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科及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全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全科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处理。
8、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须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风门工必须随时检查、监督风门情况,行车行人都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无车辆或行人通过时,风门必须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1、井下变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2、绞车压、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时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3、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辆,对无尾绳、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4、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现烟火、矿灯泡、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职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罚井口检身工50元。
15、对酒后下井、携带烟火、矿灯灯泡、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来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携带烟火者一次罚款200;携带矿灯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的,一次罚款10元,并追究矿灯灯泡及专用工具的来源,牵涉到谁罚谁100元。
16、安检员所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罚安检员5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情况进行处理。
第2篇 特种作业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4)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
3、钢筋工职责
(1)工作前要戴好防护用品(手套、平光眼镜等)。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2m区域内禁止行人。
(3)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直线上。
(4)绑扎高层结构物的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钢筋时挂好安全网。
(5)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小于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4、机械操作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机械交给非驾驶人员操作。
(3)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
(4)机械作业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谨慎驾驶,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5)工作完毕后,机械设备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点,关闭好驾驶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
5、高空、水中作业工职责
(1)高空作业必须穿轻便软底鞋,挂安全带。
(2)严禁一点挂多个安全带,或一条安全带挂多个工作人员。
(3)高空作业期间不得随意乱弃物件(如钢筋头、螺杆、落帽,生产工具等)。
(4)水中作业人员需穿上救生衣,现场需设立救生系统。
6、爆破作业职责
(1)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对因违反爆破技术操作规程引发的事故负责。
(2)严格执行爆破器材支领、使用、清退制度,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还药库,办好爆破器材清退手续。
(3)运送爆破器材时,要车同行人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行走,严禁并排同行、打闹,途中要选择安全路线,远离电源、火源和金属导体等物。 (4)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禁止乱扔。
三、学习培训
1、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安全贯穿生产全过程就必须首先掌握施工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应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工艺流程,作业方法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技术进行,避免违规操作引起安全事故。
2、一般安全知识教育:掌握日常安全的安全知识,特别危险的设备及区域的基本安全防护知识,以及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工程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四、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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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十月一日
第3篇 特殊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本公司的炸药库、变电所、各配电房、卷扬机房、空压机房、
主扇风机房、主泵房、净化站、物资库、剧毒物品库、化验室、档案室、资料室等和其他要害特殊部门均属于特殊岗位。
二、特殊岗位录用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录用前必须认真接受审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特殊岗位的员工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特殊岗位及其周边要经常进行巡回检查。
四、严格执行出入制度,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入内,凡参观、视察、培训、实习及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特殊岗位的人员,应由公司办公室批准,并有专人带领,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作和活动,同时做好出入登记手续。
五、未经公司同意不准对特殊岗位的建筑物、设备及有关资料进行摄像、拍照、抄录和测绘。
六、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要设专人保管,建立健全收发帐目,完备收发手续。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七、特殊岗位的员工,要时刻注意警惕,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八、特殊岗位的设备需要检修时,应对参加检修的员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说明,并对人员、检修项目、时间等作出详细记录。
九、、特殊岗位的员工,要认真执行保卫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4篇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4)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
3、钢筋工职责
(1)工作前要戴好防护用品(手套、平光眼镜等)。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2m区域内禁止行人。
(3)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直线上。
(4)绑扎高层结构物的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钢筋时挂好安全网。
(5)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小于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4、机械操作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机械交给非驾驶人员操作。
(3)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
(4)机械作业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谨慎驾驶,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5)工作完毕后,机械设备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点,关闭好驾驶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
5、高空、水中作业工职责
(1)高空作业必须穿轻便软底鞋,挂安全带。
(2)严禁一点挂多个安全带,或一条安全带挂多个工作人员。
(3)高空作业期间不得随意乱弃物件(如钢筋头、螺杆、落帽,生产工具等)。
(4)水中作业人员需穿上救生衣,现场需设立救生系统。
6、爆破作业职责
(1)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对因违反爆破技术操作规程引发的事故负责。
(2)严格执行爆破器材支领、使用、清退制度,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还药库,办好爆破器材清退手续。
(3)运送爆破器材时,要车同行人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行走,严禁并排同行、打闹,途中要选择安全路线,远离电源、火源和金属导体等物。 (4)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禁止乱扔。
三、学习培训
1、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安全贯穿生产全过程就必须首先掌握施工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应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工艺流程,作业方法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技术进行,避免违规操作引起安全事故。
2、一般安全知识教育:掌握日常安全的安全知识,特别危险的设备及区域的基本安全防护知识,以及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工程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四、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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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 急诊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 经过院前急救及急诊专科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 已经过院内重点科室轮转,能够正确、迅速、安全有效地从事各项护理工作,具有分析、判断、预测和对急危重症病人应急处理能力。
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与相关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4) 掌握急诊室工作制度,急诊科护士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各种急救仪器及急救药物品的放置、使用和保养方法;掌握常见急症的护理常规。
5) 熟悉各抢救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作用、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后的消毒、保养以及使用抢救仪器时相关的护理内容。
6) 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吸痰术、洗胃术等急救技术及止血、包扎、止血带的使用、复合伤的处理等专科急救技能。
7)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科继续教育学分数。
8) 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icu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 接受3~6个月icu专业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 掌握本专科相应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病理生理学知识及多专科护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病情综合分析能力。
3) 熟练掌握心肺脑复苏、血流动力学监测、人工气道的应用及管理、常用急救与监护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包括除颤仪、呼吸机、心电监护仪、降温机、血气分析仪、各种微量输液泵等。
4) 掌握常见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与护理、休克病人的观察及护理、器官移植术后监护、危重病人的营养支持。
5)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科继续教育学分数。
6) 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血液净化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 在血液净化中心实习满3个月,经过血液净化的基本治疗操作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2) 掌握肾病及血液透析理论知识,血液透析机的基本性能,完全掌握透析治疗流程及应急措施。
3)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科继续教育学分数。
4) 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手术室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 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有1年手术室护理工作经验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手术室专业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有较强的综合业务技术能力、敏锐精细的观察能力和突出的应变能力,会运用肢体语言与病人的交流,并会对自我情绪进行调节和自控。
2) 掌握无菌、消毒和隔离的概念,并熟悉相关护理操作规程。掌握感染手术器械的处理。
3) 了解空气层流病房的性能,能根据要求调节病室的温度、湿度和层流室的风速。熟悉手术室环境、布局及基本设备、物品的定位,特别是急救物品的定位和使用。
4) 熟练掌握手术时各项基本操作(包括展开无菌台、穿脱无菌手术衣和手套、洗手方法等。)及专科手术的配合。
5) 掌握手术标本的固定、登记及固定液的配制;能客观、准确地填写各类护理记录单(接送病人记录、术中护理记录单)。
6)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7) 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产科助产士准入制度
1) 取得助产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
2) 参加产科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助产士证书。
3) 掌握围产期助产技术、围产期解剖生理学基础、正常及异常产程护理常规、新生儿护理常规、母婴保健知识。
4)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5) 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篇 h矿特殊岗位工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岗位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2、通风科及业务部门必须加强对瓦检员的监督,如发现漏检、假检或假汇报者,每次罚款1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必须坚守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以脱岗行为按《安全管理奖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瓦检员对当班所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瓦斯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通风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盯住现场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全科和公司调度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住现场督促处理,又不向安全科和调度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6、安检员对现场的“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罚款100元。因制止“三违”'行为不力,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操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处理。
8、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装分运,严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丢失或不按规定管好用好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9、炸药库岗位工严禁将火工品发给无证、无专用运输工具的放炮员,雷管必须编号,对领用和退还火工品登记清楚,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丢失的,按矿《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10、风门工必须随时检查、监督风门情况,行车行人都不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无车辆或行人通过时,风门必须全部处于关闭状态,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11、井下变电工必须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否则一次罚款100元,因操作不当或误送电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2、绞车压、戗柱不齐或支设不牢固,刹车装置不灵敏可靠,无信号或信号不清时绞车司机严禁开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3、信号、把钩工严禁超挂车辆,对无尾绳、无红灯、矿车无锁口圈的严禁提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罚款400元。
14、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凡在井下发现烟火、矿灯泡、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职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罚井口检身工50元。
15、对酒后下井、携带烟火、矿灯灯泡、拆卸矿灯专用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来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元;携带烟火者一次罚款200;携带矿灯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的,一次罚款10元,并追究矿灯灯泡及专用工具的来源,牵涉到谁罚谁100元。
16、安检员所管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罚安检员50元,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事故追查分析情况进行处理。
第7篇 特殊岗位员工安全保护程序制度
一. 目的
规范车间特殊员工的安全保护
二. 范围
特殊员工包括从事特殊岗位之员工,怀孕、产假、哺乳期女工
特殊岗位:喷油工位、修剪角料、焊锡、风枪、钻床、高压测试、高周波操作等
三. 程序
1. 特殊岗位之员工的保护措施
1.1喷油岗位
1.1.1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体检
1.1.2员工上岗后每年需进行一次体检
1.1. 3人事部需每月定期检查人员是否更换,以及时安排体检
1.1.4喷油工在操作时,必须配戴口罩与手套
1.2修剪角料岗位
员工在操作时需戴眼罩,防止剪的碎料溅入眼睛(见参考图示)
1.3焊锡岗位
员工在进行焊锡作业时,需配带活性碳口罩,并使用活性碳抽烟机.(见参考图示)
1.4风枪操作岗位
员工进行风枪操作时,需配戴耳罩(见参考图示)
1.5钻床岗位
员工在进行钻床操作时,必须配戴口罩及眼罩,并在此工位作警示标识”危险工位,小心使用,以免受伤”.
1.6高压测试
员工在高压测试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进行操作,并作警示标语”高压危险”. (见参考图示)
1.6高周波操作
高周波操作工必须指定男工
1.7上述各特殊岗位所配戴的防护工具及注意事项,需在各工位的作业指导书中加以规定并贴上警示标签提醒操作员工(警示标签见参考图例),车间管理及巡检人员监督实施情况.
2. 怀孕、产假、哺乳期女工
2.1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2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它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2.4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2.5产假期满回厂上班者,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2.6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