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奖惩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 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 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 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第2篇 某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1、安全是学校生存发展之本,安全考核是安全工作取得实效的决定性环节。
2、学校建立安全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岗位组成考核小组。
3、建立健全安全考核的经常机制,依据《考评方案》一学期组织一次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兑现——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评体系,是教职员工晋级、晋职、评先、选模的主要依据,发生责任事故者一票否决。
4、安全考评依据《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考核方案》进行。
5、考评奖励: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安全考核成绩得分90分以上的为先进单位。
(2)80—89分的为达标单位。
(3)安全意识强,工作精细、规范、科学推进,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及用电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5)模范遵守各种安全法规,制止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6)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7)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8)对查明各种突发性事件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一票否决”:
(1)综合考评70分以下的予以“一票否决”。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
(3)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被盗、火灾等,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4)学校食堂因管理不善,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的。
7、综合考核70—79分的为重点管理单位
8、对于违反安全法规、上级安全要求、学校安全制度的班级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安全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3篇 驾校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章 考核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学校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管理、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道路运输源头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源头安全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结合我校培训源头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比的依据是市安监局、市交通局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下属的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阶段性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源头安全管理考核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源头安全实行部门管理,各受考核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各受考核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与安全管理目标,职责明晰,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单位
第八条 考核各培训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年终源头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由安全管理委员组织人员进行,并提出初步意见,提经理办公审定后按《职工奖惩规定》实施奖励。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各30分,安全控制指标为40分。评分实行倒扣计分方法,即基本分减去扣分为考核实得分。
(一)工作目标及评分标准(30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经费落实。未落实机构扣2分,未落实安全经费2分。
2、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全年安全工作有规划、
实施措施、检查、总结。未做到每项扣2分。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
查,全年不得少于10次,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隐患整治督办任务并进行初验和申请验收。各项制度未落实一项扣2分,检查少一次扣1.5分,未督促整改每项安全隐患扣2分,整改后未申请验收每项扣1分。
4、强化安全日常监管,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做好管理工作日志的记录。人员不到岗、到位的每次扣3分,无工作日志每次扣0.5分。
5、做好“环境整治”、“培训秩序”、“人口密集型场所安全”、“安全生产月”等季节性专题安全工作,做到工作有规划、实施措施、检查、总结。每项工作未开展扣3分,效果不明显每项扣1分。
6、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未做到每次扣3分,
(二)工作要求及评分标准(30分)
1、按通知要求参加上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无故缺席每人次扣1分。不按时上报有关安全工作总结及资料的,每次扣2分。
2、凡发生行业安全事故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未做到每次
扣2分。
3、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管理责任人必须到市
处述职,接受训导。未做到扣5分。
4、各类事故报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未做到每次扣1分。
5、层层分解培训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不分解扣10分。
(三)安全控制指标及评分标准(40分)
1、凡突破市驾办下达的各类安全控制指标中一项的,取消评奖资格,每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扣2分,不及时上报每次扣2分。
2、凡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重伤9人以下),每次扣10分,发生重特大源头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将把安全控制指标作为考核各部门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二条 同样问题一年内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源头安全责任事故的,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总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责任单位为安全管理工作达标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可参照《职工奖惩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具体奖励办法:
1、被上级机关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员每人奖励200元。
2、被局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科室负责人每人奖励100元。
3、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每人奖100元。
4、造成重伤以上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轻伤事故,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
6、造成死亡、火灾事故,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单位,如触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擅自动用设备等,而造成设备损坏等或人身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第4篇 台丛小学安全工作奖惩和情况报告制度
台丛小学安全工作奖惩和情况报告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凡发生各类重、特大事故,学校要及时疏散学生,减少伤亡。领导和教职工要带头参加抢救,对遇险不救、临危逃脱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安全工作做得扎实、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马虎、措施不力,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学校安全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三、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坚持做到“警钟常鸣”,确保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和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了使安全工作早发现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报告工作,特制订制度如下:
1.切实做好学校校舍、危房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即采取转移,封闭等措施。
2.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春游和集体外出活动等,应做好逐级汇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3.遇到学校活动、上课和平时意外发生伤亡事故,教师和校领导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否则追究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5篇 排水管理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排水管理处安全生产各项责任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教育与经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惩处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 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惩处;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加倍惩处。
第四条 排水管理处对所有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实行百分制原则,即对职工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奖励和惩处,所有职工每年初始分数为一百分,奖励加分,惩处减分。对正式职工奖惩限制最高分为130分,最低分为0分,年终时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统计,实现安全生产得分与年底奖金挂钩。劳务派遣用工每年安全生产得分80分以上者为合格,低于80分则予以辞退。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排水管理处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显著,全年无死亡、重伤、轻伤、火灾等事故。
(二)无未遂事故,无违章指挥现象。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装置有重大改进,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难题,对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有突出成绩者。
(四)在紧急情况下,由于采取了应急措施预防或避免了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及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
(五)发现重大隐患、事故苗头,能够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事故或减轻事故严重程度。
(六)对发生的各种重大事故,能够积极抢救,从而减轻了事故严重后果或避免事故扩大有较大贡献。
(七)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创新,改进重大安全因素,其成绩突出者。
(八)坚持原则,勇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作斗争,反违章成绩显著者。
对具备上述条件其中之一者,可根据成绩和贡献大小,按下列办法奖励:
(1)处安全生产大会通报表扬。
(2)象征性表奖,授予安全标兵称号。
(3)嘉奖:对个人安全生产得分进行加分。
(4)可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三章 惩处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和个人实行惩处:
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严,发生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和出现“三违现象”的部门或个人,按下列标准进行惩处。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含恶性斗殴),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应负领导责任,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造成非人身伤害的事故(工艺、设备事故等),经安全生产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处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负责人、班组长安全生产扣分,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三)发生责任事故时,本着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除了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事故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最终惩处按处安委会意见执行。
(四)对“三违”或犯有对安全生产不利的行为者,将视情节予以安全生产扣分,具体实施参照本制度附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处安委会讨论惩处意见。
(五)经排水管理处年度绩效考核,部门或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岗位责任制度不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不彻底、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考核不及格、发生安全违章事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惩处细则
第八条 劳动纪律
1. 禁止在厂区内乱扔垃圾,违者扣除1分。
2. 严禁当班期间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项,违者扣除1分。
3. 严禁在工作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扣除1分。
4. 未及时、认真、准确的填写运行记录及报表,每发现一次,扣除1分,由报表责任人承担。
5. 各类会议、集体活动、培训、考核、讲座等,无特殊理由必须参加,如需请假必须提前,无故不参加的违者扣除1分。
6. 污水处理厂人员及各部门现场操作人员必须保证通讯正常可靠,通知或紧急事件必须随叫随到,如因通讯不正常导致的后果,对责任人扣除1分。
第6篇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1、为了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2、奖励
(1)通过公司年终安全检查评比,对获安全生产优秀前二名的项目经理部(直属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视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单项奖,奖励额为:第一名的项目部(直属单位)奖励2000至4000元;第二名的奖励1500至3000元。
(2)结合年终检查,对各项目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实绩考核,按安全管理总人数的20%比例,评选公司安全先进工作者,并发给200元以上的奖金,以资鼓励。
(3)各单位所得奖金,着重用于奖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等直接参加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定责任的同志,不搞平均分配。
3、处罚
(1)对责任事故单位及主要领导人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①对上等级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事故的单位,对无故拖延事故报告的单位,根据情节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②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对设备未按规定检修,检验而造成事故的;未按规定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安全保护费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玩忽职守态度的;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采取相应措施的;由于违章行为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责任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单位罚款的10%实施处罚。
③由于责任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情况的,对一次死亡一人的事故项目部,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2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二人的事故单位,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按单位罚款的40%给予罚款;对一次死亡三次及三人以上的事故单位,将对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1.5--3万元的罚款。
④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15%的比例予以罚款。
⑤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执行罚款。
(2)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检察院审定认可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审批表》。
(3)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当地保险部门认可的《估损项目清单》。
4.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承包风险金挂钩。
5、奖惩执行
(1)通过年终评比,获得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公布。根据评比情况以及奖励数,由公司财务部直接下拨给各得奖项目部。
(2)个人奖励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发放。
(3)对责任事故项目部及有关人员的罚款,待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安委会的处理意见,从事故项目部的财务行政经费中划拨,并入公司安全基金。
(4)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所罚款,对拒付的单位将视情节从重处罚。
第7篇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依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有:各类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轻伤负伤率;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职业病等。主要内容是:(1)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不突破下达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
1、不发生一票否决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其他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起数,不突破下达的指标。
(3)上访和治安事故
不突破下达的指标。
(二)工作指标
工作指标有: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教育,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等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的设置率,安全隐患整改率,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等。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监控评价由每季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监控和日常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组成。
年终考核由实地考察考核和综合考核组成。
(二)考核分值计算。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监控考核评价标准,总分100分计算,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40分,工作目标为60分。考核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总分60分以下的定为“较差”;69-79分定为“一般”;80-89分定为“比较突出”;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为“突出”。
本办法使用于对公司各车间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8篇 重庆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和校舍资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防范。
(三)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区教委和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方案,并配合实施排危。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外出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考核奖励
1、 学校对安全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应实行奖惩。
2、 学校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报请校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 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切实将目标落实到每个年级、每名职工。对班主任实行月考核、月奖惩制度。
4、 学校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金额奖励。
5、 学校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6、学校对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属实者,予以奖励。
三、责任追究
1.学校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中心小学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依据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追偿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处理意见。
2.学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3.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4.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加重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奖惩制度
为确保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提高监理部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身素质,切实维护和树立公司的社会形象及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小组人员组成
1、公司总经理担任考核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总工办、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每半年考核一次。
2、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担任考核小组副组长,负责对本部人员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考核一次。
3、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考核方式
1、总监理工程师:对岗位工作职责及履职情况考核8项,岗位工作量化目标实施情况考核8项。
2、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岗位工作职责及履职情况考核7项,岗位工作量化目标实施情况考核7项。
3、其他监理人员:对法律、法规、制度熟悉、了解情况、批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熟悉了解情况、遵守安全制度情况、现场监管情况等考核4项。
三、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1、总监理工程师:共考核16项,总分100分。
1.1岗位工作职责及履职情况共考核8项,分值45分。其中: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参与对隐患整改方案的编制,及时对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10分;其余做好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学习,并检查督促执行等各项均5分。
1.2岗位工作量化目标实施情况考核8项,分值55分。其中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10分;杜绝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10分;杜绝机械倾倒及机械损害等生产安全事故10分,其余确保各类安全文明工地计划创建目标的实现等各项均5分。
2、安全监理工程师:共考核14项,总分100分。
2.1岗位工作职责及履职情况工考核7项,分值50分。其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0分;以上级及公示施工限产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为依据,检查与督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落实10分;参加项目的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检查记录,协助落实整改措施。对各工种和班组要勤俭检查、勤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有权进行整改和处罚,并记录和处理一般事故10分,其余各项均5分。
2.2岗位工作量化目标实施情况考核7项,分值50分。其中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10分;杜绝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10分;杜绝机械倾倒及机械损坏等生产安全事故10分,其余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培训率达到100%等各项均5分。
3、其它监理人员:安全岗位工作职责共考核四项,总分100分。
3.1法律、法规、制度熟悉、了解情况,分值20分。评分标准:不参加学习一次扣5分;考试不及格扣10-20分;日常工作常规提问不能回答或错误一次扣2-5分。
3.2对批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熟悉了解情况,分值20分。评分标准:日常工作常规提问不能回答或错误一次扣2-5分。
3.3遵守安全制度情况,分值20分。评分标准:上工地不戴安全帽一次扣3分;违章用电一次扣5;施工现场违反有关安全规定一次扣3-5分。
3.4现场监管情况,分值40分。评分标准: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问题一次扣5分;放松安全监管标准一次扣5分;应旁站而未旁站一次扣5分;施工单位未执行领导指示不报告每次扣10分;监管现场出现一般安全事故每次扣15-25分;出现较大的安全事故每次扣30-35分。
4、监理的工程项目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监理部所有人员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四、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目标考评等级
对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的考核结论根据监理人员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等级。
(1)优秀:监理工程未发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终分值90分(含)以上;
(2)良好:监理工程未发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终分值80分(含)至90分;
(3)合格:监理工程未发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终分值60分(含)至80分;
(4)不合格:监理工程未发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终分值60分一下。
五、奖罚规定
1、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由公司考核小组评考定级,连续两次达到“优秀”等级者奖励1000元/年度或进行其他形式奖励,达到“良好”等级者奖励500元/年度或进行其他形式奖励,对于“不合格”者,视情况处以书面警告、罚款和予以辞退等处罚。
2、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考评定级,连续两次达到“优秀” 等级者奖励500元/半或进行其他形式奖励,达到“良好”等级者奖励300元/半年或进行其他形式奖励,对于“不合格”者,视情况处以书面警告、罚款和予以辞退等处罚。
3、监理部其他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考评定级,连续两次达到“优秀”等级者奖励300元/年或进行其他形式奖励,达到“良好”等级者奖励200元/半年或进行其他形式奖励,对于“不合格”者,视情况处以书面警告、罚款和予以辞退等处罚。
4、工程监理项目出现安全事故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处罚。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粤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
第10篇 防火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一、奖励
凡模范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制度者,符合下列条款的,予以奖励50元或通报表扬、记功等奖励。
1.加强防火安全工作,能积极提出建议并被采纳且行之有效的。
2.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或减少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到最低限度的。
3.重视防火安全教育,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保养管理完善,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
4.勇敢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二、惩罚
凡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行政警告、记过等处分。
1.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域吸烟或吸游烟者,每次罚款50元。
2.违章动用各类明火的,每次罚款50~200元。
3.随意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每次罚款50~100元。
4.在消防通道或消防器材前堆物,经劝告整改不力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5.擅离职守或因主观原因延误火灾扑救时机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惩处。
本标准适用于防火奖惩管理,在具体实施中,材料必须确实,手续齐全.
第11篇 职业健康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依据项目整体管控计划,秉承“中国建筑,和谐环境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的安全理念,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一岗双责”,总分包联动,全员安全管理,事事有策划,有资源保障,有验收,有检查,有预案,确保生产、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作业动态管理暂行处罚办法”。
一、奖励
凡在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表扬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1、认真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总公司、局、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
2、在公司每年年度的安全大检查,或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受到表扬和奖励的个人。
二、检查管理规定:
1、每周一早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1)检查上周安全专项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检查目前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
(3)总结上周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概况,以及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措施、处罚情况。
2、安全部每天现场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本制度等相关文件采取处理、处罚措施。
3、工程部、质检部、安全部、后勤部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在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发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后,应及时按照本制度等项目部相关规定采取处理、处罚措施。如果对存在的问题推诿扯皮,且屡次不整改,不进行处理、处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等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作业动态管理暂行处罚办法”中对施工人员处罚数额的双倍处罚。
第12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以达到各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的目的,充分体现遵章守法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辖范围内所有分包方及专业分包单位。
奖惩依据:根据《安全生产违章罚款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1、职责:
1.1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
1.2 现场所有分包方和专业分包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证本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搞好内业管理。
1.3项目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奖惩。
1.4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办法的实施,并批准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的奖励和其他安全奖项。
2、奖惩办法: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2.1 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规章制度及总包制定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生产,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防护标准化,能及时发现且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2.2 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贡献突出,并总结出成熟经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2.3 取得了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4 创新或改进管理办法,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2.5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上有突破、出成果,在技术工艺革新改造中大大提高劳动安全性能且绩效显著的;
2.6 发现险情并采取果断措施,使隐患和危险因素迅速排除,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和经济损失的;
2.7 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
2.8 对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安全防护、安全操作和安全规定的制定、执行及安全内业的管理)进行年度综合评比,在一年中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死亡事故,且始终保持安全管理良好状况并名列前茅者,将给予“安全管理优胜奖”,奖励获奖单位10000元。
2.9 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使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单位发现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的,以及出现伤亡事故的,处罚1000 — 5000元、
2.10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延报或者嫁祸他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元,单位领导处罚1000元。
2.11 不服从管理、拒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威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并将当事人驱逐出场。
2.12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