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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二(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5

煤矿安全规程二

第1篇 煤矿安全规程二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

第三节 粉尘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2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五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六百四十七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节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条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六百五十三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百五十六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五十八条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九条 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第六百六十条 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压器除外)。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六十二条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二)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三)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不应设在塌陷区。

(五)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条 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的规程、规则。

第六百六十四条 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亭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无人值班的变电亭(移动变电站)的门应加锁。亭(站)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采场变电亭、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条 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六条 采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条 采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第六百六十八条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条 架空线下不应堆置岩石、矿石、枕木、钢轨或其他材料;特殊情况下,堆放的物料最高点至架空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台阶上架空配电线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条 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离,在有最大风偏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10kv时,水平距离≥2m。

(二)10kv<线路电压≤110kv时,水平距离≥4m。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在采场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设橡套电缆。

第六百七十五条 橡套电缆接头必须进行绝缘强度检验。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的接头还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条 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接应用套管夹紧或用焊锡接头。接头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触电阻不得大于800μω。

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可缠绕在卷筒(盘)上,卷筒(盘)的结构设计和缠绕电缆载流量的计算及橡套电缆移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规定。

第四节 电力牵引

第六百七十八条 接触线距铁路轨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触线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终点应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触线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终点应保持4300~4700mm。

为保证正接触网规定的高度和张力,应装设自动调整装置。

进入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内,接触网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受电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条 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信号外线和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网不得大于3m,旁接触网不得大于1.5m。照明灯具必须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第六百八十条 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条 接触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管线等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条 接触网线路因故障停电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八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杆(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结构支撑,以及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结构物均应接地,接地线接在轨道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应通过火花间隙接在轨道上。

所有的接地线的接点,均应设在便于检查的地点。

第六百八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端连接处(轨缝)电阻应不超过3m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二)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200m要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等效电阻的导线;多条线路平行敷设时,每隔400m互相连接1次。

(三)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后线路的电阻应与同长度的、断面为50mm2的铜电线电阻值相等;用扁钢材连接时,截面不应小于60×6mm2。

(四)设有轨道电路的铁路站场和区段,用轨道作信号电流回路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牵引电流不影响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条 油库、爆炸材料库等严防火花区的轨道和非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严禁用作电流回路。

用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与不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之间必须绝缘,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在受电弓未脱开之前,严禁人员进入高压室或爬到电机车顶盖的出口。

电机车应有闭锁装置。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查和维修电机车作业应在车库或专用线上进行。检查维修电机车顶盖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使接触网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及卸载作业地点,必须安装灯光信号或警戒牌。在道口两面应安装限界门,其高度应比接触网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条 在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栈桥上,应设置安全护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线两边长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条 区间接触线与加强导线,在区间每隔200~250m应连接1条 不得小于接触线截面积的连接线。在接触线分界处两侧应设连接线。

第六百九十一条 接触网防雷电装置地线应接在单轨道电路回流钢轨上,或接在双轨道电路轭流变压器中性点上。

第六百九十二条 接触网每隔700~800m设置1处回流线。所有的变(配)电所接触网的回流线应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线故障烧损设备。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条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第六百九十四条 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每隔6个月或在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1次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开关,每年至少检验、调整1次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百九十五条 采场应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部分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有关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站)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验检查,设人值班的变电所(站),必须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九十七条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九十八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九十九条 接触网在下列地点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

(一)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与接触网连接处。

(二)机车库进口处。

(三)平硐口。

(四)电机车运输线路上每个独立区段内。

(五)雷电活动强烈地区,采场的接触网与分支线的连接处、高压电气设备与架空线连接处。

防雷电装置宜采用角型放电间隙,接地线应接在钢轨上。

第七百条 露天煤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爆炸材料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试验检查1次。

第七百零一条 与接触网直接连接的电动机和整流装置,应有过负荷、过流、过压、短路等保护装置。

第七百零二条 变电所(站)的输配电线及电气设备上的接地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排土场可设1组。主接地极应设在运输线路附近或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的接地线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条 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第七百零五条 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第七百零六条 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应设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二)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第七百零七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第七百零八条 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所有接地线与电气设备、仪器外壳的连接以及与接地极的连接,应当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连接。

第七百零九条 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检查爆破区内的接地装置。

第七百一十条 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采场和排土场的接地网,每年至少测量1次接地网的总电阻值。

第3篇 煤矿安全规程全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编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 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

第4篇 非煤矿山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自觉遵守监理法则,严格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驾驶员要按安全行车守则进行操作。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民警和交通人员的指挥、检查,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行车时,必须携带驾驶和行车执照,严禁无照开车,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3)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4)禁止酒后开车。

(5)驾车时禁止吸烟、饮食和谈笑,精力要集中。

2、驾驶员睡眠不足、精神不振、有病时禁止开车。

3、严禁倒车时放空档,或用倒档发动车。

4、卡车拉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无载客执照的司机带人,驾驶室不准超员坐人。

(2)用于拉人的车箱板不得损坏,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否则不准带人。

(3)严禁客货混装,随车装卸人员不得超过5人,专用乘人的车禁止带货。

(4)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

(5)中途上下人员时,司机与上下人要密切联系,确认人员上下完后方可开车。

5、矿区内行驶速度每小时不准超过30公里。停车场内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进出厂(矿)门、车间、仓库和上洗车台时,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

6、行驶中要密切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动态,不得超速行驶。拐弯交岔口、倒车、狭路、人员稠密处不准超车,并要慢行和鸣喇叭,随时做好刹车准备。

7、行车时要保持中速,不准高速行驶,要“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克服麻痹思想。

8、在行驶中要注意给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路,上坡禁止弯曲行驶,下坡禁止熄火空档滑行。

9、载运超长、超高和重载物件时,要有特殊标志。

10、车拖车时,须用拖车杠或采用不短于8米的钢丝绳拖车,前后车必须密切配合,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每小时。

11、载运有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严禁乘人,不准在人烟稠密和重要交叉口及危险区域停放车辆。运输爆破器材时,要按“汽车运输爆破材料”的规定办。

12、汽车加油时,严禁吸烟,禁止用汽油清洗汽车引擎。

13、冰雪天行车必须带防滑链。

14、工作时间不准带自己的亲属和小孩随车游逛。

15、油罐车必须装有灭火器、防火罩、接地线链,严禁烟火。

16、起步要四看:看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看仪表是否正常;看有无车辆超车;看乘客是否坐好或站好,车门是否关好。

第5篇 煤矿集控室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全厂的工艺流程,基本了解设备的构造,设备的基本布置。

二、熟悉掌握本控制系统的控制、操作原理。

三、熟悉本班人员的到岗情况及岗位安排情况。

四、起车前:

1、及时联系,全面了解全厂设备的检修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报警,各岗位操作人员是否允许起车;

2、询问上班操作员有关设备运转情况和遗留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工长汇报;

3、查询介质桶是否放底流、是否需要鼓风搅拌,作好起车准备;

4、了解各煤仓、矸石仓的存量情况,将各皮带称起始读数记录;;

5、根据值班经理的安排选择合适的工艺流程;

6、了解介质及药剂情况;

7、与相关人员联系,掌握浓缩池的煤泥量,参考确定入洗量及采取相应措施;

8、将所有的自动加水阀设置为自动状态;

9、与所有到岗人员联系使流程内的设备处在待机状态;

10、起车准备就绪后,通知值班工长,联系起车,打开筛上的喷水阀。

五、起车中

1、将操作画面打至集中连锁位置;

2、起车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即将启动设备的状态,如有情况要及时与岗位工及有关人员联系处理,注意大型机电设备的电流值,如有异常不可强行启动运转;

六、运行中

1、注意观察原煤皮带及精煤皮带的煤量;

2、观察各桶的桶位,尽量不要使补加水开启程度大,以免影响原煤水冲溜槽的压力;

3、通知值班工长保证密封水箱水位;

4、观察矸石仓及块精煤仓的仓位,采取措施避免仓满影响生产;

5、和矿调度及煤楼集控室联系精煤灌仓方式,末精煤仓如需装车,将706皮带和给煤机的控制方式打至就地和连锁;

6、观察各种返回报警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7、系统空转时降低重介旋流器入料压力;

8、认真填好运行班志及记录。

七、停车

通知各岗位准备停车,将合格介质桶位调至合适位置,按顺序煤流:原煤、模块、煤泥系统、精煤上仓集中停机。

停车检修过程中,如需集控室开启设备必需确认现场人员已做好准备。

第6篇 煤矿瓦斯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

1.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2.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3.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4.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 %时,能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5.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

7.在领取瓦检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领取一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和螺栓。

8.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

(1)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位,基线对零;

(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 ~7 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

(3)在检测地点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甲烷浓度;再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甲烷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9.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规程火区观测工第10 、11 条执行。

10.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

(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① 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②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 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③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 米处);

④ 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 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⑤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①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②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③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 米以内的风流;

④局部高冒区域。

(3)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采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

(5)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各硐室内进行;

(6)设置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采煤机、掘进机、移动变电所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以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 米范围内的巷道内进行;

(7)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①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 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②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 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11.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和顺序是

(1)瓦斯检查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2)循环检查瓦斯的顺序和有关规定如下

①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尾巷栅栏处等为一次循环检查;

②双巷掘进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检查员检查时,一次循环检查瓦斯应从进风侧掘进而开始到回风侧掘进面;

③循环检查中,应在采掘工作面上、下次检查的间隔时间里确定无人工作区或其他检查点的检查时间;

④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3 次的,其相隔时间不允许过大或过小,每班检查2 次的,其相隔时间要求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12.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填写瓦斯记录手册、黑板牌,并随时向调度站汇报。

13.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积聚瓦斯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 %的情况下,可按照制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的瓦斯浓度超过3 %时,应报请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并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4.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的吊挂位置,对于回采工作面应挂在进、回风巷的顶板良好处,有尾巷的挂在栅栏处;对于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已采区、火区密闭墙、盲巷、硐室等应挂在顶板良好的栅栏处。

15.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斯检查员姓名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应随着检查点位置的变化而及时移动。

16.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和监测值班员。

17.每个地区的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发现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方面中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

18.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机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

(1)检查采煤机前后20 米内,距煤壁30 厘米、距顶板20 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2 %或采煤机前后20 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 %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30 厘米、距顶板20 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2 %时,应停止采煤机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机的电动机附近20 米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 %或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20.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21.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22.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处,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全长风流、局部高冒处、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发现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23.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放炮。

24.检查瓦斯时,应按照以下操作顺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测地点,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切忌超越检查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洞内检查时,应由救护队员进行。

25.携带的瓦斯检定器要妥善保护好,不准碰撞损坏、丢失及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上井后交检修人员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瓦斯检定器不得个人保存,上井后应交仪器房保管。

26.排放局部积聚的瓦斯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回风系统中的人员全部撤入进风,切断电源。

第7篇 煤矿防突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防突工应由在突出矿井从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过防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防突工应熟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内容、负责有关参数的测定、掌握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要求以及收集与整理突出资料等。

3.入井前,必须对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以满足测试要求。

4.将电源送到工作面作业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和防爆检查。

5.测试前,应明确记录负责人、参数测定负责人,以保证测试结果准确可靠。

6.使用wtc瓦斯突出预测仪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指标k1值和钻粉量时的操作

(1)测试前的准备工作按说明书要求将仪器充足电、并试操作一遍,确认无问题后,才准带仪器下井工作;到达现场后,仪器放置要平稳,人员分工明确。

(2)具体操作如下

①接通电源,预热约10分钟,并将仪器调零;

②向仪器内输入本矿k1值和sma*(钻屑量)的临界指标数据,或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输入其上下限临界值;

③在煤层内选择好钻孔位置,用电煤钻打眼,钻孔孔径42毫米,打钻速度控制在1米/分左右。按要求每钻进一定深度测定k1值和钻粉量;

④测定时,用1~3毫米的筛子筛取煤样,将筛好的煤样倒入煤样罐,盖好罐盖,打开盖上排气开关,同时记录时间。1~2分钟后,扭紧排气开关,同时按下采样键,仪器即进入自动测量阶段;

⑤5分钟后,输入取样时间数据,按监控键,再输入钻孔长度数据,再按监控键,则仪器计算并显示k1值。然后倒掉煤样,再进行下一个煤样的测定;

⑥全部煤样的k1值测完后,按预报键,输入sma*值,再按监控键,仪器将自动显示突出危险性等级;

⑦井下全部煤样(不超过25个煤样)测完后,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关机;

⑧仪器带上井后,在断电的情况下,将微型打印机和wtc仪器联接好,接通电源,按仪器上的打印键,打印机将自动打印出全部测试数据和预测结果。

(3)操作时注意事项有

①应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动wtc仪器的满度电位器,不能随意打开主机盖;

②仪器长期不用时(10天以上),必须每10天充一次电;

③必须对每次测定结果作系统整理、分析,并将测定结果及时送交领导审阅。应注意观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质构造区煤层的地质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加以素描;

④操作人员在井下工作时应携带自救器,做好自主保安。

7.测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应根据煤体结构确定钻孔具体位置,并严格按设计方位布置钻孔,做到钻进速度均匀,按测定要求排出煤屑;

(2)测定时,应每施工1米测定一次数据。从开钻起,每取出1米段的钻屑量后,立即拔出钻杆,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分钟内读取该米段的瓦斯涌出初速度;

(3)测定时,记时与读数必须准确。当瓦斯涌出初速度较慢时,测定时间一般为3~5分钟;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较快时,其测定时间不应小于10分钟;

(4)收集钻屑量的同时,将温度计放入煤屑内测定该米段的煤屑温度;

(5)具体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测定钻屑量时,应做到每米段推、拉钻杆的次数基本相同,以减小测试误差;

②施工中,随时观测煤壁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如突出、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③作业地点应挂一台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有关规定时,才能工作。

8.在任何防突措施实施前,防突工必须掌握防突措施的要求,熟悉施工作业规程,掌握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

9.防突工应经常下井检查施工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检查现场防突措施的执行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0.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领导汇报。

11.采用远距离放炮时,远距离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放炮时,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急救袋或自救器;放炮3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12.突出的煤应及时清理,以防煤炭自燃引起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按防止再次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进行。

13.对突出的孔洞,应充填接顶,并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孔洞,以防止自然发火。

14.进入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佩戴隔离式自救器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15.每次突出发生后,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作好详细记录、收集有关资料

(1)记录突出时间、突出地点、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称、支护情况、煤层特征、地质构造及邻近层开采情况等;

(2)调查突出前的预兆、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的过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坏情况等,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3)调查突出前瓦斯压力大小、正常时瓦斯浓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况,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绘制突出地点通风系统示意图、突出处煤层剖面图及煤岩柱状图;

(5)调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图,向有关领导汇报;

(6)填写突出记录卡。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有主要尺寸;

(7)强度大于500吨的突出,必须填写专题调查报告。

16.为了做好防突日常管理工作,应建立“四图版、四台帐、和一卡片”

(1)四图板即瓦斯地质图版、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动态图版、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关系图版、现场防突施工图版;

(2)四台帐即突出煤层实际考察的基本参数台帐、煤柱台帐、瓦斯抽放台帐、防突设备仪表使用及完好台帐;

(3)一卡片即发生突出后的煤与瓦斯突出卡片。

17.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整理,为系统总结提供素材。

第8篇 非煤矿放矿工安全操作规程

1、在放矿前首先检查好放矿漏斗结构是否牢固,溜井口周围和格筛是否有损坏,工作地点周围顶邦的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作业。

2、矿房漏斗放矿要遵守下列规定:

(1)放漏斗前采场有人一定要联系好,放矿车数一定要记清,采场发生悬空必须立即汇报车间,不处理好悬空,禁止在漏斗上下作业,漏斗卡塞悬空必须处理好。

(2)放矿时人要站在漏斗的两边,时刻注意滚石伤人,撬大块要选好位置,撬棍要灵活掌握,严禁撬棍棍尾对准胸部和头部,矿石下来要迅速抽出撬棍,人躲开,避免撬棍和落石伤人。

(3)漏斗堵塞须用炸药时,在漏斗两旁观察好再进行,禁止爬进漏斗去作业,堵塞高度超过5米,必须用土火箭处理。

(4)放矿时禁止任何人在漏斗的对面通过和停留,手不准扶矿车边,脚不要踏在矿车上。

(5)充填法溜矿井不准放空,班班保持溜矿井装满。

3、溜井放矿要遵守下列规定:

(1)要正确地发出信号指挥电机车倒车和拉车,操作闸门要灵活。

(2)在处理漏斗堵塞时,要遵守第2项有关规定。

(3)在检查修理漏斗和不放矿时要挂钩,电动闸门要切断电源,风动闸门要闭好风门。

(4)人力推车和向溜井翻矿要遵守扒装运输工安全操作规程5、6项规定。

(5)放矿漏斗处,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9篇 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规程

为了不断巩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成果,大力开展“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矿井建设活动,不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全面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印发〈关于2023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煤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细则

1、工作面及煤壁机道

(1)支架架间喷雾安设成一条直线,在支架前梁左上方位置。

(2)液压支架的直线偏差不得超过±50mm,中心距偏差不超过±100mm;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支架垂直于顶底板,最大偏差不超过±5°)。

(3)工作面做到“四无”,即支架管路无漏液,液压件无漏液、无窜液、无自动卸载。

(4)工作面做到“六净”,即架间、架内、架前、工作面两端头、

电缆槽浮煤清理净,浮尘冲刷净。

(5)煤壁平直并与顶底板垂直,实现机道顶板无伞檐。伞檐长度<1m时,伞檐最突出部分≤250mm,伞檐长度≥1m时,伞檐最突出部分≤200mm。

(6)工作面必须根据煤层倾角和赋存情况予以调斜,保证支架、

溜子不上窜下滑。

(7)机道内不得有矸石、杂物,溜子平直。

2、端头支护

(1)工作面端头采用过渡支架支护,过渡支架布置为机头3架(1#~3#)、机尾3架(123#~125#)。在上端头切眼处打两道π型梁,π型梁支护方式为一梁三柱,柱距为1.5m,π型梁长度为3.6m,第一道π型梁距离125#支架200mm,π型梁应相切采帮线,第二道π型梁相距第一道π型梁300mm,两道π型梁迈步前行,步距为800mm。切顶线处打一排戴帽单体,起切顶和加强支护作用,切顶单体柱距0.5m,切顶线单体以750~800山势打成戗柱,做到迎山有力。

(2)工作面下端头也采用π型梁支设,在下端头切眼处打两道π型梁,第一道π型梁距离1#支架300mm,π型梁应平齐采帮线,第二道π型梁相距第一道π型梁600mm,两道π型梁迈步前行,步距为800mm。切顶线处打一排戴帽单体,起切顶和加强支护作用,切顶单体柱距0.5m,切顶线单体以750~800山势打成戗柱,做到迎山有力。

3、超前支护

(1)上、下顺槽各超前煤帮25m使用单体支柱沿顺槽布置两排。支柱间距1.0m,单体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11.5mpa.

(2)超前支护不小于20米,直线偏差<±100mm。出口高度不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两道片帮时,必须采取防片帮措施,用金属网护帮,用木料腰实帮。

(3)超前支柱初撑力压强≥11.5mpa,支柱必须使用防倒链且用硬链接固定;支柱钻底量≤100mm,否则必须穿铁鞋且将铁鞋上表面露出,铁鞋链挂勾挂在支柱手把上。

(4)密集排支柱必须打双排支柱,老塘侧为支撑柱,煤壁侧为戗柱,柱距不大于300mm,并挂好防倒链。密集排切顶线与工作面液压切顶线支架保持一致。

4、两巷文明生产

(1)工作面两巷及卫生区域内都必须进行挂牌管理,各类宣传管理牌板要整齐划一、悬挂统一、新颖耐用。

(2)巷道底板平整、干净,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巷道内杜绝使用铁丝吊挂、捆绑设备,巷道内杜绝直径大于30mm的矸石、煤块。两巷无杂物,无压车,水沟清挖彻底,安全硐、绞车窝、皮带底无浮煤、杂物;

(3)电缆、防尘管路在巷道两侧实现一条线吊挂,管线上不得有浮尘积聚,且不得放其他物品。电缆吊挂必须使用标准电缆勾吊挂,小线挂小勾,大线挂大勾,杜绝铁丝吊挂现象,做到平直、整齐、标准,与巷道坡度一致;锚喷巷道必须打标准吊挂眼,眼距不大于1.5m;过巷处采用专用电缆勾,吊挂整齐、美观

(4)巷道低洼处要设置水仓,并设有栅栏,挂警示牌及管理牌;

水泵要吊挂管理,不能沉于淤泥之中。

(5)风水管路要在无锈蚀、无喷浆料的情况下分别刷绿、蓝颜色的漆,且由里向外按节用白漆印顺序号,字体大小要统一规格,字要面向人行道侧,两路及以上管路的字要在同一铅垂线上。

(6)所有刷漆设备要求表面光洁,无漆瘤及薄厚不匀处,不同颜色的漆交汇处要与规定界面在同一横截面上,不准参差不齐。

(7)巷道安全硐及绞车窝内卫生清洁,无杂物、无卧铺。

5、物料定置管理

(1)物料集中码放时的原则是:从多到少,从大到小,由长到短,从高到低依次分类码放,四面见线(或三面见线),各种材料要有专用材料架码放,做到所有材料备件上架入箱,严禁就地码放材料备件。

(2)物料码放要在避开淋水顶板完好处,综机配件齿轮、轴承对口等处要全面抹黄油防止锈蚀,各类液压管件头要封堵严密,防止脏、杂物进入,沿一头摆放整齐,单体支柱要封堵。

(3)支护材料、备品配件要分类整齐码放,四面见线(或三面见线),距道不小于500mm,无道处要留有1m以上的人行道,支柱、工字钢、轨道、钢管、方木等较重物品码放高度不高于1.2m,小料等较轻物品码放高度不高于1.5m;要求所有的物料全部上架码放,各种材料备件架要间距一致、横竖成线。

(4)物料、备品配件要挂牌管理,牌板要统一,牌板上要标明物料名称、型号、数量、单价、负责人,物料的数量要与牌板所标明的数量相符。

5、乳化液泵站

(1)设置在工作面运输顺槽轨道组合列车上;

(2)确保泵站及管路系统无漏、窜液现象,泵压达到标准要求(≥30mpa);

(3)液箱进、回液口要设置防尘盖,避免煤及矸石落入液箱,每月要清洗一次。管路要悬挂整齐,不得盘圈打弯,必须认真检查接头、管路是否存在跑、漏、渗液现象,销子是否安全可靠;

(4)压力调整卸载装置,观察压力表使其达到30 mpa;

(5)乳化液浓度必须按3%—5%乳化油和95%—97%的中性水配制。

6、图牌板管理

工作面各类技术、设施等牌板齐全。牌板内容齐全、文字图表符合要求,不准用铁丝吊挂:

(1)工作面名称牌在工作面两巷门口处,悬挂在人进入工作面时易于看到的一帮。

(2)材料标志牌挂在码放材料侧的巷道的帮上,物料标志牌要求悬挂高度统一,成一条直线。具体位置在材料中间的上方,人易于观看的地方。

(3)设备配件牌原则挂在设备上的合适位置,对一些不好挂牌设备配件可挂在放设备侧的帮上。原则上牌板高度要保持一致。

(4)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牌板挂在其岗点附近巷道帮上靠人行道侧人员易于观看的合适位置。

(5)上下山小绞车运输管理牌板挂在绞车附近巷道一帮上的一个合适位置上。

(二)掘进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细则

1、锚网梯、索支护巷道

(1)锚杆间排距、角度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断面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施工时严格按线,做到横成排、竖成行,锚杆间排距误差不得超过50mm。

(2)巷道锚杆、锚索外漏以及间排距,网片搭接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安装木托盘时,其木托盘的方向与巷道方向要垂直,做到横平竖直。

(6)水沟施工距离中腰线尺寸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并拉线施工。

(7)巷道不得有赤脚、穿裙、马腿现象。

(8)具体验收标准

巷道宽度:锚网梯巷道两帮距施工中线的误差为:一般巷道为0-100mm。

巷道高度:有腰线巷道轨面至腰线、腰线至顶板的高度误差为:一般巷道为0-150mm。

无腰线巷道轨面至巷道顶板高度误差为:一般巷道为0-200mm。

3、巷道卫生

(1)责任区巷道底板平整,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积水深不超过0.1m,长不超过5m)、无直径30mm以上的块矸(块煤),无乱写乱画现象。

(2)胶带机必须清理到h架脚以下,尤其是靠帮一侧,必须配有专用的清理工具。交班时必须做到皮带下无浮煤。

(3)有轨道的巷道,底板高度不得超过轨枕上平面以下20mm。

(4)巷道掘进时,所有低洼点应设有沉淀池及水仓,水仓深度应大于1m,水仓四周应采用沙灰砌筑,厚度不少于100mm,布置在巷道底板的水仓要加盖板,布置在帮部的水仓应设护栏。

(5)施工场所应有材料库,应设有挂衣架、工具箱等。

(6)电话应安装在安全硐内,有电话号码表。

4、材料管理

(1)材料实行分类、分层码放,定置、线性、数码管理。材料、工具放置位置距轨道不小于0.5m。规格一致的材料要求三个侧面平齐;长短不一致的要求两个侧面平齐。材料放置间距和外侧位置一致,视觉成线。分层放置的每层数量一致,锚杆杆体、锚杆盘,工具要上架。

(2)井下支护材料的存放量不得超过5天的用量。

(3)所有材料必须上架、进箱存放,所有使用的架、箱必须统一规格,摆放整齐,做到整齐划一。

(4)所有材料、备用配件,均要挂牌管理,要随时做到牌板数量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5)所有材料管理牌板必须统一规格,所有牌板不得用铁丝吊挂。

(6)分层码放的应加垫板,垫板要统一规格,外头50mm刷红漆。

(7)轨道、耙装机、40t溜子、皮带机、综掘机拆除时,现场必须有收集小件的专用箱或筐,拆下的螺丝、道钉、夹板、小件等集中收集,避免随手乱扔,造成丢失。

(8)各队组分管责任区内不得发现有废旧物件乱丢乱放,如各种箱子、道钉、螺丝、铁丝等。

5、图牌板管理

巷道各类技术、设施等牌板齐全。牌板内容齐全、文字图表符合要求,不准用铁丝吊挂,悬挂位置:

(1)巷道标志牌在巷道开门后,悬挂在人进入巷道易于看到的一帮。

(2)物料牌挂在码放物料侧的巷道的帮上,具体在物料中间的上方,人易于观看的地方。

(3)设备牌原则挂在设备上的合适地方,对一些不好挂牌的低矮设备可挂在设备附近的安装侧的帮上,合适的地方。

(4)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牌板挂在其岗位附近巷道帮上人易于观看的合适位置。

(5)上下山小绞车运输管理牌板挂在绞车附近巷道一帮上的一个合适位置上。

(6)安全警示(如各种运转设置、过桥等)、各种设施牌板挂在人易于看到的地方或巷道帮上,高度因情而定。

6、临时支护

(1)巷道施工要使用前探梁进行临时支护。巷道宽度小于3m使用两根,大于3m使用三根,每根梁长不少于4m,每根前探梁吊挂点不得少于三处。

(2)前探梁要紧跟迎头,结实顶板,制作和使用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临时支护设施及支护材料架设置在迎头向外50米以内的范围。

(4)接顶木料应符合规程规定,并刷红白漆放置在临时支护材料架上。

(三)机运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细则

1、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含电缆、电线)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

(2)新增负荷及供电线路延长,必须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领取开关、电缆。

(3)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必须严格按机电科下达的整定值进行整定,严禁随意变动。

(4)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由机运工区每天要进行1次跳闸试验。

(5)每月由机电科和用电队组进行1次远方漏电试验,并制定专项措施。

(6)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试每季1次;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在投人运行前,必须测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并做好相关记录;由机电科和用电队组负责。

(7)固定敷设的电缆每季摇测1次绝缘,每周由责任单位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并将资料报机电科。

(8)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月摇测1次绝缘,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负责检查外皮有无破损。由责任单位负责。

(9)设备、电缆卫生状况良好,无积尘、无喷浆料、电缆严禁刷漆。

(10)无专项硐室的高压供电设备,并设置保护栅栏(移变列车除外),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11)现场悬挂有计算机绘制图幅为a2号的供电系统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供电系统图放在560×420㎜的不锈钢镜框中,并用铝塑板压平。

(12)井下电工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使用的电工工具符合要求。

(13)井下采掘供电必须分开。

(14)井下开关使用合理,末端电压降不高于8%。

(15)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齐全、完整,书写清晰正确,闲置设备挂牌管理。

(16)本着“谁用谁维修”的原则,各队组要加强对使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当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回收上井;如需移交其他队组,经机电科同意后交接,双方办理移交转帐手续(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和其它设施)。对不办理移交手续的,一切设施仍由原使用队组负责维护和管理。

2、采掘运输绞车管理规定

(1)小绞车操作按钮要上板上架,司机有坐凳。

(2)小绞车道(斜巷)必须设有声光兼备的工作信号,该信号由上把钩处把钩工转发,司机不许发任何信号,操作处仅设听铃灯光;信号必须与小绞车使用同一电源。

(3)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点、中间巷、通道和甩车的道口处,必须悬挂“行车不行人”的警示牌和声光报警装置,并一起悬挂在上述地点的顶板中央,警示牌要醒目,红、绿灯对着行人方向,斜巷长度小于30m时,可在下车场装设一处声光报警装置。

(4)斜巷安全设施(包括挡车棍、阻车器、挡车栏、超速捕车器、声光信号、报警装置及托绳轮等)必须挂牌管理;上下山扒钩处悬挂统一管理牌板,并标明各安全设施数量、使用单位、责任人等;上把钩变坡点下第一个挡车器必须使用蓄能式档车装置,挡栏装置中间使用至少4根1寸铁管,铁管中间用铁链连接,用6分钢丝绳穿过铁管成“z”型。此挡车栏不得与上变坡点的不倒翁联锁;车场内阻装置必须统一制作,不准私自制作。

(5)钢丝绳必须整齐排列在滚筒上,不得出现爬垛子排绳不整的情况;上下扒钩地点侧帮应制作标准挂绳器(管子切口挂绳器),在提升运行工作结束后,钩头及保险绳挂在侧道一侧专用挂绳架上,严禁落地;阻车器等安全设施使用完后应及时归位。

(6)小绞车滚筒正前方应安装架绳轮(架绳轮应安设在绞车前方2m以外的地方)和钢丝绳自动加油机,油盒内保持长期有油,开车时正常使用,钢丝绳杜绝出现锈蚀现象。

(7)各队组使用的小绞车及安全设施不使用时必须及时回收或及时到机电科办理转交手续,临时使用的绞车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否则出现的一切管理责任由原使用队组承担。

(8)矿车使用严格执行矿“十严禁”规定,严禁不同物资混放。

(9)小绞车与架绳轮的间距必须满足不小于2m的规定。

(10)原则上安全设施均应安装气动控制,安装使用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地点,可以安装手动装置。

(11)小绞车提升的斜巷(上、下山)一律使用保险绳,主钢丝绳钩头插接必须有绳谱,插接长度不得少于绳径的20倍(插接股数不少于4花24锥),保险绳一端也必须有绳谱,与主绳联接不少于2个绳卡;同时,主钢丝绳不得产生扭曲或变形,不得有变黑、锈蚀、点蚀、麻坑等损伤,不得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

(12)小绞车闸、闸轮应保持完好,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无油迹。

3、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到货后,应由仓库中心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计划,对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附件、备件、工具及各种技术资料进行验收。附件、备件、工具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技术资料交一份由机电科档案室保存。

(2)各掘进迎头及采煤工作面负荷调整需要设备时,应提前一天向仓库中心、机电科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负荷大小及领用设备规格、型号等,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领用设备、电缆。

(3)领用前,仓库中心人员应对设备进行编号,并记录存档。

(4)库存设备必须确保完好,零部件齐全,并挂牌管理。

(5)领用时,要严格按审批的设备规格型号发放,并且有仓库中心人员在场,不准随意挑选、更改设备规格、数量。

(6)领用设备不得私自调用,确实需要更换时,应首先征得机电科、仓库中心的同意,并补办相关手续。

(7)发放防爆设备(或小电)时,由仓库中心书面并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提供质量合格设备(或小电)交机电科进行检验其防爆性能,经验收合格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否则不准入井。

(8)设备下井后,必须在审批的地点使用,不准随意变通更为他用。

(9)对需拆除、调整的负荷应经办审批后,及时进行供电调整,并对拆除或某种原因在井下闲置的设备应及时上井,交仓库中心。

(10)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1)任何下井的防爆设备必须贴有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12)防爆设备符合防爆标准(gb3836-2000)。

(13)机电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

(14)接线装置齐全、完整、紧固,导电良好。

(15)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人装置,不得颠倒使用;开关的小喇叭口严禁引出动力线。

4、电缆和“四小线”管理制度

(1)全矿低压橡套电缆(4mm2以上)统一由电缆组负责管理、编号、维修、试验和发放。

(2)持机电科审批手续方可领用电缆,并不得随意更改电缆规格、数量。

(3)领用的电缆要按审批计划使用,不得私自调用。如确需更换时,应首先征得机电科、电缆管理组的同意,并补办手续后方可调换。

(4)对因调整供电系统拆除的电缆,或因某种原因在井下闲置的电缆,应及时回收上井,交电缆管理组修复备用;并进行撤负荷审批,电缆回收要坚持“在谁的帐谁回收”的原则。

(5)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mm2及以上的电缆。

(6)电缆标志牌要齐全,注明电缆编号、电压、截面积、长度、用途等,并且电缆两端必须有号,无号电缆不准使用。

(7)使用中的低压电缆如有破皮、损伤,应及时更换,不经机电科、电缆组批准,不得任意截断电缆。

(8)对使用的电缆应吊挂好,不准用铁、铜、铝条吊挂,不得让电缆落地。

(9)电缆选型要合理。

(10)动力电缆和“四小线”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在井下采区禁止使用铝芯电缆,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11)电缆钩敷设规定

①电缆钩安装时应垂直于顶底板,垂直误差±1°,间距为1m,间距水平,高度误差不大于5㎜。

②在工字钢棚巷道、锚网梯巷道和煤、岩巷道,电缆钩上下端分别固定在两条¢8㎜的钢绞线上,钢绞线两端分别生根在巷道上。钢绞线中间部分用倒正丝等,根据需要固定在巷道上,吊挂点数量、间距以保证电缆吊挂后平直为标准。

③电缆和“四小线”敷设基本要求:布置均匀,排列整齐,不交叉,不落地,悬垂高度一致,并有适当的弛度,做到悬挂一条线。

④电缆和“四小线”的敷设、吊挂、除尘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多单位使用的电缆,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责任人。

⑤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电缆过巷道时,应使用电缆过桥。

⑥电缆同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电缆同风筒等易燃物品应分挂在巷道的两侧,相互之间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⑦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挂任何物件。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也不得出现落地及盘圈、弯等违反规程的情况。

⑧电缆和“四小线”应保持清洁干净,不得有浮灰和其它污垢。

⑨电缆接线盒应用6分管子悬挂在电缆钩上并固定好,无电缆受挂力的现象;设在淋水处的电缆接线盒应有防护措施。

⑩使用中的低压电缆如有破皮损伤应及时更换。

(12)电缆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同型电缆之间不得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②同型电缆之间,除按不同型电缆之间的连接方法进行连接之外,还可直接连接,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详见质量标准)。

(13)《电缆标志牌、电缆去向标志牌》使用规定

①每根电缆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有《电缆标志牌》。

②《电缆标志牌》应贴在距电缆接线盒0.5米处,距墙0.5米处的地方。

③从每个变电硐室进出的电缆移动变电站,每台低压电开关及电缆拐弯处都使用《电缆去向标志牌》。

④《电缆去向标志牌》应贴在距变电硐门1.5米处,距移动变电站、低压馈电开关接线盒0.5米处,距拐弯起点0.5米处的地方。(接线盒一端贴电缆去向标志牌的电缆,此端就不在贴《电缆标志牌》,另《电缆去向标志牌》有左右方向使用时请注意。

5、安全保护

(1)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

(2)继电保护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熔体选用合格。

(3)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4)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5)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6)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在瓦斯异常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8)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9)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

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接地装置

(1)保护接地符合煤生字[1998]第237号《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2)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塑料)电缆的接地芯线或屏蔽护套等均必须接地。

(3)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4)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l欧姆。

(5)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①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②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③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④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

⑤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⑥每台照明综保。

(6)严禁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7)接地导线和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的连接最好采用焊接,无条件时,可用m12的镀锌螺栓加防松装置(弹簧垫、螺帽)拧紧连接。连接处应镀锡或镀锌。用裸铜线绑扎时,沿接地母线轴向绑扎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8)电气设备在每次安装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对那些震动性较大及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特别注意,随时加强检查。

(9)检查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前,禁止送电。

(10)设备接地要用铜线鼻子压接,并用满足截面要求的铜线;接地极应用镀锌钢板或镀锌钢管做成,接地螺栓、螺帽及弹簧垫圈不能有锈蚀。

(11)设置潮湿地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2(2000㎜×300㎜)厚度不小于3mm的镀锌钢板;局部接地极应统一放在接地极坑内;接地极坑尺寸2200×320×300(㎜);接地极坑的坑口边框用40×40×4(㎜)角钢、尺寸2200×320(mm)、框刷红漆做标记,坑内放潮湿的河沙。

(12)采区配电点及其它机电硐室辅助接地母线(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裸铜线、或40×4(㎜)镀锌扁钢,搭接长度150㎜(两螺栓间距100㎜,螺栓中心至自由端25㎜),用m12的镀锌螺栓连接。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

(13)每台设备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直接相连,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

(14)供检漏保护装置作试验用的辅助接地线,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l0mm2的橡套电缆。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5m。

(15)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进行埋设。辅助接地极应统一放在接地极坑内;接地极坑尺寸1000×320×300(㎜);接地极坑的坑口边框用40×40×4(㎜)角钢、尺寸1000×320(mm)、框刷红漆做标记,坑内放潮湿的河沙。

(16)机电科应建立接地电阻摇测记录,以备查阅。井下接地电阻每季测定一次;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在投人运行前,应摇测电阻。

7、机电硐室及配电点

(1)硐室内电缆吊挂必须符合上面的规定,硐室门口电缆吊挂严禁出现打硬弯现象,弯曲半径大于电缆直径15倍。

(2)设备摆放见上面规定。

(3)照明灯悬挂成一条直线,间距均匀,亮度符合要求。

(4)灯具无尘,无蜘蛛网。

(5)同一地点悬挂牌板应尺寸整齐划一,并悬挂位置合理,悬挂整齐,清洁无尘。

(6)牌板完好,字迹清晰,无错别字,与实际相符。。

(7)橱及消防器材卫生清洁,无灰尘;有标志牌,填写规范,字迹清晰,悬挂位置符合规定。

(8)工具、绝缘用具、消防器材齐全完好。

(9)硐室两头分别设2个合格灭火器,并配有不少于0.2m3灭火砂,不少于6个砂袋及2把消防铲。

(10)门口悬挂硐室名称牌和“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器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1)硐室内清洁卫生,地面无积尘、积水、痰迹及杂物。

(12)电缆沟盖板整齐,表面清洁。

(13)工作台抽屉内无杂物,设备及墙壁无积尘,顶部无蛛网。

8、井下照明敷设吊挂规定

(1)所有变电所、主运输巷、运输上下山车场及绞车窝、皮带机头机尾及转载点都应安装照明灯。

(2)照明灯悬挂应平直一条线,用2分钢丝绳当拉线,两头用倒正丝固定,照明灯间距50m一个(机房硐室内照明间距5m一个),悬挂间距误差不超过10mm。

9、采掘机运设备

(1)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采煤机上有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综采工作面有通讯和照明。

(3)综掘机蜂鸣器、紧急开关应灵敏可靠,在非司机侧有紧急按钮,机前照明合格,有安全防护栏。

(4)工作面在倾角12°以上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防滑、锚固装置。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必须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5)胶带输送机使用阻燃胶带,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急停、烟雾保护,有超温自动洒水装置,输送机机头有防护栏,机尾有护罩,行人需跨越处设过桥,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靠。

10、胶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1)安全规定

①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②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煤堆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③主巷道还需安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④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⑤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⑥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2)文明生产及设备完好规定

①输送机机头范围的支护应牢固可靠,无障碍物或浮煤、杂物等不安全隐患,机头机尾严禁有淤水淤煤,积水严禁进入胶带。

②胶带机道内无杂物、淤泥、积水、无积煤、无磨胶带,物料配件存放整齐。

③胶带机头应有统一、清晰、责任到人的管理图牌板,h架应统一编号,机头、机尾旋转部位应安设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④输送机下列部位应进行检查完好:

⑤机头及储带装置所用连接件和紧固件应齐全、牢靠,防护罩齐全完整,各滚筒、轴承应转动灵活。

⑥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托架吊挂装置完整可靠,托梁平直。

⑦承载部梁架平直,承载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脱胶。

⑧输送带接头完好,卡子无折断、松动(硫化热补接头无开胶现象),输送带无撕裂、伤痕。

⑨输送带中心与前后各机的中心保持一致,无跑偏,松紧合适,挡煤板齐全完好。

⑩动力、信号、通讯电缆吊挂整齐,无挤压、刮断。

煤仓上口的栅栏、篦子应完整牢固,仓口上方应安设红灯,悬挂警示牌。

所有胶带机巷必须铺设轨道实现轨胶合一。

12、采掘运输各类牌板的悬挂规定

(1)小绞车运行许可证

①验收合格的小绞车:运行前必须悬挂“小绞车运行许可证”;

②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③设有小绞车硐室:牌板应悬挂于操作者后方;

④没有小绞车硐室:牌板应悬挂于靠近小绞车的巷壁上。

(2)小绞车管理制度

①小绞车运行前必须悬挂“小绞车管理制度”;

②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③设有小绞车硐室:牌板应悬挂于操作者后方,若宽度不够,可悬挂在硐室侧面;

④没有小绞车硐室:牌板应悬挂于靠近小绞车的巷壁上。

(3)斜巷信号把钩牌板

①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车场均有信号硐室:牌板悬挂在信号硐室内;

②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车场没有信号硐室:牌板悬挂在上下车场的巷壁上。

(4)“行车不行人”管理牌

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点、中间巷、通道和甩车场的道口处必须悬挂,且醒目的悬挂在上述地点的顶板中央;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2m。

(5)挡车栏、阻车器、托绳轮、道岔

上述设施的标志牌,应制作统一牌板悬挂在巷道的把钩硐室侧;

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6)安全硐

此牌应悬挂在安全硐室内,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7)运输安全设施管理牌板

①斜巷安全设施牌必须悬挂在上把钩的巷壁上。

②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车场:牌板悬挂在上下车场的巷壁上。

③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13、关于钢丝绳的插接规定

(1)勾头的绳蹼形状应用桃形为宜,并与绳结合紧密。

(2)在30°以下的斜巷中使用的对接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3)绳扣的插接长度要达到绳径的20—24倍,破头长度要达到绳径的45—48倍,绳扣的长度要达到绳径的18—24倍(绳扣的长度可根据不同的用途来决定)。

(4)钢丝绳的插接方法采用一进一、一进二、一进三均可,但锥数要达到27锥以上,绳股只能在股缝中插入,并注意让开麻芯。

(5)凡不按上述规定插接钢丝绳者,按违章处理,发生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6)“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煤矿安全规程》第411条)所有斜巷使用的绞车换绳时间、试验情况应详细记录。

(四)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标准细则

i、通风系统

(1)巷道贯通、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浓度以下时,方可贯通。建立巷道贯通记录,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可以采用串联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风流的装备及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瓦斯异常区严禁串联通风。

(3)矿井主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通风阻力在合理范围内,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规定要求。

(4)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扇反风设施齐全,每季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5)回风井必须封闭严密,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超过3%,有提升设备时不超过10%,有效风量率大于87%,内部漏风率应小于5%,每月测定一次外部漏风。

(6)矿井通风巷道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7)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机房内必须装有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必须由专职司机负责连续运转,司机应每小时将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8)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设负压传感器。负压传感器、远程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数据与水柱计相差不得超过±30pa。装备远程在线监测系统。

(9)矿井内各地点空气成份、空气质量、空气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参数台帐,每月份全面分析1次。

(10)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包括采区进、回风上下山)之间必须安设2道无压风门2道。

(11)控制风流的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通车风门必须设置底坎,实现“五化”,风门安装闭锁装置,主要和通车风门必须装设语音报警装置,实现开关监测。

2、局部通风

(1)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根据《作业规程》及局部通风设计要求,由通巷工区负责安装风机,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开关、搭火,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2)风机安设后,由施工单位负责风机、开关、电缆等电器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3)工作面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风机的拆卸,通风队负责风机的回撤。

(4)风筒上的尘、浆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或冲洗。

(5)掘进工作面迎头前三节使用新型防炮崩风筒,人为破坏一节风筒按风筒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6)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严禁发生循环风,附近5m内顶板完好,卫生清洁,无淋水,电缆悬挂整齐。

(7)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施工单位定期安排专人试验,要有试验记录,并由试验人、班组长签字。

(8)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矿井供电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

(9)局部通风机的附属设备要齐全,吸风口要有风罩,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噪音超过85db(a)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加装消音装置。

(10)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上架或吊挂,距底板高度大于0.3m。吊挂安装时,不得少于两个吊挂点,吊挂材料要一致,严禁用铁丝吊挂。用支架安装时,支架要统一。局部通风机要与巷道底板平行。风机安设及风筒吊挂眼由通巷工区负责点眼(每5m一个),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打眼;

(11)严禁在一条巷道50m范围内安设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

(12)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3)严禁使用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4)局部通风机要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在距距迎头30~50m范围内安设风筒风量传感器。

(15)井下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有煤安标志的风筒。

(16)悬挂风筒的拉线至少每隔30m进行一次固定,拉线要与巷道坡度一致,风筒吊挂高度不低于1.6m。

(17)风筒吊挂要平、直、稳,要逢环必挂,吊挂材料要相同,吊挂方式要统一, 30m长度内高低差不大于50mm。

(18)矿井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不能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符合要求,风筒吊挂和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要求,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耙装机前风筒吊挂由施工单位负责,耙装机后风筒由通巷工区负责

(19)风筒要编号管理,贴号向外,号码正规大小一致,距接头1m,并在一条直线上(临时风筒除外)。

(20)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90度及以下的拐弯必须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21)风筒接头要反压边,反压边要规正,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修补破口的补丁要剪裁正规,粘贴牢固。风筒百米漏风率≤8%。

(22)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局扇挂牌管理,按班次进行挂牌,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不挂牌管理责任人按三违登记。牌板要悬挂正规。

3、通风设施

(1)永久风门标准

①风门必须建在平巷内,距离车场、变坡点、三岔门和拐弯地点大于3米。

②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通车风门应为自动风门,如不自动应设专人看管,其它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并必须安装闭锁装置。

③风门规格要实现系列化,不应超过3种规格。

④风门墙垛必须用砖或料石建筑,墙厚不得小于500mm,主要进、回风巷道间必须建筑反向风门(无压风门除外)。

⑤墙面平整(1m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风。

⑥风门墙垛周边要掏槽,要见硬底、硬邦和硬顶。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宽度差不大于10mm。

⑦砖砌风门墙面用水泥或白灰抹净面,再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

⑧电缆通过风门墙垛时,所有电缆必须敷设在风门墙的同一侧,每条电缆必须单独使用唯一的套管,每端露出墙体20mm,套管孔要封严,不得漏风。

⑨有水沟通过风门时,要砌筑反水池或挡风帘,确保不漏风。

⑩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空顶、无杂物、无积水淤泥。

木制风门厚度不少于30mm,双层门板应错缝,中间加垫层,单层门板搭接处应错口对缝。铁制风门铁皮厚度不小于2mm。

风门门扇平整,门框不扭曲,保证门扇自动关闭。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的之间要用风筒条或毛毡包边严口,要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

风门必须安装风门语言报警器,风门语言报警器固定在进风端风门左侧的墙体上,高度不低于1.8m,电缆吊挂整齐。

风门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进风端风门右侧墙体中部,下沿距底板高度1.6m。

(2)临时风门标准

①风门应建在平巷内,但必须设置在斜巷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撞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②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可用砖、料石或木板建造,门墙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

③砖砌墙体要平整(1m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木板墙体应采用鱼鳞式搭接,用白灰满抹或勾缝,要严密不漏风。

④风门墙体周边要与巷道接触严密,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宽度差不大于10mm。

⑤砖砌风门墙面用水泥或白灰抹净面,再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

⑥电缆通过风门墙垛时,所有电缆必须敷设在风门墙的同一侧,每条电缆必须单独使用唯一的套管,每端露出墙体10mm,套管孔要封严,不得漏风。

⑦有水沟通过风门时,要砌筑反水池或挡风帘,确保不漏风。

⑧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空顶、无杂物、无积水淤泥。

⑨木制风门厚度不少于30mm,双层门板应错缝,中间加垫层,单层门板搭接处应错口对缝。铁制风门铁皮厚度小于2mm。

⑩风门门扇平整,门框不扭曲,保证门扇自动关闭。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的之间用风筒条或毛毡包边严口,要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

风门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进风端风门右侧墙体中部,下沿距底板高度1.6m。

(3)永久密闭标准

①密闭建在距巷道口不大于6m,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的地点。

②必须采用实心砖、料石建筑或混凝土浇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500mm,其抗压强度不小于0.2mpa。

③密闭墙面要平整(1m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风。

④密闭周边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150mm,要见硬底、硬邦和硬顶;墙体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宽度差不大于10mm。

⑤密闭必须用白灰或水泥抹净面,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

⑥采空区密闭必须建双道墙体,两间距不小于300mm,并必须设反水池、观测孔、措施孔,观测孔、措施孔和充填孔管体露出密闭面100mm。

⑦观测孔设在密闭中心,措施孔与观测孔在同一水平线上,距帮不大于300mm,在观测孔的垂直上方,距顶板不大于300mm。

⑧必须切断通往密闭内的所有轨道、线缆、管路。密闭外建有栅栏,栅栏门上钉有明显的“禁止入内”牌。密闭与栅栏之间的底板要平整,并用水泥硬化,硬化的边缘要整齐。

⑨密闭前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

⑩密闭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闭中间,下沿距底板1.4m。

(4)临时密闭标准

①密闭建在距巷道口不大于6m,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的地点。

②可以用砖或木板建筑,墙体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

③砖砌密闭要平整(1m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木板墙体应采用鱼鳞式搭接,用白灰满抹或勾缝,要严密不漏风。

④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

⑤密闭外建有栅栏,栅栏门上钉有明显的“禁止入内”牌。

⑥密闭前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

⑦密闭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闭中间,下沿距底板1.4m。

(5)调节风窗标准

①需要过车或行人的调节风窗,必须将调节风窗设在风门上方,并有可调节的调节板,窗框和调节板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其它同风门筑建标准。

②永久调节风窗的墙体必须用砖建筑,调节风窗墙厚不小于500mm。

③调节风窗要由窗框和可活动的调节板组成,有锁定装置。

④墙体周边掏槽,要见硬底、硬邦和硬顶;墙体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宽度差不大于10mm。

⑤墙体用白灰或水泥抹净面,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

⑥有水沟通过调节风窗时,要砌筑反水池或挡风帘,要确保不漏风。

⑦调节风窗前后5m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⑧调节风窗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闭中间,下沿距底板1.4

(6)测风站标准

①测风站应选择在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分岔的巷道内。

②测风站巷壁抹面平滑,抺面长度为5m,用白色涂料刷白。。

③在测风站两侧距测风站两边线各10m的位置画垂直于底板、宽100mm的红色标志线。

④测风站顶帮边刷100mm宽的红边,底边用红漆刷200mm高的踢脚线,界边要齐直。

⑤测风站必须安设测风记录牌板,测风记录牌板底边距巷道底板高度为1m,边框距测风站边线200mm。

4、瓦斯防治

(1)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2)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每月编制瓦检点设置计划,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采掘地点三八制作业的每班检查不少2次,间隔时间3~5小时,瓦检点设置、检查周期符合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月度内瓦检点增减和变更,亦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同时在日报中注明。

(3)建立通防重点情况日报和瓦斯日报,瓦斯检查报表按规定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

(4)采面回风巷、掘进面、总回等地点悬挂通防管理综合牌板,填写瓦斯检查、测风、测尘数据;

(5)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1年,并经专项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6)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并填写工作面、回风流和隅角等地点的瓦斯浓度;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硐室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道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7)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如果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立即撤人,停掘进行处理。必须提前探测迎头前方的煤层、瓦斯、地质构造等情况。

(8)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本头面瓦斯牌处交接班,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9)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建立“一炮三检”记录。应用智能放炮管理系统。

(10)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瓦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关于规范预警值设置的有关规定。

(1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建立瓦斯排放记录。

(1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严禁在停风区域内作业。对局扇因故停止运转或风筒断开等原因导致的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在封闭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道、架线、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建立临时停风记录。

(13)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不得瓦斯超限作业。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内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4)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严禁随意施工而出现盲巷,尤其是绞车窝的施工。

(15)新出现的盲巷或临时停风地点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超过24小时必须进行封闭,无故拆除栅栏、进入盲巷按严重三违处理。

(16)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班中汇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由现场班组长签字。

5、安全监控

(1)断电器安装

①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掘进工作面安装断电控制系统,严禁与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②断电器应悬挂在便于维护、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中,并挂牌管理,标明名称、使用单位、管理人和维护人等。

(2)甲烷传感器安装

①掘进工作面悬挂在距迎头5m范围内,以及距回风口10~15m处安装甲烷传感器。

②回采工作面,悬挂在回风巷中距煤壁10m范围内,以及距回风口10~15m处安装甲烷传感器。

③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显示窗向外,如巷道有淋水或滴水,应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

④悬挂必须可靠固定,禁止用铁丝吊挂。

⑤备用或待回收电缆应用专用绕线盘存放,严禁直接存放在巷道地板上。

⑥甲烷传感器必须挂牌管理,并标明名称、使用单位和维护人等。

(3)风速传感器安装

①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总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的测风站中,如无测风站应设置在前后10m断面无明显变化或拐弯的巷道中。

②必须垂直悬挂,用专用挂钩将传感器可靠地固定,测风窗与风流方向一致。

③风窗要安装在巷道中间,距顶板大于300mm处。

④挂牌管理,并标明名称、使用单位、管理人和维护人等。

(4)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安装

①安设在回采面回风巷出口以里10~15m范围内。

②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③传感器必须可靠地固定,如巷道有淋水或滴水,应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

(5)监测监控电缆吊挂规定

①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管口封堵严密。

②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度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③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④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角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⑤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⑥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控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300m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

6、井下甲烷超限断电标准

(1)部门和区队的技术人员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甲烷断电控制图。规程和措施审批前,由机电科负责人、通风科负责审批甲烷断电控制图,编写规程和措施时纳入其中。甲烷超限断电范围规定如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巷、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上风侧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断电范围为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规程和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巡检员在场监护。

(3)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由井下机电队队长负责。

(4)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5)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通防部门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6)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7)通风部门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表头;②打印日期和时间;③传感器设置地点;④断电测试起止时间;⑤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⑥校准气体浓度;⑦断电测试结果等。

(8)各队组、机电部门必须绘制关家崖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7、防尘设施安设标准

(1)管路安装

①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②井下所有防尘管路安设要平直,30m范围内高低差不大于50mm。

③管路必须按管径从大到小安装,严禁花接,同一条巷道应安装同一规格的管路。

④管路不得与电缆吊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如条件不允许需与电缆在同一侧吊挂时,必须敷设在电缆下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⑤管路安装时,小于或等于90度的地方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

⑥管路在分岔后必须安装控制阀门,所有阀门的规格必须与管路规格一致,所有管路及阀门要编号管理,编号位置、大小要一致,并在一条直线上。

⑦井下所有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设三通阀门,同一条巷道的三通阀门规格必须一致。带式输送机巷道管路每隔50m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管路每隔100m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

⑧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防尘管路刷天蓝色漆,

⑨管路需设龙门架的,龙门架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6米。

⑩ 采掘工作面管路安装顺序为自上向下依次为水管、风管,管路间距保持为100毫米,水平弯曲度不得超过3/1000mm,30米长度内高低差不得超过5mm。管路应贴帮敷设,吊挂管路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2米。供风、供水管路在统一位置材巷每隔100米、运巷每隔50米设高压三通阀门一处,方向一致。在有司控道岔的地点,应设四分的风管三通。

采掘工作面安装完后应进行打压试验:

⑴供风管路按额定压力做送风试验;

⑵供水管路按4.5mpa做水压试验;

⑶注浆管路按5.5mpa做加压试验;管路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刷漆两遍处理,第一遍刷防锈漆,第二遍供风管路涂绿漆、供水管路涂蓝漆,涂漆前表面无污垢、油迹、锈斑、焊渣、毛刺等,达到漆层完整、漆膜附着牢固,无缺陷。刷漆完工后,应对管路进行喷涂编号,编号位置一致,按每10米标注一处,按照供风、供水管路每100米用箭头标注一处用途去向。

(2)喷雾安装

(1)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皮带机头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要封闭巷道全断面,喷头出水口要迎风布置。

(2)井下所有的运煤转载点、装卸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3)采煤工作面:

①机采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机组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并安装使用二次负压降尘装置。

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③机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各安装不少于两道净化水幕帘,其中第一道离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大于30m,工作面运输巷第二道水幕帘必须安装在破碎机前3米,轨道巷第二道水幕帘距工作面安全出口50m。回风巷内设1道封闭式捕尘帘和粉尘超限自动喷雾装置。

(4)掘进工作面:

①机掘工作面掘进机应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2mpa。必须使用除尘风机,并在距离迎头50m处安装净化水幕两道。

②净化幕帘要按巷道形状进行制作,规格要统一,喷头间距要均匀,喷头出水口要迎风布置,并封闭巷道全断面,水幕帘要安装平直、牢固可靠,严禁采用铁丝吊挂,距离顶板(或顶梁)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m。

③转、装、卸载点的喷雾装置应安装在转、装、卸载点的上方,并用专用架固定牢固,专用架必须统一标准,喷头距离转、装、卸载点的距离应在300~500mm范围内,且喷头的雾化范围应封闭整个转、装、卸载点产尘区域。

④与各类防尘设施连接的管路必须安装吊挂整齐,横管必须与底板平行,竖管必须与底板垂直,长度要适中,不得有多余的管路。

⑤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均要进行防腐处理,刷天蓝漆。

⑥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应避开机电设备,物料及牌板等地点。

⑦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均要挂管理牌,管理牌字迹要正规清晰,要固定牢固,严禁用铁丝吊挂。

(3)隔爆设施安装

①主要隔爆水棚必须由大于60l的水槽组成,水量应满足400l/m2。

②主要隔爆水棚必须集中式安装,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 水棚距顶板两帮间隙不小于100mm,距轨面不小于1.8m,高度要保持一致。并安设自动集中加水装置。

③辅助隔爆设施集中式安装水量应满足200l/m2,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④隔爆水槽棚排间距离应为1.2~3m,同一处隔爆水槽棚排间距离-+

必须一致,相互误差不得大于20mm。

⑤隔爆水槽棚的水袋挂钩用5~8mm的圆钢制作,开口角度为75。,弯钩长度25mm,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

⑥隔爆水槽棚必须安设在直线段巷道内,距离巷道交岔口和转弯处的距离不得小于50m,距离风门处不得小于25m。

⑦隔爆水槽棚必须用统一的固定架,并刷天蓝色漆。

⑧隔爆水槽棚要责任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应悬挂在隔爆水槽棚第一排的中间,上沿与水槽棚的固定杆对齐,并固定住,牌板格式见下表。

(4)井下爆破管理

①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符合《规程》要求,并及时修改补充,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②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由各单位明确)联锁放炮”制度。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炮眼必须使用水泡泥、成品炮泥全孔封实;采煤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认真用好“三小件”。

③爆破器材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定置在专用硐室中,炸药箱、雷管箱、炮头箱、炮泥箱、水泡泥箱、发爆器和母线等完好,无乱扔乱放现象;爆破母线接头不超过1处,爆炸材料领退手续齐全,帐、卡、物、票相符,记录完整。

④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实施爆破自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后对爆破地点3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现场有水针,有不少于一日的成品炮泥使用量。

⑤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管理符合规定。

(5)防灭火方面

①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在编制工作面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专项设计。工作面作业规程应该针对放顶煤的特点,制定防止自燃发火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邻区丢煤位置和老隐患点的处理)。

②工作面“两道两线”(两道即工作面皮带道和轨道,两线即工作面切眼和停采线),应该进行预防性注浆、注阻化剂或采取其它防灭火措施进行处理。其中停采线,俯斜开采的开切眼、丢顶煤较多的两道位置、联络巷附近巷道高冒区,发火机率高,应作重点处理。

③回采工作面生产期间必须在回风隅角敷设束管,定期抽样分析;束管由采煤班组长管理与维护,并及时挪移采集头和牌板。

100m。

5采煤工作面结束,必须在停采后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工作面采过的溜煤眼必须立即封闭。联络巷必须在10天之内完成永久封闭。其他回撤巷道(采空区以外的巷道)应该在回撤完成后5天内封闭。密闭质量必须达到要求,并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

⑦工作面采过的联络巷和工作面结束后的密闭,一般应建两道,一道在采空区边沿,一道在联络巷门口。密闭内应进行注浆或填充封堵材料堵漏,闭外巷道围岩破碎要重新进行支护加固处理。

⑧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法时,应该完善两巷注浆管路。

⑨至少每3天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井下高冒及其他可疑地点取样进行色谱分析一次。

⑩至少每7天对采空区密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ch4、co2、co、水温等,有记录可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取气样进行色谱分析。

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的同时,要检查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巷道的co浓度,并将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

各沿空巷道煤壁侧要制定措施,对其沿空侧煤柱及老空区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每周取样进行色谱分析一次。

五、具体要求

1、每月1、11、21日由矿级领导参加,安监科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比,各科队负责人必须亲临参加并提前做好工作面准备工作,且保持长久动态。

2、质量标准化实施期间资金投入、监管领导力量的配置等工作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

3、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验收,安监人员要明确责任分工,对各系统、各环节、各地点的验收严格把关,责任落实到人。

4、凡属于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出来的问题,由安监科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各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将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5、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关家崖煤矿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各部门分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目标层层分解,12月底确保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关家崖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

第10篇 煤矿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本矿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煤与瓦斯(沼气)突出矿井要求安装和运行。禁止井下电气设备接零,禁止供井下变压器中性点接地。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普通型携带式仪表(电压、电流表),只准在沼气浓度1%以下的地点使用。

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者,必须接地。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包括铠装电缆的外壳铅皮和橡胶电缆)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接地蕊线不得兼作其它用途。

三、防爆设备的零件(包括螺丝、弹簧垫圈、挡板等)及防爆面要保持完好无损。所有接线螺丝要旋紧,否则禁止投入运行。

防爆面要进行磷化处理,光洁度不能低于▽5;结合面长度为40、25、15毫米的防爆面上不准出现直径达1毫米,深度达2毫米的沙眼5个,结合面长度为10毫米的不准超过2个。防爆面大面积的锈蚀用棉纱擦掉后仍留有锈蚀痕的设备,不准使用。

电缆进线密封圈内径不能大于电缆外径1mm,密封圈外径不能大于进线装置内径2mm;密封圈厚度不能小于电缆外径0.7倍(70mm的电缆除外)但不能小于10mm(进线装置只能连接外径φ15mm电缆者除外);

密封圈与电缆之间不准有包扎物,不准割开套在电缆上,不准大小两个套用和并用。密封圈应全部套在铠装电缆铅皮上。

不用的进线嘴必须有密封圈和挡板。挡板直径不能小于进线口内径2mm,厚度应在3mm以上,挡板安装应放在密封圈外边,线嘴压紧后并有余量,螺旋进线嘴旋进量有效丝扣应大于6。

四、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严禁将拆散开的电缆芯线(羊尾巴)连接任何电气设备,必须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同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五、电缆与电缆的连接严禁“明接头”或“鸡爪子”,禁止对绝缘已破坏的橡胶电缆包扎使用。电缆与电缆连接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不同类型电缆(如纸缘电缆同橡胶电缆或同塑料电缆)之间不应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电缆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2、相同类型电缆之间,除按不同电缆之间连接方半进行连接外,还可进行直接连接,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纸绝缘电缆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缆接线盒连接,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必须灌绝缘充填物至三叉以上。

六、井下电缆应用挂钩悬挂。悬挂电缆应有适当驰度,其悬挂高度应在矿车跳道时不至撞击,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

七、电缆不得敷设在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巷道中,电缆上面不得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井下电话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并保持0.1m以上的距离。

高低压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高压同高压、低压同高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低压电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mm。

八、井下照明,手提式电气设备(电钻)、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额定电压不得大于36v。

九、井下各处检漏装置要确保灵敏可靠,不准甩掉不用,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并记录,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十、井下电动机和井下变电所或配电站引出的馈线要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熔断保险丝的选择应按如下规定:

1、保护支线单个电机时的保险丝额定电流:

i=(1.8-2.5)×电机额定电流

2、保护干线几个电机时保险丝额定电流:

i=(1.8-2.5)×最大电动机额定电流+其它电动机额定电流。

3、保护干线时,过流继电器整定电流应大于或等于干线上最大电机的起动电流与其它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

4、保护支线时,按电动机起动电流整定。

十一、井下一律不准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缆)。

十二、修理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接地,200伏以上电气设备导电体应完全放电(放电处瓦斯浓度必须在1%以下才准放电)。

十三、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要有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牌,按谁检修、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其他任何人不得谁意摘牌。井下迁移开关和电缆也应照此办理。

十四、操作700v以上高压设备时,必须站在绝缘垫上,并穿上绝缘鞋,带上绝缘手套。

十五、新投入的电气设备或者停止运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投入运行的电气设备,必须检查其绝缘电阻:6千伏高压隔爆开关不低于250mω;低压隔爆开关660伏的不低于2 mω,380v的不低于1 mω;干式变压器线圈绝缘不低于0.5 mω;6千伏高压电缆不低于250 mω;低压660伏电缆不低于2 mω,330v电缆不低于1 mω,电煤钻不低于0.5 mω。

十六、井下重要电路和重要场所需要停送电时,必须有调度命令,并征求瓦检员的同意(紧急事故不在此限)。

十七、每次送电前应详细检查设备情况,在设备附近20m内,当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送电,送电时应注意各种表计是否正常。

十八、地面设备,未经机电科(队)领导和技术人员许可和没有监护人员时,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十九、线路发生故障时停电检修,检修人员必须请示调度室同意并亲自到变电所停电,不准电话联系停电,并在开关柜上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送电时必须由停电挂牌者去牌送电。

二十、凡有隔离开关(令克),油开关的线路,停电时,必须先停油开关,后停令克;送电时,先送令克,后送油开关。

二十一、电工应熟悉各种设备有关电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修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程执行。

第11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措施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此安全保障措施。

一、甲烷传感器故障

1、监控中心发现中心站甲烷浓度显示异常时,应及时与通风队联系,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传感器校对,以测量最大值为准,同时和通风队联系,由该区域的瓦检员尽快到施工地点用光学瓦斯检定器进行测量,判定甲烷传感器是否出现故障。

2、在甲烷传感器发生故障时,通风队应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在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以便对甲烷浓度进行连续监测。

3、通风队应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现场情况,并派人到监控中心调校一台甲烷传感器,迅速带到施工地点进行更换。

4、监控中心根据甲烷传感器故障情况,如属人为损坏或现场管理原因造成的,应及时通知通风队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并按矿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监控设备及线路故障

1、甲烷传感器监控线路出现故障时,监控中心应及时通知通风队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2、如监控主线路和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监控中心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无特殊原因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3、在处理以上故障期间,监控中心必须及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

施工地点在悬挂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吊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便对甲烷浓度进行连续监测。

4、在做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过程中,如果断电范围内的机电设备不能正常断电,测试人员应和现场电工(变电所值班人员)结合,查找不能断电的原因。能够当班处理的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测试人员要及时向监控机房值班人员或监控负责人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在24小时内处理好。

5、在处理风机开停、风门开关、风速、馈电等监控设备故障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维修要求及时处理。

6、安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监控中心应将设备故障情况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在处理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将按矿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对相关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故障处理方法:

当甲烷传感器出现高报现象时处理办法及汇报程序:

1、机房人员要认真观察各个地点瓦斯变化情况。

(1)采掘工作面:

一旦瓦斯达到0.3%时,要立即引起重视,如果有上升趋势,要立即向调度和井下现场汇报,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做出应对措施。当瓦斯达到0.4%时,要及时向通风队、调度,征求领导意见,看是否允许井下采掘面放炮、打钻等工作,然后及时汇报给井下职工传达领导的旨意。并要求井下瓦检员、监测工等查明原因,落实情况,并及时

与机房联系。当瓦斯达到0.5%时,要及时向通风队、调度汇报,并要求通知井下人员查明原因,落实情况,及时与监测机房联系,是否允许井下施工程序同上。当瓦斯达到0.6%时要及时向调度、通风队、通风副总、总工汇报,是否允许井下施工程序同上。当瓦斯达到0.8%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之外,还要求在未查明原因瓦斯、未降到0.5%以下时、未接到总工送电指令时,不允许送电与施工。

(2)其他地点及硐室:认真观察瓦斯变化情况,一旦瓦斯达到0.3%时,要立即引起重视,如果有上升趋势,要立即向调度和井下现场汇报,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做出应对措施。要及时向通风队、调度汇报,并要求通知井下人员查明原因,落实情况,及时与检测机房联系。当瓦斯达到0.6%时要及时向调度、通风队、通风副总、总工汇报,当瓦斯达到0.8%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之外,还要求在未查明原因未接到总工送电指令,不允许送电。

2、当出现甲烷传感器断线、误报时处理办法:

(1)通风队监测人员在处理故障前,要把所带故障分站插头接线盒里的传感器信号线断开

(2)从传感器插头开始,打开接线盒,用万用表电流档:一表笔接信号线,另一表笔对地线进行测量,按此程序对各个接线盒进行逐一排查测量直到找到问题所在并把其进行处理。

(3)、处理好后再把分站接线盒信号线接好,处理完毕后要及时汇报监测机房。

三、安全措施

1、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携带维修所需要的各种工器具,包括万用表、扳手、斜口钳等。

2、在乘坐人车、巷道内行走及穿越皮带时,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3、在皮带上方作业时,应先与皮带司机联系好,当皮带完全停稳后方可作业,当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和皮带司机联系。

4、在工作现场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支护、巷帮、顶板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5、工作过程中要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瓦斯浓度不超限时方可作业。如果甲烷传感器和便携仪数值误差较大时,以较大值为准。

6、在处理故障期间,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不得违章作业。

7、在工作地点如果发现有监控电缆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维修人员应及时进行整改。

8、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好后,维修人员升井后应及时按规定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以备查。

第12篇 非煤矿山采样工安全操作规程

1、采样时应做到:

(1)采样前将采样工具仔细检查一遍,要保持清洁。

(2)试样容器(包括盆、勺等),要固定地点专用,不可乱用,严防放错放混试样。

(3)采样要认真仔细,面积广一些,做到准确、适量并有代表性。

(4)经常检查采样机的运转是否正常,采样是否均匀,采样量是否合适。

(5)在氰化试样冲洗时应认真细致,做到详细,洗好。

2、做样时应做到:

(1)做样时必须将以前用过的工具清扫干净。

(2)烘样要细心,必须使样品达到要求的干湿度。

(3)分样时样品应从最低处开始分,矿样要多滚几次,保证混合均匀。

(4)在样品缩分时要严格按缩分规则准确地分细分匀,不可草草了事。

(5)试样装袋要做好标记和保存,送样要及时。

煤矿安全规程二(十二篇)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通 风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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