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及责任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要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要持证经营,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公示栏,动态完善公示栏内容,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2、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3、食品安全管理员要贯彻执行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添加剂管理、食品留样、责任落实和员工奖惩、餐厨垃圾及废弃油脂回收等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4、食品安全员要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各部门负责人要每天开展岗位检查,指导、督促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6、食品安全员每周进行1次全面现场检查,分管负责人每2周进行1次全面现场检查,主要负责人每月进行1次全面现场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督促整改到位。上级要对下级开展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第2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范本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1.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单位区域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1.4综合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报企业负责人。
办公室负责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工作建议,执行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1.5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2. 风险监测和实施
2.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应急监测。
日常监测是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开展的常规性监测活动。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2.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以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2.3 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
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
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2.5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应根据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质量负责人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2.6 综合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3.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
3.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3.2 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部门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性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主管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3.4 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市食安办。
3.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组织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应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风险评估结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管理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污染,是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及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中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有害物质。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第3篇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 、准确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本着代表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本公司生产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公司提出工作建议,执行相关决议;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案;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报告监测情况,根据监测结果,认为有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
五条 :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所获得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在批准公布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二章: 风险监测和实施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日常监测、专项监测和争监测。
专项监测是各相关部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或根据需要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而开展的专 项监测活动。
应急监测是针对 突发性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和新发现的食品问题等而开展和实施的应急监测活动。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日常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内容: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2)易于以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 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3)使用范围广、流通过程长、消费量大的;
4)以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
2)具体监测的内容,包括样品各类、数量、采样来源、检验项目
3)样品的采样、封装、运输及保存条件;
4)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及依据;
5)结果汇总及报送机构
6)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的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应根据要求,完成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 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报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章风险评估原则和实施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科学数据及其他在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承担风险评估任务 的部门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下达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任务 :
1)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投诉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属于区域污染,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3)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当地食品安全办。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应立即成立临时小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1)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2)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3)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4)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管理,杜*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导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收工作、成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管理。
7.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10.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5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出库制度
为规范保健食品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并加盖质量“未见异常”专用章等手续方可发出。
2、保健食品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果“先进先出”和“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3、保管人员先按“销售单”的内容在微机内准确复核,而后按照“销售单”取货完毕后,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应根据盖有财务章的销售清单核对购货单位、品名、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和外观质量后,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方可出库。出库复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整件与拆零拼箱保健食品的出库复核:
4.1、整件保健食品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4.2、拆零保健食品应按逐批号核对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
5、保健食品拼箱发货时应注意:
5.1、尽量将同一品种的不同批号或规 格的药品拼装于同一箱内;
5.2、若为多个品种,应尽量分剂型进行拼箱;
5.3、若为多个剂型,应尽量按剂型的物理状态进行拼箱;
5.4、液体制剂不得与固体制剂拼装在同一箱内。
6、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理:
6.1、保健食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6.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6.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6.4、保健食品已超出有效期。
7、下列保健食品不准出库:
7.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保健食品;
7.2、内包装破损的保健食品,不得整理出售;
7.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7.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7.5、本公司质管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第6篇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范本
一、如发现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期、漏气),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报情况,符合生产厂家所规定的下架退市条件,开具下架退市凭证,立即下架退市。
二、仓库保管员凭配送中心开具的下架退市凭证,对下架退市食品进行核对无误后,将下架退市食品存放于退货库区。
三、符合下架、退市管理的食品,下架退市食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下架退市食品管理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该下架退市食品的基本情况及下架退市原因、处理结果等内容。
四、符合下架、退市的食品(过期、漏气),将下架退市食品退回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应当对下架退市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下架退市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配送退回的食品质量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校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七、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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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政府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政府,经县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联合执法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县政府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县政府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8篇 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副食品经销商仓库管理制度
1、原料库:餐饮业的库房内要分别设置主、副食品区域。
仓库要整洁有序、经常保持清洁,严厉灰尘或异物污染食品,应装有精确的控制湿度、温度的装置。
不得存放杀虫剂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2、食品保藏存放须分类分架、离墙10厘米离地15厘米以上,以利于通风和检查。
建卡登记,仓库内食品与非食品;
原料与半成品;
卫生质量有缺陷的食品与正常食品;
短期存放和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
具有挥发性气味的食品和易吸收气味的食品(如面料、茶叶、饼干等),均要分开存放,腐化变质的食品和非食品,不能入库。
散装食品要用密闭容器保存并注明品名、入库时间。
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已经开封过的食品,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要及时处理,同时要注意经常检查库存食品的保持期。
3、冰箱或冰柜内生、熟及半成品标示清楚,冷藏、冷冻室装有温度显示装置,冰箱或冰柜保证正常运转。
肉、禽、水产类原料应贮藏在-18℃以下冷库内,同一室内不得贮藏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冷藏室应及时除霜,定期消毒。
4、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
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索证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入库。
新鲜水果、蔬菜原料应存放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
特殊原料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贮藏。
5、做好防霉、防鼠、防虫、防尘和消毒工作。
仓库应当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理,保持仓库室内干燥和整洁。
6、仓库应当有完善的防投毒设施,门窗必须安装牢固的防盗门窗,最好有两人管理、分别加锁。
(二)仓库管理人员的卫生责任制
1、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2、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3、散装易霉食品勤翻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闭。
4、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5、食品与非食品不混放,与消毒药品、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同库储存。
6、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7、冰箱、冷库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8、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9、做好防鼠、虫、蝇及防蟑螂工作。
10、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外清洁。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一)进货查验
(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六)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湄潭县天城中学便民小卖部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应用成分及其含量。
三、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四)腐化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预防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湄潭县天城中学便民小卖部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还应当查明主要应用成分及其含量。
三、在采购食品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四)腐化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预防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9篇 学校食堂食品饮食安全责任制度
明星学校食堂食品饮食安全责任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了落实学校食堂食品饮食安全制度,保障食品饮食安全,做到“放心饮食,师生满意,家长放心”特别定各岗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食堂管理员、班长、副班长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落实。负责食品卫生质量验收,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身心健康。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
一、食堂班长要认真把好食品验收关,建立食品索证和出入库台帐记录,对采购回来的食品除检查索证、出厂日期,保质期外,还要看包装,感官新鲜程度,杜绝腐烂变质不合格食品进入学校。
二、大师傅工作职责:
1.大师傅必须要以身作则带好头,树好榜样,要不断创新,操作水平要不断提高,要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2.炒菜前后要清洗灶台,做到台面无灰尘,无油污,炒锅、炒勺、锅铲要清洗干净,并用沸水消毒。
3.对所炒的菜肴要做到一闻、二看、三尝,闻是否有异味,看是否有异物,尝是否炒熟透,添加调料时要看清标识,看是否有非食品添加物。闻一闻调味品是否变质,使炒出来的菜肴色、香、味俱全,营养丰富。
4.不加工腐烂、变质、变味的食物,杜***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5.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2℃加工后的熟制食品、半成品和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要经过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三、切配组工作职责:
1.切菜师傅在切菜之前、之后对墩板、菜刀要清洗消毒。使用专用墩板、菜刀。做到生、熟原料不混切。
2.工作时不闲谈,集中精力,看原料是否清洗干净,是否有异物,异味,原料是否腐烂变质,做到不切未洗干净的食品原料,不切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3.切好后的食品,生、熟食、半成品必须分类摆放,不进冰箱的食品,调味品,离人要加盖,做了防蝇、防尘、防鼠工作。
4.工作完之后,工作台面要清洗消毒,地面要打扫干净,烹调间要用水冲洗,使地面无污物、水渍,对操作间要用紫外线消毒。
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要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使用前后洗净,保持清洁。
6.经常检查防鼠门、网、纱窗、门是否完好(特别是白案房,每天开完早餐后大搞卫生,规范整理,然后用紫外线灯消毒,上午10:00-下午16:00)。
7.切菜机、绞内机在使用前后必须要清洗干净。
8.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
9.冰箱、冰柜要定进清洗通风。
10.冷藏冷冻室、备用间等做到离人上锁。
11.协助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四、开餐人员:
1.按照食品安全卫生要求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勤换,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带首饰,工作时必须要穿戴工作服、帽、戴口罩,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做到“四不”:不在岗位上进食;不面对顾客咳嗽、打喷嚏;不随地吐痰;不掏耳挖鼻。
2.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售餐台等工作场地要有专人看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开餐时,发现有异味,腐烂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再向师生员工销售,并及时向班长等上级主管报告,如发现有问题的食品不及时报告,并继续让学生食用面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将由开餐人员负全部责任。
3.加大消毒力度,餐厅每餐开餐后要大搞卫生,做到地面、餐桌、椅、无油污、无饭粒、菜叶。并用84消毒液对桌椅、地面、门、窗、墙面、水龙头、楼梯扶手等进行消毒,并用艾叶实行空气消毒。
4.做好饭菜的保温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5.加强服务意识,微笑对每一个师生。
五、打杂组工作职责:
负责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的主食准备工作,饮食安全尤为重要,责任重大,一要加强饮食安全防范意识,工作场所及仓库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做到随时锁门,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二要加强检查,仓库要勤通风,对大米和其他五谷杂粮要勤检查,检查其合格证和保质期,做到先入库的粮食先加工,防止粮食霉变。三要防鼠害,环境要勤打扫,保持干净、整洁。蒸汽房、白案房、库房要做到人离上锁。确保全校师生员工安全、健康。
六、洗菜组工作职责:
负责所有的蔬菜、干货清洗工作,是全体师生员工饮食安全的第一道关卡,所以洗菜组员工更要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工作。
1、对采购回来的蔬菜要进行严格的检验,看是否有腐烂,变质的蔬菜,如有不合格产品及时报废,不能私自处理,要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2、洗好的蔬菜要达到无腐败烂菜叶,无沙粒、尘土,无杂草,无昆虫,感官性状良好的要求,做到先买的先洗先用,以防变质。对疑有农药残留的蔬菜,必须要用水浸泡2小时以上,防止食物中毒。
3、对干货的清洗,也要做到清洗后无杂质,无泥沙,并要检查是否有异味,以保证食品安全。
4、当天剩下的蔬菜要妥善保管,摆放规范整齐,室内要通风,防止腐烂变质,产生异味。
5、工作场地、水沟要保持干净整洁,对水沟及周边环境要定期消毒。
七、洗碗组员工工作职责:
洗碗组负责一日三餐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所有的杂盆、菜盆、饭盒、碗等餐具的清洗工作,必须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要做到清洗后的餐具无油腻、饭渣、菜叶,按规定使用蒸汽消毒一小时/次,一小时后保存在消毒柜中自动烘干保洁,开餐前15分钟取出进入餐厅。消毒后无水渍、无异味,对洗碗间工作台、地面、水沟进行严格冲洗,使工作台、地面、水沟无饭菜残渣,无异味,水沟内要放好挡鼠板,并定期消毒。
食堂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踏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要加强团结协作,随时服从部门主任、班、组长安排,齐心协力圆满完成每学年的工作。保障全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
第10篇 某某食品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有限公司各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及各种原辅料、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品安全科主管公司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安全科职责
第七条 食品安全科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防护计划、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公司食品安全haccp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生产。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修改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和内控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四章 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第八条 公司采购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检验报告应当每年提供一份有效的第三方全检报告。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或有交由质量部门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五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质量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第11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10]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库制度
为规范保健食品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并加盖质量“未见异常”专用章等手续方可发出。
2、保健食品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果“先进先出”和“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3、保管人员先按“销售单”的内容在微机内准确复核,而后按照“销售单”取货完毕后,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应根据盖有财务章的销售清单核对购货单位、品名、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和外观质量后,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方可出库。出库复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整件与拆零拼箱保健食品的出库复核:
4.1、整件保健食品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4.2、拆零保健食品应按逐批号核对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
5、保健食品拼箱发货时应注意:
5.1、尽量将同一品种的不同批号或规 格的药品拼装于同一箱内;
5.2、若为多个品种,应尽量分剂型进行拼箱;
5.3、若为多个剂型,应尽量按剂型的物理状态进行拼箱;
5.4、液体制剂不得与固体制剂拼装在同一箱内。
6、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理:
6.1、保健食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6.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6.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6.4、保健食品已超出有效期。
7、下列保健食品不准出库:
7.1、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保健食品;
7.2、内包装破损的保健食品,不得整理出售;
7.3、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7.4、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7.5、本公司质管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