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验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察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销、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谎报的。
8、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2篇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项目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项目施工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项目员工、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项目内部车辆的管理;物资设备部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四条 安质环保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五条 项目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七条 项目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项目综合办公室及安质环保部报告,综合办公室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八条 项目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项目综合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项目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进入施工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 施工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一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二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进入项目施工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与施工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施工区。
第十五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生活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生活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生活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活区。
第十七条 在项目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未按指定线路在施工区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队人员违反的从当月计价中扣除,每项200元;对项目员工违反该规定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每项20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项目物资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处罚或考核,由项目安质环保部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项目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3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职责,把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有部署、定计划、抓落实、见成效。
二、制定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宣传教育时机,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创新宣传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三、增加宣传教育活动经费投入,完善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印发各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安全宣传教育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宣传教育资料收集、建立管理档案。
五、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宣传。
六、经常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操作规程与技能知识,安全驾驶常识,保养维护常识培训教育。
七、组织开展典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八、开展“六五”普法与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九、突出农时与重要节庆(假)日,结合道路交通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元旦、五一、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要深入村社等重点区域,采取适合农村特点,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和有效性,进行广泛宣传。
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展板、宣传栏标语等方式,深入村社、学校,加强对驾驶员、农机户、农村学生等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做到“墙上有标语,路边有警示,手中有资料,报上有文章”。
十一、开展以 “安全生产月” 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村社、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咨询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交通安全政策和便民惠农政策,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乡村、进学校、进农户。
第4篇 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的机动车辆应归口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实行“五”定,即定车辆使用范围、定驾驶员、定责任、定基本行车路线、定百公里耗油指标。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应按性能和用途使用,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审检,做到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制动、方向、灯光、声响、指示系统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车容车貌应整洁,颜色鲜明。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符合质量规范技术要求,保持安全状况良好,做好日常维护、检查、保养,禁止“带病”运行或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行、维修、事故的日常记录和档案。
第十九条 各项目部应组织专业人员每周对机动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问题,及时维修处理,每次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依据规范规定按期或按行驶里程有计划地做好机动车辆保养工作,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机动车辆夏季防暑和冬季防冻、防滑、防火措施,以保证机动车辆正常使用。
第四章 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车型驾驶相应汽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场内施工用的小型前翻翻斗车、农用车、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移动施工机械的驾驶人员应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从事驾驶相应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 三分局内的特种车辆、大型工程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设备部门组织专门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每班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对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不得出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做到行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六条 倒班作业的车辆,驾驶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好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谨慎驾驶、文明行车。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一)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
(三)过度疲劳。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车门、车厢板没有关好;
(二)在驾驶室的前后左右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机、观看dv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五章 场内道路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工地交通道路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要,又要保证交通安全运输。
场内专项工程临时性道路(如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性出碴线路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二)根据施工机动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其宽度双车道一般不得少于7m;单车道不得少于4m,并留有适当的会车处所;
(三)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
(四)纵坡一般不大于8%,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应超过13%;
(五)道路的两端应修建回车场地;
(六)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三十一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应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六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种规定的规费证件。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三十三条 货车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载;货物的装载应符合规定,绑扎牢固。货物运输车辆需要搭载短途装卸工的,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车厢内须有安全乘坐区域,车厢栏板高度不得小于1米。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止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放电、泄漏等专门措施。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应配有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中处于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十五条 长途运输大型设备或大型车辆组队行驶时,应派专职人员随同监护。
第三十六条 运输“三超”货物或重型设备时,事前应组织专人对沿途路基、桥梁的承受能力,宽度坡度、弯道半径、危险路段、洞涵净高、横跨公路架空线路和设施的高度以及途中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地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可靠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运输。长途转运还应事先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三十七条 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要严格遵守施工区域对施工车辆的限速规定。
第三十八条 自卸车、油罐车、牵引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前翻斗车、挖掘机、农用车等机动车辆除驾驶室内,其他部位不准载乘人员。驾驶室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搭乘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停放应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于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四十条 施工用自卸车运输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的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外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二)车厢未降落复位前,不得行车。
(三)不准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四)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炸药车运输,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有接地金属链条。
(二)装卸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上下车,同时必须将接地线妥善接地,以防静电产生火花,引发事故。
(三)车辆附近禁止有明火或吸烟。
第七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设备及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交警妥善处理事故。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及分局设备物质管理部和质安部报告。如遇重、特大交通事故,三分局在12小时之内报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准;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据此对驾驶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事故损失鉴定: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十六条 场内机动车辆在场区内起动、行驶、作业过程中,因碰撞、碾压、倾覆等原因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事故时,交通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交通(车辆)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机械设备事故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涉及人员伤亡时,按三分局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或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或行政等处理。如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辆”是指三分局所属项目部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的客车、货车、汽车、轿车、旅游车、各种工程车、吊车、特种车及小四轮翻斗车、农用车、拖拉机、移动施工机械。
(二)“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单位(项目部)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
(三)“场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与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有劳动合同关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员工。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5篇 校内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各处室:
根据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号文件(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校园场地小、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多等实际情况,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的大局稳定,树立“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预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望各位有车的教职工自觉遵守,同时对无车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司乘人员。具体如下:
第一条、未经本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的车辆除外。
第二条、本校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必须持本校发放的机动车辆停车许可证入校,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放区域。停车许可证由保卫处发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校机动车辆是指本校公务用车和经许可入校的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
第四条、本校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为办公楼南侧靠窗一排、阅览室南侧一排、实验楼道西侧一排;可通行的道路为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迎宾路。对于执行必要工作任务的车辆视情况(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车辆)可以在本校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尽快离开。
第五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枪行,在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除外。
第六条、本校的机动车辆应在下列时段前后进出学校,以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条、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课间活动时间不得发动行驶,但有紧急公务或其他紧急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内洗车。
第九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凭本校保卫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
第十条、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进入校园的,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校园,扣其车辆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一条、在校门口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学生开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保卫处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内鸣笛或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的;
四、校外车辆擅自入校不听门卫工作人员指挥、劝阻的。
五、未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进出校园的;
六、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者,保卫处人员有权批评和劝阻,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如:多次批评、劝阻不听者或有辱骂、殴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员,先报保卫处的上一级并在听取上一级决定后,由保卫处以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人员交本处的上一级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23年3月18日
第6篇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辖区内的运输业、车辆维修、运输服务以及乡村、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所拥有的车辆及因服务质量问题、管理部门的管理问题而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在乡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在境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种车辆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交通事故,没有在1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没有在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9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没有在1小时内报告;要追查车辆车主所属单位、乡道路安全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凡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如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各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四、对发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车主或业主,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查车主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车主或乡、村、企事业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下列职责,将直接追查车主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随时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完善企业安全基础资料。
(三)及时对车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检测,配备必须的防火、防滑等安全设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和过期车辆运营。
六、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没有按规定上缴、解体、报废,仍然上路经营或将废旧零配件再次进入流通市场,导致发生事故者,将追查车主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向村和乡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运输车主或单位车辆的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部门,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举报的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八、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7篇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 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8篇 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赶场制度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22〕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赶场时间为逢场日8:00-13:00。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第9篇 车载设备车间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据上级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结合段安电办〔2009〕28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为加强车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汽车管理,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结合车间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车间主任为车间交通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车间交通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车间要把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健交通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整治、人员培训考核、设备维修保养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在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上,要分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2、车间教员要按照段年度教育计划,结合实际制定驾驶员培训、学习计划,要坚持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局段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驾驶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车间指定车间安全员为车管人员,负责车辆管理,按要求规范车辆使用,做好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管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西安铁路局物资处《汽车管理办法》、西铁安〔2005〕72号《关于印发<西安铁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安电段〔2005〕89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
2、车辆的日常养护应符合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修、诊断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车辆由车间值班调度统一指挥调动,了解车辆状况,明确各类用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不准出车,远途派车时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派车单指定时间、地点、路线,不准擅自改变地点、路线用车;返回后驾驶员要向值班调度汇报运行安全和任务完成情况。
4、要严格执行下班后和节假日车辆回库的规定,未经车间主任批准,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5、恶劣天气,非因公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封存车辆。必须使用时,需经车间主任批准,并采取保安措施后方可使用。
6、驾驶员应对机动车辆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以备使用。
7、车辆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时,需送委外修理时,驾驶员应向车间车管人员说明具体情况,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及“车辆维修项目报价表”报段主管部门批准然后送定点修理厂修理。
8、各类车辆用油由车间车管人员填写用料单,一式二份,并加盖车间公章及科目负责人章,由驾驶员持一联到局定点加油站加油,另一联由车管人员留作备存。
三、驾驶员管理:
1、未经正规培训办理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非专职司机,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2、驾驶员日常必须保证充分休息,保持精神状态良好。车间不得安排驾驶员超时、超劳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保证在精力充沛的状况下行车,严禁疲劳驾驶。
3、驾驶员岗位职责:
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开好安全车。
⑵积极钻研业务技术,熟练掌握车辆的性能、构造、工作原理、维修知识和技术状况,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经常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内外的卫生。
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⑷坚守工作岗位,确保用车时随叫随到,不得贻误工作。值班时,要按时到位,确保应急工作用车。
⑸保管好车辆及随车工具附件。
⑹服从调派,听从指挥,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4、驾驶员作业标准:
⑴出车前应认真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发动机及各部总成,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方向机、离合器、变速箱、传动轴有无异常。照明、喇叭、雨刷器、转向信号和刹车信号及各仪表显示正常。制动器、手制动器、效能试验作用良好。机械备品、工具备品是否齐全。
⑵行驶中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集中精力、谨慎驾驶,随时注意各部声响和各种仪表显示。不超载、不超速行驶。
⑶收车后,应将车辆手制动器拉紧,停稳车辆。检查油、水、电、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清洁车辆内外卫生、车窗门锁关闭良好。
5、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汽车定编证。
⑵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⑶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⑷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⑸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⑹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⑺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⑻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⑼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⑽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
⑾机动车辆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⑿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⒀不准在机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员视线的物品。
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
⒂车辆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时及时汇报,能自行修复的要及时维修养护;需送委外修理时,应按照段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委外修理。
⒃各类车辆用油由车间车管人员填写用料单并盖章,然后由驾驶员持用料单到局定点加油站加油。
四、车辆行驶:
1、车辆行驶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执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2、车辆严禁运输各类危险品。
五、监督检查:
1、车间车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要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需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解决,不断规范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推行持“双证”(即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路局考核合格后颁发的驾驶员上岗证)上岗制度。严格驾驶员日常管理,车间要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考试,不断强化和规范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3、推行车辆“安全监督岗”制度,副驾驶座为指定安全监督员岗位,应在车辆指定位置揭挂安全监督岗标识,并确保标识清晰牢固。凡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员,应自觉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单人乘车者应主动担任安全监督职责;多人乘车时,应由为主的申请用车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发生违章驾驶、肇事后,也要对安全监督员实行问责。
“安全监督岗”职责:
⑴负责提醒司机遵守交通法规,照章行驶。
⑵在危险路段,帮助司机瞭望,必要时下车查看路况,引导行车。
⑶在视线较差的地段倒车时,帮助司机查看车后状况。
4、车间车管人员每月必须对车辆按标准全面对标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车辆,要立即停止使用,坚决杜绝机动车带病上路。
5、车间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检查,大力整治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以及驾驶中接打手机、不系安全带、强超抢行等违章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其中,车间安全员每旬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他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交通事故报告、处理:
1、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向车间和段汇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向段报送有关材料。
2、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将纳入“安质效”进行考核。
七、应急预案:
1、按照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把预防作为应对事故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不断完善预案和工作机制。
2、车间成立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车间主任任组长,组员由车间各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电话通知当地公安、医疗急救等部门,实施救治。同时,立即通知车间主任和值班调度及车管人员,并由车间调度向段汇报。
4、车间要迅速派人赶赴现场,首先到达事故现场的人员,要在尽量保护现场的情况下,全力配合地方有关部门抢救伤员、财物,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5、发生事故后,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结束后,车间要针对问题组织相关责任人召开专题分析会,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形成分析报告报段。
八、奖惩考核:
1、对于爱护车辆、安全驾驶、无违章违纪行为、年度无任何事故者,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2、凡有下列情况,纳入“安质效”系统进行考核,造成影响和后果,视情况给予下岗和报段处理。
⑴不坚守工作岗位,离岗、值班脱岗。
⑵不服从派车人员指挥,私自出车、消极怠工或因服务态度恶劣有不良反映。
⑶当班期间饮酒、酒后驾车。
⑷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段外过夜。
⑸违反交通规章驾车并肇事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⑹未按规定养护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处理。
九、相关附则:
1、本制度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起执行。
2、未尽事宜按段安电办〔2009〕28号《安康电务段汽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中涉及的内容见附件。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参考目录
附件2:车辆安全检查项目及要求
附件3:汽车派车单
附件4:车载设备车间生产用汽车配备情况登记
附件5:车载设备车间生产用汽车用油和维修程序
附件6:安康电务段汽车修理申请表
车载设备车间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第10篇 煤制甲醇分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公司内部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及危化品客户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
2、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
3、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7、危险货物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8、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9、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230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协助突发性运输事故救险工作,监督检查危化品运输管理及车辆维护保养情况 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行车安全和装卸车安全管理 负责车辆技术、二级维护保养检测管理
l、经理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2)对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工作负责第一领导责任,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对企业安全工作实施全面领导。
(3)确保安全经费到位及安全管理工作中必要的人员装备。
(4)发生重大特事故、常规或典型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领导事故的调查、处理善后工作。
(4)组织指挥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主管副经理
(1)协助经理负责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经理不在时,全面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和修订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召开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取证。
(3)完善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监督机构,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安全职责。
(4)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市场营销部
(1)负责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办理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2)负责审查承运单位、运输人员及车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负责向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并宣传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督促承运单位做好车辆的维护、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器材及消防设施的完好运行与管理情况。
(5)负责组织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案情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负责公司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7)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负责发货和装载人员及车辆的审查。包括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
4、市场营销部危化品车辆(公司内部危化品运输车辆)负责人
(1)检查标志灯、牌是否牢固齐全和符合《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标志》(gpl3392-2005)的编号规定、安装要求。
(2)主、挂车连接点、燃油管油箱与技支架是否牢固,轮胎磨损面、气压是否正常,螺丝是否坚固完整,备胎是否完整合格。
(3)油路、气压管是否渗漏断路、电路、各种灯光、转向信号灯、仪表、后视镜、雨刮器、喇叭是否齐全、安全有效。
(4)制动、转向系统球头等关键部位是否松动,锁正角度及各部位是否存在不良现象,操作是否符合要求、可靠。灭火器、消除静电力装置,防火安全罩是否符合规格和有效期内。
(5)gps卫星定位仪装置终端信息传输是否开通完好,随车从业人员,车辆运输资质证件、技术安全卡、公路通行证等是否携带齐全。
(6)承压式罐体车辆还应重点检查:
①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是否安全可靠有效,温度计、压力表、是否安全有效,表面是否碎裂。
②紧急切断阀、卸压阀、油泵性能是否良好、不渗漏、液气压管是否耐压、耐油、无裂痕。
③随车应有的劳动防(保)护用品(千斤顶、防静电工作衣帽等)是否配带。
(7)低温压力式罐体车辆还应重点检查,装卸阀门、专用管是否安全可靠、不渗漏、耐腐蚀、无裂痕,符合化学品(介质)理化特殊性要求,仪表清晰、安全有效,表面有否破裂。
(8)栏板、厢式专用车应重点检查:
①车辆底板应平坦完好,护栅栏门应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牢固。对装载不同的货物应按其理化特性采取相应的铺垫防护措施。厢体底面上不得有与本次/批所装载危化品货物性质相低触的残留物。
②按调度指令和配载规定承运,任何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不得和其他普通货物混装。
③根据本次/批所配载危化品货物理、化学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防撒漏的捆扎物、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保护用品。
④配载结束后,随车人员应对货物的核准、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实施及对影响车辆运输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承运程序。
3、车队队长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负责责任范围内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3)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证照管理。
(4)监督检查车辆运行技术状况、机务保养及维修质量。负责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日常维护的落实;做到定点维修、强制执行,确保车况完好。
(5)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车辆安全消防器材、防护用具的配置和更新。
(6)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安排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活动。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7)组织开展本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8)定期总结及时分析宣传安全生产管理中先进事例和经验,组织安全生产评比活动。
(9)负责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案情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安全环保部
(1)监督市场营销部、车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危险化学品装卸车安全管理。
(2)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
(3)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4)监督检查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停车场安全。
5、驾驶员
(1)驾驶员必须坚持对车辆的安全隐患例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营运状态。
(2)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车上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11篇 教师进修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全校教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内、校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学校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组织人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尽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与会,所有与会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所乘车辆安全由自己负责。
2、杜绝在校内骑自行车、电动车,进校后必须推行。
3、校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
4、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洗车、试车、练车。
5、机动车在校园内不得碾压人造草坪和塑胶跑道。
(二)本校教职工机动车的管理
1、本校教职员工的私家车由办公室统一发放证件,门卫、执勤人员凭证允许进出。
2、学校私家车一律由西门进出,驾乘人员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私家车进出校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教职工乘驾车辆进出校园时要主动接受门卫查验,服从引导;
(2)车辆进入校园后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
(3)遇会议入场、散场或上学、放学高峰时段,与会行人、学生优先通行,车辆必须等候或避让;
(4)晚上10:30后,任何车辆禁止出入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门卫值班室登记。
4、私家车应当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按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停车区域以外的教学区、活动区等;安装报警装置的私家车,停车后须将报警信号置于静音状态;对不按规定停放者,一经发现,将禁止车辆入校。
5、教职工驾驶私家车造成学校公物损失或师生伤害,由驾车教职工负全责。
6、学校为教职工私家车提供工作期间停放位置,不保障车辆安全。
第12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违法违法劝导制度
(一)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逢十赶集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镇政府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