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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七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5

市人民医院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第1篇 市人民医院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某市人民医院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对急、危、重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不得借故推诿或不顾病情垂危,将患者推出转院、转科。

2、急诊抢救患者到急诊科后必须在5分钟内开始处置。

3、危重患者抢救,必须有一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业务技术把关。

4、院内急会诊,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必须在接到请求后10分钟内到位。

5、抢救程序规范,时间、诊疗措施和病情变化记录完整。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时,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书面说明。

6、负责抢救的医师在不影响患者抢救的情况下,须尽快向患者家属或单位领导详细交待病情,认真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向科主任、上级医师汇报,特殊情况向医疗部报告。

7、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必须严密观察病情,不得擅离职守,贻误抢救时机。

第2篇 某区医院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附属医院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危重患者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科主任和护士长组织,重大抢救由科主任和医务科、院领导组织,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科主任是当然的抢救指挥者。

2、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问题时,应及时请示和邀请有关科室会诊予以解决。

3、做好抢救记录,要求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4、医护要密切合作,口头医嘱护士应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

5、危重病人应及时填写病危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病人家属,另一份贴在病历上。

第3篇 平安医院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制度

第一医院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制度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医院自律行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1. 制定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如:医患沟通制度、遵守保护患者的隐私规定、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规定、患者的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平阳县人民医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办法。告知患者,患者有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申诉权。

2. 患者对病情、预后、医疗有知情权,患者有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在入院72小时、手术前、有创检查、化疗、输血、病情变化及采用新方法治疗等情况时,充分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谈话并签署意见。制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的诊疗操作项目名录,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定。

3. 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施术者负责,必要时由上级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

4. 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5. 特殊诊疗必须在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后进行,紧急抢救又无法签署知情同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202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6. 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紧急处置应及时记录并由处置主持人确认。

7. 为了监督、保障告知义务的落实,将维护患者和家属权益的情况列为患者满意度调查的重要内容。

8.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知情同意和告知相关能力与技巧的培训。通过院长查房、运行和归档病历检查,评价职工对尊重与维护患者权益认识的知晓程度和落实情况。

(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医学是技术与伦理的统一,医学的科学价值是建立在为患者服务这一伦理基础上的,离开了医学的伦理价值,其科学价值便失去了根基。因此,医疗活动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水平,而且还与患者与医务人员的权利及义务、责任享有与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明晰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因此,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告知书,希认真学习,做好宣传和告知。

1. 患者享有的权利

(1)医疗权

您选择到我院就医时,有权得到与我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2)知情权

①您有权知道您所患疾病的现况,医师的初步诊断和为您制订的检查治疗计划,以及您所患疾病经治疗的预后。

②您有权知道您所患疾病的处方药物名称、治疗作用、用法、用量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您有权在药理作用类似的多种药物中,选择自己经济能力能够负担和既往使用过的有效药物。(但您作出类似的选择应取得医师的同意)

③您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护理项目及收费标准。

④您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方面的部分病历资料。

⑤您可以复印、复制以下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例、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⑥医务人员在对您做一些危险性、试验性或是比较昂贵的检查、治疗,必须征得您的同意。

(3)决定权

①您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药物或治疗方法,并承担所做决定引起的不良后果。您的意愿会受到尊重,但您需要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

②您有权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您在我院接受的治疗,是由一组医务人员实施。但如果您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您有权向您的医师提出请求会诊的申请。

(4)隐私权

①您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会得到尊重。您的个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损害其他患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会受到尊重。我院也会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您感到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您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

②医院将对您的病情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您的同意,除涉及保护国家和公共卫生利益需要外,院方不会将您的病情资料向他人透露。

(5)申诉权

我院投诉科、医务科、门诊部等是处理您口头或书面作出正式投诉的部门。医院会在合理的时段内,就您投诉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处理措施。

2. 患者应尽的义务

(1)您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

您有义务尽自己所知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它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并有义务向负责您的主管医生报告意外的病情变化。

(2)您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为尊重您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我院的医务人员会根据您的病情交代治疗方案,请您或您的委托人及时做出选择,并为之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3)您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您有义务遵照医生为您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执行医嘱。如果不能遵约,则要及时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

(4)您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请您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不用违禁电器等,并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5)您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它患者的义务。

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相互打骂、侮辱。

(6)您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不论您以何种方式支付医疗费,都有责任按时按数交付,或督促单位前往医院交付。

(7)您有在病愈后及时出院的义务。

我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很紧张,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患者对医疗的

需求,因而您病愈后应及时出院。

(8)您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

我院会对部分出院患者进行跟踪随访,以观察了解治疗效果,这是医院对患者负责的表现,请您给予配合。

(三)诊疗知情同意制度及工作流程

诊疗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此项制度,规定如下:

1. 72小时谈话制度

(1)主要指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当天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病程录中。

(2)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2. 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

(1)手术前主刀医师或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就手术方案、危险性、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和经治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2)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并有患方代表签字,并应及时向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汇报。

(3)手术记录及术后病程记录必须在手术后及时完成,手术记录必须有主刀医师签名;手术后经治医师必须就手术情况、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清楚。并有患方代表签字。

3. 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制度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包括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医疗替代方案、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特别是创伤性诊疗活动)。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4. 麻醉谈话制度

(1)麻醉科医师必须在手术前会诊病人,与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2)内容包括介绍麻醉方式及围手术期必须注意与配合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及防范措施。

5. 输血谈话制度

见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制度。

6. 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下列等情况(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记录。

(四)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4篇 附一医院重症危重患者监护制度

第一医院重症危重患者监护制度

为了确保icu(重症医学科)资源的高效利用,依据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上级医院icu的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重症危重患者监护制度如下:

一、icu转入程序:

1、icu转入的患者包括从急诊收入、其它临床专科转入和手术麻醉科转入。为加强我院围手术期安全管理,手术后麻醉复苏期患者需辅助通气、心脏监测24小时或术后需密切观察病情并进行药物处理的患者,一律入住icu观察。

2、除手术后麻醉复苏的患者外,急诊和其它临床专科的患者转入(收入)icu前,需有icu专科医师会诊,经确认符合收治icu标准的,方可收入。任何专科医生未经会诊同意前,无权擅自将患者转入icu。

3、对轻症外伤、无经济能力患者,首诊医师不应建议入住icu。需急诊手术的重症患者,应先由手术科室收住入院,手术后视病情再转入icu。

4、患者转送icu前,所在科室必须确认患者的循环相对稳定,并有必要的呼吸支持和监护设施。转送前应先电话通知icu,做好接收患者的准备。转送途中由原就诊科室医师或(和)护士护送。

5、icu医师和护士在接到患者转入的通知后,应在icu入口缓冲区等候,接收患者后,应对患者病情进行快速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抢救和护理措施,然后护送到床位后继续抢救。患者转入后,icu医师和护士要认真做好与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交接工作。

二、icu重症患者的管理:

1、入住icu的患者,原则上由icu医生管理,开出各项诊疗医嘱。专科医生有向icu医生提出与专科有关的特殊监护、诊疗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2、外伤和专业性很强的患者,原专科医师必须每天到icu查房,与icu医师共同商讨处理意见,相互配合,处理好患者的专科问题。

3、icu患者的专科情况需会诊时,由icu医生提出,专科医生有义务针对本专科情况及时对患者实施专科诊疗并做好会诊记录。

4、病情通报原则上由icu医师告知患者家属,手术患者由手术医师与icu医师沟通后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需专科医师处理时由icu医师协调,如有困难,可报请医教科,不得让家属去找医师。经治专科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去icu处理病情。

5、icu患者病情稳定后,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与相应专科联系,协商并共同决定患者转科。并由icu医生开出转科医嘱。

6、从急诊科直接收住icu的患者,病情缓解后,由icu科医生根据患者当前的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7、为确保安全医疗,未经icu医生确认的患者,任何专科医生无权擅自将患者转出icu。

三、icu转出程序:

1、患者病情趋于稳定、符合转出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出icu,转到相关专科继续治疗。

2、转出前需要相关专科医师会诊,并确定转科时间。

3、患者转出icu前,由icu医师和(或)转往科室的医师向患者及其家属实施转科前告知。

4、护士须与相关专科护理部门取得联系,通知相关科室安排床位,并告知接受患者时特殊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5、icu必须在接到相关专科通知后方能转送患者,转送时由护士或(和)医师护送。

6、患者送达相关科室后,icu医护人员要认真做好相关专科人员的交接工作。

4、icu医师下达患者转出通知后,相关科室应及时转出患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及时转出。要确保icu病床合理使用,违规科室及医师,将以科室岗位责任综合考核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并纳入病区医疗质量考核。

附:icu转入及转出标准

第5篇 z市人民医院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市人民医院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对危重患者,应做到详细询问病史,准确掌握体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进行抢救。

二、抢救工作应由值班医师、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并将病情及时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对重大抢救或特殊情况(如查无姓名、地址者,无经济来源者)须立即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长。

三、在抢救过程中,应按规定做好各项抢救记录,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四、各科应有抢救室,抢救车及抢救器械专人保管,做好急救、抢救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随时检查,随时补充。确保药品齐全、仪器性能完好,保证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抢救时,护理人员要及时到位,按照各种疾病的抢救程序进行工作。护士在医生未到以前,应根据病情,及时做好各种抢救措施的准备,如吸氧、吸痰、人工呼吸、建立静脉通道等。在抢救过程中,护士在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时,应复述一遍,认真、仔细核对抢救药品的药名、剂量,抢救时所用药品的空瓶,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抢救完毕立即督促医生据实补写医嘱。危重病人就地抢救,病情稳定后,方可移动。

六、抢救时,非抢救人员及病人家属一律不得进入抢救室或抢救现场,以保持环境安静,忙而不乱。抢救完毕,整理抢救现场,清洗抢救器械,按常规分别消毒以便备用,清点抢救药品,及时补充,急救物品完好率要达到100%。

七、认真书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全面,能体现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确保护理记录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凡遇有重大灾害、事故抢救,应服从医院统一组织,立即准备,随叫随到,科室之间支持支援配合,加强抢救工作。

第6篇 医院危重患者护理管理制度

1.护士应熟悉所管危重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护理,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做好相关急救准备。如患者病情变化,应立即通知医生处理,及时、客观、准确做好护理记录。

2.护士下班前除做好护理病历记录外,必须将危重患者病情、治疗、观察重点,向下一班护士以书面及床头两种形式交班,不得仅做口头交班。

3.实行危重患者护理质量三级控制,责任护士负责全面评估患者护理问题、制定详细的护理计划、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并向责任组长汇报,责任组长需及时查看危重患者护理工作落实情况。对护理疑难问题,应汇报护士长进行讨论后落实护理方案。

4.实行危重患者主管护士参与医疗查房制,以利于制定正确、科学、合理的护理计划。

5.对病情复杂、护理难度大,涉及多个专业科室护理的危重患者,科室需上报护理部,必要时组织全院护理专家实行全院护理会诊。

第7篇 医院核心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科、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有抢救医嘱就要有抢救记录,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之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工作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边,并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危重抢救病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目前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六、抢救同时安排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愈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七、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八、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十、各科每日需留有1~2张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

市人民医院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七篇)

某市人民医院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1、对急、危、重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不得借故推诿或不顾病情垂危,将患者推出转院、转科。2、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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