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搬运、装卸操作,保证在制品、半成品、成品转序、装卸、运送过程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本规程规定了搬运、装卸操作时应该遵循的程序、作业要求,以及所使用的工、器具;
2、本规程适用于生产转序、搬运工的装卸和搬运。
3、打包装时包装带要打纵、横两道,过长、过宽的产品要纵横各打两道,包装带横平竖直,松紧适度,以免箱体滑落。包装带要横平竖直,不能扭曲;要松紧适宜,太紧会因勒索导致产品变形,过松则起不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4、从车间往仓库搬运时,每车装运数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数量要求(详见附表),运送途中要有人扶持车上堆放的产品,以免倾覆。
5、装车前,应清扫干净车箱;装车时车下的人往上送货时,要轻轻地放在车箱上,车上要有人接转,放置时要轻搬轻放。要将重货放在下面,轻货放在上面;长件放在底部,短件放在上部,不能颠倒、混放。
6、搬运成品进仓时,必须按仓管员指定的位置与高度堆放整齐,不能随意、随处、超高堆放。不论是堆仓还是装车,堆码都不能过高,不能倾斜,以防止倾倒。
7、成品堆放时分清包装箱的上、下方向,箱体封口的一面朝上,不能颠倒堆码。
8、装车完毕,如果是长途运输,需加盖篷(苫)布并适度捆扎,防止松散碰撞、雨淋或暴晒。
9、搬卸退货物品时,要听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分类整齐堆放,不能随地散放,更不能因为是残/次品而丢掷抛扔;如果要在露天过夜,要加盖苫布,以防雨淋。
第2篇 汽车运输装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及运输车辆的运行、维修、保养和停放等过程的安全管理,依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1 运输、装卸民爆物品人员和车辆要求
1.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1.2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掌握所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质及应急措施,经所在地市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3从业人员应了解所运爆炸物品的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是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完好的防盗装置、烟火感应装置、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标志、卫星定位系统,冬季运输应配有防滑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5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的规定。
2.2 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2.3在爆炸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装卸作业区。
2.4 进人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不得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严禁吸烟;
d)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2.5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2.6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提示后车,防止追尾。
2.7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8 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1h应休息20min以上;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3 作业要求
3.1出车前
3.1.1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
3.1.2 运输爆炸品应使用厢式货车,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
3.1.3 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3.1.4 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3.1.5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装卸作业。
3.1.6运输过程中应携带有效的通讯工具,随车携带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3.1.7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装卸
3.2.1装卸过程中,押运员负责监装监卸。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带入装卸作业区。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
3.2.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装卸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时,应听从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3.2.3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况下,爆炸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同类爆炸物品配装必须符合同库贮存规定;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3.2.5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不应将车辆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否则,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装卸作业前应对照出库单,核对爆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3.2.7装卸作业时应轻装轻卸,谨慎操作,严禁超载。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高度适宜,装载平衡,不易坠落。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
3.2.8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2.9 装卸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不论危险品的包装形式如何,一律双手抱件进行,严禁手抓捆扎带和对爆炸物品翻滚、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3.2.10 装载时,应根据运输量确定合适的装载高度,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m。为用户配送雷管时,雷管分层装载不应超过二层。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试验品、送检样品)应装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险箱》的保险箱内运输。包装件内不满的爆破器材,在装运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空隙填满,避免运输时受振动碰撞。
3.2.12 装车完毕,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实,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并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完成交接。装卸完毕后要及时关门落锁,清扫干净作业现场。
3.3 运输
3.3.1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3.3.2 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许可以外的地点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
3.3.3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3.3.4 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3.3.5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3.3.6 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爆炸物品,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3.7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3.7.1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尽可能将爆炸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不能转移、隔离时,应组织人员疏散。施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扑救时禁止用沙土等物压盖,不得使用酸碱灭火剂。
3.3.7.2 运输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做好警戒、标志,并立即向公司汇报,由公司派专用车辆将产品倒运。倒运时应派专人做好警戒,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安全运达目的地。
3.3.8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3.9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在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3.3.10 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应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3.3.12 爆炸物品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4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5 委托外单位运输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认真查验其资质和安全状况,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并将有关资料留档备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车辆,不得交运民爆物品。
6 专用车辆的维护保养
6.1 专用车辆日常维护
每日出车前应对车辆制动器、转向器、灯光、雨刷、后视镜、轮胎、电瓶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应对车辆进行清理、洗刷,保持内外干净;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
6.2 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6.3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
6.4 对装有爆炸物品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7装卸运输任务完成后,将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区域。
8危险品运输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记录。
第3篇 码头装卸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印尼青山工业园区码头员工安全通则》所规定的操作、高处作业及自身防护安全确认制。
2作业前,应知货物质量、重心和套扣位置,并确认解梆,吊具系扣连接正确,与邻边货物有无接触、挤压或碰撞的可能;不可使用有缺陷的工器具,且每2小时检查一次工器具的使用情况;起吊笨重、长大货物,其上升不宜过高,谨防游荡滑落,禁止用手关下掏拉吊具,谨防吊具弹出伤人。
3舱内做关时,应选择恰当安全位置,不可在关路、关下、死角等危险处作业,并注意关内动向,主动避让关内吊物,起重吊臂下严禁站人或作业。
4卸船作业时须分系分层卸货,挂钩时手不得放在钩头下面,上下船舱时手要抓牢扶梯、脚要踩实;快口、直角、易滑货物应有衬垫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圆形货物横堆时须用木头或其他物品塞住,谨防滑动。
5舱内稳关要等货物松到人的胸部以下方可上前稳关,且站位应在关路两侧;摘挂钩时,应与起重司机及指挥手协调配合,站位应避开关路方向,空钩头不得随手乱抛,谨防钩头扎手。
6货物上行走,应注意脚下空档,头、手不得伸进货物空档狭逢间,谨防踏空坠落、货物挤压伤人。
7舱内配合机械清舱作业时,应主动避让,谨防机械伤人;禁止同一舱内既用抓斗,又用机械及人力同时作业;高处作业须佩挂安全带。
第4篇 卸车台装卸槽车操作规程
一、 熟练掌握工艺流程、设备结构、原理及调压系统性质。
二、 调压区域(卸车台及调压间)杜绝一切明火,严禁开对讲机、手机等易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严禁穿带钉鞋,以免产生静电。
三、 当槽车内气体压力低于7公斤时,需更换槽车时,先关闭槽车出口阀,再关闭卸车台手操阀,打开放散阀,将管段内余气放散,当放散压力降到零时,卸下高压对接软管,并放在安全清洁的位置,关闭放散阀,拆下接地电缆。注意严禁带压拆卸。
四、 槽车进站后,先负责指挥槽车停靠所需位置,接好防静电接地线。
五、 检查槽车各阀门开关情况,检查槽车高压接口,高压软管接口处是否有损坏。
六、 捋直高压软管接口,对接后检查是否牢固,保持槽车与高压管道的距离、角度合适,使高压软管衬垫支撑平稳。
七、 检查卸车台手操阀、放散阀、旁通阀,确保其处于关闭状态。然后缓开槽车出口阀,观察压力表变化。检查无误后,再缓开手操阀并观察压力表变化。卸气时应逐个车进行,如用气量较大时,可适当开启并联供气。
八、 在输气时密切注意各级阀门状态,保持循环水温60℃-75℃。
九、 要严格按设计压力运行,对调压系统每半小时巡查一次,应依据调度指挥进行调压平稳供气。
十、 槽车输气系统、调压装置严禁跑、冒、滴、漏,发现及时处理,严禁高压设备带电作业,以保证安全运行。
第5篇 原材料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工在装卸时必须服从现场指挥,按标准装卸。
2装原材料时应分层分批整齐平稳堆放在场地、料架、车辆上。
3卸原材料时,应由上而下,一层一层向下卸,严禁中间抽空或先卸一面。
4现场指挥和核算工应与车辆、料架及其它物品保持一定的距离,装卸工在装卸过程中应正面朝向工作方向。
5装卸工严禁站在或坐在行驶的平板车上。
6装卸原材料时严禁用身体任何部位支撑或推住将要倒下的货物。
第6篇 装卸钢瓶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汽车停稳后再打开后槽档板,待人离开后,车缓慢靠近瓶台,防止挤伤。
第二条 装卸时可斜立滚动,不得拖拉或卧放滚动。
第三条 装好后,通知司机稍移开平台,人不得随车移动。
第四条 车移开停稳后,关好后槽挡板。
第五条检查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第7篇 气瓶储存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氧气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或同车装卸。好、坏、空、重(满)瓶应分别存放。
2、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
3、气瓶竖放时,应给予固定;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超过五层,以防滚动。
4、佩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5、气瓶吊装时,必须采用防滑落的专用器具。
6、气瓶装车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准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竖放时,车厢栏板应超出瓶高的三分之二。
7、沾染油脂的运输车辆,不准装运氧气瓶。
8、氧气瓶严禁与氢气瓶、氮气瓶等混装。
第8篇 装卸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 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穿容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2.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应按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 根据装载货物理化性质,穿着合适的防护用品;
4. 检查应急处理措施及器具是否到位;
5. 作业前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相符;
6. 确认车辆内无火种、氧化剂、自燃物品、强碱等残留物质;
7. 认真核对货物名称后,按车辆核载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地,严禁超载;
8. 装卸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9. 装卸完毕后,对数量进行确认;
10. 接受客户相关储运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客户相关托运产品性能及应急处理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9篇 装卸工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库区装卸:
1、严格遵守化工厂的各项安全规定。装卸袋装原料及有挥发性液体、易燃易爆、有毒、酸、碱类物料时,员工工装穿戴整齐、手套、鞋帽、口罩等防护用品佩戴好。严禁穿钉鞋、穿戴化纤类衣物,携带打火机等。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
3、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
4、人工搬运、装卸物件应视物件轻重配备人员。杠棒、跳板、绳索等工具必须完好可靠。多人搬运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保持一定间隔,一律顺肩,步调一致。
5、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适当。对易滑动件要用木块垫塞。不准将物件堆放在安全道内。
6、用机动车辆搬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要有可靠措施和明显标志。
7、装车时,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车辆行驶时不准站在物件和前栏板之间。车未停妥不准上下。
8、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不准吸烟。车厢内不准坐人。
9、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
二、罐区装卸:
1、卸料前,先将装卸台周围清理干净。
2、员工工装穿戴整齐、手套、鞋帽、口罩等防护用品佩戴好。严禁穿钉鞋、穿戴化纤类衣物,携带打火机等。
3、遵守化工厂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卸车前一定等料车停稳熄火后,方可操作。
4、卸料时要认真检查所用卸料泵运转是否正常,应完好可靠。卸料管道阀门是否开关到位。
5、检查无误,一人在装卸台处,一人在卸料泵处操作泵,一人在储罐旁。放料速度必须缓慢。
6、放料时,注意各储罐的液位,当液位达到额定值时,迅速切换阀门,卸至另一储罐。
7、当储罐内的液体均满罐时(还有余料未卸完),应将事先准备的空铁桶整齐摆放至装卸台附近,并检查桶状态。将剩余的料放至桶内。
8、卸料完毕,关闭各阀、泵。清理卸料台、清理工具并放回原处。
第10篇 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搬运、装卸操作,保证在制品、半成品、成品转序、装卸、运送过程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本规程规定了搬运、装卸操作时应该遵循的程序、作业要求,以及所使用的工、器具;
2、本规程适用于生产转序、搬运工的装卸和搬运。
3、打包装时包装带要打纵、横两道,过长、过宽的产品要纵横各打两道,包装带横平竖直,松紧适度,以免箱体滑落。包装带要横平竖直,不能扭曲;要松紧适宜,太紧会因勒索导致产品变形,过松则起不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4、从车间往仓库搬运时,每车装运数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数量要求(详见附表),运送途中要有人扶持车上堆放的产品,以免倾覆。
5、装车前,应清扫干净车箱;装车时车下的人往上送货时,要轻轻地放在车箱上,车上要有人接转,放置时要轻搬轻放。要将重货放在下面,轻货放在上面;长件放在底部,短件放在上部,不能颠倒、混放。
6、搬运成品进仓时,必须按仓管员指定的位置与高度堆放整齐,不能随意、随处、超高堆放。不论是堆仓还是装车,堆码都不能过高,不能倾斜,以防止倾倒。
7、成品堆放时分清包装箱的上、下方向,箱体封口的一面朝上,不能颠倒堆码。
8、装车完毕,如果是长途运输,需加盖篷(苫)布并适度捆扎,防止松散碰撞、雨淋或暴晒。
9、搬卸退货物品时,要听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分类整齐堆放,不能随地散放,更不能因为是残/次品而丢掷抛扔;如果要在露天过夜,要加盖苫布,以防雨淋。
第11篇 装卸机械电气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认真遵守《电力作业》篇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检修前:
1、检查工属具是否完好、测量仪器和绝缘工具是否灵敏可靠。
2、向司机或有关人员了解故障详细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掌握当前设备状态。
3、通知当班值班长和司机,经允许后方可进行检修。
4、要按规定做好停电、验电、封地、挂牌、设护栏等安全措施。
第三条检修高压设备或临近设备的高压导电部分与检修人员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要将高压设备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四条因检修需要撤除安全保护设施、解除安全保护功能的,检修中要有保证安全临时措施,检修后要恢复原有状态和功能。
第五条跨单位维修要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停送电,并要由熟悉设备情况的电工陪同维修。
第六条夜间检修要有足够的照明,在照明死角工作必须采取补充照明方法,严禁在昏暗环境中摸索检修。
第七条严禁雨天带电检修露天的电气设备。在除尘水喷洒范围内检修时,严禁喷洒除尘水。
第八条检修控制回路,一般不得带电检修。如确需带电检修时,要将主回路断电,防止误动机。
第九条低压带电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等工具。工作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进行,并戴好绝缘手套。
第十条检修自动控制的设备,要防止误动作,设备机械部分回转行走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
第十一条检修复杂电气线路,拆线时要作好标记,以免接线时发生混乱,如不能解决故障,要及时恢复原样,并在交接班时交代清楚。
第十二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原设计线路、不得随意甩开设备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继电器整定值。经审批的对原设计的改动,必须做好记录,并标注在图纸上,以防引起混乱。
第十三条遇有交叉作业,相关各方要落实安全互保措施。
第十四条需要流动机械配合的检修作业,要有专人指挥车辆。吊装作业要由有操作证的人员指挥,其他人员站位要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检修后的调试要由岗位司机或熟悉设备状况的人员配合进行,调试前,要确认设备运转、行走、回转范围内无人,设备本身机械状况正常。
第12篇 汽车运输、装卸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为加强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及运输车辆的运行、维修、保养和停放等过程的安全管理,依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1 运输、装卸民爆物品人员和车辆要求
1.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1.2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掌握所运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质及应急措施,经所在地市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3从业人员应了解所运爆炸物品的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是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2005)。
1.5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完好的防盗装置、烟火感应装置、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标志、卫星定位系统,冬季运输应配有防滑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5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的规定。
2.2 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2.3在爆炸物品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装卸作业区。
2.4 进人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
a)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b)不得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c)严禁吸烟;
d)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2.5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2.6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提示后车,防止追尾。
2.7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8 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1h应休息20min以上;24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3 作业要求
3.1出车前
3.1.1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
3.1.2 运输爆炸品应使用厢式货车,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
3.1.3 厢式货车的车厢内不得有酸、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3.1.4 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3.1.5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对爆炸品的运输、装卸作业。
3.1.6运输过程中应携带有效的通讯工具,随车携带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3.1.7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装卸
3.2.1装卸过程中,押运员负责监装监卸。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带入装卸作业区。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
3.2.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装卸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时,应听从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3.2.3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任何情况下,爆炸物品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同类爆炸物品配装必须符合同库贮存规定;两车不得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3.2.5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不应将车辆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否则,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装卸作业前应对照出库单,核对爆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货物的安全标签、标识、标志等与运单不符或包装破损、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货物应拒绝装车。
3.2.7装卸作业时应轻装轻卸,谨慎操作,严禁超载。同时应做到堆码整齐,紧凑牢靠,易于点数; 高度适宜,装载平衡,不易坠落。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
3.2.8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2.9 装卸操作时,应轻拿轻放,不论危险品的包装形式如何,一律双手抱件进行,严禁手抓捆扎带和对爆炸物品翻滚、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3.2.10 装载时,应根据运输量确定合适的装载高度,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m。为用户配送雷管时,雷管分层装载不应超过二层。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试验品、送检样品)应装在符合gb2702《爆炸品保险箱》的保险箱内运输。包装件内不满的爆破器材,在装运前,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空隙填满,避免运输时受振动碰撞。
3.2.12 装车完毕,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货物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实,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并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完成交接。装卸完毕后要及时关门落锁,清扫干净作业现场。
3.3 运输
3.3.1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3.3.2 应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所指定的时间、路线等行驶。装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许可以外的地点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
3.3.3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3.3.4 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
3.3.5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3.3.6 运输爆炸物品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爆炸物品,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3.7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3.7.1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时,应尽可能将爆炸品转移到危害最小的区域或进行有效隔离。不能转移、隔离时,应组织人员疏散。施救人员应戴防毒面具。扑救时禁止用沙土等物压盖,不得使用酸碱灭火剂。
3.3.7.2 运输途中如发生车辆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做好警戒、标志,并立即向公司汇报,由公司派专用车辆将产品倒运。倒运时应派专人做好警戒,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安全运达目的地。
3.3.8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3.9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在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爆炸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3.3.10 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应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3.3.12 爆炸物品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4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5 委托外单位运输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认真查验其资质和安全状况,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并将有关资料留档备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车辆,不得交运民爆物品。
6 专用车辆的维护保养
6.1 专用车辆日常维护
每日出车前应对车辆制动器、转向器、灯光、雨刷、后视镜、轮胎、电瓶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应对车辆进行清理、洗刷,保持内外干净;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
6.2 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6.3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
6.4 对装有爆炸物品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7装卸运输任务完成后,将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停放在专用停车区域。
8危险品运输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