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用电安全及注意事项安全操作规程
1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结构,即由总配线箱(配线室内的配线柜)经分配电箱(负荷或用电设备相对集中处)到开关箱(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做到一机(施工机具)一箱。现场工作,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及设备情况,对存在的用电隐患,应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然后有秩序的进行工作。
2施工现场用的各种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所有工作设施必须安全牢固,用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应采用绝缘阻燃护套导线,不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临时性质的设备所用材料,虽以经济为原则,但仍应要求达到安全需要之坚固程度。
3电动工具的绝缘性能、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应随意接长或更换。在离开工作地点时,应将电源切断,拔掉所有电动工具的插头。
4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和电力工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做警示标牌或专人看管。
5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使用有毒物品时,应配戴口罩、风镜及胶皮手套,必要时还需配戴防毒面具,以防中毒。
6在砖墙上凿孔时,开凿之前应告知室内的人,并注意勿使建筑物受到严重损坏,工作完应进行修补和现场清理。
7在气候特别寒冷和特大风雪天,外出施工时,应备足防寒用品。
8打冰凌时应注意安全,防止被落下的冰凌和折断的工具打伤,并注意脚下,以免滑倒跌伤。
第2篇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gb17869-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9-17批准2000-08-01实施前言本标准根据我国潜水及水下工程技术的具体实际情况,并参考国际近海工程潜水承包商协会(英文缩写;aodc,现更名为:国际海洋承包商协会,英文缩写:imca)《水下用电安全实用规程》第2部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有关内容制订。
本标准对甲板减压舱(ddc)、应急转运系统、潜水钟、设闸式潜水器、水下工作舱、载人潜水器、遥控潜水器、脐带、蓄电池,以及水面配电设备等所用电气装置的安装、操作和使用的规定,与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本标准系gb 16636—1996《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配套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救捞与水下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石油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光、陆莲芳、谢长江、荆岩林、董建顺、高建东、林文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各种水下电气设备,以及可能对水下作业潜水员构成危害的各种水下电气结构、设施在用电安全方面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各类潜水系统、装备,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用电安全操作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16560—1996 甲板减压舱
gb 16636—1996 潜水员水下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主动保护active protection
利用能检测实际或潜在的电击情况并采取相应动作响应保护装置的防电击措施,如:残余电流保护装置、线绝缘监测保护装置等。
3.2 被动保护passive protection
由内在方式降低电击可能性的防电击措施,如:绝缘、屏蔽和接地等。
3.3 全防电潜水服fully-protective diving suit
采取完全绝缘,或完全导电,或绝缘与导电结合等措施,避免因水中电位梯度所致电击危害的潜水服。
3.4 隔离变压器isolating transformer
输入与输出绕组呈电气隔离,以避免因偶然同时与大地和带电部件(或因绝缘损坏致使带电的金属部件)接触而造成危害的变压装置。
3.5 线绝缘监测器line-insulation monitor
连续监测带电导线和接地回路之间绝缘完整性,并在所测量的绝缘阻抗降至预定值以下时触发报警器或断路跳闸装置的主动保护装置。如果电路断路器中含有线绝缘监测器,则称为:线绝缘电路断路器(line-insulation circuit breaker,licb)。
3.6 残余电流装置residual current device,rcd
当电源与负载之间的电流不同时,能确定漏电电流并通过切断电源的电路断路器跳闸装置做出响应的主动保护装置,也称为:接地泄漏电路断路器(earth leakage circuit breaker)。
3.7 自动跳闸装置trip device
能在故障确定时立即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如:残余电流装置,具有自动跳闸机构的线绝缘监视器等。
3.8 故障电流fault current
由绝缘损坏或绝缘被短接而造成的电流。
3.9 湿式焊接与切割wet welding and cutting
在水中湿式环境条件下所实施的电焊和切割作业。
4基本要求
4.1 从事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潜水系统、装备,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电气设施安装、改造和维修的人员,应该是精通电气安装作业程序,通晓水下工程实践的危险及问题,持有国家认可资格证书,且熟悉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有关规定、gb 16636和本标准有关内容的专业人员。
4.2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类便携式和固定式的电气设施或装置,都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存档,以确保这些电气设施或装置的所有保护结构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3 使用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电气设施、装置,或临时性电气设备之前,必须首先检查、确信这些电气设施、装置或设备已达到现行国家船舶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gb 16636和本标准的要求。
4.4 着手进行潜水及水下作业之前,必须首先查询和掌握作业水域附近环境的水下结构设施、海底装置或大功率设备的电气特征及实验状况。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以确保水下作业潜水员的安全。
4.5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潜水系统、装备装具、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之电气设施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遵循如下要点:
a) 所有大于6v的电气回路都应该有相应的熔断器/回路断路器作短路保护;
b) 电气导线应具有通过全负载电流、过载电流,以及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内可能通过的故障电流的足够的截面积;
c) 电气线路中的接头必须可靠,并尽量减少其数量;
d) 所用电气连续终端必须结构完整,且具有一定长度的导线尾缆;
e) 导线路径选择应避开容易出现机械损坏之处并予以固定,必要时加以某种形式的机械保护;
f) 电气线路的布线应该隔开,避免交叉回路受到破坏或造成短路;
g) 电气线路的终端箱必须密闭,避免潮气侵入;
h) 不得使用共用反馈回路,每个回路都应该独立工作;各个保护回路都应分开,且有醒目的标志,当某一回路发生故障时,不会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
i) 电气线路的标志套应安装在距终端一定距离处,以减少标志套受热可能产生的毒性物质对潜水员安全的影响;
j) 应该使用性能良好的示踪标志材料,并在插头、插座、接线和印刷电路板的设计上安排足够的示踪距离,确保表面形成盐垢后仍具有相应的间隙;
k) 股绞合电缆或柔性电缆中不得使用软焊,必要时对布线采取相应的支撑;
l) 经常检查电缆的机械损害及绝缘性能,并注意相关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变化;
m) 电气线路中的主动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存档;
n) 坚持对水下电气设施、设备的电气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记录,确保其满足设计安全标准。同时,对上述电气设施、设备的任何修理,也都必须记录存档。
4.6 凡与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有关的各种潜水系统、装备装具、水下作业设备和水下结构设施的电气设施的绝缘,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a) 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电气绝缘必须满足gb 16636中的有关规定;
b) 使用电屏蔽的双层护套时应结合密封安排(比如“o”型圈及压力平衡终端等),以提高双绝缘性能;
c) 电气系统的绝缘可通过在电源至负载之间连接隔离变压器来改善,使整个电气系统(包括变压器次级线圈和所有装置)接地绝缘;
d) 在电气系统中应采用主动保护装置,避免因绝缘故障而致使潜水员触电;
e) 定期严格检测电源及其应用设备的电气绝缘与密封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补救;对于大深度水下作业用的电缆,尤其应保证其绝缘与密封性;
f) 作业时应避免电路中的导线在水面上与起重机绳索、钢平台腿,或船舶壳体相接触,以避免构成接地回路所引起的电击危害;
g) 整个回路(变压器次级线圈,连接电缆和负载等)对地应具有较高的绝缘阻抗。同时,必须限制回路对地电容,使用中可通过限制连接变压器次级线圈至负载的电缆的最大长度来实现对地电容的限制。
5操作规程
5.1 甲板减压舱(ddc)和应急转运系统
5.1.1 在甲板减压舱(ddc)和应急转运系统设施中(包括各种舱室设备),如未安装自动跳闸保护装置,则舱内只允许使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6v或直流24v的电源。
5.1.2 初级动力若取自380v(440v)三相交流电源,应经过降压、绝缘和整流,以给予舱室使用安全的交流6v电源或直流24v电源。
5.1.3 测试设备的工作电源为交流220v,各种传感器的激励电压,应不高于直流10v(典型电流为15ma)。对与传感器有关的仪器应有保护措施。
5.1.4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gb 16560规定。
5.2 潜水钟和设闸式潜水器
5.2.1 所有初级动力均由水面主隔离变压器供应。变压器应采取接地保护,通过相应的接地电阻限制故障电流最大不超过1a。电路中还应安装具有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20ms 主动保护装置。
5.2.2 潜水钟钟内动力为直流24v电源,并由安装在潜水钟外的、水面耐压容器的变压和整流电源所提供。
5.2.3 用于潜水钟外部照明的交流220v电源,应由具有限制故障电流的隔离变压器和由残余电流保护装置(rcd)所构成的主动保护系统提供供电保护。
5.3 水下工作舱
5.3.1 所有初级动力都是通过水面主隔离变压器提供的。水下工作舱内的所有电力,均应取自水下工作舱上的附加隔离变压器。
5.3.2 脐带电缆应通过线绝缘监视器连续监测其绝缘击穿情况。线绝缘监视器通过监测漏电电阻,且提供连续读数,来监测电路绝缘的变化情况。
5.3.3 水下工作舱内的危险电源(如:预热电源和手提工具电源等),也应通过线绝缘监视器进行连续监测。
5.4 电热潜水服
5.4.1 电热潜水服的最高电压不得超过gb 16636所规定的安全值,电热潜水服的绝缘及导电织物必须是阻燃、耐高温、无毒性的材料。
5.4.2 潜水员在穿着使用电热潜水服进行潜水作业之前,应对电热潜水服及其电路进行严格的外观检查和电气安全性能测试,安全性能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5 载人潜水器
5.5.1 在载人潜水设施中,驾驶舱内只供应不大于直流24v的电源用于生命支持和控制电路。
5.5.2 载人潜水器的初级电源,来自船舶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应通过隔离变压器向脐带提供高压电源。该电源应由线绝缘监视器监测,并建立故障自动跳闸动作响应。
5.5.3 放置变压器和处理用于潜水器供电的整流器及其控制回路的设备容器,应安置在潜水器的外部。
5.6 遥控潜水器
5.6.1 初级电源由船舶的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变压,并通过脐带电缆经隔离变压器向安装在潜水器上的动力装置提供所需的电源。该电源应由连接报警器的线绝缘监视器进行监测。
5.6.2 照明和控制线路,也应通过上述方式安装,并由第二个线绝缘监测器进行监测。
5.6.3 潜水员与遥控潜水器联合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潜水员应穿着全防电潜水服进行作业。
5.7 脐带
脐带中的电缆应采取主动保护措施,并将电源线接入设在水面上的隔离变压器。
5.8 手提设备
5.8.1 潜水员用手提设备(如:无损探伤设备等)的电气装置,如果初级动力取自380v(440v)三相交流电源系统,则应通过隔离变压器降至所需电压。
5.8.2 隔离变压器的次级绕组应通过一个限制故障电流为1a的电阻接地,而且电路中须安装动作响应时间不大于20ms的自动跳闸装置(如:残余电流保护装置等)。
5.9 海底设备
5.9.1 在大功率海底设备(如:抽吸挖泥泵)的电气设施中,接至电动机的电源应通过脐带从水面的380v(440v)三相交流供电系统提供,应确保主脐带电缆与电动机连接件的绝缘性能和接地屏蔽性能。
5.9.2 动力电源是通过安装在水面上的隔离变压器供应的,应使用线绝缘监视器连续监测次级绕组漏到接地线中的电流。若漏电阻抗下降至预定值,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5.9.3 辅助海底设备作业的潜水员应佩戴绝缘手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10 湿式焊接与切割
实施湿式焊接与切割作业之前,必须仔细检查焊接设备及其布置、接线、接地等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5.10.1 为了保护作业潜水员,焊接回路中应设有可靠的用于切断电源的专用刀式开关或接触器,可以随时强制切断电源。该开关应由专人掌管、操作,而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该能够让操作者看清其开启时的接触状态;
b) 开关应该可靠稳固且便于操作;
c) 开关应配有开槽的罩,确保不会因震动而自动开启;非工作状态,必须关闭。
5.10.2 所有焊接或切割用的电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如果需要并行连接,应该使用具有足够横截面的多芯软线橡胶电缆;尤其是具有较大长度的电缆,应避免电缆上的压降过大;
b) 电缆的长度应在符合作业要求的前提下保持最短;
c) 电缆应间隔捆扎排列,不要紧靠在一起;
d) 并行连接的电缆应该以同样的导程,极性对角反相排列;
e) 电缆在进入接插件处应该具有相应的保护套,减轻电缆弯曲,避免损坏;
f) 电缆应该由两根完全绝缘的导线所构成,一根导线连接焊接(或切割)装置的负极终端至焊炬(或割炬),另一根导线连接在装置的正极终端搭接至工件上;应尽量避免电缆中间出现接头,所有接头都应完全可靠绝缘。
5.10.3 电氧切割装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电氧割炬应设计有氧气阀,该阀必须始终确保与割条绝缘;
b) 割条应具有电气绝缘套;该电气绝缘套应具有较高的抗磨损性,且不会因长期浸泡在海水中而导致绝缘性能恶化。
5.10.4 作业潜水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程序,其中包括:
a) 焊炬、割炬、电缆等必须绝缘;潜水头盔及领盘的外部应涂抹绝缘漆或包裹绝缘橡胶;
b) 潜水员必须自始至终戴绝缘手套,以提供附加安全保护;
c) 由于焊炬(或割炬)的端部不能与水绝缘,其距离潜水员的手应该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使用时,焊条(或割条)不得消耗到小于最小安全长度,手到焊炬(或割炬)端部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0mm;
d) 所有焊接或切割设备(包括电缆和接插件)使用之前应该由专业人员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e) 应使用具有检验合格证书的断路控制装置;使用前,应确认该装置处于开关供电和断开状态;
f) 工件放下或吊起之前,应对焊炬(或割炬)进行检查,确保此时焊接回路是断开的,而且焊炬(或割炬)上没有焊条(或割条);
g) 应使用具有良好绝缘涂层的焊条(或割条),对长时间浸在水中的焊条(或割条),若涂层吸水,必须报废;
h) 焊接或切割开始之前,必须检查并清除工件内外或附近的易燃固体、液体或气体;
i) 必须检查工作区域上方不得有气体聚集空间,严禁在潜水钟的下方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
j) 潜水员所携带的易导电工具、物品(如:扳手和背包等),使用时应小心,避免与带电电极接触而引起触电;
k) 电源开关合上时,不得更换或固定焊条(或割条);带电的焊炬(或割炬)不得放下或携带;
l) 连接(或切割)设备决不能拿到潜水钟或设闸式潜水器之中;一旦焊炬(或割炬)发生问题,必须送回水面上检查;
m) 必须使用正确设计和维护的焊炬(或割炬);焊条(或割条)必须插入焊炬(或割条)的头中,以便其能牢固地安置在焊炬(或割炬)头内的橡胶密封中;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将焊炬(或割炬)对准自己;
n) 无论是潜水照料员,还是潜水指挥人员,都应该能够直接或借助于水下电视,或通过潜水电话,随时了解潜水员所进行的焊接(或切割)作业;
o) 在水下工作舱内焊接(或切割)时,焊条(或割条)上不应带有附加蜡层或胶带,避免上述材料产生毒性或易燃气体。
5.10.5 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接通焊接电路:
a) 潜水员已站在开始焊接(或切割)的位置上,而且这个位置必须稳定;
b) 连接工件的夹钳确实已夹紧;
c) 焊条(或割条)确实安装在焊炬(或割炬)上,而且指向背离潜水员,并尽可能是在工作附近;
d) 焊炬和工件之间,不得有潜水员或任何潜水装具装备,避免电场击伤;
e) 潜水员确信自己已经准备好了,并再次通知水面人员。
5.11 外加电流装置
5.11.1 外加电流装置的阳极电压必须在安全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的被动保护措施。
5.11.2 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外加电流装置系统被极化。
5.11.3 潜水员应尽可能在切断外加电流装置系统供电电源的情况下进行水下作业,否则必须首先检测附近水域的电场强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进行水下作业。
5.12 大功率设备
5.12.1 大功率设备的电源通常不能随意中断,在潜水作业开始之前,应该进行详细的查询、调研和可能的危害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5.12.2 在大功率设备不能确保安全(即使使用了有形防护栅栏)的情况下,潜水作业开始之前,作业者应对该设备的绝缘等级提出相应要求。
5.12.3 在大功率设备的现有电源供应不能中断的情况下,必须对作业潜水员采取必要的防电击保护,以保护潜水作业者的安全。
5.13 水面配电设备
与水下电气有关的维护或改装人员必须切记:对于与潜水员水下作业有关的水面配电设备的安装、操作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
5.14 水下爆破
本规程仅涉及由电气方式引爆的水下爆破作业。水下爆破作业除满足gb 6722和gb 1663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如下要求:
a) 严禁在水下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焊、电氧切割或其他与水下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b) 引爆水下爆破的炸药之前,作业潜水员必须已经撤离将要进行水下爆破的水域,任何潜水员均不得留在进行水下爆破的水域。水面人员和船舶也必须撤离到安全水域。
5.15 蓄电池
5.15.1 在使用蓄电池之前,必须检查蓄电池的状况,无论是初级电池(非再充电型蓄电池)还是次级电池(可再充电型蓄电池),都应提供足够的短路保护。
5.15.2 装卸蓄电池时应避免因意外地被金属工具短路、电解质泄漏或溢出等而导致的电击、燃烧或漏电风险及危害。
5.15.3 熔断器的安装应尽可能接近蓄电池,且应该密封,避免因引燃可能存在的含氢气体而烧断熔断器。
5.15.4 放置蓄电池的地点应该完全水密。
5.15.5 蓄电池在充电、放电期间可能产生易爆氢气的危害。因此,次级电池应该在水面上适当的通风区域进行充电。
5.15.6 在固定设施上,需要水下充电,弃电电压应该限制低于起泡电压等级;否则应通过增加额外蓄电池的数量来达到所要求的工作电压。
5.15.7 除了提供无氢气与氧气复合的装置之外,应避免充电过量,避免过充电而导致电解质的转移及装置的失灵。
5.15.8 蓄电池间如可能存在相对移动,则应该使用柔性电接插件。
6应急措施
6.1 当潜水员受到电击时,水面潜水指挥人员应迅速采取如下措施:
a) 关闭与水下作业工具、设备有关的动力电源;
b) 查询潜水员遭受电击的详细情况,并视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
c) 检查所有与本次水下作业有关的电缆、线路及工具、设备的绝缘及安全性;
d) 检查潜水员的着装、站位及操作程序等是否正确;
e) 判断出现电击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2 当潜水员受到严重电击时,水面潜水指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a) 关闭所有水下作业电源(生命支持系统除外);
b) 组织对遭受电击潜水员的紧急抢救,并转送有关医疗机构;
c) 检查所有与本次水下作业有关的电缆、线路及工具、设备的绝缘及安全性;
d) 调查导致电击事故的原因,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3 发生潜水员电击事故后,只有在排除了任何可能的电击危险,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后,方可重新继续水下作业。
第3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低压电工不得从事高压作业,学习电工不得独立操作。严禁非电工作业。
2、工程开工前,技术人员或电工应根据规范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工程部备案。
3、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程序应遵循:施组→交底→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竣工拆除。
4、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电杆倾斜不应大于杆稍头的一半,转角、终端杆按线路反方向倾斜一个杆头,横担歪斜不应大于其长度的1%。
5、架空线路的拉线与电杆夹角宜为45°,拉线底盘埋设深度不小于1.2m。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撑杆埋深不小于1m,同档距内导线弧垂应一致,杆上引下线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作防水弯头。
6、电缆不得沿地面或基坑明敷,埋地敷设时:过路及穿过建筑物时,必须穿保护管。保护管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过路保护管两端与电缆间应作绝缘固定,在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米处应设电缆走向标示桩。
7、电缆不宜沿钢管,脚手架等金属构筑物敷设,必要时需用绝缘子作隔离固定或穿管敷设。严禁用金属裸线梆扎加固电缆。
8、生活区、办公室等室内配线必须用绝缘子固定,过墙要穿保护管。
9、地下工程所用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电缆,且沿墙壁等架空敷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固定时也应用绝缘子。
10、不得在高压输电线路上下方,从事任何吊装作业。在架空线附近吊装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至工作完毕,其安全距离为:吊装作业绳和吊装物侧向与10kv高压线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m。
11、配电系统宜设三级配电,即总配电箱(室)→分配电箱→开关箱。
12、分配电箱:总空气开关→分路漏电开关→瓷插(额定容量100a以上的漏电开关可不加瓷插)。
13、开关箱:漏电开关→瓷插→插座(设备)
14、配电箱使用材料;
(1)配电箱(盘)不得使用木制材料
(2)配电箱、盘(配电柜除外),电器安装板应使用绝缘板。
(3)箱内配线(配电柜除外),必须使用绝缘导线。
15、室外配电箱应设防雨、防砸棚和围栏,围栏高1.7m,格栅间隔0.15m。围栏设门向外开,并配锁,在围栏明显位置应挂警告标志。0.7m×0.5m配电箱管理制度牌,白底、仿宋体红字和0.4m×0.2m白底、仿宋体红字负责人牌。
16、室外固定式配电箱(移动箱除外),应在自然地面以上设0.5m的水泥抹面砖基础,基础内应留有存放余量电缆装拆电缆的方便孔槽。
17、开关箱应背向基坑,关闭箱门,摆放在地面以上0.15m的水泥抹面砖基础上,并在箱门内侧贴有控制降水井编号,水泵电源插头与插座编号应一致。
18、现场配电系统应设三级以上漏电保护,形成分级保护即在总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作第一级漏电保护,在分箱及开关箱内分别设漏电保护器,作第二至第三级保护。
19、凡装有专用变压器的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一律按tt—s保护接零系统供电,即实行三相五线制。
20、电焊机、钢筋埋弧对焊机使用时,焊把线,地线应同时拉到施焊点,二次线与焊机连接应用线鼻子、二次线及焊钳绝缘应完好无损。电焊机均应装设“安全节电器”,焊机室外使用时,应有防雨水措施。
21、潜水泵使用前应作检查,测试、绝缘电阻不小5mω,电缆线应接线正确,无破损、无接头、泵运行时,在半径30m水域内不得有人畜进入。挪动水泵时应断电,并不得拉拽电缆,挪动水泵的绳应用绝缘或采取绝缘保护措施。
22、降水工程中每台水泵应设带漏电开关的开关箱。
23、振捣器使用前应检查外观和电缆线,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一人理线,一人操作,电源线不得拖地,不得敷设在水中。
24、夜间施工用的照明装置宜采用固定灯具。
25、施工现场外接电源,必须签订用电安全协议书,其中须注明允许安全用电额,办理用电交接手续,并安装电表计量。
第4篇 工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场内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的高度及线间距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 安全规定。 2、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严禁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 或脚手架上。 3、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 以下不小于 0.7m;20~ 35kv 不小于 1m;44kv 不小得于 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4、各种电气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 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5、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 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线 电阻应不大于 4ω,并且不能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6、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及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 靠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7、工地安装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尽 力保持三相平衡。 8、现场的变(配)电设备处,必须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 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9、使用高温灯具时,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 1m,一般 电灯泡距易燃物品不得小于 0.5m。 10、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 并经常注意理顺; 跨越道路时, 应将电缆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11、遇有雷雨天气不得爬杆带电作业;在室外无特殊防护装置时必须使用绝 缘拉杆拉闸。 12、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 ⑴室内照明的线路应用装夹固定。 ⑵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 ⑶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13、在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等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 炸气体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防火型电气设备。 14、电气设备的传动带、转轮、飞轮等外露部位必须安装防护罩。 15、维修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⑴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不得任意操作。 ⑵工作中如遇停电应拉下开关,切断电源后检修,检修结束必须仔细检查设备的 各个通电位置情况,无异常情况方可合闸通电。 ⑶大型电气设备检修应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 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在进行送电试验时,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并与有 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 16、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和事 故。
第5篇 变配电设备安装安全操作规程及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一、变配电设备安装安全操作规程
1、安装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检测工具和仪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3、施工用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安装、架设,并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4、施工用工作手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5、夜间施工临时照明线路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2.5米。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6、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接地(接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在使用前对引线、外壳等进行检查,如有损伤不得使用。
7、吊装作业时,对吊索具、机具(手搬葫芦等)必须先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8、吊装时,吊索应穿过设备吊环;无吊环时,吊索应挂在四角主要承力结构处,严禁挂在设备部件上吊装。吊索的长度应一致。
9、搬运配电柜时,应在地面垫木板用滚杆移动,并有专人统一指挥。用撬杠拨动时,应防止配电柜倾斜。
10、在基础上调整柜体时,动作应协调一致,防止挤伤手脚。当柜内有人时,柜外人员应听从柜内人员的口号进行。
11、在安全防护用品未准备好时,不得进行送电调试。在送电调试中必须严格服从指挥,严格按送电调试大纲进行。
12、在柜顶作业时应防止掉东西,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3、使用人字梯必须牢固,要设好拉绳,并做好防滑措施;使用单梯上端要绑牢,必要时需要有人扶持保护。
二、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临时用电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电工作业。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为三相五线制系统,开关设备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并做好固定。
4、用电设备应做到一机一闸,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5、对临时供电线路应做好防护,防止机械损伤。
6、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
7、用电设备使用前使用人应进行检查。
8、施工人员对停用的设备必须断电。
9、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0、每天施工结束后,施工人员应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
11、送电调试前施工负责人应编写送电调试大纲,送电调试时施工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三、电气防火措施
1、施工现场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线。
2、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将作业处的电缆、电线做好遮挡。落地焊渣应及时清理。
3、施工人员应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维护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更换。
4、灯线应在接线柱上固定,不得靠近灯具表面。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绝缘包扎。
5、不许使用易燃物做灯具的遮光罩。
第6篇 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检修现场的一切电气作业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电工承担。无证人员不得违章作业。
2、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敷设线路,选用的电线电缆必须满足用电安全性需要。
3、检修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花线搭接临时电源,必须采用橡皮电缆。
4、绝缘导线临时在地面铺设或穿越道路埋设时必须加钢套管保护。
5、电气设备移装或拆除后,不得留由可能带电的线头。
6、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用电器具。
7、检修现场电气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应由可靠的接地及漏电保护措施。
8、现场用闸刀开关,防护盖应齐全,不得以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带负荷开合闸。
9、防爆场所,严禁用非防爆设备及非防爆电源接插头(座)。
10、电气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11、现场用照明电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置整齐。照明灯具的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m。
12、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电压的行灯。
第7篇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施工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促进晴兴高速t3合同段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项目部施工用电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亦可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第三条 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用电设备或5台以下的设备虽不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但应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四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五条 安装、拆除和维修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熟悉本岗位技能,经考试合格并持有与所掌握的技能相适应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工程处应建立、建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规定并熟悉本单位的供用电系统。
第七条 工程处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用电安全员。
第八条 各种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每次检查都必须留有记录。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与外线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
第十条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塔吊及在雷击区施工时都必须安装避雷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施工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有产品合格证件,并有铭牌,固定式电气设备标志齐全。
第十二条 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运行及超负荷运行。
第十三条 应安装统一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安装须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第十四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导线端头应采用螺栓连接压紧,进出口线必须设在箱的下面,引出的导线应穿管并设防水弯头。严禁用插销连接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
第十五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十六条 固定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第十七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和不合格的电器。
第十八条 每台设备应有各自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十九条 在远离电源或电源不能满足要求的施工现场,可装设柴油发电机组,发电机组的总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需要和在大容量电动机起动时的要求,起动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第二十条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不大于10欧姆)
第二十二条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并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第二十三条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允许载流量。
2、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
3、单相零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三相五线制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不小于相面截面的50%。
4、为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少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少于
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
第二十四条 架空线路的绝缘子,直线杆应采用针式绝缘子,耐张杆应采用蝶式绝缘子。
第二十五条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第二十六条 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的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二十七条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作业或自然采光较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二十八条 照明器具的选择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器。
第三十条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出25个,并应装有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三十一条 照明线路应布局整齐、相对固定。室内安装的固定式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得低于2.5m室外安装的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m,安装在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灯头。
第三十二条 照明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在井字架、脚手架上安装临时照明时,在竹木脚手架上应加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或绝缘子。
第三十三条 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普通灯具不应小于300 mm、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夜间影响车船和行人通行的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第三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断电后进行,工作地点除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外,还应设置监护人,严禁带电和带负荷检修。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三十七条 用电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现场需要用电时,须经领导批准,通知电工班组进行接引。
2、施工用电完毕后,应由施工现场用电负责人通知电工班组进行拆除。
3、严格禁止非电工接引和拆除电气设备,或乱拉乱接电源。
4、配电房和开关箱应上锁。
5、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6、电气设备明显和裸露部位应设立“严禁靠近,防止触电”的警告牌。
第8篇 现场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所有用电设备都应在其线路上安装合格的触电保安器。
2、电气装置掉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3、漏电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禁止用水或其它液体灭火器灭火。
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用人工呼吸法作紧急救治。但在未切断电源前,禁止与触电者接触,以免再发生触电。
5、电闸箱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并应配备安全锁。未经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允许,其它人员不准随意开箱拉、合线路总闸或分段线闸,以防造成事故。
6、用水清洗电动施工机械时,不得将水冲到电器设备上去,以免导线和电器设备受潮。
7、电器设备应存放于干燥处。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代替。
8、工作中如遇停电,应立即将电源开关拉开,避免来电以后设备突然运行或无人操作下运行。
9、修理和保养设备时,不仅要切断电源,还应在电闸箱上挂上“禁止合闸的表示牌。合闸时,必须于检修人员联系妥当后方可合闸。
10、电气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锁好电闸箱门。
第9篇 生产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工应经体格检查,无妨碍工作的病症,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二、电工作业应做到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经常检查,及时修理。
三、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绝缘用具应灵敏可靠。禁止使用失灵的测量仪表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四、不准带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应经领导同意,并须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采取严格的安全绝缘措施方能操作。
五、各种电气设备、工具必须绝缘良好,按规定接线和装插头,严禁用电线头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要按规定接零(或接地),零线(或地线)的联接必须牢固。在同一系统(网路)中,不能有的设备接零,有的设备单纯接地。在三相四线制网路中,设备不能只接地不接零。在接地线和保护接零线上,禁止安装开关和保险。
七、进入立体交叉作业区时,一定要穿好工作服和绝缘鞋,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四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
八、使用活动梯子前应检查梯子是否牢固完好,使用时梯子应放稳。人字样的拉撑一定要拉好。单梯应有防滑措施,与地面夹角以60°为宜。工作时不准站在梯子的最高一级,禁止二人同时登梯作业。
九、不准随意接临时电线,必须时应先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单》,经安安全员认可,并按规范架空、接地、挂危险标志后,方可安装,并定期使用,到期拆除。
十、电气设备安装和线路施工,必须严格按停电、验电、接地操作顺序进行,严禁强行送电、盲目送电和约时送电。
十一、任何电线接头处(包括拆除后的电机、电器或线路),其导线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不得外露。
十二、使用的一切电气元件必须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严禁用其他金属丝(片)代替。
十三、闸刀应完整,在操作闸刀时,人头要偏离闸刀,不准带负荷拉闸、合闸。凡修理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做到谁挂谁取。
十四、配电工必须掌握电气安全知识,了解变电所各种设备的性能,熟悉供电系统的操作方法,并具有在异常情况下,排除故障的正确措施和能力。
十五、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出入制度以及交接班制度。
十六、值班时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保持变、配电房的清洁整齐,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巡视检查中,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 检查各站总隔离开关母线,配电柜内各电器元件以及电缆和电缆头有无过载、过热、漏油等情况。二次回路的接线鉴定,指示准确。
2. 检查变压器有无异声、漏油、渗油,记录变压器的温度,变压器的进出线接头是否有过热现象。
3. 检查变压器绝缘子是否清洁和有裂纹。
4. 检查房屋门窗是否完整,有否漏隙,通风设备及门锁的完整情况。
5. 在巡视时,发现缺陷应及时处理和记录下来,对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电气主管负责人。
十七、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断开闸刀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和进入围栏,以防突然来电。
十八、雷雨天气巡视和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不得靠近避雷器或避雷针。
十九、倒闸操作必须按下列次序进行: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油开关(负荷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时按相反的顺序操作,严禁带负载分断闸刀。
二十、用绝缘棒分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机构分合高压刀闸合油开关时,都应戴绝缘手套。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二十一、开关跳闸后,必须仔细检查一遍,确认无误方可合闸,不许强行送电。
二十二、凡施工和检修必须停电时,一律办理停电、送电手续(工作票)。停电时必须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在没有送电手续前,不准拿掉警告牌和送电。当施工、检修完毕时,施工负责人应向值班人员交代并共同进行检查,办理工作完毕签证后,方可解除警告牌,恢复送电。
二十三、停电时必须断开各回路可能来的电源,不能只断开油开关,还必须断开隔离开关,使各回路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新开点。对于多回路的线路,特别注意防止低压方面倒送过来的反馈电。
二十四、在电容器组回路上工作时,必须逐个将电容器对地放电。
二十五、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防止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压,必须用短路片或短路线在二次侧的专门柱上短接。
二十六、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应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二十七、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安全用具、绝缘用具,要定期做好耐压试验,确保用具的安全可靠。
二十八、设备未停电时,严禁用毛掸、抹布进行清洁工作。
二十九、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并用干粉、二氧化碳、1211灭火机或干砂扑救,严禁用水、泡沫、酸碱灭火机扑救。
三十、交接班时,要详细交代设备运行、各线路的停、送电的情况,并由接班人员签名。如发现接班人精神反常或酗酒等情况,应拒绝交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处理。
第10篇 安全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第 1 条:本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电气设备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对于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遵照<<建筑工程施工现埸供用电安全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 2 条:安装、维修或拆除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禁止非电工人员进行上述作业。
第 3 条:任何电气设备在没有验明无电时一律认为有电,不能盲目触及。
第 4 条:拆开或断裂的裸露的带电接头,必须及时按规定用绝缘物包好并放置到不易碰触到的地方。
第 5 条:用电人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第 6 条:所有电气设备如配电箱、开关盒、电动机等都应保持清洁干燥,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清扫不准用水冲洗,擦拭设备一律停电、停车进行。
第 7 条:合闭开关操作,一定要把开关盖合上后进行,防止电弧和熔化金属飞溅伤人。更换灯泡时一定要切断电源,确认无误后进行。不要用湿手触摸开关、插座、灯等。
第 8 条: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禁止用电线或电缆做绳索拉拽或起吊器具。
第 9 条: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请电工进行检修,电源未切断前不得进行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电源切断后,配电箱或开关盒上应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安排人员职守。严禁非电工人员修理。
第10 条: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体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严禁用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11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3787-83)<<手持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应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 12条:在狭窄埸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电动工具,行灯电压不超过12伏。
第13 条:在潮湿环境中不宜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工作。
第11篇 电器设备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 电器设备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修理,修理前必须断电作业;
2、 电源电压必须与电器设备额定电压相同,供电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机械设备的安全,保证人身安全,延长电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3、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机械设备的电器设备必须有接地或接零的保护装置,在同一供电系统上不得同时接地又接零,也不能借用避雷器地线作为接地线;
5、 机械设备的电闸箱内,必须保持清洁并应配备安全锁;
6、 修理和保养时,要切断电源,并应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
7、 电气装置跳闸时,应仔细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8、 电器设备失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然后用“四氯化碳”或者干粉灭火器灭火;
9、 电器设备应放置在干燥处,工作现场的电器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措施;
10、 电源高于220v时在无特殊安全操作措施作业时,必须停电作业;
11、 电器设备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12篇 生产区域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1. 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牢固的接地或接零装置。
2. 正确使用并妥善保护各种电器开关。
3. 凡遇电器设备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用灭火器和沙子灭火。
4. 在有燃气散布的环境中,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5. 带电设备维修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电工实施,作业前电工必须认真检查电笔性能,工具绝缘情况,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
6. 拆、检、装电器和线路时,必须停电进行,在没弄清有无电时严禁作业。
7. 特殊情况下的带电作业,必须有二人配合和指派专人负责监护方可进行。
8. 如需拉临时线路必须架空,电器开关要有防护措施并向操作者交待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