度
(一)假期的种类、范围及时间:
1、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从第2年起,未婚职工可享受每年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每年1次30天(不含路程);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不含路程);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应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中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凭结婚证可请婚假,假期3天。如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则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应一次休完,未休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婚假以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之内有效。再婚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即配偶和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请3天丧假(不含路程,路程费用自理)。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孕产假:计划内怀孕者,孕产假时间总共为90天,如产前休假的,产后时间相应缩短。难产、剖腹产、双胞胎生育的增加假期15天;原则上不安排哺乳假,但可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为1次,不超过1小时),哺乳时间当日不用不可累计。孕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人流假、护理假、妊娠假,哺乳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放射假: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6、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天数,由人事科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初公布。按照本院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执行。
7、公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办会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有关规定享受。
8、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员工因有私事确须本人办理而又无积休者,可以请事假,但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最长期限为30天。
9、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证明应由本院医务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方才有效。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0、值班调休假:有加班积休的人员才能申请调休(加班以每周5天工作制计算,超出的工作天数则为加班。注:非业务科室人员的加班需经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利用晚上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作为加班),调休不得影响工作,业务科室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连续3天/次,非业务类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1天/次。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均应本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先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亲属代为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事科备案。
2、审批权限:
(1)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病假证明均由医务科审批,且符合病休的,由医务科出具病假通知单。病假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2周以内(不含2周)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及以上由院长审批;请病假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科室负责人需请病假时,由分管领导确定报院长审批。住院治疗无法确定具体病假时间的,应先出具病假条,注明'住院',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学科的分管领导审批,如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院长批准。出院后的病假条'处理意见'应注明住院时间和出院后休息时间,并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事假5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4)探亲假由院长审批。
(5)孕产假由负责诊治医生开具医疗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具意见,中午12时前生产当日报,12时后生产可予次日12时前报;哺乳假原则上不安排,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上报院长审批。
(6)计划生育假须出具有关医疗证明,由计生专管员签字方有效。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7)年休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超过7天由院长审批。
(8)科室人员调休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审批,1天以上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科主任或护士长调休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同意。
(9)院中层干部请假、休假应事先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病假、产假待遇
(1)、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和60%的岗位津贴;(2)、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聘用工(即临时工)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2、事假待遇: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3、婚、丧、探亲假待遇:超过规定期限按事假处理。
4、哺乳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
5、计划生育假待遇:15天以内者按日扣绩效工资;1个月及以上者按产假待遇实行。
6、年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7、调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8、旷工待遇:旷工半天取
消当月绩效工资,旷工一天计发当月50%岗位工资,旷工1天以上停发工资。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或已经假期期满未归,经发现查实,以旷工论处。
2、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一个月内累记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作为违反医院管理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予以解聘。
(五)其他事项
1、聘用工(临时工)病假达3个月及以上者不再聘用。
2、各类假期3天及以上的,包括公休日。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各类假期在发生跨月度时,分别在各个月度内扣发绩效并计连续假期日。
5、严格按照本制度请假、审批,有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请保胎假者,必须出具由医务科审批的医疗证明单,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