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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院职工考勤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37

第一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第1篇 第一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1、各科以行政编制为一个考勤单位,各科室负责本部门职工日常考勤管理,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必须熟悉医院有关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考勤本部门全体职工的出勤天数,如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应视为考勤员工作失职,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人事处负责全院在编在岗职工考勤的汇总,审核、督查工作、并将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等。

2、考勤员按月认真填写'职工考勤统计表',注明夜值班天数,夜值班人员变动情况及责任护士变动情况。

3、各类假期必须注明,如一个月内有产前假、产假或哺乳假,应注明各为多少天。休假必须事先征得科室主任同意。

4、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事假、丧假必须填写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作为考勤依据,为利于本部门的工作安排,要求提前5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例外),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职能科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于次月初(5日之前)报人事处汇总。节假日前2天将科室排班表报院办。

5、请病假者交考勤表时需附病假证明书,病假证明必须经本院门诊部盖章视为有效。若需转院,由经管科室出具转院就诊的病历书写意见、医保科审查、分管领导签字,所开病假证明仍需到本院门诊部盖章后生效,否则,病假条不予认可(急诊、外出除外)。

6、职工上班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离岗位的;请假理由和公出理由,查明不真实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末按期到新岗位报到者;未经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内(含3天)停发当月各种津补贴,并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累计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对上班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考勤人员将检查记录和处罚单报经核科。

7、院内职工调动,原科室考勤员必须在考勤月报表上填写调出时间,被转入的科室填写好入科时间。

8、各科室主任应支持监督考勤员做好考勤统计工作,考勤上报时必须经本科室主任审核签字,排班表保存2年。

第2篇 南丰医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考 勤 制 度

(一)全院实行考勤分级负责制。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职能科室下属班组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行政科室人员由办公室负责;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科内人员休假或外出需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办公室备案;全院考勤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二)实行每日考勤,每月汇总1次。考勤统一使用《职工考勤表》,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使用符号要准确,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三)职工原则上积假不超过2天,因特殊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可积休3天,超过作主动放弃。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按期归院者;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者;

4、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以上者;

5、无故不参加院部和科室会议者;

6、因违法被公检法机关行政拘留、传唤者。

旷工按《医院奖惩条例》处理。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 假 制 度

(一)假期的种类、范围及时间:

1、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从第2年起,未婚职工可享受每年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每年1次30天(不含路程);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不含路程);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应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中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凭结婚证可请婚假,假期3天。如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则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应一次休完,未休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婚假以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之内有效。再婚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即配偶和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请3天丧假(不含路程,路程费用自理)。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孕产假:计划内怀孕者,孕产假时间总共为90天,如产前休假的,产后时间相应缩短。难产、剖腹产、双胞胎生育的增加假期15天;原则上不安排哺乳假,但可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为1次,不超过1小时),哺乳时间当日不用不可累计。孕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人流假、护理假、妊娠假,哺乳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放射假: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6、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天数,由人事科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初公布。按照本院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执行。

7、公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办会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有关规定享受。

8、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员工因有私事确须本人办理而又无积休者,可以请事假,但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最长期限为30天。

9、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证明应由本院医务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方才有效。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0、值班调休假:有加班积休的人员才能申请调休(加班以每周5天工作制计算,超出的工作天数则为加班。注:非业务科室人员的加班需经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利用晚上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作为加班),调休不得影响工作,业务科室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连续3天/次,非业务类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1天/次。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均应本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先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亲属代为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事科备案。

2、审批权限:

(1)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病假证明均由医务科审批,且符合病休的,由医务科出具病假通知单。病假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2周以内(不含2周)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及以上由院长审批;请病假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科室负责人需请病假时,由分管领导确定报院长审批。住院治疗无法确定具体病假时间的,应先出具病假条,注明'住院',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学科的分管领导审批,如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院长批准。出院后的病假条'处理意见'应注明住院时间和出院后休息时间,并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事假5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4)探亲假由院长审批。

(5)孕产假由负责诊治医生开具医疗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具意见,中午12时前生产当日报,12时后生产可予次日12时前报;哺乳假原则上不安排,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上报院长审批。

(6)计划生育假须出具有关医疗证明,由计生专管员签字方有效。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7)年休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超过7天由院长审批。

(8)科室人员调休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审批,1天以上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科主任或护士长调休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同意。

(9)院中层干部请假、休假应事先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病假、产假待遇

(1)、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和60%的岗位津贴;(2)、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聘用工(即临时工)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2、事假待遇: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3、婚、丧、探亲假待遇:超过规定期限按事假处理。

4、哺乳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

5、计划生育假待遇:15天以内者按日扣绩效工资;1个月及以上者按产假待遇实行。

6、年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7、调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8、旷工待遇:旷工半天取

消当月绩效工资,旷工一天计发当月50%岗位工资,旷工1天以上停发工资。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或已经假期期满未归,经发现查实,以旷工论处。

2、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一个月内累记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作为违反医院管理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予以解聘。

(五)其他事项

1、聘用工(临时工)病假达3个月及以上者不再聘用。

2、各类假期3天及以上的,包括公休日。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各类假期在发生跨月度时,分别在各个月度内扣发绩效并计连续假期日。

5、严格按照本制度请假、审批,有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请保胎假者,必须出具由医务科审批的医疗证明单,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3篇 附属医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附属医院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1、每月5号以前(周六、周日顺延),各考勤单位应认真填写考勤表,由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考勤并签名报院人事科。考勤表应如实反映本科在岗人员当月的考勤及休假情况,包括病事假、探亲假、公休假、计生假、婚丧假、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外出读书、进修、短期培训和学习班等。如当月考勤缺报、延报或有弄虚作假的科室,医院将按规定扣除该科室负责人奖金100元。

2、医院不定时组织查岗,查岗时要求各科出示当周排班表,排班表应反映本科人员的班次及休假情况。

3、以下几种情形的处理:

1)迟到、早退:未在医院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到岗或提前离岗的,称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内(经批准核实执行弹性上班的除外)扣30元,10分钟内扣60元,以此类推。

2)脱岗: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或不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达30分钟以上,称为脱岗。第一次脱岗扣当事人月工资30元,第二次扣60元,以此类推。

3)旷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称为旷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及脱岗不能说明原因又不能在半小时内返回岗位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给予当事人日工资2倍的处罚;旷工1天给予当事人日工资3倍的处罚;年累计旷工3次以上(含3次)者,待岗6个月。因脱岗、旷工造成不良后果,按国家人事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医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公职。

4、职工休假的请假办理程序:

凡要求休假的人员,包括病、事假、探亲假、公休假、计生假、婚丧假等,均需到院人事科办理手续。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须经分管院长签字),再到人事科办理准假手续,科主任见假条后可安排人员休假。职工休完假后须办理销假手续,由科主任在准假条上签字,填写回科上班的时间,最后由本人将准假条返回人事科备案。

5、各类假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1)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①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此项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另加。

②凡以享受探亲假的人,本年度不再享受公休假。

③见习期间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2)婚假:

凡需请休婚假的职工,均须凭院计生员出具的证明方可请假。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婚假18天。婚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事假:

职工请事假,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周以内经科主任及主管部门签字批准,1周~1个月以内事假要报行政副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1个月以上须报院长审批,最后到人事科办理手续。事假每天扣本人月工资20元。

4)病假:

职工请病假应出具与疾病相关科室负责人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并到人事科办理手续,原则上门诊每次不超过7天,住院出院不超过30天,如病情需要可续假。病假每天扣本人月工资10元。如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请假的,须经过院医务科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休假。

5)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养父、养母、配偶、子女、岳父、岳母或公、婆)逝世,可享受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计划生育假:

①正常分娩者产假一般90天,晚婚晚育者产假120天,难产另加16天。男职工护理假10天。

②计生假:上环休假3天,带环受孕行人流术可享受15天。

③以上计生假及未尽事宜,均凭院计生员开具的证明办理休假手续。

7)公休假:

①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均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

②凡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③公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20者,不能享受本年度公休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天数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公休假。

第4篇 东华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出勤率是客观反映职工劳动纪律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考勤纪律,加强考勤制度管理是增强职工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有力措施,为此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我院考勤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以科室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按人事处制定的考勤表登记全体在编职工的考勤结果(临时职工考勤另造表)。未经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一律由原科室负责人落实出勤情况后考勤上报;

二、考勤要客观如实地反映职工的实际出勤情况,无论何种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填报《兰大二院干部请假申报表》;

三、无论何种原因离开所在科室但尚未正式办理离科手续的人员,应视为本科室人员上报考勤;

四、考勤表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由科主任及护士长签名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人事科,上报人事科后的考勤表不允许更改;

五、考勤内容:出勤,出国学习、脱产、半脱产学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公差、丧假、教学假、公休假、放射假、轮休、探亲假、旷工等项目,均应在考勤表中如实填写清楚;

六、凡未经批准的缺勤,除特殊情况外(急症者、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均以旷工处理;

七、病休在6月以上的职工,要求恢复工作时,经医院劳保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有效;

八、病愈恢复工作的职工,有3个月的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病休的,累计计算病假;

九、职工不得借病休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按旷工处理;

十、各科室要认真考勤,并于每月25日前报人事处,如有扣发事项,由人事处通知财务科执行。全院考勤汇总后列表交财务科核算经济指标。弄虚作假,知情不报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十一、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1. 工龄不满10年的,病休时间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享受劳保待遇;工龄超过10年(含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2. 工龄满10年,病休超过6个月者第7个月起享受劳保待遇。

十二、获省、市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享受国家及专家津贴者,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医院职工考勤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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