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隐患。
1、一年内违法违规车辆占单位总车数20%以上;
2、一年内1车次超员、超载100%以上、两车次超员、超载50%以上或五车次超员、超载20%以上50%以下;
3、一年内两车次以上超速100% 或五车次超速50% 以上;
4、一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扣分在9分以上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5、 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6、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失去监控或监控不到位的;
7、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第二条 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1、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2、存在重大安全用电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3、存在重大治安保卫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严重缺失或不到位的;
5、重点场所、重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或对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有关通知、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章指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
7、对重大不稳定因素未及时发现、汇报、处理并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发生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处分,分管领导写出检查及整改措施,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及罚款;情节严重者,视情给予记大过、降职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2篇 某物业辖区安全防范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物业辖区安全防范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 报告范围
1、凡在责任区内发生的,并与秩序维护工作相关联,造成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较大的事项,均属报告的范围。
2、责任区内发生的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等严重影响顾客、服务中心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治安案件。
3、责任区内发生(现)的火灾、重大事故隐患、顾客非正常死亡情况等。
4、责任区内发生(现)的凶杀、强奸,顾客被绑架、敲诈,家庭财产(车辆)和公共财物被盗(抢)等恶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线索。
(二)报告内容
1、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涉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以及过程、结果等等。
2、案(事)件处理的方法与进度,下一步的计划,需要提请公司协助解决的具体问题等等。
(三)报告程序
1、正常情况下的报告程序应该是逐级上报,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越级直接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2、安全管理部内部的一般报告程序是秩序维护员向领班报告,再由领班向安全部主管和经理汇报。
3、服务中心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服务中心经理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四)报告时限
1、凡接到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无论哪一级都必须全力以赴,争分夺秒,按规定予以正确处置,同时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展,务必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2、一般的治安案件发生后,在两小时内必须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一般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在一小时内必须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4、火灾或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5、事件发生后填写《紧急事件登记表》存档,并于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填写《紧急情况处理报告》交品质秩序维护部。
第3篇 工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编制说明
1、根据本企业在近几年的施工中,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和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进行实际总结,进行编制预防监控措施。
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依据。
3、在施工中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灵活执行、严格监控、安全预防,监控防护措施一定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效果。
二、集中降水井人工开挖预防监控措施
1、采用人工开挖集中降水井时,根据地质报告给定的有关数据,合理选好降水位置,即要达到集中降低地下水位,又要保证基础大孔桩开挖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生产。
2、降水井开挖前,适先必须选购护井圈,护井圏常规选用预制砼井圈,规格为直径不小于1.5米圆型圈,高为60㎝,厚度不小于10㎝砼标号为c20以上,表面完好,不破损无裂缝的合格产品。
3、挖地表土层可选用机械或人工开挖,挖到2米深时,采用机械安装护井圈,井圈安装一定要平直,不许出现倾斜现象。
4、人工下井开挖时,要四周均匀挖土,保证井圈自由落体垂直下沉。
5、护井圈上口要高出地面30㎝,防止土石块落下伤人。井下作业人员一定要配戴安全帽和防水服装,井下作业人员轮换间歇。
6、吊土所用三角架一定要牢固,所用滑轮固定紧,防止倒塌发生安全事故。
7、吊运土所用容器选用新水桶,每次装土不超过三分之二,见水后采用潜水泵抽水,随抽随挖。
8、设专人指挥和检查,检查井口四周土质变化,一旦发现险情马上停止施工,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三、人工挖大孔桩预防监控措施
1、人工挖大孔桩预防监控措施时一定严防监控,重点防范,必须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前一定要掌握地质资料,了解土质等级分布情况。
3、施工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严格执行安检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专项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进行组织施工,杜绝违规和违章作业施工。
4、土质坚硬,桩基较浅,设计上没有砼护壁的大孔桩,要随时观察土质情况,保证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5、土质较软,设计要求有砼护壁的大孔桩,施工时必须进行护壁,防止坍塌,每次挖深不超过0.8米,要随挖随护,砼达到初凝期后拆模,继续开挖,流进行作业施工。
6、桩口四周必须清理干净,所挖的余土及时运走,防止土石块坠落,砸伤井下施工人员。
7、挖桩时不许带水作业,遇有地下水时,一定要降水,才能施工。
8、施工现场设专职人员观测地质变化,一量发现险情,马上停止施工,决不许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出现险情时,要由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后,方能复工生产。
四、高空作业预防监控措施
1、高空作业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所以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施工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防护,做为安全施工预防监控措施的:'重中之重'来抓来管。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身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高空作业必须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维护,经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经检查不合格或有隐患时,不准施工作业。
4、临边作业施工,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按规范搭设防护栏,防护栏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搭设时要固定牢靠,挂好安全立网和水平安全网。
5、洞口作业施工,必须设置牢固盖板,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防护设施,防护设施要根据洞口尺寸,位置按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止人员和其他物品坠落发生事故。
6、悬空作业施工,必须设置防护栏网、栏杆和其他安全设施。所用的设备须经技术鉴定或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时根据施工项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7、操作平台搭设,操作平台要经技术人员计算和设计,按要求进行制作或搭设,移动平台轮子与平台结合要牢固可靠,平台四周应有护栏。悬挑式钢平台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平台物料不易过高,保证荷载系数。钢丝绳不破损,使用时要由专人检查安全情况。
8、高空交叉作业施工时,在支模、粉刷、砌墙各工种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钢模板、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许有其他人员操作。二层以上施工时,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超过24m以上作业时,应设双层防护,确保施工安全。
9、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执行验收制度,在施工进行高空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空作业施工。验收时检查项目一定要齐全,验收数据要真实,所用材料是否符合标准,防护设施是否可靠,并做好验收记录,凡不合格者,决不准使用,施工中要进行抽查检验。
五、模板支拆安全预防监控措施
(一)模板安装
1、当安装模板时,超过3m高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不准在墙上或梁底模板上行走。3m以下可采用移动高凳。
2、模板吊装,选用卷扬机或塔机吊装,按规格和型号吊装,不许混吊,应设专人指挥,起落地点要准确。
3、模板安装时不许上下交叉作业,模板安装没固定前不准堆放物料。
4、安装边缘部位的模板或悬挑模板时,按规定进行临边防护设施。
5、支撑柱选材一定要符合规格和标准,满足荷载需要,防止模板坍塌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
(二)模板拆除
1、拆除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做业区范围设警戒区挂警告牌,拆除时设专人警戒。
2、拆除时应从一侧向另一侧拆除,先将支撑拆掉后再拆模板,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禁止将支撑全部拆掉,再大面积拆卸模板,必须按顺序拆除。
3、拆除大跨度梁下支撑柱时,应当从跨中开始分别向两端对称进行拆除。
4、拆除时必须设脚手架或专用平台,保证操作人员站稳。
5、模板及其支撑应随拆随运。拆下的模板及其支撑等有人接应,妥善传递,用垂直运输机械运下,严禁随意抛掷砸伤人员。
6、模板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等级后,方可拆除。
六、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及吊装安全预防监控措施
1、塔式起重机必须购买正式厂家产品,并符合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证。
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除必须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拆卸,安装和拆卸要制定专项安拆方案。
3、塔式起重机刚必须装有力矩限制器,超载限制器,超高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及吊钓保险卷扬机滚筒保险装制等全部装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方可使用。
4、塔机安装安后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验收,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及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5、塔机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懂得塔机性能。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能够及时排除,预防发生机械事故和其它事故。
6、塔机在工作中要设专人指挥,必须熟记并使用国家标准gb5052-85《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信号,工作中司机、指挥人员密切配合,任何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7、司机要牢记和坚决执行'十不吊'。
七、脚手架搭拆预防监控措施
1、脚手架搭设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按方案给定的计算数据,搭设形式、尺寸进行施工搭设,确保构架稳定,承载可靠和使用安全。
2、施工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做到定期检查身体,发现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脚手架施工作业。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
3、脚手架所用材料,必须选用同一种材料,禁止钢混搭,材料型号不一致的材料混用,材料一定要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材质要求,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搭设脚手架要根据不同墙体,不同用途进行搭设不同方式的脚手架,满足施工的需要。
5、脚手架搭设场地要平整、夯实,并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6、脚手架搭设一定要稳定,坚固,24m以下单、双排脚架,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严禁使用拉筋的柔性连墙件。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必须按规范设剪刀撑。
7、脚手架上的脚手板应满铺、铺稳、离开墙面120-150㎜,脚手架应设防滑条。
8、脚手架外侧应设防护栏,挡脚板,并用密目网封闭,按不同高度设水平安全网。
9、脚手架拆除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上下垂直作业。拆除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严禁抛掷物料砸伤其他人员。
10、遇有大风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搭拆脚手架作业施工,夜间不许搭拆脚手架施工作业。
八、施工用电安全预防监控措施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数据,数值及标准进行施工架设安装,满足和保证施工需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
2、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必须设专用电杆,线路截面应符合临电设计和规范要求。
3、采用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电缆直埋时,敷设深度不小于0.6m。
4、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必须设保护接零,在同一供电系统内,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5、放工现场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设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分级配电。所有配电箱应配锁,由专人负责管理。
6、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制,严禁一个开关电器控制二台以上用电设备。
7、照明额定电压的要求,一般所宜采用200v的照明器具,对特殊环境下施工照明应按下列安全电压供电的照明器具。
(1)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安装,维修或拆除,必须由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操作证的电工作业人员完成,电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当发生严重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可以越级拉开负荷开关。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5篇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一、 总 则
1.1 生产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 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2.1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2.2 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2.4 季节性安全检查
2.4.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2.4.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2.4.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2.4.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2.4.5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2.5 专业性安全检查:
2.5.1 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5.2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2.5.3 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2.5.5 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2.5.6 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 检查设备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2.5.8 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2.5.9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6 节假日安全检查
2.6.1 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2.6.2 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6.3 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a: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c: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d: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e: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f: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g: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2.7 不定期安全检查
2.7.1新、改、扩建装臵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臵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2.7.2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2.7.3 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7.4 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2.7.5 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厂里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2.7.6 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部监督执行;
2.7.7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2.7.8 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生产办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2.7.9 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2.7.10 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三、 隐患整改
3.1 事故隐患范围
3.1.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3.1.2 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1.3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3.2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3.2.1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生产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并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
3.2.2 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3.2.3 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3.2.4 安全主管领导须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3.3 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并做好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4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3.4.1 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
3.4.2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3.5 车间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 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报告制度
为预防和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在公司领导的统一管理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本着以防为主、注重应急工作原则,预防和控制风险,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事件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用户利益,维护社会和公司稳定,尽快使网络和系统恢复正常,做好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网络部对互联网实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必要时实行远程控制。网络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互联网的硬件设备进行状态检查。若发现有上本网站人员异常行为应立即冻结该用户的权限,及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定义
1、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以下内容信息的: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次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残、恐怖、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损害网站形象和网站利益的;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网络应用服务器被非法入侵,应用服务器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发生泄密事件。
3、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三、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措施。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不允许有任何触犯国家网络管理条例的网络信息,对突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做到:
(1)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发现后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领导或部门报告。
(2)保护现场,立即与网络隔离,防止影响扩大。
(3)及时取证,分析、查找原因。
(4)消除有害信息,防止进一步传播,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5)在处置有害信息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贮存、散布、传播所发现的有害信息。
(6)追究相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网络,情节严重和后果影响较大者,提交公司及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若发现网页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网页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网页服务。各级各类服务器提供信息服务,必须事先登记、审批,建立使用规范,落实责任人,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加强网络设备日志分析,及时收集信息,排查不安定因素。加强bbs、留言板等交互式栏日的专人管理,交互式栏目内容发布实行审核制度,杜绝其蔓延。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五、及时整顿,加强防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例行检查,并接受其技术指导。针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方案并具体落实到位,完善网络安全机制,防范网络安全事件再度发生。逐步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指挥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7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高炉煤气柜安全稳定运行,搞好现场煤气设备设施监视、监控,特制订本制度。
二、 应用范围:
河北省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柜柜区主要设备设施。
三、 监控管理:
1、 主控操作人员随时对监视、监控画面进行观察,发现画面异常随时上报处理。
2、 每月10日由白班人员对各摄像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画面清晰。
3、 遇风雨天气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检查,防止设备出现异常,导致信号中断。
4、 上传页面由上级部门共同监管,有问题及时进行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级监控中心
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技术管理)
煤气柜电话 (工段长)
5、 定期对摄像头进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现象要认真做好记录。
6、 发现监控画面不能上传等问题及时向市局监控中心汇报。
第8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项目部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质科)。
3、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各种生产活动中的,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章 排查、控制及整改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⑴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⑵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⑶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施工人员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施工队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止施工,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项目部按照自身的管理责任,在工程准备与建设阶段,均应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排查、确定工程建设(管理)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2、项目部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3、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工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工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项目部领导报告。
5、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6、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科室、安全人员后由科室、安全人员报安质科,安质科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7、隐患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8、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工区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项目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9、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交安质科备案。
10 、项目部或者各工区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科室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科室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项目领导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1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质科提交项目主要领导,由项目主要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项目部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确认重大事故隐患。并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评价,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档案。
13、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评价,应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类型,事故隐患登记,影响范围及严重强度,隐患整改措施及效果等。
1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纳入定期安全检查范畴,由项目部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等“五落实”。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1、对于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的成绩突出,避免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班组或者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200-10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质科申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力、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科室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科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项目经理处理。
第9篇 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评估
安全评估工作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程度;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对所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
4、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
1、安全评估的内容
⑴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⑵重大危险的基本情况
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⑷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⑸重大危险源等级
⑹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⑺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⑻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2、危险源安全验收评估程序
危险源安全评估的程序为: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估单元、评估方法选择;现场检查;定性评估;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作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评审等。
3、工作要求
⑴危险源评估工作必须由具有注册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支持进行。
⑵危险源评估小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程以及规范等评价依据。
⑶评估过程中参加评估人员必须明确评估危险源的对象、范围和评估的目的,熟知现场实际情况。
⑷安全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建议。
⑸必须在对评估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的基础上,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估结果,指出现场应重点防范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明确重要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做出安全评估结论,编写危险源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职责
1、生产部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事故抢险、抢修;负责重大危险源岗位生产工艺的应急处理。
2、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并根据《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事故应急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管理要求
1、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必须登记建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人。
2、各专业部门应对重大危险源所属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监控措施进行审查,对监控效果进行评价。
3、生产部要按规定的监测周期进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检查应做好记录。
4、生产部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专业技术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5、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对从事重大危险源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7、重大危险源岗位职工要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汇报。
8、登记完善重大危险源内容,内容包括危险源的名称、地点(用图示表明具体位置)、性质、潜在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对措施等。
第10篇 某园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本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报市相关部门。
2、市相关部门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 较大事故、重大险情、重大突发性事件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赶赴现场。
(2) 其他事故、险情、突发性事件应提出相应处置措施并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 需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商研究对策,落实责任部门予以处置。
3、辖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
4、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5、园区管委会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11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加理长效机制,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或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者因外部因素影或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1、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2、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放学品、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储存、运输和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4、危坝,国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区域危桥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5、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由((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或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级重大事故隐患、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其大事故隐患、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其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他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三)市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或区县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辖区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其大事故隐患、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四)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府(或和区县安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五)各街道(镇政府)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挂牌督办辖区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府(或区县安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方式可采用发文公示,必要时可网上公示或宣传媒体公示(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等责任体系落实。市(管委会)区(县)政府、街道(镇政府)办工事处、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各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各查治理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机构)对本行业(领域)重大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工作。通过认真落实汕头市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要害部位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开辟隐患投诉举报渠道等活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隐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患单位应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第八条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九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在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对者停止使用;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上报整改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报告,申请验收,有关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挂牌督办,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应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跟踪检查月报表制度。各级政府(安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机构)要在每月的4日前将本级应挂牌本(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及本辖区、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统计数填写到汕头市安全生产重上大事故隐患月报表》报同级安委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绩效各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认及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时发现重大事及故隐患,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核销,按时上报《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先活动中给予表彰。对漏查、漏报重大事故隐患或挂牌督办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等失责行为,甚至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12篇 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见附件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