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2篇 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五病调离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五病调离制度
目的:为确保公司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以下五病调离制度,请公司各项目认真贯彻执行。
食堂炊事员和二次供水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携带者)、活期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和接触性皮肤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疾病的必须立即调离食堂炊事员岗位、二次供水管理员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建立健全食堂炊事员和二次供水管理员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食堂炊事员和二次供水管理员的健康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对上述两个岗位从业调离人员健康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年*月
附:《五病调离情况记录》
五病调离情况记录
姓名 性别 年
龄 工作岗位 病名 是否调离 调离时间 负责人 备注
年,我单位食堂炊事员和二次供水管理从业人员共有人,其中患“五病”者有人,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
第3篇 一民医院病人安全监察员工作制度
人民医院病人安全监察员工作制度
1.病人安全监察员由各科室推选的医生和护士组成,安全监察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对医院的医疗安全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具有主动排查医疗安全隐患的意识。
2.各病人安全监察员须及时上报科室存在的安全差错、隐患和缺陷,同时要积极排查医院及科室潜在的安全隐患及缺陷。每名安全监察员原则上每月应上报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3.信息上报有电话上报、oa网上报两种途径(医院已为每位安全监察员开设网上帐户)。医疗口的信息可通过拨打医教科电话zz,或通过oa网发送邮件至“医疗安全”;护理口的信息可通过拨打护理部电话zz,或通过oa网发送邮件至“护理安全”。
4.为鼓励各科室积极上报信息,为医院提供管理资源,医院对各安全监察员上报的差错、隐患和缺陷一律不予经济处罚,并于每年年终根据安全监察员上报的信息质量和数量进行“最优秀监察员”、“最佳信息点”评比,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5.为总结经验,提高各安全监察员的工作能力,由业务院长牵头,每季组织大内、大外、医技、护理各小组进行活动一次,每半年组织全体安全监察员进行一次交流会。
第4篇 员工病假事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5篇 学校饭堂员工患病调离制度
学校饭堂员工患病调离制度
1、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
2、员工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员工如有发热现象,要去医院发热门诊诊治,诊断病因,如为无碍食品卫生疾病,痊愈三天后方可上岗。
4、做好员工患病诊治、调离情况登记。
第6篇 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员工病、事假管理制度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因事需休工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误工者,按旷工处理。
(一)事假。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事先向领导请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请假要按下级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的原则,工人请假一天由段长批准,二天由部长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经理批准。
(二)病假。病休两天以上者,要持市级医院诊断书请假。
(三)根据国发(82)59号文件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二、假期待遇
(一)事假待遇
管理人员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只限当年),超过十四天的事假,扣发工资。因工作需要占用节假日的,经领导批准,原则上可在淡季串休。
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的人员(只限生产工人),不享受一年十四天事假待遇。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二)节日加班待遇
1、由于我公司生产季节集中的特殊性,生产工人享受节日加班待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节日加班范畴内的有,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国庆节放假二天(10月1日至10月2日),节日串休不计入加班范畴之内。
2、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加班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月平均25.5天为基本工作日为依据,计算出日工资额。
3、节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即另支付给工人工资的200%的报酬。
4、临时雇工、季节工及农民工不享受节日加班待遇。
(三)病假待遇
1、按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2、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其生活救济费标准为:
(1)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2)本行业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3、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4、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四)婚丧假
1、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给予三天假的待遇。
2、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根据国务院(88)9号文件之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另加十五天。
以上假期,如超过规定天数者,一般按事假处理,如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