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
第六条 党政组织责任
(一) 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 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责任
(一) 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
(二) 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
(三) 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四) 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干部责任
(一) 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 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 制度约束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
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及内容
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
(三)会议程序及管理
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一)组织领导
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
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
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
(三)具体要求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
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
(一) 述廉人员范围
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 述廉时间及形式
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
(三)述廉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
(四)具体要求
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一) 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 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三) 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
第十六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一) 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 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一) 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 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 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 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 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 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 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 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三) 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二) 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支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支队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支队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落实支队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反腐败关键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领导和工作机制
1.直属支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支队党委领导下进行,实行党政领导负责,一级抓一级的领导责任制。日常工作由支队综合处组织协调,执法勤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
2.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由大队综合办公室、一、二、三中队配合;大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涉案单位配合。
(二)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大队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副职协助正职做好有关工作。
(三)职责和任务
1.大队的党、政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认真学习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针、政策和主要决策指示精神,适时作出安排部署。要把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禁止奢侈浪费若干规定作为重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要把反腐败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提出廉政纪律要求与部署其他重要工作任务同步,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办法,加强廉政机制建设,确实有关部门监督执行,以增强党员和队员为政清廉的自觉性,防范、制约腐败问题的发生。
(3)及时了解党内外政治思想动态,掌握本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听取队员、职工意见,及时解决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综合处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要征求纪委的意见,不能提拔任用不廉洁的干部。
(5)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工会是党委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重视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的作用,经常了解和听取队员、职工对支队、各大队党风廉政建设的反映和建议。
5.综合办公室是大队党支部、行政领导抓反腐败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支队党委、行政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支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作用。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表彰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办违纪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向支队党委汇报情况。
第3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提醒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提醒制度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责任范围
1、市**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2、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检查、纠正。
6、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三、责任考核
1、市**党组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进行。
2、在被考核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开展好考核工作,如实汇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干部,应追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谈 话 提 醒 制 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4篇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文件、文献;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政意识,增强廉政观念。
二、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把机关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单位。教育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当好人民公仆思想,培育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干净干事。杜绝“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的现象,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干净干事、争当廉洁从政典范。
四、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围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按议事制度、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纪律,形成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科学机制。
五、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财务制度,不准借开会、学习、接待来往客人等事项,用公款参与高消费。
六、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要求党员干部在行政中要实践“****”重要思想,保障人民利益,提倡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坚决同腐败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七、要自觉遵守局制订《办事公开》、《反腐保廉》、《服务承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廉政制度。
八、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违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5篇 一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活动制度
城望一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活动制度
为切实搞好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活动工作,建设和谐校园,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学校的稳步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加强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学习的方式为分散学习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教师集中学习的时间为寒暑的规定时间和周前例会时间。负责单位为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校长、科室(组、支部)负责人、教师个人层层分解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从自身组织特点的角度积极落实廉政责任。
三、接受监督。全体行政人员要自觉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定期向全体教职工述职;全体教职工要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定期接受学生问卷调查。
四、公开校务。凡涉及收费、招生、人事、职称、奖惩、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学校领导调整等事项,一律向社会和师生公开。公开方式主要采用会议传达、信息发布和校务公开栏张贴等。
五、规范采购。严格实行集体采购制度。食堂、后勤等部门采购物资每次不得少于3人;高三教辅资料的征订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收取回扣;校服制作必须进行公开竞标。大宗物资采购必须通过县采购中心。
六、开展活动。把活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的有效载体。主要活动方式包括:
①培训类的活动,
②竞赛类的活动,
③评论类的活动,
④展示类的活动,
⑤鉴赏类的活动,
⑥编辑类的活动,
⑦评改类的活动,
⑧调查类的活动,
⑨参观类的活动,
⑩游览类的活动,
等等。每年的6月份为“廉政文化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月,其他时间结合实际经常性地开展活动。
七、完善设施。校园网络、电视广播、宣传橱窗、固定标牌、活动会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活动的固定设施,要不断加以完善,及时加以维修。
八、工作保障。一是组织领导保障。党政主要领导为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成员、行政人员各自负责本部门的工作。二是财力物力保障,学校每年拿出相应的专门资金用于本项工作。
九、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师德师风考核。考核依据《城望县第一中学师德师风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同时对本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6篇 某院长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院长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加强党、院办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廉政建设力度,提高干部队伍防腐的免疫力,结合党、院办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突出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财务收支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评优、年度考核,领导干部按中央、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政务公开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全办大会,党、院办网上公示等渠道实现,建立良好的信息发布渠道。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党、院办财务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任签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为学校节省各项开支。
二、党、院办成员互相监督,廉洁自律,坚决不设“小金库”。
三、重大款项开支需报审计处审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单位财务情况,本单位全体成员知晓权,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严禁将公款用于单位非法使用或消费,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坚持专款专用。
七、招待费、车辆使用与维修费、采购物品的费用等,逐项登记,经有关部门审计、审核后,定期上报。
民主决策制度
一、坚持党的组织原则,通过主任办公会、全办大会的途径,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二、单位重大事项、用人、推荐干部、评优、年度考核等事项要实行民主讨论、民主选举。
三、决策结果进行公示。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提高全体党员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求全体党员积极参与,严格遵守民主生活会纪律。
二、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或支委主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讨论内容,解决问题,不走过场。
三、要求党员自觉地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客观公正,以团结为目的。
四、民主生活会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求职工意见后,由主任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征得领导同意后再做决定。
二、各部门重大事项由各科科长向主任报告,征得领导同意后再做决定。
三、个人重大事项逐级报告,不按规定报告或未能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支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根据所报告事项的类型,可适时向本单位全体人员通报。
附则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从即日起施行。
第7篇 第二中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二中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党总支(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之中,落实具体目标任务、职责和保证措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2、坚持党员党风教育制度。党总支(党支部)按规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采取学文件、听报告、观看电视、录像片等形式对党员进行党风教育,对不参加活动的党员严格按照党纪党规和考勤制度等进行处理。
3、坚持办事公开。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注意听取和征求党员的意见;直接同群众利益相关的工作,只要不违犯保密纪律,要认真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化,接受群众监督。
4、加强党内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严格党员的组织生活,建立和坚持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群众来信来访等制度,加强监督。要认真搞好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和班子内部之间的监督。
5、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发现的党内问题,认真调查了解,处理结果要公布于众。
6、每半年召开一次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认真查摆、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8篇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范本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面落实“****”的思想,不断提升每个教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实现人人廉洁自律的目的,特制定带河二小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成立以校长负总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
二、加强政治学习,认真落实“****”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中央纪委第六、七次全会上作出的各项新规定,从思想上构筑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防线;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民主评议工作,做到应参加的民主生活的人数达100%,应参加自查自纠的人员达100%,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五条禁令”,杜绝“三乱”现象出现;
五、认真受理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六、继续落实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规定;
七、合理利用学校经费,严格执行“带河二小后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后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八、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作用,支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办事,让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9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区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评议的内容
l、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情况。
2、副科以上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情况。
3、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二、评议方法
l、进行学习动员。认真组织参加评议和被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使之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明确评议内容,掌握评议方法。
2、报告执行情况。各科科长要在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大会上做述职报告。
3、组织群众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得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基本评价。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并对领导班子进行反馈。
4、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有准备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5、反馈评议情况。将群众评议结果及领导班子的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
三、评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l、评议工作在区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
2、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合年终总结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组织专项评议。
3、评议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4、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评议小组要于评议结束后10天内向党支部提交评议报告。
第10篇 东方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东方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东方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格局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在教育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校长、书记为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内部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明确责任范围,充分依靠党员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切实发挥学校工会的监督作用,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校党政建设工作重要日程,与主要业务工作一起抓好,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
1、校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责任: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必须承担四项责任,即自律责任、教育责任、监督责任、查处责任。
(1)自律责任:带头学习贯彻执行党中央及上级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教育责任:结合自己分管工作,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做好对党员和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警钟长鸣。
(3)监督责任:认真监督所管干部和科室的行为,尤其是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人员,经常查询过问,防患于未然。
(4)查处工作:对所管辖范围内部门和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或发现的线索,及时报告,组织力量和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共产党员的责任:
(1)每个党员和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从维护党的利益出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要认真学习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3)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发现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协助党组织调查取证,查清问题。
三、具体措施:
1、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校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支部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计划、部署、检查和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和党风表现状况,作为考核、任用、晋升干部的重要依据。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从自身做起,学校领导成员要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法令,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以及有关决定和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密切党群关系,经常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为基层和职工排忧解难,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3、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严格学校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自身党风情况,经常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要拓宽党风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纪委的监督,接受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使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11篇 市某房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市房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把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成坚强团结、开拓务实、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政府部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及贵港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了本责任制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和落实,一起检查和考核。促进本局两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局党组和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党组成员、科室、所的领导干部,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同样适用于全局党员、干部和职工。
落实本责任制必须明确权利和责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局主要领导和各科室、所的负责人为本局、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成立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党组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负直接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领导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理论、“****”和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结合各项管理和房产业务工作,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和组织本局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组长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 副组长职责:
(一)协助组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做好考核、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追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纠正、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查处违*纪政纪案件。
(二)协助组长管好分管科长和主任,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科室、所、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按照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科室得到落实。
(四)负责调查分析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科室发生的不正之风;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为党组提供开展教育的依据。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主任、科长及副科领导职责
(一)科长(主任)领导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
2、负责管好本科室副职以下人员,搞好自身廉洁自律,服从党组书记、局和分管领导的管理监督。
3、根据党政领导班子的要求,结合本科室分管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4、发现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提供必要条件。
(二)副科长(副主任)的领导职责
1、负责协助科长(主任)做好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按分工管理本科室业务工作中的廉政管理监督,同时,搞好自身廉洁自律,服从分管领导和科长(主任)的管理监督。
3、发现本科室的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的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第三章 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条 局党风廉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各科室执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同时也可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局领导成员
1、局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市委、市纪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各科室每年要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委、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二)局机关干部职工
1、本局工作人员是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为人民办事,切实准备到:为政清廉,守廉戒贪,惩奢尚俭,激浊扬清,忠城积极。
2、局内办公用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并设立登记簿。管好本局业务经费和公用物品,确保不发生违反侵占公物的问题。
3、严格执行局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修理。
4、坚决刹住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奢侈之风,接待开支方面,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招待标准执行。
5、干部职工的廉政与否,与物质文明建设紧密挂勾,年内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经发现腐败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扣除全年奖金外;还处罚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季度的奖励。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和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虑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坚持做到六个不准,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准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钱物交易、刁难前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
(二)不准借工作之便违反局有关规定,为亲友办证、交易、评估和资料查询等提供优惠条件;
(三)不准收受办事单位赠送的钱物;
(四)不准擅自增减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
(五)不准在办理各种业务过程中,接受工作单位,对象及亲友的各种宴请,同时规定上午11点半,下5点后不准外出作业,以免办事单位宴请。
(六)不准超越职责范围办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房产管理局组织权限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六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要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不良倾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12篇 d机关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我办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以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对各科室、下属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各科室科级干部、普通干部职工。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办公室(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和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党风廉政教育和宣传工作不重视,采取敷衍态度,致使管理范围内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本级班子成员或下级领导班子严重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三)对查办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不履行职责,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的。
(四)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者的。
(六)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
(七)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的,或者长期失察的。
(九)其他不认真执行或者违反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的。
四、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属于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属于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的责任的,追究其他成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