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附五医院计划生育制度
第五医院计划生育制度
一.本院男女职工大力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
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生育证。怀孕后必须到定点医院做孕期、围产期检查。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求的产前检查,为半天公假。
三.正常分娩,给予产假九十天;提前或超期,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经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各种节育手术的假期统一规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二天;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一天(工资、奖金照发)。
2.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3.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流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十六天;人流同时结扎: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休息一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休息四十天。
五.全面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必须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对上环、结扎失败,自觉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其休假期间的待遇:属第一次流产的,按统一规定的假期执行;属第二次及以上流产的,其休假作事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
六.本院建立计生档案,已婚育龄妇女怀孕、人流必须报院计生小组登记。各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及费用,必须经院保健医生及计生专管员签字,分管领导最后签批为准。
七.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招聘、使用外来育龄人员,必须报院计生小组登记,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八.严禁用b超及其他医疗技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对擅自用b超及其他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堕胎,破坏计生工作的直接责任者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肃处理,对责任者给予罚款和政纪处分。
第2篇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晚婚晚育
1、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双方均属于晚婚者,按国家规定的休婚假18天,婚假3天内不扣工资及绩效,3天以上按实际休假天数扣绩效工资。
2、已婚职工女满24周岁,男满26周岁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职工应将结婚证、户口簿原件交到医院办公室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查验,并留复印件留存方可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3、晚育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还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双生另增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绩效工资。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规定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3、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4、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5、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6、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经夫妻双方申请,可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凭证享受奖励和优待;
7、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独生子女费)8元,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儿童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发50%。
8、根据赣市五院【2010】29号文规定并结合医保政策,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内一孩,可享受生育补贴。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按文件执行。
三、生育第二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5、第-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6、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优生和节育措施
1、经指定的区、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确诊,夫妻一方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引产休假1个月。
2、在确定怀孕3个月内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即由双方单位及所在社居委、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未办证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
3、已婚育龄女职工,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要求一胎上环,给予假期3天。带环怀孕、产后因避孕失败,首次人流,休假7天,按公假处理,费用报销。第二次人流作病假处理,手术费及药费自理(均凭医院诊断书办理)。
4、生育一胎后42天放环,超过42天不宜放环的要有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暂不宜或不宜放环证明,并采取适宜的避孕措施。
5、本院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本院职工子女无单位、配偶也无工作单位、户口在本院),每年进行一次环孕检,必须按规定时间孕检并将孕检证明交院办公室(计生办)保存备查。
五、对调入人员的规定
调人我院的已婚男、女育龄职工,其中已生育一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同志必须携带计划生育奖惩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等证明,到院办公室(计生办)备案。
六、对请长假人员的规定
对请长假、停薪留职的女职工在办理手续前需做一次环孕检、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请长假、停薪留职的男职工需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七、对单位出租房、店面人员的规定
总务科负责管理承租店面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要求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八、对辞职职工的规定
办理辞职手续时,一并到医院办公室(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
第3篇 新华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附属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坚持计划生育
2、工作'三不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3、每季度召集计生联络员学习有关计生法律、法规,研究计生工作的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计生工作新情况。
4、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层层抓管理,逐级抓落实,充分发挥计生联络员的作用。
5、建立与完善已婚育龄妇女的基础档案,使之规范化、统一化、科学化,把计划生育
6、任务落到实处。
7、经常深入科室了解情况,及时建立新婚、生育档案,搞好跟踪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完善育龄妇女查体制度。
第4篇 某医院计划生育专干工作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专干工作制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2、向院内职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政策法律法规。
3、负责全院职工包括育龄妇女职工无业子女人数及离退休人员的人数统计、更新上报工作。
4、对新分入人员、调入人员、调出人员、离院人员、院内调动人员、死亡人员、新出生人数随时统计调整并上报管理我单位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5、凡调入、新分入我院的职工均要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独生子女档案,院内人口档案,填写职工基本信息表并录入微机。
6、负责院内职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的出具、随时了解掌握职工婚育状况并进行登记、对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7、负责办理一孩生育指标《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审核、申领工作。符合生育政策申请二孩生育指标《生育保建服务证》办理职工怀孕情况的审核工作。
8、负责计划生育三册、一卡、一单、三表、一览表及流动人口台帐、汇总表的及时填写运转并按要求上报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9、负责院内职工避孕药具的全天侯发放、管理登记工作。
10、每月参加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例会一次及临时会议、掌握新信息,外出参加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月报表,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11、根据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上级单位的要求对我院新分入人员、调入人员、育龄妇女新生育人员及生育情况有变化职工建立新的兰州市在职人员生育档案卡片,负责审核、审批盖章后,并录入微机同电子版每季度一并更新上报一次。
12、负责全院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造册、审核、审批工作及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的造册、审核、审批发放工作。
13、深入院内科室了解掌握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并进行随访,随时解答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等问题。
14、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负责对院内职工婚假、产假的休假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工作。
15、按照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16、每年年底向人事科提交结婚人员及配偶信息名单,提交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人员名单并附领取独生子女证审批表备案。
17、负责新员工(在编职工、人事代理、后人事代理、聘用制)报到注册、并详细填写个人婚育状况及信息。
18、人口登记册随时将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调入、调出人口进行更新。
19、完成上级政府安排的指令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