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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4 17:06:06 查看人数:88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

第1篇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

为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所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修订时机

1、当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其它单位的类似事故),通过分析原因,制度中没有相关规定时。

2、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修订或新颁布,导致管理制度不符合时。

4、风险分析后,制度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时。

二、评审、修订频次

1、常规情况下,每年对管理制度进行一次评审,评审后发现制度中存在缺陷,应修订管理制度。

2、非常规情况下,制度与有关要求不符合时,应及时修订。

3、管理制度的评审由安委会负责。

三、新修订的管理

制度修订后,应将原制度回收作废,并将新修订的管理制度及时发放到相关岗位和人员,各单位要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让员工熟知,并严格遵守新制度。

四、本修订制度的管理责任部门由生产部负责

为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所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2篇 生产装置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一节     预防中毒的技术措施

不论有毒物质以何种状态存在,若逸散到空气中(或与人体直接接触)并超过国家容许浓度,就会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所以,预防毒害的出发点是减少有毒物质来源,降低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以减少毒物与人体的接触机会。

一切预防尘毒危害技术措施的基本原则是:1.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数量;2.减少尘毒散发面积;3.减少尘毒物质的扩散动力;4.通风除尘、空气净化以减少空气中有害物质含量;5.减少操作人员在有尘毒环境中的暴露次数与暴露时间;6.加强个体保护(加强操作者呼吸器官、眼、口和皮肤的保护)。具体措施分术如下:

第一条、防毒的技术措施

1、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在化工生产中,使用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或剧毒物质则是从根本上消除有毒物质危害的有效措施。

例如以酒精甲苯或石油副产品抽余油代替苯作溶剂;以环已基环乙醇酮代替刺激性较大的环乙醇等,这些稀释料的毒性较所代替稀释料的毒性要小的多。

在防腐喷漆中,以云母氧化铁防锈底漆代替了大量含铅的经丹防锈底漆,从而消除了铅害。在镀钢、镀锌中以磷酸钠代替氰化物等。

2、采用安全的工艺路线。

采用安全的危害性小的工艺路线以代替危害性较大的工艺路线,也是防止毒物危害的根本措施。这种工艺路线的改变,包括原料路线的改变和工艺方法的改变,借以消除有毒原料和有毒副产物所带来的危害。

例如,在环氧乙烷生产中,以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乙烷代替了用乙烯、氯气和水生成氯乙醇进而同石灰乳反应生产环氧乙烷的方法。从而消除了有毒有害的原料氯和中间产物氯化氢的危害。

有些工艺改造,消除了副产物带来的危害,例如甲烷直接氯化制卤烃,常有副产氯化氢生产,若有氧化法代替直接氧化,就可去掉副产氯化氢气体的危害。

3、采用较安全的工艺条件。

在从事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中,采用较安全的工艺条件(温度、压力),对于预防有毒物质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降低生产过程或操作环境的温度会降低有毒物质的蒸发量,若降低系统压力或形成负压则会降低有毒物质的扩散逃逸能力,进而减少物质的蒸发量。在生产中有毒物料的储存、运输、包装以及有毒气体的发生装置,均可采用这类措施。

4、以机械化、自动化代替笨重的手工操作,不仅减少工人的劳动强度,而且减少了工人与有毒物质的接触机会,减少了毒物对人体的危害。

例如:以泵、压缩机、皮带、链头等机械输送代替人工搬运;以破碎机、球磨机等机械设备代替人工破碎、研磨;以各种机械搅拌代替人工搅拌以及机械化包装代替人工包装等等。

机械化是自动化的前提,在手工操作实现机械化的基础上,进而实现自动化,使工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得到更进一步的解放,并为劳动条件的改善打下良好的基础。

包装自动流水作业线可以解决曲折、低效率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法,降低室温可以减少农药的挥发,改善环境,对于包装过程中瓶子破损,洒漏出来的液体农药可以集中过滤处理,不仅减少了室内空气中毒物的含量,而且可以减少水的污染。

5、以密闭、隔离操作式代替敞开式操作。

在化工生产中,敞开式加料、搅拌、反应测温、取样、出料以及有害物质敞露存放等等过程中,均会造成大量有毒物质散发、外逸、毒化操作环境并危害人体。

对于能散发出来的大量有害物质的操作过程,采取密闭的方法,减少有害物质的扩散是十分有效的。如,有害物质的密闭输送;化学反应在密闭容器中进行;反应的密闭加料、密闭出料过程中的密闭取样等均可大大减少有害物质的扩散。

在密闭过程中,一方面是将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安全密封起来,一方面只是将散发源密闭。在生产过程和设备密闭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操作方便的地方设一个封闭性较好的小室,操作者可在里面进行隔离操作。也可将整个生产过程与操作者隔离。从而使操作者减少与有害物质的接触机会。

6、以连续化代替间歇式操作。

生产过程的连续化不但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简化了操作程序,为反应物料的密闭创造了条件,对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减少厂房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间歇操作、生产间断进行,需要经常的配料加料,频繁地进行调节、分离、干燥除料、粉碎和包装,几乎所有的单元操作都要靠人工进行,反应设备时而敞开时而密闭或者无法密闭,尤其对危险性较大和使用大量有毒物质的工艺过程,使操作人员接触毒物的机会增多,并且间歇操作增加了劳动强度。

若以连续化操作代替间歇操作,就消除了上述弊端,如采用板框式压滤机进行物料过滤就是一种间歇操作,每压滤一次物料工人就得拆一次滤板、滤框以及清理安放滤布等,直接接触大量物料并消耗了大量体力,若采用连续操作的真空吸滤机,操作人员只需观察吸滤机运转情况,调整真空度就可以了。

7、采用新的生产技术。

在生产过程中不断研究,采用新技术以消除尘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例如,采用电泳涂漆、表电喷漆代替手工喷漆,避免苯中毒。采用无氰电镀法防止氰化物的中毒,采用硅整流代替汞整流,以金属阳极代替汞银电解消除汞害等。

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使生产在连续化、自动化的基础上实现了全过程的程序控制,减少了毒物对人体的危害。

此外,在生产装置设计中,考虑有毒区域和无毒区域的隔离;缩短流程,减少管通,阀门(加料、出料阀、放空阀、取样阀)法兰连接。

管道、设备采用化学方法进行预膜处理,在其内部形成一层化学薄膜以防腐蚀泄漏。还可以在管道、设备的物料中加入一种对物料性质没有影响的增加剂,使其在泄漏处与空气接触自行固化而堵塞泄漏处。

不断研究改进设备密封形式,研制采用耐高温(低温)、耐腐蚀、耐磨的新型增料和垫片,不断提高设备设计制造水平,改善设备连接处的严密性,以及机械(端面)密封、粉料封闭、液封、气流密封技术的采用均可防止有害物质的扩散。

此外,设备严格按计划检修,加强设备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是减少毒物危害十分重要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安全操作规程

应按制度汇编中《装置停工安全制度》《装置检修安全制度》《装置开工安全制度》的规定执行。

1、取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1应积极配合化验人员取样,认真检查所取样品与取样瓶、袋是否相对应,为保证样品的准确性,应按规定对取样瓶、袋进行置换。

1.2取气体样时,要站在上风向,先向外喷两次,放尽所存残液和气体。

1.3取汽油、柴油等轻质油品时,取样阀开度不宜过大,并将取样口没入液体中,以免液体飞溅,防止流速过快,产生静电积聚。

第3篇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

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汇编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汇编

第一章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章职业危害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

1、成立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等人员组成。总经理任组长,为公司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负责分管部门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为小组成员,负责落实开展本部门的职业健康事项工作。同时,公司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员,为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日常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2、生产基地成立生产基地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由制造基地厂长、各生产车间主任、职业卫生管理员等组成。厂长为小组组长,为制造基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厂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厂职业健康管理员进行厂内职业健康方面的直接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各生产车间分别选配一名车间职业健康管理员(兼职),配合厂级管理人员做好车间内职工在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工作落实。

3、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结构图如下:

二、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危害岗位人员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第三章职业危害检查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在每年*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企业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2)企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企业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安全组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尊师爱徒。必需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工作4个月后,才能单独作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六、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六章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更好地适用于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安全生产科按上述五类对公司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更新。

二、职业危害的防护

1、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熟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

5、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的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后验收的监测等。

6、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三、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1、公司每年安排一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

2、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检查费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

4、对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患者实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病员的身体状况并督促疗。

5、 职业病的诊断应由市级以上专业单位专家组共同讨论诊断,凡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职工凭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安全管理部需及时向公司和市劳动保险机构报告。

6、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职工在治疗或疗养后确认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安全管理部负责与管理部协调,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7、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按规定接受职业病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的,不论其最后检查结果是否为职业病,住院期间均享受职业病待遇。

8、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并保管。

第七章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企业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本办法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

2、本办法所指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

1) 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2) 眼(面)部护具类:防护眼镜、防护面罩;

3) 呼吸器官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等;

4) 手、足部护具类:电工绝缘手套、电工绝缘鞋、防砸劳保鞋、防烫劳保鞋等;

5) 躯干护具类:喷砂防护服、防射线防护服、阻燃防护服等;

6) 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等;

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普通工作服、帆布手套、线手套、耳塞、耳罩、围裙、套袖、工作帽等。

二、员工工作服的发放与管理

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1、根据岗位作业中的危害,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2、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结合岗位工种和日常作业情况,不常用的且可公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班组/车间,工作经常用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员工个人。

4、发放到员工个人的实行按需配置、定期发放原则,发放期限内再次领取需扣除新品费用。发放到班组/车间的一次性配备到位,之后实行班组/车间以坏换新的原则领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1、工作服为日常性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发放到每个岗位员工使用。

2、安全帽应发放给工作中有高处坠落或高空坠落物砸伤等危险的员工使用。

3、防护手套应当发放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岗位员工使用。

4、防护用鞋应当发放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伤、防砸伤、防电击的岗位员工使用,并按照实际需要,分别发给防烫劳保鞋、防砸劳保鞋、电工绝缘鞋等。

5、防护目镜、防护面罩发给工作时对眼面部有危险的岗位员工使用。

6、其他个别岗位工种作业时为避免或减轻伤害而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围裙、套袖、耳塞、工作帽(布)等根据员工岗位情况而发放到员工个人使用。

7、安全带、喷砂防护服(防砂衣)、绝缘手套、防毒口罩等由班组/车间统一领用与管理,并保证员工在从事如登高、喷砂、电气操作、喷漆等作业时的正确使用与安全防护。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岗位/工种

品种

发放期限

数量

备注

焊工

防砸劳保鞋

18个月

1双

具备防滑、防砸功能

防护面罩

12个月

1件

防尘口罩

1个月

3个

过滤式或棉纱式,自选

焊接防护手套

1个月

1副

帆布手套

1个月

1副

铆工

防砸劳保鞋

18个月

1双

防护面罩发放到铆工班组,3件/班组

防强光护目镜

6个月

1副

防尘口罩

1个月

3个

焊接防护手套

2个月

1副

帆布手套

1个月

3副

电工 (含车间主任)

电工绝缘鞋

24个月

1双

绝缘手套发放到电工车间,3副/车间

帆布手套

1个月

3副

防尘口罩

1个月

1个

机加工 (含车间主任)

防砸劳保鞋

24个月

1双

具备防滑、防刺穿功能

防冲击护目镜

12个月

1副

帆布手套

1个月

1副(4副)

钳工是4副,其他人是1副

防尘口罩

1个月

1个

过滤式或棉纱式,自选

套袖

6个月

1双

工作帽(布)

12个月

1顶

只发给女职工

力工

防砸劳保鞋

24个月

1双

帆布手套

1个月

2副

垫胶手套

1个月

1副

防尘口罩

1个月

3副

过滤式或棉纱式,自选

防毒口罩(含滤片)

12个月

1个

刷漆时用,活性炭滤片2片/半年

无损探伤人员

防砸劳保鞋

24个月

1双

防尘口罩

1个月

3个

过滤式或棉纱式,自选

帆布手套

1个月

2副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防砸劳保鞋

24个月

1双

包括:安全(管理)员、生产计划调度员、铆焊车间主任

过滤式防尘口罩

1个月

2个

帆布手套

1个月

1副

说明:(1)以上标准为正常生产期间、职工出勤正常时的发放标准。异常情况下,使用部门与行政人事部沟通后,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发放,如部门适当增减手套、口罩数量等。

(2)安全帽由生产制造部门自行管理,可每年申请发放一套头箍帽带部分。

(3)安全带(2件)一次性发放到各车间以供登高作业者使用,防砂衣(2套)只发给铆焊车间以供喷砂工使用,均由车间主任负责领取和日常使用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使用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岗位员工在上班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防护工作,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2、每个员工要爱惜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遗失者自费公司内领购,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有缺陷不能满足防护要求时必须予以更换。

3、任何个人不得转卖、转送公司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个人购置的不能满足使用保护要求的物品替代公司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4、发放到班组/车间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班组长/车间主任自行管理,但必须保证员工作业时具备相关的防护用品使用。若遗失按用品新价赔偿,由班组长/车间主任负责。

5、员工因工作调动,必须凭岗位调动单,按新岗位领取劳动防护用品。领取前必须交回原来工种所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交者不发(岗位相同的用品可进行相抵)。员工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6、制造基地内和驻外项目部现场的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公司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且公司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带出制造基地或项目部并用作私用。

7、机加工操作人员要佩戴套袖,严禁工作服上衣对襟、袖口敞开进行作业,操作机床、钻床等旋转机械时严禁戴手套。

8、女职工进入车间头发不得超过肩部,超过肩部需要盘发并佩戴工作帽(布)。女职工从事机加工作业时必须佩带工作帽,长发者需先盘发牢固后再佩戴工作帽。

9、起吊人员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砸劳保鞋,要严守规程做好安全防护。

10、使用机床、割枪、砂轮机、角磨机等设备或工具进行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眼镜,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所使用的设备或工具安全可靠。

11、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作业时,要佩带防尘口罩并必须使用防护面罩、穿戴劳保鞋防止烫伤砸伤等。

12、电工进行停送电、拆线、接线等电气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并按照程序进行作业如停电、挂牌(或专人看守)、放电、打短路接地线等,确保安全作业,杜绝冒险作业、不按正常程序作业。

13、当站在梯子上进行作业时,需有专人进行扶梯子,并确保梯子放置稳固安全。登高超过2米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安全带要挂系到牢固可靠的地方。

14、进入车间必须正确穿戴工作服、劳保鞋(只针对发放人员)。进入铆焊车间内需戴安全帽,特殊作业情况不方便佩戴时,由部门领导、安全管理员商量确定,可采用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15、公司总部人员、外来人员到制造基地车间/项目部现场的,必须按照制造基地/项目部管理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同时由制造基地/项目部提供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

16、使用部门负责部门内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并加强日常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确保安全防护效果。

17、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管理员对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咨询调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效果和质量信息等。

18、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19、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20、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日常使用管理奖罚

1、不按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经发现罚款当事人50元/次。

2、使用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罚款当事人50元/次。

3、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着装的,一经发现罚款当事人50元/次。

4、个人转卖公司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罚款当事人100元/次。

5、因个人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当事人加倍处罚。

第八章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为做好企业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企业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九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防尘、防毒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包括: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设施和净化设施等。

二、职责

1、使用单位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防尘、防毒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分台帐,负责对防护设备进行大、中修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三、管理内容

1、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设备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清理。

四、日常维护保养规定

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实际,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情况,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2、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3、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4、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十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第十一章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规定了本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内容、管理职责、管理要求等内容。

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内容

1、建设项目在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员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结果载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和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

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有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必须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3、责任部门为公司建设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和设施的使用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为公司企管部和基建科。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委托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编制安全专篇。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并尽可能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2、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公司基建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5、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由错漏的,影当及时向公司基建部门、设计单位提出,设计部门、公司基建部门应及时处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工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6、在竣工验收中,要有质监、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监理、施工、建设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凡安全、消防、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第十二章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金属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从事金属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的人员,要求身体健康,无尘肺方面的职业病,并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许可证件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在从事焊接作业时,必须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应打开除尘设备进行排烟除尘,做好作业期间的尘毒危害个人预防工作。

(3)在焊接铜、锌、铅等金属或表面涂有油漆燃料的工作物件时,应佩戴防毒口罩作业。

(4)使用电焊机焊接时,电焊机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且线路绝缘性能必须良好,电焊机手把必须完好无破损,并有可靠的绝缘。

(5)在焊接工作场所内,不得存有煤油、汽油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否则不得焊割。

(6)焊接场所确保通风良好,严禁下雨天露天进行电焊工作。

(7)作业完毕,应清理场地,消灭火种,拉闸断电,收整好电线并盘放整齐。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机械防护:电焊机绝缘和接地装置,除尘设备及送排风装置必须完好,正常使用。

(2)个人防护:作业时按标准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面罩、防尘口罩等。

(3)现场管理: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前,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无火灾或爆炸危险。

(4)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员工,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5)应急事故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一旦发生应急事故如人员漏电、发生火灾等,现场负责人立即按预案步骤进行处理,再根据事故伤害情况送医治疗等。

3、相关化学物质特性、危害因素。

(1)焊接烟尘:烟尘中含有二氧化锰、氮氧化物、氟化物、臭氧等,飘浮在空气中,人们吸入烟尘以后能引起头晕、头疼、咳嗽、胸闷气短等,严重的能导致烟气中毒或尘肺病。

(2)易燃易爆品:油漆、煤油、汽油等具有挥发性、易燃易爆性,在合适条件下遇到点火源能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二)喷砂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工艺操作流程及要求:根据施工生产命令单上的要求将铁砂用喷枪喷于产品上;喷砂作业按以下顺序进行:打开电源 → 打开气源 → 打开落料阀、照明、反吹 → 启动吸砂风机 → 穿戴好防护服 → 打开喷枪开关(对工件的不同部位进行喷砂)。

(2)喷砂作业完毕,应依次关闭吸尘风机、落料阀,10分钟后关闭吸砂风机;当吸砂风机关闭后,反吹延时5分钟后关闭,然后关闭电源、气源、风管,清理粉尘桶,打扫工作场所。

(3)喷砂作业前,关闭喷砂房的大门,保持观察窗的良好状态,并确认作业人员所穿戴的喷砂服的完好可靠。

(4)喷砂结束后,在搞卫生清洁工作时,必须将废铁砂清理干净。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工程机械防护:送排风装置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

(2)个人防护:按标准穿戴好喷砂服进行喷砂作业,严禁将喷枪直接对人(尤其是脸部和眼睛)、对着门、对着灯、对着观察窗。

(3)奖罚规定:对于违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员工,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有权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开具违章通知单,并予以罚款,以示教育。

(4)现场处理:一旦发生卫生事故,铁砂泄露等,立即停机处理。发生溅入眼睛等,应该立即用清水冲洗10-15分钟,再送至医院治疗。

3、相关化学物质特性、危害因素。

(1)砂粒磨料:由于采用压缩空气动力对砂粒进行高速喷射,易产生一些粉尘及高速运送的铁砂颗粒,除佩带防尘防毒口罩外还需要佩带护目装置,如喷砂服。

(2)噪声:喷砂作业中具有一定的噪音,作业人员要佩带防噪耳塞等进行降噪。

(三)*射线探伤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操作及职业健康工作:

(1)从事*射线探伤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取得省级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2)*射线探伤机使用前,应经过检定和校准,编制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0现场操作应保证环境条件符合设备要求,当现场潮湿及雨雪天气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设备能在安全条件下工作,以防发生危险。

(4)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应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撤离放射区,并在安全距离外2米外拉警戒绳、挂警戒灯,行人路口设置警戒牌,标明“射线检测,请不要靠近”,并派人巡视以防误进,每个路口至少派1名人员巡视。

2、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射线工作人员应配备防护服、报警器及个人计量仪。报警器和个人计量仪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以保证准确有效。

(2)现场检测时,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仪,个人计量仪应按期检定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3)*射线操作人员应按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应在具备资质的专业卫生部门进行。

(4)对于经检查不适合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性工作岗位。

3、相关化学物质特性、危害因素。

(1)*射线:*射线波长很短约介于0.01~100埃之间,具有很高的穿透本领。属于游离辐射,对人体有危害。作业人员需要进行射线方面的防护和预防,如穿戴防护服等。

(2)感光材料及废液:感光变色材料对皮肤用呼吸道有轻微刺激性,印刷操作时的环境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一些使用过的感光材料及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专门厂家回收处理。

第十三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粉尘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使本单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车间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企业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企业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中毒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企业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企业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企业对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噪声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工人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佩戴好防噪耳塞。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四)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五)*射线探伤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做好本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本单位的*射线探伤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与管理。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射线探伤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从事*射线探伤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取得省级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4、*射线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证》。

5、*射线探伤机使用前,应经过检定和校准,编制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现场操作应保证环境条件符合设备要求,当现场潮湿及雨雪天气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设备能在安全条件下工作,以防发生危险。

7、*射线工作人员应配备防护服、报警器及个人计量仪。报警器和个人计量仪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以保证准确有效。

8、现场检测时,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仪,个人计量仪应按期检定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9、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应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撤离放射区,并在安全距离外2米外拉警戒绳、挂警戒灯,行人路口设置警戒牌,标明“射线检测,请不要靠近”,并派人巡视以防误进,每个路口至少派1名人员巡视。

10、*射线操作人员应按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应在具备资质的专业卫生部门进行。

11、*射线操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健康检查记录、个人计量记录等。

12、对于经检查不适合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性工作岗位。

13、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14、对探伤作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感光材料、废棉纱等,由公司联系有资质的废物处置公司专门进行转移和处理。

第4篇 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每三年进行评审和修订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和修订,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2、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由厂(车间)主管领导组织厂(车间)技术人员、班组长进行,由生产部门组织全面修订的审核工作,经分管副总批准后实施。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企业管理机构或体制发生重大调整时;

3、公司的活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时;

4、年度风险评审、合规性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制度缺陷时。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

1、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发生变化时;

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

3、有新、改、扩建项目时。

4、年度风险评审、合规性评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安全操作规程有缺陷时;

5、对制度性安排存在重大缺陷或与实际要求不相符时。

四、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定期修订,由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并监督制度的实施。修订过程,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

五、安全操作规程的日常性修订,由厂(车间)主管领导组织厂(车间)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进行,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安环部门对日常性修订进行技术指导。

第5篇 钢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 工人上岗前要进行岗位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工人进入车间,需按公司要求,劳保着装穿戴整齐。

2、 浇注回余斗必须干燥,倒渣时指挥天车使钢包不得过高,以防溅渣伤人。

3、 换滑板和拆砌钢包时,防止挤手、砸脚、人员掉落平台等事故发生,应注意周围人员及有关设备,防止碰伤事故。

4、 钢包要待天车放稳钢包后方可操作,当需摘钩时,必须将倾翻体放稳,操作人员远离倾翻体可能倒下的位置,如倾翻体不能很稳地挂入钩内,要设法固定倾翻体,防止其倒下伤人。

5、 空包调运前检查包沿、包壁、包底等位置外侧是否沾有冷钢或渣,要及时清理,防止钢渣落下伤人。

6、 水口清理烧氧时必须戴护目镜。

7、 注意天车碰撞液压缸悬挂,如发生碰撞,需检查碰撞情况,如有损坏,修好后方可使用。

8、 打锤时抡锤人与把钎人不能站在同一侧。

9、 插拔透气砖风管时,要防止摔伤,烫伤。

10、 更换上水口时,操作工要站稳,注意协调,防止碰伤及从平台上跌落。

11、 在车间行走时远离钢包运行路径,不得在天车吊下通过和停留。

12、 如非工作需要,远离煤气区域,进入煤气区域工作需两人以上并佩戴煤气报警仪。

13、 吊渣盆时要确认钢渣已经凝固,否则不能移动,同时保持渣盆干燥,严谨往渣盆内加水降温。

14、 倒渣盆时注意地面干燥,防止有积水或积雪,以免钢渣喷溅伤人。

15、 吊运物品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超载吊运,远离人员和重要设备;放置时平稳稳定。

16、 烧包时,认真执行钢包烘烤安全技术规程,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7、 开电动台车前,确认轨道畅通无阻,站在台车侧面,方准动车。

18、 使用风镐、风锤前,要确认接在风管道上,不得接入氧气管道上。

19、 及时清理工作现场区域卫生,做到物放有序,严防物品坠落伤人,不得堵塞人行工作通道。

20、 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串岗,严格执行公司“十不准”规定,骑车人员冰雪天厂内上下班期间要扶行慢行,严防滑摔受伤。

21、 加强生产安全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查找隐患,严防生产事故,同时做到“三不伤害”,在处理安全事故做到“四不放过”。

第6篇 重要岗位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0目 的

为规范设备、设施的操作程序,防止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和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此制度。

2.0职 责

2.1安全主任及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完善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

2.2工厂总监:负责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的批准和颁发。

3.0内容

3.1 制定操作规程

3.1.1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必须结合根据实际的工艺要求和操作方法进行制定;

3.1.2开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操作人员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检查(保养)、

试机;

3.1.3准备工作完成后,开机,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操作;

3.1.4工作完成后,停机,清理现场,并根据需要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

3.1.5当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3.2 修订操作规程

当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有发现存在缺陷时,由生产部门、安全主任对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进行完善和跟踪验证。

第7篇 工艺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二)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编制工艺技术指标变更通知单(包括安全注意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三)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便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准随意切断。

(四)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到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五)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六)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应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七)在工艺过程或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八)正常生产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检查并确认水、电、气符合生产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严格按配方的工艺要求投料。

(九)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

(十)生产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联络,严格按配方的工艺要求进行。

(十一)运行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运行,严禁强行运行。

(十二)正常停车按岗位操作规程执行,并严格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十二)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十三)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十四)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8篇 加油站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一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一、进入本站区域内的各类管道、容器装置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三、 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加油站负责办理,并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相应内容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包括清洗和转换),有加油站的站长和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共同确认、共同审批签字后有效。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必须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可燃物质浓度符合以下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氧含量在18%-21%,各种有毒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容度时,作业人员方可进入设备作业,达不到清洗或转换标准的受限空间,不准进入作业时。

五、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入前应由安全员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待应注意事项,并将已批准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监护人,以便于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安全锁有外部监护人掌握,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将作业人员救出。

六、设备外部的监护人员,事先要与内部作业人员确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绝对不许脱离岗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除施工单位指定监护人外,加油站安全员也要到现场检查和监护。

七、进入有动力的设备作业前,必须由电工联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告牌”,必要时加锁,钥匙有作业人随身携带。

八、不得进入正在运转或没有切断进出料口的设备作业。

九、在受限空间作业时,要打开设备的所有人孔和通风孔,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可采取风机通风。

十、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用12伏。在易燃易爆环境内作业的,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不准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良好绝缘。

十一、在受限空间对有毒有害物质作业时,必须戴防毒面具,只准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在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时,监护人必须保证导管口置于空气流通处,管子不能折叠堵塞。

十二、在受限空间作业,连续作业不能过长,一般情况下每作业一小时,须到外面空气流通处休息片刻,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时间应相对缩短。

十三、进行受限空间登高或动火等其他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对有毒、有腐蚀性设备进行作业时,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物品。

十五、封闭设备前必须由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双方当面封闭。

第二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设备检修是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检修现场应根据 gb——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8)、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9)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加油站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10)、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 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12)、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1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4)、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5)、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 间应设警示红灯。

(16)、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17)、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18)、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3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

⑵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口头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订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定作业指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

2、 站长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

3、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负责审批。

4、二级、三级高处作业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或在无平台、无护栏的罐、槽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审批。

6、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加油站留存。

五、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习惯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八、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九、高处作业现场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十、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伤、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较大或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绳,找一固定点系牢,防止坠落伤人,严禁将工具乱扔乱放。

十二、高处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第四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一、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其中吊装过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三、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四、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站长负责管理;

2、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编制吊装方案,制定切实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各项内容,由施工单位批准;

3、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站长批准;

4、不得私自涂改、变更作业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加油站各一份;

第9篇 电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电池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强化劳动保护用品在员工工作时的保护作用及维护员工利益,和职业卫生管理及操作规程。

2、职责

2.1制造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2.2各车间及相关环节为配合部门。

3、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方法

3.1 在册员工应每两年发放两套冬装和两套夏装工作服;

3.2 工作服发放规定:5月1日后发夏装,10月1日后发冬装。

3.3 每月1日按工序的需求发放劳保用品时,员工应签字,确定领用时间及数量。

3.4具体各工种发放劳保用品标准见附表。

3.5套板、卡盒、配板、入槽、取盒、烧焊工序每年发放布围裙两根,围裙佩带

时间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

3.6操作规程:

3.6.1生产员工在生产车间,从事工作时必须佩带劳保用品,在饮用食物时需先洗手,每天更换口罩、手套,车间内部检查时,第一次检查到未佩带劳保用品的、或未更换清洁的口罩、手套,指出纠正,给予批评,并上墙通报,第二次检查到未佩带者,给予考核5元/次并上墙通报。

3.6.2公司组织检查时,发现有员工未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按5元/人计算对车间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10篇 燃气站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 工作任务及内容

(1) 将燃气安全、不间断、稳定地供给用户。

(2) 经常对站区工艺管线、庭院及外线管网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查、维修,保证燃气供应设施的完好。

(3) 及时、迅速地排除用户,站区、管网出现的各类设备故障。

(4) 经常巡视燃气管线,及时发现管线上及闸门井、抽水井上有无违章建筑,并作处理。

(5) 定时排放抽水缸内积水。

(6) 配合完成物业公司下达的燃气施工项目。

(7) 建立客户维修登记卡,及时处理报修项目。

(8) 详细记录站内燃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并做维修记录。

2. 燃气站运行管理规定

(1) 运行人员职责

1) 熟悉燃气站工艺流程及外线管网走向。

2) 了解液化气储罐,蒸发器,烃泵等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3) 定时对站区设备运行进行安全巡视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4) 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消防水的使用,站区供电,照明设施的控制系统。

5)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6) 掌握常用维修工具的使用方法,能够从事常规设备保养和维修工作。

(2) 交接班制度

1) 每班结束前半小时以内为交接班时间。

2) 未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结束前,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交接班组织工作由上一班次和下一班次代班长负责。

3) 交接班时由两班次人员共同检查运行记录;设备状态,截门开关情况,储罐压力,温度,液位情况。

4) 上一班次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讲明,本班内发现处理了哪些问题,遗留问题,继续运行时应重点注意哪些部位。

5) 交接班人员认真检查现场后,双方代班长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6) 当班人员应完成本班任务。本班次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在本班内消除;如客观原因无法处理时应及时上报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7) 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在接班人员签字接班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接班人员负责。

8) 交接班记录必须书写工整,不得用铅笔填写,并妥善保存好,不得涂改,撕毁,并留档存查。

3. 燃气站岗位责任制

(1) 站长职能

1)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燃气法规,法令,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站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

2) 在保证日常生产的同时,负责解决日常发生的技术问题或向有关部门请示,并将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

3) 负责制定燃气站综合管理制度及设备保养规程并不断完善。

4) 根据工作计划,定出燃气站生产运行安全保证制度,职工教育的具体计划,并定期组织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实施的检查工作。

5)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奖励在本岗做出贡献的职工,纠正违反制度的现象。

(2) 燃气站运行人员的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城市燃气法规、法令,在主管领导带领下,负责燃气站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 根据用户用量变化,针对各季节温度的变化摸索总结出蒸发器工作的规律。

3) 做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记录,安全消防检查记录。

4) 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正确使用各种维修工具。

5) 定期巡视站内燃气管线,燃气设备,有无泄漏,定期排放抽水缸,检查阀门井有无泄漏燃气管线上有无违章建筑。

6) 负责进油等日常生产工作。

第11篇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本项目各技术岗位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行为,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设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本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分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两种形式,所有专业技术工种岗位和专业技术设备(包括特种作业设备)均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符合设备构造的工艺技术要求,符合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要求和本项目生产实际情况。

4、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性能、结构特点和施工现场工况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

5、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应由项目部安全科制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签发实施。

6、本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以安全技术交底的形式发放到相关作业人员手中,并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材料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测试。

7、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安全技术交底时将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施工队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由施工队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转发给相关操作人员,项目部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

8、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违者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与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第12篇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矿生产建设必须遵循的“三大规程”之一,是职工从事岗位作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为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贯彻、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从事矿井生产、生活的所有岗位工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由各分管领导组织本系统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所有岗位工种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核贯彻执行。(对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部分不再制定)

第2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现场条件,体现专业工种特点,具有指导性,便于规范化操作。

第3条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涵盖如下内容:

1、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2、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操作程序和标准;

3、岗位环节全过程控制,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4、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第4条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批准发布实施。

第5条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掌握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6条基层区队(车间)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培训形式可多样化,每半年组织一次考试。

第7条安全监察部门、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8条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提高职工素质、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期基础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否则,因操作规程编制、审核、贯彻执行不力的给予100~500 元的处罚,因无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十二篇)

为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所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一、修订时机1、当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其它单位的类似事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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