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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怎么写(七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0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怎么写

第1篇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怎么写

1.总则

为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发挥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2. 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1)会计主管必须在总会计师指导下做好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

(2)协助总会计师做好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管理,具体拟定管理与核算的实施办法。

(3)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实施成本核算制度,正确核算成本。

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费用开支,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副总汇报。

(4)做好日常账务处理工作,根据规定设置登记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月末明细账要与总账核对,保证账目相符,要求连续、系统、全面地记载,做到不错不乱,及时登记。

(5)编制记账凭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审核无误,填制记账凭证并编制科目汇总表。

(6)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其他会计报表。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物资的盘点工作,定期核对,发生差错要及时追查处理。

(8)建立往来款项结算手续,按照开支标准,严格审查。

(9)对公司往来账款的外币收支业务,要按照规定计算汇兑损益,期末应编制“外币资金情况表”。

(10)正确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界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正确提取折旧,负责不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工作,盘点工作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11)按月编制“工资发放表”,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发放。

(12)管理好各种财务档案。

3.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出纳人员必须在主管会计的领导下做好现金、银行收付存工作。

(2)办理公司现金收支和国内银行结算及外汇结算业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及外汇管理规定,管好货币资金及外汇,每周向总公司上报一次“资金动态表”。

(3)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每日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4)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有价证券要设置备查簿并进行登记,根据有价证券的名称、票面金额、发行时间、利率等项目逐项进行登记。

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责任,要保守保险柜密码,妥善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交付他人。

(5)严格管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汇票使用备查簿登记,按照不同的开户行、账号、支票号、用途、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号、经办人进行逐项登记。

(6)认真做好外汇有关记账工作,对外币账户要经常核对,定期编制“外币资金使用表”。

(7)严格公司账户、账号、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密。

(8)一切付款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的原始凭证为准,金额要正确无误,款项支付后,付款凭证应印盖上“付讫”章,以免重复付款,每天向主管领导报送“现金收付日报表”。

(9)出纳工作实行印鉴分管,现金由出纳人员专管,严禁白条抵库存现金。

(10)严格管理空白票证的签发,确实工作急需,经财务副总批准,经办人应填写“使用空白票证申请单”,填明票证名称、收款单位、用途、预算金额,经总经理审批后,出纳员才能签发“空白票证”,空白票证按计划用途限额使用,因不慎丢失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11)每月末最后一天向上级报“现金收付余额表”和“银行存款收付余额表”。

第2篇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财务部是公司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公司的财务计划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考核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参与各种计划审定和重要经济合同审查,检查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和降低公司的成本费用,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编制各种财务报告,向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

3、筹划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协调相关方面关系。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4、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5、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司印鉴、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经理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经理进行监交。

6、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7、公司股东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8、本制度经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报财税机关备案。如遇国家相关制度修改变更,本制度与其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3篇 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设置制度

学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制度

1、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徐有珍老师为学校会计,程青老师为学校出纳)。

2、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要求。

3、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财务法律法规,掌握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和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4、会计机构、会计部门应当设立内部稽核制度。

5、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6、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7、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8、更换出纳人员,应监督办理交接手续,按照现金日记账记录进行点交,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第4篇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重庆火锅加盟各单店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a、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b、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c、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d、编制移交清单,如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事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7、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8、会计人员临时离开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休假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人员交接。

第5篇 学校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学校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按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工作。

2、持证上岗(会计证,电算化合格证)并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

3、根据上级要求,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建立帐册,设立总帐和明细帐、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4、会计核算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不符合制度的收支或手续不全的凭证,要拒受或者退还重新更正。

5、对本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的预测,按照收入支出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

6、对各类收入、支出要分清来龙去脉,正确归集到相关科目,定期向领导汇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

7、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按规定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报废清理手续完整,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8、对往来款项设立明细帐,及时清理,不长期挂帐,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9、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全部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帐帐相符,编报及时,说明详实。

10、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办理,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全部入帐,不设帐外帐。

11、学期末结清代办费,出具书面清单向学生家长公布。

12、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材料,定期立卷归档。

第6篇 第2人民医院会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会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写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内容,如会计凭证,帐表、印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有关会计方面的制度、计划、预算等。

2.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根据《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监交。

3.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对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金额进行点交。

4.移交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自己经办的主要工作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漏问题,应学出书面材料。

第7篇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范例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所有会计人员。

第二章 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第三章 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章 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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